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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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企業(micro-enterpri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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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國外關於微型企業的內涵界定並不統一。典型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幾類:
國際性的援助機構基於反貧困:① 美國國際開發署將“微型企業”定義。由當地人擁有、為雇員(包括不領薪水的家庭成員)不超過10人、其業主和經營者為貧困人口的小企業。②亞洲開發銀行(ADB)的“微型企業”定義。微型企業是指那些雇佣工人(包括雇主及家庭成員工人在內,其中員工不包括專業人員及專業服務提供者)不超過10人的企業。微型企業不包括高科技企業。據此,微型企業的定義暗含著收入和資產的限制,通常它們可以被認為是窮人的企業。
眾多國家與組織基於企業規模的標準有兩個指標,即資產總額和雇員人數:①菲律賓政府的“微型企業”定義。菲律賓區分企業規模的標準有兩個指標,即資產總額和雇員人數。根據菲律賓1997年頒佈的第8289號修正法案,在菲境內從事製造業、農業經濟或服務業的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合作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等,按表1的標準分為微型、小型、中型和大型企業四種類型。②薩爾瓦多的“微型企業”定義。薩爾瓦多從1996年開始將勞動者不超過10人、年銷售額不超過60萬科郎的生產單位定義為微型企業。③法國的“微型企業”定義。凡雇佣員工在9人以下的企業被稱為特小企業,西班牙則為微型企業。④歐盟委員會的“微型企業”定義。把雇員人數在1人~9人的企業稱為非常小企業。⑤日本的“微型企業”定義。日本把製造業中20人以下,商業服務業中5人以下的企業定義為微型企業,又稱零細企業。顯然,日本的界定考慮到了微型企業的產業特征。
在我國,對小企業的理論研究成果很多。但問題是,人們在對小企業進行研究時,未能將小企業中10人以下的微型企業進行差異性的研究分析。 2000年11月在廣州暨南大學舉辦的中小企業亞太會議上,專家建議增加微型企業類別,把雇員人數在10人以下的小企業從中小企業中獨立出來加以研究。理論界通常認為微型企業是指雇員人數在10人以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及工商登記註冊的個體和家庭經濟組織等。作為從小企業中獨立分化出的一個企業集合的微型企業,具有雇員人數少、產權和經營權高度統一、自主經營、以家族式的管理為主、在同行業中不占壟斷地位的特點。
綜上所述,我們把微型企業界定為微型企業是指企業雇員人數小於10人、產權和經營權高度統一、產品(服務)種類單一、規模細小的企業組織。
企業類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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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中小企業相比,微型企業具有許多不同的特點。
①組織管理方面:微型企業沒有正式的組織方式,缺乏管理工作內容。中小企業有明確的組織結構,有正式的管理工作內容。②金融支持方面:微型企業融資渠道主要是親戚朋友和熟人,很少有正式的融資渠道。中小企業由合作伙伴共同出資,與正式的融資渠道有融資聯繫。③固定資本方面:微型企業固定資本少,經營所需的工具和設備粗糙而簡單,且大多是家庭生活用品。中小企業擁有機器、設備與專門的場地。④銷售模式方面:微型企業採用直銷方式,且以服務本地市場為主。中小企業與產品相關的產業鏈、供應鏈有聯繫。⑤薪酬制度方面:微型企業沒有非正式的薪酬制度。中小企業有正式的薪酬制度,實行了崗位工資制。⑥ 生產運作方面:微型企業有十分相似的經營模式,大部分是以“前村後店”的模式組織生產運作;缺乏質量管理;採用勞動密集型的技術和手工藝;運作方式靈活而富有流動性。中小企業有一定的採購、生產、存貨和質量管理制度;有一定的競爭戰略選擇。⑦人力資源方面:微型企業員工以家庭成員為主,且大都是通過正式的就業渠道不能就業的人。中小企業有一定的招聘制度,進入企業的員工大都接受過專門的專業訓練。⑧財務會計方面:微型企業沒有也不需要建立正式的會計科目,少量而不規範的會計活動也只是為了應付上繳的稅費。中小企業存在面向中小企業的會計制度。
