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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租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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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租理論(Rent-seeking Theory)

目錄

理論的淵源

  尋租理論思想的最早淵源,是1967年戈登·圖洛克(Gordon Tullock,被稱為尋租理論之父)所寫的論文,《關於稅、壟斷和偷竊的福利成本》。他的觀點是,完全競爭理論偏離競爭所導致的社會福利估計不足,實際上稅收、關稅和壟斷所造成的社會福利損失大大超過了通常的估算。其原因是人們會競相通過各種疏通活動,爭取收入,即尋租;而在競相尋租的條件下,每個人都認為花費與其所期望的收益相近的費用是值得的。

  圖洛克的研究主要關註於壟斷租方面,其分析主要以壟斷特權為對象。後來布坎南等公共選擇學者在此基礎上進行研究,提出了兩個觀點:一是尋租基本上是通過政治活動進行的;二是限制尋租就要限制政府。這一理論對於政府失靈問題有巨大的貢獻。布坎南本人於1986年獲得諾貝爾獎,與其對尋租理論的貢獻有關。弗吉尼亞大學公共選擇中心的核心貢獻就是對於尋租理論的貢獻。他們認為,尋租包括為了取得額外的收益而進行的疏通活動,這種額外的收益是許可證和配額產生的。為了取得進口許可證而進行的疏通活動,是典型的尋租活動。而外匯管制,也能夠產生額外的收益,因此爭取外匯而進行的疏通活動,也是典型的尋租活動。政府採購,量大、回報高,而購買者並不是直接的出資人,其行為與作為消費之直接出資人和消費者的消費者不一樣,也是額外利潤可圖的,因此為了爭取政府訂貨、政府採購合同而進行的疏通活動也是典型的尋租活動。

  尋租的概念則是由克魯格1974年在探討國際貿易保護主義政策形成原因的論文《尋租社會的政治經濟學》首次提出來,她的觀點類似於圖洛克的觀點,但發展了圖洛克的觀點,併在經驗上估算了配額所造成的損失。該文認為,人們競相爭奪進口權,從而獲取進口壟斷權的租金,這種競爭活動對社會是一個損失,必須納入分析。該論文使克魯格成為尋租理論的鼻祖之一,也使其成為尋租理論國際貿易學派的創始人。後來這些觀點有進一步的發展。如巴格瓦蒂 (J.Bahagwati)於1982年提出了“直接非生產性尋利活動(Directly Unproductive Profit-seeking Activities,簡稱DUP)”,它不僅包括在政府干預條件下的尋租活動,而且還包括尋求政府干預的活動。自然,它也包括利用合法進口(繳納關稅)和非法進口(偷漏關稅)的差額取得額外收入的走私活動。

  尋租理論發明後,在政治學、行政學、社會學和法學領域,都有非常廣泛的應用。在經濟學領域里,尋租理論是傳統經濟學的補充性發展,它在市場經濟理論的基礎上增加了政府活動的因素,認為政府活動無意、被迫或者有意地影響資源配置,這些影響創造了額外的收益,並引起了非生產性的尋租活動。這種活動與充分競爭的市場經濟中的尋利活動是不一樣的,市場經濟的尋利活動有利於社會總福利的增加,但尋租活動導致的是社會總福利量的損失。在政治學和行政學領域里,尋租理論主要應用於分析腐敗產生的一個重要根源,即非生產性的尋租活動給腐敗者提供了一個收益空間,要遏制腐敗,就需要採取各種各樣的措施,來遏制這一空間。

布坎南的尋租理論

  布坎南的尋租理論主要探討尋租產生的條件、尋租的三個層次、政治分配與尋租等內容。

1、尋租的定義

  尋租理論的關鍵起點是如何界定尋租。布坎南界定了尋租的內涵。他說:

