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俘虏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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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俘虏理论(Regulatory Capture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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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19世纪末美国规制历史特别是1887年州际商业委员会(ICC)对铁路运价规制的回顾,揭示出规制与市场失灵并不太相关。至少到20世纪60年代,从规制的经验来看,规制是朝着有利于生产者的方向发展的,规制提高了产业内厂商的利润。在潜在竞争产业,如货车业和出租车产业,规制允许定价高于成本且阻止进入者。在自然垄断产业如电力事业,有事实表明规制对于价格作用甚微,因此该产业能赚取正常利润之上的利润。规制有利于生产者得到了经验证据的支持。
这些经验观察导致规制俘虏理论的产生和发展 。与规制公共利益理论完全相反,规制俘虏理论认为:规制的提供正适应产业对规制的需求(即立法者被规制中的产业所控制和俘获),而且规制机构也逐渐被产业所控制(即规制者被产业所俘虏)。规制俘虏理论的基本观点是:不管规制方案如何设计,规制机构对某个产业的规制实际是被这个产业“俘虏”,其含义是规制提高了产业利润而不是社会福利。
以上所指的规制俘虏理论实质上是早期的纯粹俘虏理论,即规制者和立法者被产业所俘虏和控制。后来的施蒂格勒(施蒂格勒模型)—佩尔兹曼(佩尔兹曼模型)—贝克尔(贝克尔模型)等规制模型在波斯纳(1974)等人眼中属于规制俘虏理论,因为这几种模型都体现了规制者和立法者并不是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而是私人利益最大化,即用“私人利益”理论来解释规制的起源和目的。阿顿(1986)认为,施蒂格勒理论逻辑清晰且比以前的“俘虏理论”假说更突出中心,但实际上区别两者十分困难。
规制俘虏理论具有特定含义,即对规制在现实生活中有利于生产者的一种经验陈述,实质上称不上是真正的规制理论。尽管类似于施蒂格勒模型的分析结果对规制有利于生产者的俘虏理论提供了解释和支撑,但后者的分析方法则完全不同,施蒂格勒采用的是标准经济学分析方法分析规制行为,开创了一种新的规制理论——规制经济理论。当然,不同划分取决于划分标准,实质上取决于研究者对特定概念的不同理解。
规制俘虏理论与规制历史极为符合,因而比规制公共利益理论更具说服力。尽管如此,规制俘虏理论同样面临与规制公共利益理论相同的批评,如没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原因在于规制俘虏理论并没有解释规制如何逐渐被产业所控制和俘虏的。受规制影响的利益集团有很多,包括消费者、劳动者组织以及厂商,为何规制受厂商控制而不是受其它利益集团的影响?规制俘虏理论的最初形式并没有对此提供某种解释,它只是假设规制是偏向生产者的。
尽管有许多证据支持规制俘虏理论,但仍有一些经验规则与之相矛盾。规制的两个特性为交叉补贴和偏向小规模生产者。交叉补贴是指产品多样化的企业将某些商品的价格定均成本之下,而以价格高于平均成本的其它商品的销售收入来弥补前者的亏损,这样的定价行为与利润最大化相矛盾。因此不能说规制是偏向生产者的。交叉补贴通常出现在下列被规制产业中:铁路、航空业、城市间通讯业。它通常采取向不同消费者收取相同价格的形式,尽管其向不同消费者提供产品的边际成本不同。规制的另一特性在于它通常偏向于小规模生产者。小规模生产企业在规制条件下获取的利润往往高于大企业厂商,而在非规制下,他们赚得的往往很少。
反对规制俘虏理论的最有力的证据还在于现实生活中存在许多不被产业支持的规制,产业利润水平因为规制反而下降了,包括石油天然气价格规制,对于环境、产品安全、工人安全的社会规制。玛格特(Magat,1981)评述到,假设规制俘虏理论十分正确的话,则20世纪70年代后期在诸如经纪人佣金、航空、有线电视、天然气以及石油定价等一系列放松规制就不可能发生,人们也不会看到1986年税制改革法案的通过,该法案将相当的家庭税负转移给了企业。这就说明,规制俘虏理论难以解释许多产业被规制及后来又被放松规制的内在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