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技術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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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技術市場(Agricultural technology market,Technolgy Market for Rural Area,Agricultural machinery technology mar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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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農業技術市場[1]
農業技術市場是指農業科技成果流通交換的場所,廣義則還包括農業技術商品交換中供求雙方之間各種經濟關係和經濟活動,是實現農業技術商品開發、流通、應用各個環節的總和。通過技術市場交易,投資者可以直接得到收益,刺激進一步投資農業技術研究、開發的熱情,通過市場信息反饋,,才能把握市場需求,便於農業技術成果轉讓,從而產生經濟、社會效益。同時,農業經營主體採用農業技術的積極性取決於對採用成本與預期收益的衡量與比較,這一過程只有通過市場才能真正得以進行。農業技術市場是農業科技成果與經濟結合的紐帶,是農業科技成果進入生產領域的橋梁,是農業科學技術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有效途徑。農業技術市場的形成和擴大,對農業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有促進作用。同時,農業技術市場的發育是由農業技術進步的需求和供給規律決定的。
農業技術市場的類型[2]
從我國農業技術市場發展的現狀來看,從不同角度可以劃分為以下幾種類型;1、按技術交易的穩定程度,可分為常設技術市場與零散技術市場。象漸江省金華市農業對外綜合開發區創辦的農業技術市場那樣,有場址、有機構、有設施、有規則,融科技成果、發明專利、新產品展銷為一處,常年開放進行技術交易,就是常設技術交易市場。而沒有交易場址,卻在進行技術交易的,即有市無場,就是零散的農業技術市場。由於我國農業技術市場尚處初始階段,因而目前以零散的農業技術市場為主。2、按技術市場交易的對象,可分為有形技術市場和無形技術市場。農業技術物化凝結在產品之中,即具有實物載體的農業技術交易,就是有形技術市場。有形農業技術市場,一般稱農業生產資料市場。如在商店購買良種、農藥、新機具等。無實物載體的農業技術,貯存在科技人員的智力中,一般通過服務的方式發生交易,則稱無形技術市場。無形技術市場,一贓稱農業技術服務市場。3、按農業技術在農業生產中的不同作用,可分為生產技術市場和管理技術市場。各種各樣的生產技術,包括機械技術在內,都直接間接作用於生產對象,而作為農業生產不可缺少的管理技術僅僅起組織生產的技術手段的作用。這些技術交易過程,自然就形碎農業生產技術市場和農業管理技術市場。現代農業管理技術手段,多為高精尖工業產品,因此,其市場也多在大中城市裡。4、按照市場的經營範圍,可分為農業技術專業市場和綜合市場。當前有市有場的農業技術市場中,除農業管理技術市場既有專業市場又有綜合市場外,農業生產技術市場則多為綜合市場,很少見專業市場。我們可以在供銷社買到化肥,但不能在化肥專賣店買化肥,因為無專賣店。
農業技術市場的交易方式[2]
當前農業技術市場出現了以下幾種交易方式:
1、技術轉讓。指具有實物載體的有形技術,在市場上發生交易。無實物載體的無形技術,如作物栽培技術、施肥技術、節水節能技術等,一般不能在市場上發生交易。但如果轉化為資料、圖片、圖紙、聲象等技術知識產品,也可在市場上發生交易。有些科研成果,及作為農業技術所有制關係在法律上體現的專利權,屬無形技術資源,也可以堂堂正正地在市場上買賣。技術轉讓,一般均指技術成果的所有權發生轉移。