  “只要資源的所有者想多得而不願少得,他們大概就要去尋求租金,尋求租金無非是尋求利潤的另一說法。關於社會相互作用的傳統經濟模式是以一種假定為根據的,即人們都力圖使預期的收入的當前價值極大化;而且,經濟理論的重要論證涉及這種個人尋求利潤與嚮往的社會結果之間的關係。由於亞當·斯密的緣故,我們得知屠夫與麵包師傅尋求利潤的活動保證了對全體社會成員都有利的結果。只有通過這種活動,市場才能使資源在不同的用途之間有效地進行配置,才能組織生產和分配,才能把價格作為比較價值的標準加以確立。在理想化的市場秩序模式中,尋求利潤作為一種活動所產生的後果,是任何單個參加者既不能預見到,也不能理解的,但是,把它們作為秩序本身的特點來評價卻是‘好的’。所以,在這方面,尋求利潤在有秩序的市場結構中會造成外部經濟;用庇古的術語來說,尋求利潤的社會邊際產品超過私人的邊際產品。

  在前面這一段討論中,我故意把‘尋求租金’一詞換成‘尋求利潤’一詞。我的目的是要回憶起熟悉的命題:在有秩序的市場結構中,人們力圖把根據自己的能力或機會得到的報酬極大化的行為,能夠有利於社會。這裡,我們可以把那種行為叫做‘尋求利潤’。但是,在另外一套機構和制度下,完全相同的行為可能不會產生對社會有益的結果。個人竭力使根據機會得到的報酬極大化所產生的非故意造成的結果可能是‘壞的’,而不是‘好的’。‘尋求租金’一詞是要描述這樣一種制度背景中的行為。在那裡,個人竭力使價值極大化造成了社會浪費,而沒有形成社會剩餘。另外,我應該強調,在個人決策者的層次上,他們的行為本身與市場相互作用中尋求利潤的行為沒有不同。個人價值極大化的非故意的結果從那些可以歸類為‘好的’結果轉為看來顯然是‘壞的’結果,並不是因為個人變成了有不同道德的人,從而改變了他們的行為,而是因為制度結構發生了變化,作出個人選擇的環境改變了。當制度從有秩序的市場轉向直接政治分配的幾乎混亂的狀態的時候,尋求租金就作為一種重要的社會現象出現了”。

  布坎南的定義是從區別尋租與尋利角度來界定尋租的。在市場經濟中,人們通過競爭來尋利,這種尋利對於他人是有好處的;但是在特定的制度背景中,人們通過競爭來尋租,這種尋租活動對他人沒有好處。經濟租金在市場經濟中是一個動態的剩餘,它有助於企業家進行創新活動,因為任何新的利潤都是通過創新活動獲得的,企業家要獲得利潤就必須創新,但是這種剩餘是動態的,會通過市場競爭而消失。尋租意義上的租金,則不是動態的,不會通過競爭而消失,因為不存在競爭。這實際上也說明瞭尋租產生的制度條件。

2、尋租的條件

  尋租產生的條件是存在限制市場進入或市場競爭的制度或政策。它往往與政府干預的特權有關。在政府干預的條件下,尋利的企業家發現尋利有困難,轉而進行尋租活動,取得額外的收益。他說:

  “假定一位進行革新的企業家,他不去發明一種新的商品、服務或者生產過程,而是發現一種方法去說服政府確信,他應當被授予壟斷權,而政府將以把一切潛在的進入市場者拒之門外的辦法來賦予這種權利。在這一過程中沒有創造價值;的確,壟斷化涉及價值的純粹損失。獲得的租金反映價值從一般消費者轉向受優惠尋求租金者,以及在過程中價值的純粹的損失。

  假設一位奉承者說服女王授予他在整個王國出售紙牌的壟斷權。這位受到這種優惠的奉承者將獲得相當大的壟斷利潤或經濟租金,而其他一些可能很想進入該行業的人將會註意到這一點。但是,女王授予的壟斷特權的執行有效地阻止了他們進入該行業。但是,女王所給予的東西,女王可以收回,而潛在的進入者不大可能無所作為,聽任他們當中這位受優惠的人享有自己特殊有利的地位。潛在的進入者不會消極觀望,他們將積極去‘尋求租金’。他們將把努力、時間和其他生產性資源投入力求把女王的恩寵轉向自己事業的種種嘗試中。宣傳、吹噓、奉承、說服、哄騙——這一切就是尋求租金行為的特點。

