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制俘虜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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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制俘虜理論(Regulatory Capture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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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19世紀末美國規制歷史特別是1887年州際商業委員會(ICC)對鐵路運價規制的回顧,揭示出規制與市場失靈並不太相關。至少到20世紀60年代,從規制的經驗來看,規制是朝著有利於生產者的方向發展的,規制提高了產業內廠商的利潤。在潛在競爭產業,如貨車業和計程車產業,規制允許定價高於成本且阻止進入者。在自然壟斷產業如電力事業,有事實表明規制對於價格作用甚微,因此該產業能賺取正常利潤之上的利潤。規制有利於生產者得到了經驗證據的支持。
這些經驗觀察導致規制俘虜理論的產生和發展 。與規制公共利益理論完全相反,規制俘虜理論認為:規制的提供正適應產業對規制的需求(即立法者被規制中的產業所控制和俘獲),而且規制機構也逐漸被產業所控制(即規制者被產業所俘虜)。規制俘虜理論的基本觀點是:不管規制方案如何設計,規制機構對某個產業的規制實際是被這個產業“俘虜”,其含義是規制提高了產業利潤而不是社會福利。
以上所指的規制俘虜理論實質上是早期的純粹俘虜理論,即規制者和立法者被產業所俘虜和控制。後來的施蒂格勒(施蒂格勒模型)—佩爾茲曼(佩爾茲曼模型)—貝克爾(貝克爾模型)等規制模型在波斯納(1974)等人眼中屬於規制俘虜理論,因為這幾種模型都體現了規制者和立法者並不是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而是私人利益最大化,即用“私人利益”理論來解釋規制的起源和目的。阿頓(1986)認為,施蒂格勒理論邏輯清晰且比以前的“俘虜理論”假說更突出中心,但實際上區別兩者十分困難。
規制俘虜理論具有特定含義,即對規制在現實生活中有利於生產者的一種經驗陳述,實質上稱不上是真正的規制理論。儘管類似於施蒂格勒模型的分析結果對規制有利於生產者的俘虜理論提供瞭解釋和支撐,但後者的分析方法則完全不同,施蒂格勒採用的是標準經濟學分析方法分析規制行為,開創了一種新的規制理論——規制經濟理論。當然,不同劃分取決於劃分標準,實質上取決於研究者對特定概念的不同理解。
規制俘虜理論與規制歷史極為符合,因而比規制公共利益理論更具說服力。儘管如此,規制俘虜理論同樣面臨與規制公共利益理論相同的批評,如沒有堅實的理論基礎,原因在於規制俘虜理論並沒有解釋規制如何逐漸被產業所控制和俘虜的。受規制影響的利益集團有很多,包括消費者、勞動者組織以及廠商,為何規制受廠商控制而不是受其它利益集團的影響?規制俘虜理論的最初形式並沒有對此提供某種解釋,它只是假設規制是偏向生產者的。
儘管有許多證據支持規制俘虜理論,但仍有一些經驗規則與之相矛盾。規制的兩個特性為交叉補貼和偏向小規模生產者。交叉補貼是指產品多樣化的企業將某些商品的價格定均成本之下,而以價格高於平均成本的其它商品的銷售收入來彌補前者的虧損,這樣的定價行為與利潤最大化相矛盾。因此不能說規制是偏向生產者的。交叉補貼通常出現在下列被規制產業中:鐵路、航空業、城市間通訊業。它通常採取向不同消費者收取相同價格的形式,儘管其向不同消費者提供產品的邊際成本不同。規制的另一特性在於它通常偏向於小規模生產者。小規模生產企業在規制條件下獲取的利潤往往高於大企業廠商,而在非規制下,他們賺得的往往很少。
反對規制俘虜理論的最有力的證據還在於現實生活中存在許多不被產業支持的規制,產業利潤水平因為規制反而下降了,包括石油天然氣價格規制,對於環境、產品安全、工人安全的社會規制。瑪格特(Magat,1981)評述到,假設規制俘虜理論十分正確的話,則20世紀70年代後期在諸如經紀人佣金、航空、有線電視、天然氣以及石油定價等一系列放鬆規制就不可能發生,人們也不會看到1986年稅制改革法案的通過,該法案將相當的家庭稅負轉移給了企業。這就說明,規制俘虜理論難以解釋許多產業被規制及後來又被放鬆規制的內在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