新興市場規制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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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市場規制理論結合了近三十年來西方國家的經濟規制改革,把規制研究的理論背景擴展到福利經濟學、公共財政學、不確定條件下決策等經濟學領域,吸收多門新興經濟學理論的最新研究成果,形成了尋租理論、政治企業家職能理論、可競爭市場理論、激勵性規制理論和新制度經濟理論等新的市場規制理論。
市場規制理論迄今已經歷了三個研究和發展階段,即市場規制的公共利益理論、市場規制俘虜理論和新興市場規制理論。公共利益理論認為,市場規制的起因是市場機制本身存在一定的失靈,需要政府進入糾正,因而政府的規制具有經濟上的合理性。俘虜理論則認為,市場規制的起因是政府被產業利益和廠商利益所俘虜,指出受市場規制產業並不比無市場規制產業具有更高的效率和更低的價格。而19世紀80年代前後的市場規制實踐表明:市場規制與市場失靈並沒有太大的相關性,這與市場規制的公共利益理論相衝突;市場規制也並不是一味地偏袒被規制者,這與俘虜理論相衝突。因此,有必要形成一種能夠解釋過去和當前實踐的理論,新興市場規制理論正是在此背景下產生的。
新興市場規制理論的主要理論[1]
1.尋租理論
尋租理論是俘虜理論的延伸,其與俘虜理論的不同之處在於對規制者被俘虜的過程進行了深入的經濟分析和研究。尋租理論指出,市場規制經濟實質是消費者、企業和規制機構互相進行的社會“結約”過程,即規制的過程實際上是消費者和企業在對規制政策及其後果進行討價還價的過程。因此,對規制機構的行為必須放到經濟學範疇里考察。一般而言,規制機構的行為都會受到政府立法、行政、司法三大機關的控制和監督,由此,規制者與經濟當事人之間的互動關係
首先需要消費者和企業利益集團通過對當選的政府官員所施加的政治影響來決定,這些政治影響包括消費者和企業對規制機構內官員的公開游說影響,以及消費者和企業通過合法行動或合法威脅行動(如示威)對特別規制措施的創設和變更的影響等。所以,市場規制過程常被稱為“政治選擇”過程。
其次,規制者與經濟當事人之間的互動關係及其結果還在於消費者和企業利益集團通過對當選的政府官員進行尋租,或是當選的政府官員通過“權力創租” (political rent creation)和“抽租” (rent extraction)、“護租” (rent protection)、“賣租”(rent sale)來決定。
此理論把市場規制過程看成是一個尋租過程,把視角擴展到規制的政治決策過程,認為由於被規制企業有需求獲得規制者壟斷權的動機,使他們通過各種合法或非法的努力,如游說與行賄等,來達到讓規制者幫助建立或維持自己的壟斷地位,獲得高額的壟斷利潤(即經濟租)的目的。
在尋租理論的大量探討和研究成果中,較有影響的是公共選擇學派。尋租理論通過討論創租、抽租、護租和賣租,分析了規制機構面臨的政治成本,並從公共選擇的角度對規制過程中的官僚角色進行了進一步的研究,認為:規制機構利用規制手段保持規制企業壟斷地位的目的在於設立起規制租金,從而從企業爭奪規制租金過程中得到不同形式的回報;市場規製為規制機構創造了尋租的場所,使其成為創造租金和分享租金的工具。由於尋租活動會帶來社會成本,所以,市場規制的社會成本還應包括壟斷和尋租所帶來的社會成本。由此,尋租理論否認了公共利益的規範性假設。
由於尋租理論過度關註市場規制的社會成本而忽視市場規制帶來的社會收益,使其只能解釋“壞”的規制,而不能解釋“好”的規制,缺乏理論的全面性和現實的解釋力。
與尋租理論相反,此理論肯定了政治家在市場規制中的作用和效率。它認為,政治家在政治領域的職能與企業家在經濟領域的職能相似,政治家的作用是將公民組織起來,讓公民參加到政治體系中來;他們與選民交流,同時接受大眾媒體的自由宣傳;假如政治家能以有吸引力和容易被人理解的方式傳達信息,使選民確信目前的規制政策低效而需要改革,他們將成功地得到更多的政治支持者,從而進行規制政策改革。
