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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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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具有相对较大的经营规模、较好的物质装备条件和经营管理能力,劳动生产、资源利用和土地产出率较高,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标的农业经营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既包括农业产中环节的生产经营组织,也包括为在产中环节提供各种服务的经营组织。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征[1]

  相对于传统农业经营主体而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特征:

  (1)规模上是适度规模和专业化生产。传统农业经营主体多局限于家庭,规模较小,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则具有较好的物质装备条件,生产技术水平高。

  (2)经营方式上是集约化经营,传统家庭经营方式多停留在“靠天吃饭”状态,而新型经营主体具有现代经营管理意识,能够实现对资源要素的集约利用,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都比较高。

  (3)价值取向上,传统经营主体,虽然也面向了市场,但因生产经营能力很低,多是被动地受市场行情影响状态;而新型经营主体的市场化程度高,能主动按照市场需求安排农业生产活动,绝大部分产品都要进入市场,能够和市场实现有效衔接,商品化率和经济效益明显高于传统农户。

  (4)劳动素质上,尽管传统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是农民,但前者素质过低,而后者则职业化。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存在问题[2]

  第一,从规模上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普遍偏小,经营效益普遍偏低。有70%专业大户的种植规模不足6.7公顷:农业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小于1亿元的比例超过90%。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数量、产品种类同样存在规模偏小的问题。规模小、效益低,必然会影响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持续发展。

  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是多数合作社没有落实民主管理制度。截至2011年底,由农村能人带头领办的合作社为45.8万个,占合作社的比重为90%。在此类合作社中,对于货币资本人力资本而言,核心成员都具有绝对的优势。在产权结构和制度设计上都具有明显的利益取向,这与合作社的本质属性具有一定的差距,一人一票制的民主管理无法有效落实。其次是能够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返还高于可分配盈余60%的合作社数量偏少。再次,对合作社的运行缺乏有效的监管,尤其是对政府支持政策实施的监管。致使多数合作社有名无实,社员无法受益于合作社的发展及政策的扶持。

  第三,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初衷在于进一步推进现代农业的建设。而现代农业的建设,很重要的一部分内容便是农业服务业和服务体系的建设。从目前的状况来看,虽然服务主体的数量较多,但是服务能力偏弱:服务市场发育不足,没有形成合理的服务布局。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对策[2]

  (一)保证家庭经营的基本地位

  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来扩大农户的经营规模,并非要取缔家庭经营的根本地位。农户既是土地转出的主体,同时也应当是土地转入的主体。作为农业生产经营的微观主体,应当始终保持农户家庭经营的基本地位。虽然农户小规模的家庭经营存在诸多问题,但是在推进家庭经营规模化的过程中,应该与城镇化、工业化的进程同步,充分考虑到城市和工业的承载能力。对于最佳规模的问题,可以通过收入予以确定,即规模经营的收入与城镇居民的平均收入持平时规模即为家庭规模经营的最佳规模。

  (二)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内涵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涵主要强调两个方面,一是民主管理,二是盈余返还、利益共享。因此,在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过程中,首先应当赋予其应有的属性,即一人一票制的民主管理,同时对合作社的日常运行予以监督。其次是实行盈余返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避免以盈利为目的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政策实施的监管,确保农民成为合作社发展及政策支持的直接受益者。在解决了上述两个方面的问题之后,鼓励合作社的发展可以向综合性合作社方面转变。

  (三)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作为现代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服务业的发展程度反映了现代农业的进程。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则直接影响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前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涉及到农业的产前、产中和产后各个环节,关系着农业健康稳定地发展以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对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发展现代农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鉴于农业的特殊性,农业服务业具有自身的特点:由于农户的多元和分散而导致的服务对象多元性和分散性;由于农业劳动时间的季节性而导致的服务时间的季节性。从农业的生产环节上看,农业服务业涉及的领域主要包括产前的生产资料供给、产中的生产技术提供、产后的加工运输,以及农村金融农业保险和市场信息服务等方面。因此,可以从生产资料供给、生产技术服务、产品销售服务、金融保险服务和市场信息服务等五个方面来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推进农业服务业发展以及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首先应当培育服务主体并充分发挥服务主体的服务功能。现阶段的服务主体主要有三种,政府主导的公益性服务主体(如各级农业技术推广站等)、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服务主体(如农资租赁公司等)和农民互助性服务主体(如农机合作社等)。其次是整合服务资源,合理布局农业服务业,从而提高服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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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白杨,刘慧卿.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涵及其历史必然性(J).青年与社会:下.2014,4
  2. 2.0 2.1 刘帅,郭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及对策建议(J).农场经济管理.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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