(一)日本促進微型企業發展的措施
1.制定與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戰後,日本先後制定了《中小企業廳設置法》、《中小企業基本法》、《新中小企業基本法》等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實施涵蓋了微型企業,從而有力推動了微型企業發展。
2.建立健全相關金融體系。日本先後建立了國民生活金融公庫、中小企業金融公庫和商工組合中央金庫,形成了對微型企業的金融支持體系。同時,還專門成立“微型企業經營改善資金融資制度”,對融資能力較弱的微型企業提供低利息、無擔保、無保證的融資服務。
3.形成面向微型企業的中介服務網路。半個多世紀以來,日本形成了由政府機構、金融機構、行業組織、基金組織和其他社會中介機構分工合作、相互協調、分佈廣泛的企業服務網路。微型企業可從中獲得相關的經營診斷、技術指導、人才培育和信息提供等服務。
4.建立公共服務機構。公共服務機構在日本不僅發揮著政府與企業的功能,而且還是政策的主要實施機構。政府通過商工會和商工會議所等機構,落實有關支持微型企業的政策。政府也不斷改善商工會和商工會議所的公共服務設施,提供基本經費和所需的專項補助金,提高公共服務機構服務水平,從而達到促進微型企業發展的目的。
(二)美國促進微型企業發展的措施
1.建立和健全相關法律體系。美國於1953年出台了《小企業法》,奠定了扶持微型企業的政策基礎。1964年通過《機會均等法》,進一步完善向微型企業提供資金援助的機制。1980年通過《小企業經濟政策法》,規定美國總統每年要向國會遞交有關微型企業的競爭情況報告。之後,美國又陸續通過了多種扶持微型企業的法律法規,從而為企業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制度基礎和法律保障。
2.成立專門的管理機構。《小企業法》實施後,美國小企業管理局(SBA)正式成立。SBA的主要職能有:制定發展微型企業的基本方針政策;監督微型企業政策落實情況;反映微型企業的需求,維護微型企業的利益;向微型企業發放直接貸款、擔保貸款或特別貸款;為微型企業提供各種業務培訓、信息咨詢、管理和技術指導等服務,從而有效的促進了微型企業的發展。
3.建立貸款及信用擔保體系。1953年,美國實施《小企業融資法》,從而奠定了微型企業融資制度的基礎。截止到2000年,政府累計向微型企業提供的貸款達1617億美元。
4.稅收優惠。美國為扶持微型企業發展,在不同時期對不同類型的微型企業採取不同的稅收減免政策。美國對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有:減少企業新投資稅收;降低企業所得稅率;實行特別科技稅收優惠;企業科研經費增長額稅收抵免;個人所得稅下調25%;資本收益稅調整為20%,等等。美國除採取一般稅收優惠扶持微型企業外,還利用政府訂貨政策在財政上給予微型企業支持。
(三)義大利促進微型企業發展的措施
在對微型企業實施扶持過程中,義大利始終堅持對落後地區實行特別照顧的原則,實行資金補助和減免租稅的政策。此外,義大利政府還對微型企業提供能源、交通運輸、基礎設施等多種優惠。2006年義大利提出振興“義大利製造”的商品出口計劃,該計劃的主要目標是為提高義大利微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而加大財政投資、免除企業繳納工商業大區稅(IRAP)和促進國際化等措施。在金融服務方面,義大利政府專門開設SPI企業孵化器中心,以支持處於萌芽階段的微型企業,為企業家提供設施齊全的辦公場所、市場開發與金融服務,包括風險投資資金,為微型企業提供融資便利。
(四)發展中國家促進微型企業發展的措施
微型企業在馬來西亞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為此,馬來西亞確立以“微型融資”作為扶助“微型企業”的主要手段,構建一個全面的微型融資框架。根據這一框架,馬來西亞指定一些銀行,以相對優惠的條件,專門向微型企業提供“微型資金”支持。同時,鼓勵這些銀行為企業服務,使各類微型企業能持續獲得充足資金扶持。與此同時,馬來西亞中央銀行也致力於發展面向微型企業的“升級計劃”,為微型企業提供與其成長相適應的資金援助等。