2、技術承包。即以承包的形式進入市場,由科技人員加上自己的技術,利用自己的一技之長,承包果園、菜園、桑園、豬場、雞場、牧場、農田和農業技術工程項目,雙方確定承包基數和指標,實行超獎欠罰。技術承包的具體形式多種多樣:①單項生產環節的技術承包,②專業技術崗位承包,③聯產提成技術承包④農業科技與物質部門聯合承包,⑤大面積集團承包。在集團承包中,又可分為三種類型:一是農口各廳局、科研單位、大專院校科技人員,到市,縣承包大面積綜合開發項目,二是各市、縣科技人員承包本地區大面積綜合開發項目,如遼寧省遼陽市、縣、鄉、村四級科技人員,1989年承包本市35萬畝糧油綜合增產技術;三是省級科技人員與本市科技人員聯合承包,如遼寧省阜新市縣鄉科技人員,1989年與省農科院60名科技人員聯合承包全市糧油增產技術。
3、技術入股。在合股經營中,把技術作為股份,作價折股,就等於把技術商品化,與其它各種要素等價交換。
4、技術咨詢。有的是技術單位和技術人員現場或接待來訪者進行咨詢,有的是專職農業技術咨詢機構為生產單位進行咨詢,有償提供技術知識、信息、情報等。
5、技術服務。技術服務是以勞務的形式進入市場,有的按技術服務的時間收取技術服務費;有的按完成的工作量收取服務費:也有的按為需求單位提供的服務性知識產品,如測試、信息、檢索等,收取服務費:而有些服務性知識產品如資源考察、農業區劃、作物佈局等,只能爭取需求單位的資助,相當於間接地出售知識產品。
6、技術培訓。即通過舉辦各類農業技術培訓班,傳授技術知識和技術操作方法,培養技術人才,收取一定報酬。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這是技術交易的一種形式。
嚴格地說,上述六項交易方式除第一項以外,其餘五項都可歸之為農業技術服務。在交易過程中,只有第一項發生了所有權的轉移,其餘各項技術知識,技術操作方法和技術經驗,仍儲存於科研和技術人員的智力之中,並沒有發生所有權的轉移,所發生的僅僅是使用權的轉移。
農業技術市場的特征[2]
1、作為農業技術市場需求一方的廣大農民,生產規模狹小而且分散,決定了技術服務交易的分散性和零亂性,這既增加了規範和管理農業技術市場的難度,也提出了完善農業技術市場的限巨任務。
2、作為有實物載體的農業技術交易與商品市場相通,作為無實物載體的農業技術交易,與勞務市場相通,致使農業技術市場既要遵循商品市場的運行規則,又要遵循勞務市場的遇行規則。
3、作為交易對象的農業技術本身就是第一生產力,與一般商品不同,它進入生產消費過程就是提高生產力的過程,就是增加產量提高質量的過程。因此,它與生產實踐結合得最為緊密。而無形技術的技術服務過程,就是農業技術市場的交易過程,也是進入生產消費過程。
4、由農業生產的季節性所制約,農業技術市場的交易不能不顯現出某些季節性特點。特別是農業技術服務,在農忙時會更加興旺。
5、農業生產和農業技術的特點,決定了農業技術市場交易方式的多樣性,以致象咨詢、培訓等教育方法,也轉化為農業技術交易的一種方式。
農業技術市場的作用[2]
首先,推動農業科學技術的發展。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科學技術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是通過農業技術市場實現的。市場對技術的選擇,不僅推動科技成果展開競爭,也促使科技人才展開競爭。促使科技人才攀登科技高峰,進行技術更新,生產出更多更好的適銷對路的產品和提供優質服務。從而,推動農業科學技術不斷向前發展。
其次,推動“兩高一優”農業的發展。農業技術作為重要的生產要素進入市場,是“兩高一優”農業發展的需要,也是農民奔小康的重要途徑之一。市場農業是效益型農業,效益型農業的增長不能僅僅依靠高投入、拼資源,而應轉移到主要依靠科技進步的軌道上來。要提高農產品的技術含量,從七五時期的30%,提到八五時期的40%。農業技術市場的培育和發展,可以加快科技成果和科技服務向商品轉化,迅速擴展廣大農村,及時應用於農業生產實踐,提高農產品的技術含量。
第三,推動科技人員與農業生產實踐相結合,提高廣大農民的技術素質。技術市場,為交易技術成果和技術服務的雙方提供了必須頻繁接觸的機會與場所。使科技人員緊密與農業生產實踐相結合,使廣大農民增加並提高技術知識。市場上的技術信息反饋給科技人員,使科技人員瞭解農民急待什麼技術,將來需要什麼技術,如何為農民和農業服務等等,使科技人員與農業生產實踐結合得更緊密,提高了整個科技隊伍的素質。