政治企業家職能理論以公共選擇理論中的多數制理論作為理論基礎,認為一系列多數制選舉實際上能夠產生任何技術上適宜的政策。無論現存的政策是什麼,多數制選舉能夠支持任何其他的政策。換言之,一系列多數制選舉的結果能夠產生任何新的政策。因此,一個政治企業家的職能是從大量的政策建議中做出選擇,以選定的政策擊敗現行的政策,來達到提高經濟效率,增進生產者和消費者福利的目的。另外,此理論還力圖改進規制俘虜理論的缺陷,建議要讓未組織起來的消費者(或非工會成員)也有政治代表,以防止政策變化總是對有組織的利益集團有利;強調市場規制改革的過程實際是政治企業家在保護有組織利益集團、非組織的消費者和經濟效率之間做出利益均衡的選擇過程,革新舊政策和履行新政策的過程。
從理論上推斷,在多數制民主政體中,經濟規制政策具有不穩定性。而事實上,在19世紀70年代規制改革之前,市場規制政策穩定地實行了幾十年,說明規制政策具有相當的穩定性。政治企業家職能理論對規制政策穩定性問題作出的解釋是:第一,多數制民主政體中構建了阻礙制度變化的規則,防止制度和經濟政策經常變動,這被稱為引致性政治結構均衡。第二,根據俘虜理論,政治企業家可能被某些產業俘虜,制定有利於這些產業的法律法規;政治企業家所在的規制機構也可能被受規制產業的生產者俘虜,執行有利於這些生產者的法律法規。為避免是非,立法部門和規制機關都不願輕易地改變現有的規制政策。第三,國會在政策制定中的制衡作用。政府部門要改變現行規制政策,必然牽涉到規制的立法和預算,這需要通過國會的各個專門的委員會。國會的各委員會有權否決政府部門提出的改變政策的議案,即使是某個專門委員會同意後,還要轉交相關的委員會,直到相關的委員會都同意批准後,這個議案才能在國會獲得通過。這是個政治制衡過程,使新的規制政策出台都得付出相當的“代價”,因此,若不是急需改革的政策,政府一般沒有動力去經歷這個費時費力的過程。可見。政治企業家想改變規制政策是件頗費周折的事。為改變規制政策,政治企業家需要通過相當多的方式與公民進行交流,通過新聞媒體表達其政治意圖。假如一群未組織起來的公民受到某項政策的傷害,政治企業家需要鼓動這些公民,向他們說明政治過程如何改變政策和改善自身的福利,如果政治家的鼓動成功,公民和新聞媒體都將支持規制政策改革,這些對現行規制政策相當不滿意的情緒最終會影響到國會的許多專門委員會和政府規制機構,在此條件下,政治企業家就有機會推動規制改革。
與尋租理論相反,政治企業家職能理論把規制者假設得過於完美,使其只能解釋“好”的規制,而不能解釋“壞”的規制。
3.可競爭市場理論
可競爭市場理論是美國著名經濟學家威廉·傑克·鮑莫爾(William Jack Baumol)以及帕恩查(J.C.Panzar)和韋利格(R.D.Willing)等人在芝加哥學派產業組織理論的基礎上提出來的。1981年12月29日,鮑莫爾在就職美國經濟學會主席的演說中,首次提出了可競爭市場的概念。隨後,1982年他們3人合著的《可競爭市場與產業結構理論》一書的出版,標誌著可競爭市場理論的形成。該理論以完全可競爭市場及沉沒成本等概念分析為中心,推導可持續、有效率的產業組織基本態勢及其內生形成過程,描述市場上廠商進入和定價行為的特點。該理論假設:企業進入和退出市場或產業是完全自由的,相對於現有企業,潛在進入者在生產技術、產品質量、成本等方面不存在劣勢;潛在進入者能夠根據現有企業的價格水平預測進入市場的盈利性;潛在進人者能夠採取“打了就跑”(hitandrun)的策略,甚至一個短暫的盈利機會都會吸引潛在進入者進入市場參與競爭,而在價格下降到無利可圖時,他們則會帶著已獲利潤離開市場。即他們具有快速進出市場的能力,更重要的是他們在撤出市場時並不存在沉沒成本。所以,不存在退出市場的障礙。基於此,可競爭市場指的是一種由於存在潛在進入者的壓力,市場在位者不能夠獲得超額利潤,其定價和生產資源配置都是有效率的市場。其本質在於這種市場無法拒絕那種“打了就跑”的進入者。