巴西鼓勵微型企業法律的草案規定,給予年收入3.6萬雷亞爾以下的微型企業和開發者在稅收、社會保障和勞動用工等方面予以特殊鼓勵。巴西總統簽署“微型和小型企業法”將於 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法律規定,對微型和小型企業征收一種“超簡單稅”,以此扶持微型企業發展。巴西還積極鼓勵向微型企業提供低息貸款,並採取措施鼓勵微型企業出口。
1.減少貧困的有效途徑。微型企業儘管其規模很小,沒有正式的組織方式,擁有者和經營者大都為“生活在社會邊緣的窮人”開辦(拉翁迪·阿爾沃森,1999),它們往往得不到政府的幫助,也不受政府的重視,但是大量存在的微型企業在國內生產總值中占有很大比例,它們往往為處境最艱難的家庭提供主要經濟保障。因此,作為世界各地數億人口收入的主要來源,微型企業對個人、家庭和國家經濟的深遠影響是顯而易見的,為減貧做出了顯著貢獻,在減少貧窮化方面具有其重要的作用。
2.擴大就業的主要渠道。微型企業之所以成為擴大就業的主要渠道,原因在於微型企業單位投資的勞動力(就業容量)和單位產值使用勞動力(就業彈性)都明顯高於大企業和中小企業。而且創辦微型企業所使用的資源少,對環境的適用性更強,新微型企業創辦速度更快,從而使得數目眾多的微型企業在總量上提供社會的就業機會更多些。因此,鼓勵創辦微型企業,不僅是世界各國發展經濟的重要手段,也是解決就業問題的根本之策,它對國家社會發展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有關統計資料表明:在拉丁美洲,5人以下微型企業的雇工占非農業勞動力的一半,在非洲占三分之二。在歐洲經濟區(EEA)內和瑞士,中小企業提供了 1.22億個就業崗位,在2050萬家中小企業中,93%的是微型企業,即雇員在0人~9人之間;6%的是小企業,即雇員在10人~49人之間;而中型企業,即雇員超過50人的企業只占不到1%。
3.培訓大批的企業家,提高了民族素質。微型企業除了能吸收大量的勞動者就業,穩定社會,還在於可以培訓大批的企業家,從而提高整個民族創造欲、革新意識、冒險精神、勇於開拓的素質。企業家是在企業優勝劣汰中尋找自己的生存空間,勝利和失敗是企業家必須面對的兩道門檻,在失敗中總結經驗,在勝利面前保持清醒的頭腦是衡量成功企業家的標尺。據統計1997年矽谷內有2000家企業破產,又有3500家企業誕生。這些企業大多數是小企業,70% 的企業少於10人。據李新春提供的資料顯示,我國企業家在創業前從事的主要職業是個體戶,占36.9%,若考慮到農民企業家相當一部分原來就是個體戶,兩者加起來超過50%。另據抽樣調查,浙江的數十萬戶私營企業主,70%以上只有初中以下學歷,近80%出生於農村,近三分之一是土生土長的農民。早期作坊式家庭工業是農民成為企業家或經營者的主要孵化器。
4.培育社會經濟發展新動力。微型企業規模雖小,但數量龐大,依靠團隊力量,會產生所謂的“蝴蝶效應”:一個小小的擾動可以通過系統的加乘作用放大。世界上許多著名的大型企業或公司就是由微型企業發展而來的。美國的微軟和惠普公司就是成功的典範。根據美國《新聞與世界報道》的統計,自20 世紀90年代以來,美國每年新形成企業300多萬個,90%以上為小企業和微型企業。在信息經濟下,企業規模超大型化和蓬勃興起的微小規模的企業構成了現代企業規模的兩極。一方面,企業間的橫向擴張盛行,企業的規模不斷擴大,超大規模的企業不斷涌現,在新經濟時代,形成了以製造業或經營為核心能力的企業大型化、巨型化發展格局;另一方面,企業的微型化趨勢也非常明顯,微型企業數量的猛增,尤其是以研發為核心的創新性微型企業的涌現,為經濟發展提供了巨大的活力。有專家斷言,“美國新經濟”實際上是創新型小企業經濟。
5.社會和諧發展的重要穩定器。社會發展的歷史進程表明:沒有社會穩定就沒有經濟發展,社會穩定與經濟發展是緊密聯繫和互相依托的,社會穩定推進經濟發展、經濟發展又使社會局面得以穩固。大企業與小企業(含微型企業)是一種特定的結構功能關係,現代經濟是一種系統經濟,或者說是生態經濟,沒有小企業(含微型企業)是很難想象的。我們需要陽光普照,需要明月當空,更需要繁星滿天。數目眾多的微型企業對縮小我國地區經濟差距、突破“二元”社會經濟結構以及促進社會政治穩定與社會和諧等方面具有極其重要的戰略意義。
微型企業適用的法律、法規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