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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蒂格勒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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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蒂格勒模型(Stigler model)

目錄

施蒂格勒模型概述

  施蒂格勒運用經濟學方法分析規制的產生,由此規制就成為經濟系統的一個內生變數,由規制需求和規制供給聯合來決定。與公共利益規制理論與產業控制規制理論不同,施蒂格勒提出了一系列假設條件並對假設條件的邏輯內涵--哪些產業被規制以及規制應採取的形式等作了獨特的分析。通過這種分析證實,規制與市場失靈的存在不完全相關,因此規制實踐的目標可能不一定是公共利益,規制與社會產業集團的存在及其控制力也不是一回事情,因此規制不一定是偏向支持生產者。

施蒂格勒模型的分析前提

  施蒂格勒的分析有兩個最初前提:

  一是認為強制力是政府的根本資源,利益集團能夠勸說政府為其利益而運用強制力改善該集團的福利

  二是各規制機構的行為選擇是理性的,他們都追求效用最大化,如果規制的供給能夠與利益集團的收入最大化行為的要求相適應,就能通過規制利益集團來增加其規制收入。

施蒂格勒模型的因素

  施蒂格勒模型的中心論題是"規制由產業謀取,並主要根據其利益來設計和運作"。模型中有三個主要因素:

  (1)規制立法重新分配財富。施蒂格勒認為,規制形式的最主要決定因素是規制將財富在社會成員間轉移的方式;

  (2)立法者行為受其維持當權者的願望驅使,即立法設計追求政治支持最大化;

  (3)利益集團為獲得可接受的立法而以提供政治支持方式進行競爭。

  隨之而來的結果通常為:規制偏向於使組織良好的利益集團獲益。施蒂格勒分析到,生產者對立法過程的影響較之消費者有明顯的優勢,這是因為企業數量更少,並且企業可能比它們的消費者有更多同質性,花費較少成本即可組織起來。由於企業數量少於消費者企業的平均收人高於強加給消費者的人均損失,因而生產者比消費者具有更強的行動激勵。所以最後的規制結果必然是有利於生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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