  這一行為的非故意造成的結果與表明在競爭性市場過程中尋求利潤的特征的非故意造成的結果之間的對比是十分明顯的。潛在的進入者在進路被阻擋或者最多能夠反映一對一的代替這種環境中尋求租金,必定產生社會浪費。用於為求得女王恩寵所作的努力的資源,本來可以在經濟中別的地方用來生產更重要的商品和服務,而尋求租金卻沒有生產出任何價值。比較起來,在競爭性市場上,潛在的進入者的資源直接轉向生產以前被壟斷的商品、服務,或相近的代用品,這樣使用這些資源,並將它們在其他可替代用途下更富有效率。試圖獲得壟斷租金的競爭性嘗試的非故意造成的結果是‘好的’,因為進入是可能的;而試圖在政府強制實行的壟斷下獲得認為地製造出來的有利地位的嘗試的類似結果則是‘壞的’,因為進入是不可能的。”

3、尋租的層次

  尋租有三個層次,一是對政府活動所產生的額外收益的尋租;二是對政府肥缺的尋租;三是對政府活動所獲得的公共收入的尋租。對此,布坎南舉了一個例子:比如對出租汽車數量進行限制,即只發放一定數量的執照。這時尋租的活動在三個層次上進行:

  一是直接獲取執照的尋租。

  這時,沒有執照數量限制與有計程車執照數量限制之間的收益差額就是尋租的空間。這一層次的尋租可以通過競爭性拍賣的方式來出售執照。這時,執照數量限制所產生的額外收益就通過市場競爭的方式,體現在執照的價格中。如果拍賣過程是充分競爭的,那麼執照的價格就是尋租的空間,由於該尋租空間已經表現為價格,已經不值得尋租,因此尋租活動在這一層次會消失。當然,拍賣制度是需要高額費用的,這一費用實際上就是非生產性的支出。也就是為了遏制尋租活動而額外支出的費用。並且,只要制度是需要成本的,其尋租的可能性總是存在的。腐敗也自然隨時會產生。

  二是對政府肥缺的尋租。

  第一層次尋租空間的消失,並不意味著尋租活動真的消失了。實際上尋租活動會轉向第二個層次。這就是對政府肥缺的尋租。一旦計程車執照是有價值的,計程車管理部門就成了肥缺,潛在的企業家就會在退出計程車執照尋租的同時轉入政府肥缺或者能獲得拍賣的收益的職位的尋租。當這些職位能夠獲得拍賣計程車牌照的收入是尤其如此。當然,如果把拍賣計程車牌照的收入變成政府的財政收入,嚴格實施收支兩條線,或者政府職位競爭上崗,通過競爭的方式付給報酬,這一領域的尋租活動也會減少,甚至消失。但嚴格實施收支兩條線也並非沒有成本,政府職位競爭上崗的制度設計更為複雜,因此尋租空間總是可能存在的,腐敗空間也總是難以消除的。

  三是對政府收入的尋租。

  一旦政府通過拍賣計程車牌照獲得了收入,並變成公共財政的一個來源。公共財政的基本原則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但是公共財政的收入和支出過程中,其民的含義是不一樣的,一旦進入公共財政的範圍,其收入用於什麼民,用多少,大有文章可做。為了獲取公共財政支出而進行的尋租活動是第三個層次的尋租活動。人們常說的“跑部錢進”,實際上就是布坎南所說的第三個層次的尋租活動。在這一領域,遏制尋租空間的方式,一是減少公共支出的量,如果沒有公共支出,自然就不會有尋租活動了;二是提高尋租活動的公開性和競爭性。顯然,這一層次的制度設計要比第一個層次的制度設計要困難得多。因此,公共財政支出領域的腐敗機會也最多,由於制度設計的困難,人們對這一領域的腐敗的容忍度也相對較大。

  布坎南對此有一段精彩的描述,他說,計程車牌照管制可以通過拍賣的方法消除尋租空間:

  “但是,政府將獲得製造出來的稀缺的全部價值,而租金在市政府預算層次上的存在表明,尋求租金會轉到第二層次上。潛在的政治企業家現在可能想法進入的,不是直接進入出租汽車行業,而是進入各種政治——官僚職位或能獲得拍賣的東西的職業。如果仍然允許那些有幸占據能得到租金的地位的人可以獲得租金,那麼,政治和‘行政機構’將成為獲利甚豐的美差。

