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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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income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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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是指以納稅人的所得額為課稅對象的各種稅收的統稱。稅法規定的所得額,是指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由於生產、經營等取得的可用貨幣計量的收入,扣除為取得這些收入所需各種耗費後的凈額。
所得稅屬於直接稅,其納稅人和實際負擔人是一致的,可以直接調節納稅人的收入,是現代稅收制度中的主體稅種。所得稅的計算涉及納稅人經濟活動的各個方面,因此能促使納稅人建立、健全會計和經營管理制度,有利於國家通過徵稅加強監督管理。
所得稅最早產生於英國。1799年,由於英法戰爭,英國軍費開支劇增,為了滿足戰爭期間的開支需要,英國政府開徵了所得稅。後來隨著戰爭的時續時停,所得稅也時徵時停,直到1842年,英國第三次復徵所得稅,該稅才作為永久性稅種確定下來。美國、法國、德國、日本等國先後於19世紀後半期、20世紀初期開徵所得稅,其開徵所得稅的初衷也不外乎是出於戰爭需要。但所得稅產生的原因不只是戰爭,而且具有深刻的政治、經濟、軍事與國際背景。此外,不少學者很早就所得的有關經濟思想為所得稅制建立和發展提供了理論依據。如亞當·斯密早在1776年的《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一書中,分析了工資、利息、地租的形成;瓦格納提出的量能負擔學說;社會政策學派提出的累進稅制的原則等。
目前,所得稅是世界各國普遍征收的一種稅類,已成為大多數國家的主體稅種。在西方發達國家,稅收體系大多以各類所得稅為主體進行構建,國家財政收入的大部分也來自各類所得稅。
綜合西方各國所得稅制度的產生與發展,可以得出幾點結論:一是所得稅經過了從臨時稅到固定稅的發展歷程。起初所得稅是因戰爭臨時需要開徵的,因戰爭結束而停徵,後來最終成為政府取得財政收入的一個固定稅種;二是所得稅稅率形式從比例稅率發展到累進稅率;三是所得稅類型從分類所得稅發展到綜合所得稅。
所得稅的特點[1]
- (1)所得稅是對純所得的徵稅,稅負相對公平。
所得稅的課稅對象是納稅人的純收入或凈所得,而不是經營收入,一般實行多所得多徵、少所得少徵的累進徵稅辦法,符合稅收的量能負擔原則;並且,所得稅一般規定了起徵點或免徵額,可以在稅收上照顧低收入者,不會影響納稅人的基本生活;同時,應納稅稅額的計算涉及納稅人的成本、費用的各個方面,有利於加強稅務監督,促使納稅人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改善經營管理。
- (2)稅負不易轉嫁。
所得稅的課稅對象是納稅人的最終收益,納稅人一般就是負稅人,因而可以直接調節納稅人的收入。特別是在採用累進稅率的情況下,所得稅在調節個人收入差距方面具有較明顯的作用。對企業征收所得稅,還可以發揮貫徹國家特定政策,調節經濟的杠桿作用。
- (3)稅收中性。
所得稅的高低變化對生產不產生直接影響,只對不同企業、不同個人的收入水平產生調節作用;所得稅一般不存在重覆徵稅問題,對商品的相對價格沒有影響,不會影響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
- (4)稅制富有彈性,可滿足財政需要。
所得稅來源於一國生產力資源的利用產生的剩餘產品,隨著資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剩餘產品也會不斷增長,因此所得稅會隨著穩定增長。同時,國家可根據需要對所得稅的稅率、減免等進行靈活調整,以適應政府支出的增減變化。
- (5)計徵複雜,徵管難度大。
主要表現為:計稅依據——純收入要經過一系列複雜的計算過程,比商品課稅複雜得多;所得稅累進稅率的計算也要比商品稅的比例稅率或固定稅率計算複雜。因此,徵稅成本較商品稅高。
所得稅的分類[2]
依據課稅對象的不同,所得稅可分為三類:第一類為分類所得稅,是指針對納稅人不同性質的所得,分別規定不同的稅率進行徵稅的所得稅。其特點是不同收入區別對待,明顯體現政府的政策意圖,征收簡便。但不能按照納稅人的真實負擔能力課稅,不能體現稅負公平的原則。
第二類為綜合所得稅,是指以納稅人的各種性質的所得加以合併後為基數,綜合計算稅款的一類所得稅。其特點能衡量納稅人的納稅能力,體現量能課稅原則。但計算繁雜,難以徵管。第三類為分類綜合所得稅,是指對納稅人一定收入數量限額以下的所得採用分類所得稅辦法征收,當其各類所得數額之和達到一定標準時,再按綜合辦法計徵所得稅。
所得稅稅制的設計[1]
- 1.課征制度類型
(1)分類所得稅,是指將所得按某種方式分成若幹類別,對不同類別的所得分別計徵所得,如將所得分為營業利潤所得、利息所得、股息所得、工資薪金所得等,分別征收相應的所得稅。這種分別不同類別所得進行征收的優點是:可以根據不同類別的所得確定相應的稅收政策和徵稅方法,目前大多適用於徵管技術較低的發展中國家;其缺點是稅制比較複雜,計徵比較繁瑣。
(2)綜合所得稅,是指將納稅人的全部所得彙總在一起,按統一規定的稅率徵稅,如企業所得稅。其優點是計徵簡便,比較適用累進稅制,有利於公平稅負;其缺點是徵稅時核算綜合所得比較困難,進行綜合扣除時也較繁瑣,同時要求徵管技術水平較高,因此,目前主要在發達國家採用。
(3)混合所得稅,是指分類所得稅和綜合所得稅的綜合,是對某些所得按類別分別徵稅,而對其他所得合併綜合徵稅。
- 2.費用扣除的制度規定
(1)實報實銷法,也稱據實扣除法,完全根據納稅人的成本、費用支出或實際開支來確定稅前扣除額。(2)標準扣除法,是指對納稅人的必要成本、費用支出或基本生活費用,預先確定一個或多個標準,作為固定數額允許在稅前先行扣除。
- 3.稅率形式的選擇
(1)比例稅率。採用比例稅率,對納稅人的所得額無論多少均以相等的稅率徵稅,納稅人負擔水平始終保持一定的比例。
(2)累進稅率。採用累進稅率,是指依據納稅人的所得額多少而課以不同稅率的稅收。其稅率隨所得額的增減而升降,稅制富有彈性,能充分體現量能負擔、公平稅負的原則。
- 4.具體課征方法的確定
(1)源課法,是源泉課征法的簡稱,是指在所得額的發生地進行所得稅的課征。一般適用於分類課征制,無法體現合理稅負的原則。
(2)申報法,又稱綜合課征法,是指納稅人按稅法規定自行申報其應稅所得額,由稅務機關調查核實後,再根據申報的應稅所得依率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人一次或分次繳納。一般適用於綜合課征制,符合量能負擔和公平稅負的原則。
我國所得稅的結構體系[1]
我國從1937年開徵所得稅,至今已有70多年的時間。1950年政務院發佈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規定了工商稅中的所得稅、存款利息所得稅與薪給報酬所得稅屬於所得稅性質,標誌著我國所得稅體系的初步建立。但其後所得稅地位不斷下降弱化。1980年9月,我