第四,有利於其它要素市場的發展。在整個農村市場體系中,各種市場是互相聯繫,互相促進的。農業技術市場的發展,各種交易方式的出現,產生了與此相應的資金運動,從而豐富並促進了金融市場的發展。農業技術市場的發展,加快了農業技術的轉讓,提高了廣大農民的技術素質,有利於剩餘勞動力的轉移,也就有利於勞動力市場的發展。農業技術市場上的信息,豐富了信息市場的內容,也有助於信息市場的發展。同時,由於科學技術通過科技市場迅速轉化為生產力,提高了農產品的質量和產量,就使商品市場更能適應需求結構的發展變化。可見,農業技術市場的培育和發展,至少應當和農村其它市場同步進行,如果農業技術市場發展滯後,就會影響甚至阻礙其它市場的發展。
當然,農業技術市場的發展,對農業技術管理體制的改革,也起著巨大的推動作用。
農業技術市場的運行機制[3]
農業技術市場是農業技術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的媒介,是技術研究單位與技術採用者的紐帶和橋梁。它的運行機制包括技術成果的轉化、技術市場的供求、技術價格的制定、技術市場風險機制等子系統。
- 1.技術成果轉化
技術成果轉化系統的運行(如圖1所示),需要外部不斷的激勵和內部不竭的動力。技術轉化的內部動力來自系統主體要素即供需雙方的物質利益動力和自下而上的競爭等。外部的激勵主要是利用物質和精神等各種手段去激發和增強科技成果推廣工作系統的活力,促使技術成果轉化中的各項工作與方式及其內在關係的完善。
- 圖1 農業技術成果轉讓系統
技術轉化的核心問題在於市場機制的建立與完善;市場機制的核心是技術市場價格,動力是市場競爭。沒有市場競爭,市場的內部運動便會陷入停滯。競爭是一種發生在交換主體之間的物質經濟利益關係。競爭在供給者之間、需求者之間、供需者之間均可發生。競爭推動著技術進步與技術創新,從而引起技術供求的變化。但政府的調控約束作用也十分重要。它可以利用經濟法規及行政管理手段,規範市場交易秩序,提供市場供求信息,加強市場服務,調節市場供求關係。科技成果推廣系統的約束機制,是系統諸要素和各個環節通過相互制約、自我約束而抵制不合理的行為,從而確保科技成果推廣系統目標實現的機能。
由此我們可以知道,激勵競爭環境下的動力與調控制約條件下的約束力的有機結合是町持續技術成果轉化過程中的關鍵因素。根據市場競爭動力和政府調控約束力兩個標準,可以把技術成果轉化運行機制分為三種類型:有約束力而缺動力型,有動力而無約束力型,有約束力有動力型。第一種機制的最大弊端是缺乏活力;第二種機制容易出現的不合理行為、假冒行為是其主要缺陷;第三種機制則是需要進一步探討和構造的機制。
- 2.技術市場的供求
技術市場的供求機制是技術市場的供給與需要的總和。市場首先產生於需求,有需求就會有市場,需求是第一位的,即市場的生命力來自於需求。需求的增加能給市場供給提供廣大的市場空間。深入研究生產者和廣大農民對技術的安全、質量、功能、價格和服務的需求以及與其他要素資源的配合需求,是當前我們首先要解決的關鍵問題。技術商品的需求是一種派生的需求,而企業對要素的投入源於消費者對其最終產品的需求。技術商品的購買者購買技術商品的目的,是為了企業能夠增加收益,因此,技術商品的需求遵循著利潤最大化法則、最低成本法則和替代法則。
技術商品的供給,是指整個技術市場對某種技術商品的供給,即在一定價格前提下所有技術商品的生產者對該技術商品所能提供的供給總和。農業可持續發展技術的供給重在供給結構適應需求結構的變化,既從供給上切實作到投其所愛、供其所需、答其所疑,能激發起生產者購買使用的欲望,適應農業可持續發展的需求,補其市場供給的不足。如果供給在質量、價格以及服務上滿足生產者需求,就會在供給與需求洽談中產生交易活動,使技術商品的使用價值和商品價值得以實現。折舊是技術商品的有效供給。技術供給創新常能創造新的生產消費需求。這些都是我們對技術商品供給這一概念的基本認識。但是技術商品不同於一般商品,因此對於技術商品供應的特殊性我們還需要進一步地深入研究。
- 3.技術市場的價格