  但是,我們把所舉的例子擴大,以表明還可能出現尋求租金的第三個層次。假定政府官員預期能夠得到由競爭決定的工資和津貼,假定那些有政府職位的人的個人報酬中沒有租金的成份。在這種情況下,由於製造出來的稀缺而產生的經濟租金,最初通過拍賣的做法轉歸政府,但必定會歸還給社會全體納稅人——受益人。但是,除非這些租金已經歸還財政預算或以某種無差別的或隨機的方式通過財政預算分配,否則,第三層次上尋求租金的活動將以獲得在總價值中的有差別份額為目的。假定把出租汽車執照拍賣,並按競爭方式付給政府官員報酬,而那些資金以與收入和財產無關的形式,歸還給公民。即使在如此嚴格限制的模式中,尋求租金可能採取其他形式,它們不會產生被查出術語獲得租金的那類收入或財產。”

  張軍對布坎南的尋租層次理論進行過評述,他說:

  “在這三個層次上,只要是政府認為地創造出‘短缺’,尋求租金活動仍然能發生。只要獲得某種權利的機會是不均等或隨機地在所有人當中分配的,就會有人通過游說、‘拉關係’、‘走後門’等方式去試圖說服主管當局給予優惠或差別待遇以達到尋租的目的。這個問題引申出的另一個問題是,尋求優惠特權必然同時意味著另一部分人或集團為了避免有差別的非優惠待遇或保護自己的優惠待遇而支付出巨大的‘防禦’成本。根據布坎南的分析,由於政府的人為限制或人為製造差別政策,資源可能同時在三個層次上被消耗掉。”

  布坎南的尋租層次理論,實際上說明瞭這麼一個道理,政府行為可能導致額外的收益,這些收益就是政府行為產生的租金;人們為了獲得這些租金,就會花費大量的資源;政府行為可能導致的租金有三個領域,這三個領域都會導致尋租行為。那麼,政府行為與尋租之間的關係到底如何呢?是否所有的政府行為都會導致尋租呢?

4、 政府行為與尋租

  在市場競爭條件下,資源由市場競爭實現配置,會動態地實現帕累托最優。在這一進程中,企業家通過創新來尋找、創造新的利潤點,但通過競爭這些新的利潤點會逐漸消失,這時企業家又不得不去尋找新的利潤。但是,市場的運作並不一定是完備的,市場的功能也可能受到各種因素的妨礙,這時政府就會介入市場。政府介入市場,用權力配置資源,其結果就會產生各種各樣的額外收益點,即權力導致的租金,就會誘導越來越多的尋租活動。政府批准、同意、配額、許可證或特許等,對於資源配置都有影響,它們實際上都是在創造一個短缺的市場,誰擁有這一市場的份額就相當於擁有某種特權。在這些短缺的市場上,人們企圖用自己的資源去獲得特權,爭取特權的原始分配,或者設法替代他人去取得特權,或者從他人手中去買得或者搶得、偷得特權,或者規避政府管制取得非法的“特權”。而對於已經擁有特權的人來說,則是如何保護其特權。這些活動都需要費用,它們的支出也無法減少或者消除政府人為製造的稀缺,因此它們是社會福利的凈損失,是非生產性的。

  當然,並非所有的政府活動都會導致尋租活動。布坎南認為,政府通過特殊的制度安排來配置資源,可以使尋租活動難以發生。這種制度安排允許社會全體成員享有獲得由政府分配造成的租金價值的等同份額的權利;政府分配等額的權利,可以同等分配,如投票實行每人一票的原則,布票和糧票人人有份;也可以以隨機的方式分配公民對租金的權利,即所有公民擁有同等的權利期望值,如果嚴格通過抽簽的方式把計程車牌照送給中獎的人,並允許。但是要做到這一點是非常困難的,並且平等分配不見得能夠實現稀缺資源的有效分配,有利於公共服務的最優供給。