按照可競爭市場理論,在近似的完全可競爭市場上,自由放任政策比通常的反托拉斯政策和政府規制政策更為有效。如威廉姆森(Williamson)認為,政府規制是在消費者與企業之間、企業與企業之間組織交易的一種方法,這種方法在不存在政府規制的情況下,讓具有不同市場力量的消費者和企業實現外部交易更為有效。以此,該理論認為,市場規制不是提高經濟效率惟一的手段,即使是傳統上認為是自然壟斷的產業,只要具有競爭性,那麼沒有政府的外部干預,壟斷者也會制定一種可維持價格以獲得平均利潤,而不是制定壟斷高價。因此,此理論認為規制部門應該做的不是限制進入,而是應該降低產業的進入壁壘,使產業能夠自由進出。當然,可競爭市場理論並不認為無約束的市場能夠自動解決一切經濟問題,也不認為所有實質上的政府規制和反托拉斯措施都是有害的干預和不應該的,只是在鮑莫爾等人看來,政府的規制政策與其說應該重視市場結構,莫如說更應該重視是否存在充分的潛在競爭壓力。潛在競爭壓力存在的關鍵是要儘可能降低沉沒成本,為此,可競爭市場理論主張一方面積極研究能夠減少沉沒成本的新工藝、新技術,另一方面要排除一切人為的不必要的進入和退出壁壘。
可競爭市場理論是對新古典自由市場新認識下的理論回歸,理論核心是應該讓市場機制發揮作用。但現實中,真正符合可競爭市場理論假定條件的產業並不多,該理論關於沉沒成本為零的假定更是受到許多經濟學家的猛烈抨擊。這表明該理論在適用範圍方面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儘管如此,此理論對政府規制的政策思路及其措施產生了較大影響,為19世紀80年代以來的西方各國的放鬆規制運動提供了一定的理論依據。
4.激勵性規制理論
激勵性規制理論是利用信息經濟學的研究成果,吸收可競爭市場理論的合理成份形成的市場規制理論。可競爭市場理論為放鬆規制提供了改革方向,但現實中的市場存在許多需要規制的“失靈”因素,全部取消規制將導致市場嚴重混亂和低效率。在確定一些領域(如強自然壟斷產業)非需要規制不可後,如何引入激勵機制提高規制效率成為激勵性規制理論研究的主題。激勵性規制理論的發展很大程度上得益於信息經濟學的發展,使其研究創新性地引入了信息約束及博弈機制。該理論的要點是:由於存在信息不對稱,規制雙方都存在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信息租金爭奪成為規制效率提升的瓶頸,規制雖然可避免某一方面的市場失效,但必須付出逆向選擇和隱藏信息等信息租金帶來的社會成本。關於這一點,巴隆(Baron)和梅耶森(Myerson)建立了複雜的數學模型對信息不對稱條件下的政府規制做了深入分析。他們發現,由於存在信息不對稱,效率與信息租金是一對共生的矛盾,即在得到效率的同時,必須留給企業信息租金,而信息租金會帶來社會成本。政府為了制訂有效率的規制政策,必須儘可能地利用企業的私有經營信息,而企業為獲得信息租金有隱藏信息的積極性,所以,政府的規制政策只能在規制信息搜索和實行某種鼓勵信息顯露政策之間做出成本最小的選擇。激勵性規制理論就是研究政府如何採取激勵手段,如成本補償機制和激勵性定價政策等,來達到以較小的成本獲得規制信息和激勵企業提高效率。
具體操作上,激勵規制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使現有運營商充分考慮其成本以提高勞動生產率;二是賦予運營商更多確定服務收費的自由度,從而使運營商更加趨於按商業原則經營。激勵性規制理論所提倡採用的激勵性規制工具有特許投標、區域間競爭和價格上限等。
所謂特許投標是指政府和公共團體在提供公共服務或公益事業服務時,認定由某一特定企業承包有效的前提下,給予企業特許壟斷權。為了給企業以提高效率的刺激,在一定的特許期限後再由競爭投標來決定將特許權授予能以更低(最低)價格提供服務的企業。因此,可以把特許經營權看做是對願意以最低價格提供產品或服務的企業的一種獎勵。採用這種方式,如果在投標階段有比較充分的競爭,價格就可望達到平均成本水平,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也只能得到正常利潤。這樣,既保證了規模經濟效益,又實現了福利最大化。
區域問競爭指將受規制的全國性壟斷企業分為幾個地區性企業,使特定地區的企業在其他地區企業的刺激下提高自身內部效率。由於區域間的競爭並不是處於同一市場上的不同企業之間的直接競爭,而是不同地區市場上的企業之間的間接競爭,這要求規制者必須確保在獲得有效經營下的成本和服務信息的基礎上制定規制價格,促使各地區性企業為降低成本和增加利潤而展開間接競爭。
