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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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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拍賣機制[1]

  拍賣機制是指通過一系列明確的規則和買者競價所決定的價格來決定資源配置的一種市場機制。即在確定的時問和地點,通過一定的組織機構,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設計拍賣機制的意義[2]

  1.設計拍賣機制的目的。一個拍賣模型包括三個主要部分:對潛在競價人的描述、可能的資源分配集以及不同的資源分配對每個參與人(買方及賣方或稱為競價人及拍賣人)的價值。對參與人及分配集的條件進行不同的描述,相應設計不同的規則。同樣具體的拍賣並不一定是效率與公平並舉的,有的拍賣側重於效率,如荷蘭鮮花的拍賣,目的是儘快賣出這些大宗商品,而另一些拍賣則更側重於價格。在信息不完全的市場情況下,英式拍賣和第二價格密封投標以均衡價格成交,顯示這種市場模式實際追求的是價格目標;荷式拍賣和第一價格密封投標以非均衡價格成交,表明這種市場模式追求的不是價格目標,而是交易目標。

  2.設計拍賣機制的影響。資源的初始分配必然會影響最終分配。有一種觀點引用科斯定理認為,如果拍賣後的交易成本為零,那麼產權的初始分配不會影響最終分配,這說明它是有效率的。因而,他們認為根本不需要進行拍賣設計。科斯定理表明,只要分配無效率,參與者就會根據自己的利益繼續進行購買、出售、交換以消除分配的這種無效性。然而,科斯定理的“零交易成本”的假設在現實生活中並不成立,該假設是為了強調實際交易成本的重要性。

  拍賣是以不完全信息為特征的,拍賣的一方擁有資源優勢,一般賣方會有意地誇大標的的價值,而買方則會故意壓低自己的估價。這些錯誤的信息都會影響交易的結果。機制設計理論中有一個結論即無法設計出一個談判協議可以避免這個問題的發生。如果標的一開始就因隨意或不嚴謹的拍賣規則而落在不合適的中標人手中,那麼在後續的交易談判中,拖延時間或談判最終失敗都是不可避免的。這並不是拍賣人最初想要的拍賣結果。

  3.設計拍賣機制的必要性。有的學者認為現在能夠在經濟學實驗室里對不同的拍賣設計進行實驗,沒有必要依賴理論了。實驗測試的潛在價值的確已經從根本上改變了拍賣機制設計的方式。然而,實驗是難以模擬拍賣的實際環境的。理論在解決實際問題中承擔著重要的角色,這也是需要設計拍賣機制的原因。

  另一方面,純理論方面的機制設計觀點認為能夠確定一個根據已定目標使性能達到最優的機制,即能夠確定一種拍賣規則使期望成交價格最大化或使結果的效率最大化。事實上,機制設計理論也是建立在過於嚴格且不實的假設上的,其現有的模型也僅能解決和分析拍賣人所面臨的部分問題。例如一般的,當標的為一件物品時,英式拍賣是有效機制,而廣義的維克裡拍賣則適用於多件物品的拍賣。拍賣理論的基準模型有嚴格的假設約束前提,如競價人風險中性、私有價值假設、所有競標人對拍賣品的估值獨立、分佈及支付是報價的函數等。而實際情況並非如此,因此在以理論為依據的前提下,應更多地考察實際目標和情況,進行可行有效的拍賣機制設計。

設計拍賣機制的考慮因素[2]

  1.競價人數。競價人數越多,拍賣人的期望收益越高,但邊際收益遞減。拍賣人知道競價人數時,最好不讓競價人知道,這相當於拍賣人占據了一定的信息優勢,以便拍賣人獲得更多的收益。沒有競價人參與的拍賣註定會失敗,好的設計規則能吸引更多的、更好的參與者,並使拍賣更有效率及產生更有利的拍賣價格。相關規定甚至要求拍賣人明確招標信息公佈的方式及時間安排,目的是為了產生更有效的結果。實踐中,拍賣前拍賣人都會採取刊登廣告等方式讓更多的人瞭解拍賣信息,以吸引更多的競價人參與。另外,設計規則應考慮競價人可接受的競價成本。為吸引更多可能的競價人,設置一個較低的進入門檻。與壟斷相對應,市場化程度越高越能體現效率和公平。

  與此同時,實際中,也有控制競價人人數的做法。如採購招標要求有猿家以上的投標人投標才可進行,否則取消此次招標;投標人資格預審超過員員家時,又會以抽簽的方式決定進入下一階段的投標人。前者是以優勢的價格或拍賣的期望收益最大為目標,而後者則側重追求交易的效率。圓援保留價格。從信息不完備、不對稱的角度看,如果拍賣人公開其保留價,會導致買賣雙方之間一定程度的信息對稱化。競價人會根據保留價相對準確地估測出拍賣品對拍賣人的真實價值或真實成本,這顯然對拍賣人不利。所以拍賣人應該不公開其保留價以造成買賣雙方的信息不對稱,相當於拍賣人本人也成了競價人之一,參與了競價人的競爭,從而使競爭加劇,拍賣價格得到進一步提高。

  但實際操作中,無論是正向拍賣買方競價,還是逆向拍賣賣方競價,拍賣人一般會報出保留價格,規則中常見起拍價最高限價的字眼,如採購招標或工程招標中的最高限價規則。同樣這樣的規則其首要目的是找到合適的中標人,其次才是價格。

  2.拍賣品的界定。拍賣品的界定實際上反映了對拍賣目的的界定。為有效實現拍賣人期望收益最大化或目標最大化,拍賣的對象是資源的所有權使用權或其他權利如供應權、服務權;拍賣品是單件分別拍賣,還是多物品整體拍賣,這些都是設計拍賣規則的考慮因素。有的拍賣者如工程招標人將一項工程分三至四個標段分別招標,目的是縮短工期、引入競爭機制、尋找最優長期合作伙伴等。

  如今拍賣的應用不僅僅限於大宗農副產品方面,政府採購招標、國債發售、電力供應權、股票隕孕韻發行等從實物資產金融資產都逐漸開始採用拍賣方式,拍賣品更需要明確而清晰的界定。例如採用拍賣方式對飛機在一家機場的起飛權、降落權和優先權進行分配時,需要對這些權利及權利變化下不同的狀況進行詳細的定義

  3.中標的定義。荷式拍賣和第一價格密封投標是出價最高的競價人中標,中標價為該報價;英式拍賣和第二價格密封投標是出價最高的競價人中標,但中標價為第二高報價。由此可見,傳統的標準拍賣是以最高報價界定中標人的。雖然後者的中標價是第二高報價,但該拍賣規則能更好地鼓勵競價人報出真實的估價。現代拍賣中,價格高低仍是中標與否的核心,但越來越多的多屬性拍賣中,拍賣人並非以價格而是以評分值綜合評價競價人的競標實力。競價人的資信、過去的經驗、管理水平、市場占有情況等都是評價的內容。當然價格所占分值的比重是最大的,但並不是全部。

參考文獻

  1. 張連生等編.房地產經紀人實務.東南大學出版社,2002.05.
  2. 2.0 2.1 塗敏.拍賣機制設計的相關思考[J].財會月刊(綜合版),2007,(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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