  布坎南的尋租理論的邏輯結論是,只要政府行動超出保護財產權、人身和個人權利、保護合同履行等範圍,政府分配不管在多大程度上介入經濟活動,就會導致尋租活動,就會有一部分社會資源用於追逐政府活動所產生的租金,從而導致非生產性的浪費。

政府設租的類型

  經濟學者賀衛在《尋租經濟學》一書中,把政府創租活動分為三類,一是政府無意創租,二是政府被動創租,三是政府主動創租。中國政府在這三個方面的創租活動都是存在的,並且在當前,政府被動創租和主動創租活動尤其需要給予特別的關註。

1、政府無意創租

  是指政府為了良好的目標而干預社會經濟,但結果是創設了租金,給尋租活動創造了機會。比如,建國初期,中國政府為了趕超英美,實行重工業優先發展戰略,為了實現該戰略,不得不扭曲產品和要素的價格,這時任何部門和企業只要獲得了低價格的資金、外匯、物資,意味著在生產開始前就獲得了利潤,其利潤量等於資源市場價格與計劃價格差額與其數量的乘積。在這種情況下,尋租活動主要表現為虛報成本欺騙上級主管部門、走後門、賄賂資源配置部門官員以及各種各樣的游說。在重工業優先發展戰略的約束下,需要進口大量的技術設備,政府為了應付外匯短缺,實施匯率高估政策。這一政策使得外匯價格過低,變成稀缺資源,實際上就是對進口資本品的無形補貼,鼓勵企業更多地使用外匯,濫用外匯,鼓勵進口,抑制出口。

  由於外匯越來越短缺,政府不得不強化許可證控制和其他管制措施,如對進口品進行分類控制。隨著控制強化,取得許可證和逃避管制的利益越來越大,從而誘發大規模的尋租活動,如虛報進口品用途、開低價發票走私等。為了打擊這些尋租活動,政府採取行動,對外貿進行更為嚴格的管制,雇佣更多的人員審查進口許可申請,打擊走私,設計冗長繁瑣的進口審批程式和海關報關程式。於是匯率高估政策變成了全面外貿管制的體制。

  在改革過程中,由於摸著石頭過河,往往先進行試點,然後強制推廣的改革策略。為了鼓勵改革,政府往往給試點單位以優厚的條件,於是試點單位的身價就有了額外的收益。這時,試點單位身分就成了尋租的對象。各個方面為了獲得這一身分,不惜走門路、找關係,甚至進行權錢交易,對擁有試點審批權的決策部門或官員施加影響。

  政府無意創租,與政府官員制定政策時知識不足是有關係的。隨著知識的積累,政府的無意創租行為會逐漸減少,但只要政府不取消對經濟的干預或者管制,政府創租的行為是不會減少的。因為即使政府不無意創租,有時候政府也會被迫創租,或者甚至是有意創租。

2、政府被動創租

  政府創租,往往給某些尋租者帶來尋租的良機,而一旦尋租者擁有了政府所創設的租金,尋租者就組成了政府創租政策的利益集團。這些利益集團為了保護自己的既得利益,竭力反對進行政策變更,減少或者取消租金。這時,如果利益集團在三個層次上都實施了滲透,那麼政府實際上就成了尋租性利益集團的“俘獲物”。它反映了政府權威的下降,也反映了分利集團勢力的增強。

  比如,城鄉分治,當初是為瞭解決糧食緊缺問題而實施的權益之計。但是,城鄉分治,卻給城市人口創造了巨大的租金,生為城市人口,與生為農村人口相比,前者有巨大的比較優勢,即租金。在改革開放時代,即使政府意識到了這一點,認為要建設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就需要取消導致城鄉分治的戶口制度,但是由於城市人口的壓力,政府即使知道這種制度必須進行改革,也難以有所作為,只能在邊際意義上有所作為,如實行身份證制度、暫住證制度等。城市戶口存在著比較優勢,因此在戶口問題上存在著非常普遍的腐敗,國家在戶口管理上也投入了巨大的成本,在某些情況下,戶籍管理部門也成了肥缺(如賣戶口)等。

