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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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所得稅(Classified income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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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分類所得稅,是針對各種不同性質的所得分別規定不同稅基和稅率,分別計算應納稅額進行課征的那一類所得稅。分類所得稅在個人所得稅中使用較多,其計稅依據的基礎是法律所確定的各項所得,而不是個人的總所得。這類所得稅的稅率,多為比例稅率或較低的超額累進稅率。[1]
例如,把應稅所得可分為薪給報酬所得、服務報酬所得、利息所得、財產出租所得、營利所得等,根據這些所得類別,分別規定高低不等的的稅率,分別依率計徵。分類所得稅一般採用比例稅率,並以課源法征收。此稅制首創於英國,但目前實行純粹分類所得稅的國家已不多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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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所得稅的優缺點[1]
分類所得稅的優點:
- 徵管簡便,可以通過源泉扣繳的辦法,一次性征收,減少徵納成本;
- 可按照不同性質的所得分別課征,實行區別對待,貫徹特定的政策意圖。
分類所得稅的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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