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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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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是指具有相對較大的經營規模、較好的物質裝備條件和經營管理能力,勞動生產、資源利用和土地產出率較高,以商品化生產為主要目標的農業經營組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既包括農業產中環節的生產經營組織,也包括為在產中環節提供各種服務的經營組織。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特征[1]

  相對於傳統農業經營主體而言,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主要特征:

  (1)規模上是適度規模和專業化生產。傳統農業經營主體多局限於家庭,規模較小,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則具有較好的物質裝備條件,生產技術水平高。

  (2)經營方式上是集約化經營,傳統家庭經營方式多停留在“靠天吃飯”狀態,而新型經營主體具有現代經營管理意識,能夠實現對資源要素的集約利用,勞動生產率、土地產出率和資源利用率都比較高。

  (3)價值取向上,傳統經營主體,雖然也面向了市場,但因生產經營能力很低,多是被動地受市場行情影響狀態;而新型經營主體的市場化程度高,能主動按照市場需求安排農業生產活動,絕大部分產品都要進入市場,能夠和市場實現有效銜接,商品化率和經濟效益明顯高於傳統農戶。

  (4)勞動素質上,儘管傳統農業經營主體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都是農民,但前者素質過低,而後者則職業化。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存在問題[2]

  第一,從規模上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規模普遍偏小,經營效益普遍偏低。有70%專業大戶的種植規模不足6.7公頃:農業龍頭企業年銷售收入小於1億元的比例超過90%。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社員數量、產品種類同樣存在規模偏小的問題。規模小、效益低,必然會影響到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持續發展。

  第二,農民專業合作社運行不規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首先是多數合作社沒有落實民主管理制度。截至2011年底,由農村能人帶頭領辦的合作社為45.8萬個,占合作社的比重為90%。在此類合作社中,對於貨幣資本人力資本而言,核心成員都具有絕對的優勢。在產權結構和制度設計上都具有明顯的利益取向,這與合作社的本質屬性具有一定的差距,一人一票制的民主管理無法有效落實。其次是能夠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規定,返還高於可分配盈餘60%的合作社數量偏少。再次,對合作社的運行缺乏有效的監管,尤其是對政府支持政策實施的監管。致使多數合作社有名無實,社員無法受益於合作社的發展及政策的扶持。

  第三,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不健全。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初衷在於進一步推進現代農業的建設。而現代農業的建設,很重要的一部分內容便是農業服務業和服務體系的建設。從目前的狀況來看,雖然服務主體的數量較多,但是服務能力偏弱:服務市場發育不足,沒有形成合理的服務佈局。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培育對策[2]

  (一)保證家庭經營的基本地位

  通過土地流轉的方式來擴大農戶的經營規模,並非要取締家庭經營的根本地位。農戶既是土地轉出的主體,同時也應當是土地轉入的主體。作為農業生產經營的微觀主體,應當始終保持農戶家庭經營的基本地位。雖然農戶小規模的家庭經營存在諸多問題,但是在推進家庭經營規模化的過程中,應該與城鎮化、工業化的進程同步,充分考慮到城市和工業的承載能力。對於最佳規模的問題,可以通過收入予以確定,即規模經營的收入與城鎮居民的平均收入持平時規模即為家庭規模經營的最佳規模。

  (二)推進農民專業合作社內涵發展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內涵主要強調兩個方面,一是民主管理,二是盈餘返還、利益共用。因此,在推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過程中,首先應當賦予其應有的屬性,即一人一票制的民主管理,同時對合作社的日常運行予以監督。其次是實行盈餘返還,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避免以盈利為目的來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同時,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社支持政策實施的監管,確保農民成為合作社發展及政策支持的直接受益者。在解決了上述兩個方面的問題之後,鼓勵合作社的發展可以向綜合性合作社方面轉變。

  (三)構建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

  作為現代農業的重要組成部分,農業服務業的發展程度反映了現代農業的進程。而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設則直接影響著現代農業的發展前景。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涉及到農業的產前、產中和產後各個環節,關係著農業健康穩定地發展以及農民的切身利益。因此,構建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對於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發展現代農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鑒於農業的特殊性,農業服務業具有自身的特點:由於農戶的多元和分散而導致的服務對象多元性和分散性;由於農業勞動時間的季節性而導致的服務時間的季節性。從農業的生產環節上看,農業服務業涉及的領域主要包括產前的生產資料供給、產中的生產技術提供、產後的加工運輸,以及農村金融農業保險和市場信息服務等方面。因此,可以從生產資料供給、生產技術服務、產品銷售服務、金融保險服務和市場信息服務等五個方面來構建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

  推進農業服務業發展以及建立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首先應當培育服務主體並充分發揮服務主體的服務功能。現階段的服務主體主要有三種,政府主導的公益性服務主體(如各級農業技術推廣站等)、以盈利為目的的商業性服務主體(如農資租賃公司等)和農民互助性服務主體(如農機合作社等)。其次是整合服務資源,合理佈局農業服務業,從而提高服務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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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白楊,劉慧卿.我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內涵及其歷史必然性(J).青年與社會:下.2014,4
  2. 2.0 2.1 劉帥,郭焱.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現狀及對策建議(J).農場經濟管理.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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