價格是調節供給與需求的經濟杠桿,是反映市場供求變化最靈敏的信號。技術商品的價格構成包括以下四項:一是研究與開發成本。研究與開發費用是技術商品生產過程中所發生的勞動消耗的貨幣表現。它是技術商品生產活動的生產成本,表現為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兩類。直接成本(變動成本)包括材料費、專用費、人工費用、外協費、咨詢培訓費及其他費用;間接成本(固定成本)包括管理費、折舊費和有關的公共設施費。二是流通費用。技術商品流通是指以貨幣為媒介的技術商品的交換,它是技術商品交換關係的總和。技術商品流通費包括中介費、廣告費、差旅費和其他費用。三是稅金。國家大力支持技術成果的商品化,因此全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企業研究開發活動都可以享受國家給開發區企業的優惠政策。對於高技術含量的技術產品國家實行3年免稅,科研機構的技術服務、咨詢等活動不再另收所得稅。四是利潤。在技術市場出售技術商品所得的利潤,通常是指技術商品的銷售價格扣除研究與開發成本、流通費用和稅金之後的金額。為了促進可持續技術的發展和加強全社會對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的投資,保證技術商品有較高的利潤水平是很必要的。我們認為,技術商品的利潤水平應在研究與開發投入費用的基礎上,按照略高於社會平均資金利潤率再加上科研風險損失率的原則來確定。
技術市場價格的形成和價格的變動除受價格的構成要素影響外,同時它還受市場供求等因素的影響,這些影響因素如圖2所示。研究技術商品價格,重在研究技術商品的效用價格比。需求者要考慮技術效用與價格比例,即值不值,能否買得起。而供給者要考慮能否賣得出,能否實現優質優價,拉開質量差價。
- 圖2 技術商品價格影響因素圖
- 4.技術市場的風險與保險
技術交易的風險,是任何技術商品的生產和購買活動都不可避免的。交易的雙方都要承擔一定的風險。技術市場的風險有技術成果轉化中的風險與技術交易中的風險兩類。技術保險是防範風險的最有效的方式之一。技術保險的具體做法是:在技術交易過程中,由科技成果讓與方或受讓方、或者由技術交易的中介機構,向保險公司就技術成果的質量指標或技術經濟指標投保並交付一定的保險金。若技術成果實施的實際指標達不到規定的指標,則保險公司將按有關規定向技術受讓方進行部分損失賠償。
農業技術市場的發展缺陷[2]
- (1)市場主體發育不全,供給方和需求方均不能作為有力的主體進入市場
當前的農業技術市場,供方主體主要包含兩大系統,一是隸屬於各級政府的農業推廣機構;二是各種獨立經營的經濟實體和科技組織,包括專業公司、專業社、專業戶、科研院所和院校等。目前,各級政府的農技推廣服務體系不健全,有的地方還出現“斷層”,有的雖有機構,但缺乏基礎設施,經費短少,技術滯後,不能有效運作,無法主動進入市場;而各種經濟實體和科技組織也還較脆弱,難以圓滿承擔科技商品供應的任務。廣大農戶是農業技術的需求方,由於分散經營,科技文化水平低,市場信息不足,缺乏風險準備,因而對採用先進農業技術的需求尚無緊迫感和主動性,也就不能形成有效的需求主體進入市場。這樣,供需主體缺乏,市場交易自然運行欠佳。
- (2)可上市技術商品短缺,無法通過商品流轉形成技術擴散
在長期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科技與生產脫節,農業技術目標選擇反映的是政府偏好,加上科技投入不足,信息反饋機制不健全,:導致農業科技成果質量低,結構不合理,無法滿足農業全面發展需要。長城企業戰略研究所的一份研究報告指出:“大部分企業沒有意識到高效和科研機構的大量成果90%以上都不成熟的……”。R&D投入整體嚴重不足,決定了我國技術成熟度過低。在國外,大量的專利是職務專利,非職務專利只占總量的5%左右;而在我國剛好相反,1991—1999年,授權的國內專利中職務專利占1/3,非職務專利占2/3。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等尚且無力推進R&D,個人專利的技術成熟度更難以達到實用技術的要求。農業技術商品有效供求不足,影響技術需求的選擇空間,大大抑制了農業技術市場發展。另外,國家對農業技術成果鑒定及其使用價值評定,尚缺乏權威組織和完善的評議指標體系,影響農業技術商品進入市場。
- (3)市場網點設置、信息交流存在缺陷,市場交易行為不規範,運行機制不活躍