價格上限規制指規制者與被規制企業之間簽訂價格改動合同,規定價格上限,企業定價原則上只能在這一上限之下自由變動。從理論上看,使用價格上限規制可以以分散化的方式得到拉姆齊價格,即通過讓企業自己選擇定價而得到拉姆齊價格結構。
激勵性規制理論是一門實用的理論,為19世紀70年代以來的西方國家放鬆規制提供了良好的理論工具。
近年來,隨著新制度經濟學的發展,新制度經濟理論的研究範疇和分析方法也已拓展和融人市場規制理論,形成獨具一格的新制度經濟學規制理論。其中,產權理論、交易費用理論、委托——代理理論和契約理論等都對市場規制起到很大的創新和推動作用。
產權理論主要在科斯定理的基礎上,對市場規制理論進一步做出微觀機理解釋。產權理論把規制雙方的互動過程放在“產權”這一微觀層次,通過研究規制各方在規制前的產權初始狀態、規制過程中權利的讓渡、監督與命令以及規制後產權配置與分配,為市場和企業組織行為的治理提供了微觀運行的優化結構和激勵機制。此理論認為:產權的配置和規範深刻影響個體的市場行為。在企業組織內部,產權配置的複雜性使個體行為動機很難觀察,需要將合約設立為把指定的剩餘權利進行權威梯式的安排和配置;在市場組織上,產權明晰和流動是交易者之間有效率交易的前提,也是規制者和被規制者之間減少信息租和鎖定租爭奪的前提。
交易費用理論關註的是規制實施前後交易雙方的交易成本問題,認為在交易過程中,由於機會主義行為,可能形成雙邊壟斷。為此,威廉姆森進一步考察了交易的特征,認為在高資產專用性條件下,由市場機制來協調市場費用太高,由企業組織協調則會產生規模不經濟。因此,像公共產品、自然壟斷等這類交易活動宜由政府組織來協調,因為作為公權組織的政府具有權威界定職能,減少公共性、專用性產權的界定費用,並能從社會利益出發,與買者簽訂價格合理且保障供給的合約,避免或降低買賣雙方因機會主義而引發的交易費用。
委托——代理理論把規制理論的解釋上升到契約理論層次,這也是新制度經濟學規制理論的核心。規制理論中的契約指規制相關各方就如何規制和被規制所達成的協議。從契約理論出發,市場規制過程實際上是消費者和企業共同委托公權機構(主要為政府)去代理規制市場失靈的過程。勞伯(Loeb)和馬蓋持(Magat)早在1979年就將規制過程看成了委托——代理關係,他們認為,在規制過程的“當事人”中存在著三層委托——代理關係。首先,在民主政體下,政治委托人執行的是公眾(選民)的意願。這是因為在公眾與政治委托人之間有一種隱性的契約關係:公眾將自己的權利委托給政治委托人,讓他們去實現公眾的利益;與此同時,公眾也賦予官員們一定的報酬,從而形成了公眾與政治委托人第一層委托——代理關係。其次,由於規制者也是“經濟人”,如果“有租可尋”,他們便會站在企業的立場促進企業利潤最大化,或為其他利益集團的利益服務來達到獲取租金的目的。這與俘虜理論相一致,因此,對規制者進行反規制是非常必要的制度安排。一般情況下,對規制機構進行監督的往往是議會等立法機構,這裡的立法機構就是政治委托人,他們通過立法等形式將規制任務委托給規制機構,即政府具體的職能部門,這就是規制過程中政治委托人與規制者第二層委托——代理關係。再次,在規制者與被規制企業之間,顯然也存在著委托——代理關係。這裡,規制者或者政府就是所有者,被規制企業的經理是代理人。假定規制者追求社會福利最大化,而企業則追求利潤最大化,由於信息不對稱,企業比規制者更加瞭解成本情況,儘管規制者努力誘導企業在現實的平均成本狀態下按照公共利益需要進行決策,企業的選擇卻是以自己的利潤作為第一目標。這時,規制的總效率將決定於規制雙方就企業經營控制權的配置效率。
總之,新制度經濟學規制理論開創了市場規制理論研究的新視角和新途徑,使市場規制理論深入到產權、交易、規則等“微觀”層面,較好地補充了傳統規制研究中把規制雙方的組織都視為“黑箱”的不足。
- ↑ 王萬山.新興市場規制理論研究述評[M]北華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5捲第5期,2004年lO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