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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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分公司是指投資者為擴大生產規模或經營範圍在東道國依法設立的,併在組織和資產上構成跨國公司不可分割的國外企業。
國外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沒有自己獨立的公司名稱與章程,其主要業務完全由母公司決定,並以母公司的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國外分公司的資產全部屬於母公司,母公司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國外分公司的特征很明顯,它不是一個獨立實體,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國外分公司雖然在東道國依法設立,並依法註冊,但它不是一個獨立的企業法人,不能單獨承擔法律義務,和責任,跨國公司負有連帶責任。
2、從組織結構上看,國外分公司是跨國公司的一個分部,沒有獨立的組織管理機構,沒有獨立的資產,沒有獨立的一套財務報表制度。
3、從經營方面來看,國外分公司沒有獨立的經營決策權,它是以跨國公司的名義進行業務的經營活動,在跨國公司的嚴格授權下從事經營活動。
由於國外分公司不具有東道國當地企業的資格,本身也不是獨立的經濟實體,一般被東道國視為純外籍公司。鑒於此,國外分公司的設立手續都比較簡便,只要投資者向東道國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基本上都能批准,但在經營範圍上會受到很多的限制。
國外分公司的好處:
1、在國外建立分公司進行投資,手續比較簡單,而且只需要繳納少量的登記費就可以在這個國家取得分公司的營業執照。申請時,一般要提供總公司的營業狀況和一些法定文件,包括它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財務報表。此外,還應提交分公司經理人選的簡況以及總公司對其規定的許可權範圍。
2、總公司對分公司具有絕對的控制權。因為分公司僅僅是總公司的一部分,其管理人員是以完全地受母公司的控製為條件而受雇的。而母公司控制子公司就相對複雜一些,因為子公司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具有自己的董事會,因而母公司只能通過子公司的董事會,再由董事會通過子公司的具體管理人員對其進行領導和控制。
3、分公司的所在國對分公司在國外的財產沒有法律上的管轄權。這是因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因此,分公司在東道國之外轉移財產比較方便。
4、設立分公司對總公司在納稅上具有一定的優惠。
1)許多國家的稅法規定,對於來自國外分公司的所得和虧損併入總公司的盈虧額一起計算總公司應納所得稅額(即稅前利潤額)。
因此,如果總公司在其母國當年盈利多,其納稅額也就高,但如果它在國外的分公司發生了虧損,則該虧損額可以從母國總公司的稅前利潤額中扣除,然後總公司再進行納稅,其結果,分公司在國外虧損的一部分(一般接近於虧損的一半)就由總公司的母國政府通過稅收的形式進行了補貼。這顯然對總公司在國外設立分公司以探索投資經驗是十分有利的。
2)許多國家的稅法又規定,對於外國分公司匯出的利潤一般不作為紅利而繳納利潤匯出稅,而子公司匯出去的利潤則必須繳納利潤匯出稅。
即分公司在其所在國只繳納所得稅,不繳納利潤匯出稅,而子公司不僅繳納所得稅,如果把利潤匯出境外而且必須繳納利潤匯出稅,即需要兩次納稅。因此,分公司少繳稅,得到優惠。例如,澳大利亞稅法規定,分公司的利潤所得稅率是51%,而子公司的所得稅率是46%。但是,當子公司把它的稅後利潤匯出去的時候,還要繳納30%的利潤匯出稅,實際上子公司要繳納的稅是:46%+30%*(1—46%)=62.2%,比分公司多出62.2% —51%=11.2%的稅。
澳大利亞和其他的一些國家簽訂避免雙重徵稅條約,相互減少匯出稅,例如,美國與澳大利亞簽訂了避免雙重徵稅協定,把稅後利潤的匯出稅率相互降為15%,即使如此,子公司實際繳納的稅還要大於分公司繳納的稅:46%+15%(1—46%)=54.1%, 比分公司多繳54.1% 51%=3.1%的稅。
國外分公司的缺點:
1、總公司要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對總公司來說是不利的。
2、分公司在國外完全是作為外國企業而從事經營活動的,它沒有其所在國的股東,沒有當地股東幫忙,因此,其影響面就比較小,開展業務就比較困難。
3、分公司登記註冊時,必須提交總公司在全世界各地的經營狀況資料,這會給總公司帶來不便。
4、分公司終止或撤離所在國時,只能出售其資產,而不能出售其股票(股份),也不能採取與其它公司合併的方式。
5、在國外設立分公司常常會引起(跨國公司的)總公司所屬國稅收的減少,因此,其所屬國對分公司的法律保護措施較弱(收稅少,法律保護少)。
世界各國對外國公司在本國內開設分公司是有不同的法律規定。一般說來,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和部分發展中國家對外國在本國設立分公司是歡迎的。有些發展中國家,例如,印度、尼泊爾等國通常是禁止外國公司在本國設立分公司的。有些國家例如,伊拉克、阿爾及利亞等國,則把外國的分公司看成是掮客(qian, 方言,舊社會替買賣貨物的雙方介紹交易,從中取得佣金的人),不願與之交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