全國大部分省、市都設立技術市場管理部門,建立了不少技術貿易、中介機構,但彼此分散,水平參差不齊,輻射範圍小。技術需求主體分佈面廣,分散難以集中上市成交,交易形式或就地授受或上門推銷或成交於交易會、博覽會,很少見到常設的技術市場,技術轉移中介也很少。市場不集中不經常,交易行為不規範。如技術商品經營者進入市場的資格審查、登記、經營許可證,退出市場等方面的制度不健全,協調經營者之間、經營者與使用者之間經濟關係的知識產權保護、技術保密;風險責任的負擔、合法平等競爭等規則不完善,信息反饋不靈敏,市場運行機制難以活躍。總之,沒有把農業技術市場與農村工農民聯繫起來。
- (4)市場經營管理差、法制不健全
農業技術交易行為分散,常設市場少,故對技術商品市場化也就缺少經營管理,農業技術市場管理尚未形成規範化的法律條例。對技術市場管理者行為管理不夠,如在技術市場管理機構的設置、技術市場管理許可權、管理程式和管理方式沒有作出規定,對舉辦技術交易會、技術市場統計、技術合同的認定與登記等工作沒有規範化,不利於農業技術進步。
農業技術市場的完善[1]
- (1)塑造多元化農業技術市場健康的理性經營主體
根據農業發展需要,優化隊伍結構,提高人員素質,增加經費投入,改進基礎設施,組建農業科技示範戶,形成以縣為中樞,鄉(鎮)為依托,村組為基礎,科技示範戶為先鋒的多層次、多功能農技推廣網路。鼓勵各級農技推廣機構創辦科技經濟實體,開展各種有償業務服務經營。實行農科教結合,參與技術市場經營,鼓勵和支持農村專業社、專業戶進行農業技術營銷。科研單位和院校應積極推廣先進適用技術,傳播科技文化,提高農業勞動者素質。鼓勵和支持農業各種技術中介組織的發展,使技術商品交易供需雙方能夠及時獲得全方位的優質服務,促進公平交易和降低技術交易風險。
- (2)強化農業科技創新,面向實際生產,儘快推出和引進先進適用農業科技成果,上市推廣應用
技術市場從誕生之日起就是一個買方市場,表現為供應量遠遠超過需求量,買方市場關鍵的問題是要確立商品質量和信譽。農業科研單位和院校應轉變科研體制,把市場競爭機制引入科技創新,結合生產實際開展課題研究。利用中介組織,疏通渠道,抓好信息交流和典型示範,擴大成果應用範圍,提高成果質量。創新還包括大膽引進先進適用的技術成果,但是引進技術成果不能代替本國科技投資。當前“以市場換技術”的政策是可行的。
- (3)著手創辦常設性農業技術市場,強化市場組織,活躍市場運行機制
常規農業技術市場有眾多供給和需求主體參與,不但可以大大增加交易機會,而且有利於技術市場交易的規範化、法制化和現代化建設,其多功能全程服務,大大節約交易費用,提高資源配置效率。鑒於我國農業技術商品需求主體的購買力約束和分散特點,應積極穩妥、循序漸進,不可一哄而上。原則上應根據農產品生產流通的經濟區域,以縣和幾個縣聯合設置。近期,可考慮設置省級常設市場,在有條件的縣(市),打掉行政割據,突破“按地域賣方一次登記”的限定,設置二級常設市場作為輻射網路。建立健全配套法的市場制度,市場制度建設是保證農業技術進步的一項最基本的制度建設,應著重抓好制度公平、制度保護、制度激勵等。首先,應界定並保護技術產權。產權畢竟是核心制度。直到現在,不能在創新方面建立一個系統的產權仍是技術變化遲緩的主要根源,因此,要建立技術商品認證制度和加強技術合同管理,保障技術商品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其次,建立和完善農業技術市場信息網路系統,網路建設要追求較高集中度和長期效益;第三,技術中介機構要向提供更充分有效的信息服務與資本、人才相結合的咨詢企業這兩個方向發展;最後,建立健全技術交易金融保險、財政保險、財政貼息貸款和技術市場風險基金等多級保護體系和支持體系。
- (4)加強農業技術市場經營管理、抓緊法制建設
培養和引進農業技術市場經營管理人才,建立高標準、嚴要求、專業化的現代農業技術市場經營管理隊伍。加強農業技術市場的法律制度建設,應以知識產權法、專利法、技術合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為核心,制定與完善農業技術市場的管理條例,嚴厲打擊假冒偽劣和違法侵權行為,切實維護技術交易當事者的合法權益。對已出台的法律、政策,要做好完善、解釋、說明工作,並加大執行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