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經營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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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經營主體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從事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和服務的任何個人和組織。[1]
我國農業經營主體的組成類型[2]
我國農業經營主體.大體可以劃分為兩個基本組成類別,即農業的直接經營主體與間接經營主體。
(一)直接經營主體
直接經營主體主要包括三個類別:農戶、企業、一體化。其中,農戶又包括基本農戶、兼業農戶和農業大戶。基本農戶是以承包經營集體耕地為主,小規模進行農業活動的農戶,由於耕地面積不斷減少而人口數量不斷增長,承包經營農戶的規模不斷縮小,戶均耕地由8o年代的近0.5公頃減少到0.4公頃以下。促使基本承包農戶向兼業與專業兩個方向發展,形成兼業農戶與農業大戶。兼業農戶一方面承包經營集體的耕地,同時又有比較穩定的非農收入,其比重相當於甚至超過農業收入。農業大戶則通過開發農業資源、擴大承包面積或加大投資力度集約經營,形成一定的經營規模和商品率,成為以農業為主要收入來源的種植或養殖大戶,其中有的農業大戶已經轉變為家庭農場,過渡到企業化經營。
傳統的農業企業主要有集體農業企業和國有農業企業,近年來又興起了家庭農場、村辦農場、村服務組織(或村辦企業)辦農場以及各種形式的合資合作農業企業。其中,社區台作社、股份合作企業、各種形式的聯合企業發展迅速。一體化組織包括緊密型與鬆散型兩種。緊密型組織是指農工商綜合經營企業。實行內部一體化。鬆散型組織指企業與企業、企業與農戶或農戶與農戶的聯合體,是外部一體化。其典型形式是“公司+農戶”,是由農業企業或農業相關企業通過利益機制和契約形式與農民建立產加銷聯盟,企業通過資金支持、技術服務、物資扶持等形式參與農業經營活動,農戶則通過承諾適時提供適用產品參與企業的原料供應。
(二)直接經營主體
間接經營主體主要包括三個類別;社區性服務組織、行業性服務組織以及農民自願組成的農民專業協會或台作組織。它們為單一農戶的農業生產經營提供技術、設備、信息、市場等方面的全方位服務.對各地的農業經營活動施加影響和指導,以彌補農戶自身經營的局限性。
雖然多元主體經營農業的框架初步形成.但至今沒有形成強壯的基本主體。農戶的經營能力有限,經營水平低下;大部分農業企業尚未實現良性迴圈;一體化經營尚處於起步階段;農業專業協會合作組織有待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