  又比如,國家對政府官員實施全麵包下來的政策,並且形成了能上不能下、能進不能出的習慣性制度安排。這種制度安排實際上為政府官員提供了不合理的保障,實際上政府也進行了無意創租的活動。政府知道這種制度安排為官員提供了不合理的租金,不利於優勝劣汰,更新幹部隊伍,也不利於提高官員的積極性,更不利於精簡隊伍。為了改變這一局面,政府下了非常大的決心,不得不實行一刀切的措施,一律精簡50%。但是,要抵制利益集團的壓力談何容易,但總理的壓力又雷霆萬鈞。其結果是不得不用“贖買”的辦法,給分流官員以優厚的待遇,比如提前退休,帶工資去學校進修和學習,推薦到效益好的單位,人走住房走,沒有住房的給分配住房等。這實際上是在既得利益集團壓力條件下政府被動創設租金的活動。

  事業單位後勤服務產業化,其阻力也是存在的。長期來,後勤服務單位在住房等服務方面為職工免費或者低租金提供住房,公共住房就成了尋租的對象;後勤部門成了肥缺,他們都能夠有機會分到好房子。這是實物分房政策無意設置的租金。現在人們認識到,這種制度不利於住房的發展,因此要改為貨幣分房。這一改革將會損害相當多的既得利益集團的利益,或者潛在的利益集團的利益。因此,住房改革的進程一托再托,難以有所成就。即使有所進展,也是一次公共資產的大瓜分而已。以前政府也許是無意設租,現在卻是政府為利益集團所迫,被動設租了。

3、政府主動設租

  政府在有些情況下是無意設租的,在有些情況下是被動設租的,而在某些情況下則是有意設租的。政府無意設租,主要是因為政府知識不足,不知道自己的活動會設置租金,導致尋租活動;政府被動設租,是因為政府能力不足,分利集團勢力太大;政府主動創租,則是因為政府官員本身動機不純,其自己本身就已經成為分利集團。

  比如說,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規定,申辦護照者必須交外文邀請信的原件和翻譯件,為了保證翻譯質量,要求翻譯件必須由指定的翻譯公司翻譯。該指定的翻譯公司就是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服務公司,其收費是每份100元,當天取;每份40元,兩個星期取。這實際上就是有意設租的行為,該服務公司因為出入境管理處的規定而取得了壟斷翻譯的租金,因為只有它有翻譯權,因此其價格就會高出市場價格,即使人家已經翻譯好了,它象徵性地改幾個字就可以收取100元,其成本只要蓋一個戳;而一家三封邀請信,只有抬頭不同,蓋三個戳,也是一份100元,共收300元。這是筆者的妻子於1999年11月去辦護照時親身經歷的。1997年我也去申請過護照,當時就沒有這一規定,無疑這一租金是剛剛設置的,並且他們是明白通過這一設租行為,可以賺取多少額外利潤。當然,1997年去申請護照時,護照申請表一份需要5元,不能有錯,筆者只好買了3份,才保證沒有錯誤。1999年表格變成免費發放,表格的審理放鬆了,但是翻譯質量有了新的規定,新的租金又產生了。

  在轉型期,政府的活動往往被某些居心不良的政府官員用來設置租金,並以此吸引尋租者,為自己撈取好處。如水、電、煤氣等部門,設置各種各樣的障礙,問需要水、電、煤氣的部門如北大要房子,要不到房子,就不給水、電和煤氣。水霸、電霸和氣霸就是這樣形成的。

  當然,政府主動設租,也可能是積極的。如建立學位制度,減少信息不對稱,讓喜歡學習的人,能夠有進取之路,讓有知識的人有一個身份證,取得較高的社會地位,賺取較高的工資或者收入。但是,政府設置的這種租金實際上就是擁有學位者的價格,並且學位並非所有的人都能夠擁有,而是需要通過努力得來的,它不存在額外的收益。當然,如果有人通過買賣的方式,通過弄虛作假的手段,搞到文憑,並因此而獲得好處,那麼這就是一種尋租行為。現在,許多黨校,隨便辦各種各樣的培訓班,發本科和碩士文憑,但其質量卻未達到真正的本科生和碩士生的水平。這實際上就是一種尋租行為。現在,有些幹部登記表要求填文化水平的同時,還要填通過什麼方式獲得文憑的,大有理由。

