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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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所得税(Classified income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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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分类所得税,是针对各种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规定不同税基和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进行课征的那一类所得税。分类所得税在个人所得税中使用较多,其计税依据的基础是法律所确定的各项所得,而不是个人的总所得。这类所得税的税率,多为比例税率或较低的超额累进税率。[1]
例如,把应税所得可分为薪给报酬所得、服务报酬所得、利息所得、财产出租所得、营利所得等,根据这些所得类别,分别规定高低不等的的税率,分别依率计征。分类所得税一般采用比例税率,并以课源法征收。此税制首创于英国,但目前实行纯粹分类所得税的国家已不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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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所得税的优缺点[1]
分类所得税的优点:
- 征管简便,可以通过源泉扣缴的办法,一次性征收,减少征纳成本;
- 可按照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课征,实行区别对待,贯彻特定的政策意图。
分类所得税的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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