國頒佈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標志著我國所得稅的重建與加強。1981年又頒佈了《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建立了我國的涉外所得稅制;1983年以後先後開徵了國有企業所得稅、集體企業所得稅、城鄉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個人收入調節稅、私營企業所得稅等;1991年以後又先後合併了涉外企業所得稅法、內資企業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形成了企業所得稅(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三大稅種。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企業所得稅法》,實現了內外資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因此,現行我國所得稅主要包括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所得稅的免徵通知[3]
財政部:近三年地方政府債利息免徵所得稅
財政部2011年9月22日在信托網上發佈《關於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徵所得稅問題的通知》,通知稱,對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據悉,地方政府債券是指經國務院批准,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政府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以實現利民利得財富的分配格局。
關於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徵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1]7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現就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有關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二、地方政府債券是指經國務院批准,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政府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
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⑴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
⑵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A、國債利息收入;
C、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D、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⑶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
A、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B、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C、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D、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⑷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A、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B、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⑸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於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徵。
2015年12月7日,深圳市民政局在官網上發佈了《深圳市養老服務業發展“十三五”規劃(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征求民意。意見稿提到,深圳將探索老年人財產養老新模式,出台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對採用住房養老模式的老人有條件地免徵房產稅,同時,對以養老為目的的老人轉讓住房有條件免徵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值得一提的是,意見稿中提出“將對與老人居住在一起的子女給予優惠政策,適度增加與老人居住在一起的子女的工薪所得稅費用扣除額,實現贍養費用的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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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的社會制度下,征收所得稅具有不同的意義和作用。資本主義國家徵自勞動者個人的工資所得稅,直接由工人負擔;徵自公司、企業的利潤所得稅,來自勞動者創造的剩餘價值。西方經濟學家往往把累進所得稅制說成是資本主義經濟的“自動調節器”,是貫徹社會政策、實現“財富均等化”的主要工具。但實際上,無論資產階級交納多少所得稅,都是勞動人民負擔的,因為這些稅都是無償占有勞動人民創造的剩餘價值的一部分;而且資產階級還往往憑藉其生產資料占有權,用提高價格等辦法,把稅收負擔轉嫁給勞動人民。因此,征收所得稅並不會觸犯資本主義制度,並不能真正實現“均等”。社會主義國家的所得稅,主要是對企業法人征收。它是國家組織財政收入,調節企業盈利,促進企業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 搞笑的一段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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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麽私營股份制企業已交納企業所稅了,還必須交納個人所得稅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