尋租理論與腐敗研究

  尋租理論的分析,其初衷是要揭示在存在尋租活動的情況下,有多少社會資源被運用於非生產性的尋租活動,從而浪費了多少資源,導致了資源配置的低效率。它的最為重要的意義是要說明,政府行為往往導致尋租活動,導致社會資源的無效浪費,因而這樣的政府行為在經濟上是不值得的。

  但是,尋租的分析,往往涉及到權力的作用,並且其所分析的資源的非合理配置往往與濫用權力、化公為私有關,因此尋租理論常常被政治學者和行政學者當作分析公共權力濫用和腐敗的分析工具,用來分析公共權力腐敗的原因,並據此提出預防和遏制腐敗的方法。從這一角度分析腐敗,比從人性角度、政治角度、社會角度、道德和法律角度分析腐敗,富有新意,其提出的對策也具有可操作性。當然,腐敗不等於尋租,尋租也不等於是腐敗,但是尋租理論的確有助於我們認識政府行為與腐敗之間的關係,並從政府行為的角度,消除或者遏制腐敗。前文的分析,實際上已經分析了尋租過程中產生的腐敗問題。這些分析有助於我們在如下幾個方面分析腐敗產生的原因及其對策:

  首先,根據尋租理論,政府干預經濟,往往導致扭曲資源的價格,形成剛性的由政府權力保障的壟斷市場,從而使得有關方面有額外利潤可圖,這些額外利潤就是腐敗的根源。因此,要遏制腐敗,就需要設法通過制度安排,來減少政府對經濟的干預,最好是不要干預。對此,通過政府職能轉變,實行政企分開,充分發揮市場經濟的作用,把私益物品和服務交給市場部門去處理,是最有效的遏制腐敗的法寶。簡政放權,取消官方利率市場利率的差異,促進銀行競爭,減少補貼,降低關稅,取消非關稅貿易壁壘,嚴格限制壟斷,促進自由公平的競爭等,應該說都是非常有效的減少尋租活動的措施。

  其次,市場不健全、政府管制放不開的情況下,租金很難通過減少政府管制而得以減少。這時,就需要建立租金消散機制。如城市計程車管理、政府公共工程、政府採購、外貿進出口配額、某些行業的生產和經營許可證、企業產權交易、土地批租等,要儘可能引入公開化的機制,用市場分配取代行政分配。這些機制包括拍賣機制、招投標機制和建立和健全要素市場與企業產權交易市場等方式,併在具體操作上杜絕黑箱操作,避免形式化,並把所得租金收歸國庫,防止這些部門的職位成為“肥缺”。

  第三,針對第二層次的尋租,則要健全人事制度,強化政府官員任職的競爭性,強化政府行政官員的行政責任機制;通過民主化,提高政治官員任職的競爭性,並健全政治官員的政治責任機制。減少人事腐敗。

  第四,針對第三層次的尋租,則要強化預算制度的建設,如最近開始進行的部門預算制度,就是一個很好的開端。除了第一、二層次的尋租活動引起的腐敗需要引起重視之外,公共財政支出的尋租活動也應該引起重視。

  最後,尋租理論只是大量千變萬化的尋租活動的一般理論分析,涉及到具體的實踐時,簡單的理論是不夠的,這需要我們進行大量的實證研究,針對實際存在的問題,進行具體的分析,併在大量具體的研究基礎上,提出解決尋租活動的辦法。比如就城鄉差別來說,這種制度在政治上是缺乏支持率的,在經濟上是不利於資源配置的,在道德上是不人道的,與現代社會制度格格不入的一種十分封建的制度。尋租理論可以分析在城鄉差別的情況下會發生多少非生產性的尋租活動,並分析資源配置有多少損失,也可以分析腐敗可能有多大的量,可以通過什麼辦法遏制腐敗,但是一旦有了這些認識,並不一定能夠保證城鄉差別問題的解決。我們認清楚了問題,就未必能夠保證能夠成功地行動。行動不僅取決於我們的認識,還取決於我們行動的能力。在這一點上,採取措施,提高政府的能力,同樣是非常關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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