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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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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3月15日)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目錄

什麼是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是指每年的3月15日,由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於1983年確定,目的在於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使之在世界範圍內得到重視,以促進各國和地區消費者組織之間的合作與交往,在國際範圍內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起源

  1、1983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確定每年的3月15日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在1962年的3月15日時任美國總統的約翰·肯尼迪在美國國會發表《關於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咨文》一文,文中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四項權利。肯尼迪提出這這四項權利,以後逐漸為世界各國消費者組織所公認,並作為最基本的工作目標。最早由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於1983年確定,目的在於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使之在世界範圍內得到重視,促進各國和地區消費者組織之間的合作與交往,在國際範圍內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2、1898年,全世界第一個消費者組織在美國成立,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費者聯盟。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各種反映消費者利益和要求的組織,在一些發達國家相繼出現。

  3、保護消費者權益運動的興起和高漲,是與商品經濟的發展緊密聯繫的。隨著現代工業化生產的迅速發展和生產技術的日新月異,消費品結構日趨精密複雜,使用難度增大,商品流通加快,競爭加劇,消費事故也大量發生。尤其是近年來,假冒偽劣商品世界市場上泛濫成災,正成為各國普遍關註的社會公害。這些問題迫使消費者組織起來以保護自己的利益。

  4、消費者保護運動,最初於1906年出現在美國紐約。1936年,美國出現了世界上第一個消費者組織——消費者聯盟。1960年,美國、英國、澳大利亞、比利時和荷蘭等5個國家的消費者發起成立了獨立的、非政治性的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總部設在海牙。我國的消費者協會也於1987年加入了這一非盈利性的國際組織。之後,消費者運動更加活躍,許多發展中,有些國家也建立了消費者組織,使消費者運動成為一種全球性的社會現象,全世界已有90多個國家共300多個消費者組織在開展活動。

  5、為使各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有一致的目標,1985年的聯合國大會通過一項決議,確定了保護消費者的目標和一般原則,明確了消費者的權利和各國政府的責任,規定了消費領域方方面面的行為準則。每年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費者及有關組織都要舉行各種活動,推動保護消費者權益運動進一步發展。

  6、近年來,國際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運動不斷發展,各國普遍採用加強立法、新聞、檢驗、標準化等手段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制定了有關食品衛生、消費品安全、質量計量、工業標準化以及禁止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等一系列法規,採取了諸如設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專門機構和加重懲處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等措施。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內容

  選擇這樣一天作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也是為了擴大宣傳,促進各國消費者組織的合作和交往,在國際範圍內引起重視,推動保護消費者的活動。正如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主席羅達房·帕金所說:“人民的交往,產品的交換,技術和通信的活動等等,就要求我們必須在全球範圍內考慮並行動。”她又說:“每個國家消費者組織應列入世界範圍的為消費者權利的保障而鬥爭的行列。”當這種鬥爭每天繼續下去的時候,我們在每年選擇一天,讓各方面都能聽到我們為消費者而發出的聲音,並且獲得為未來的任務而努力的精神動力。主要內容包括:

  1、向消費者提供信息,對消費者進行教育,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能力

  2、處理消費者投訴,幫助消費者輓回損失。

  3、搜集消費者的意見並向企業反饋。

  4、大造輿論,宣傳消費者的權利,形成輿論壓力,以改善消費者的地位。

  5、參與國家或政府有關消費者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並要求政府建立消費者行政體系,處理消費者問題。

  6、成立消費者團體,確立消費者主權

  7、加強消費者國際團體及合作。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維權指南

消費維權記住一個號碼[1]

  為暢通消費者投訴舉報渠道,市場監管部門將原12315、12365、12331、12358、12330五條熱線,統一整合為12315(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熱線)。現在只需撥打一個號碼12315、登錄一個平臺12315網站就可以便捷維權!

消費時哪些材料可以作為維權證據

  • 1.小票;保修單;紙質或電子版合同;發票;
  • 2.錄音;錄像
  • 3.蓋公章的旅行行程表、計劃書;
  • 4.消費清單加蓋公章;
  • 5.網上交易記錄、聊天記錄;

消費維權提示[1]

  1.網路維權,截圖很重要

  法院提醒,當前網購糾紛案件所涉及的證據絕大部分為電子證據。網購下單最好保留下單截圖、與賣家聊天記錄等相關截圖,並且保留相關支付信息訂單確認信息,以防出現購物糾紛時有效維權。

  2.切勿盲目支付“定金”

  部分商家混淆“定金”與“訂金”,二者的區別在於“定金不退,訂金能退”。依據《合同法》《擔保法》的明確規定,定金有著債務擔保效力,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即消費者支付定金後如果單方面取消訂單,無權要求賣家返還定金。對於預付定金的商品要謹慎下單。

霸王條款[2][3]

  這些都是霸王條款,可投訴!

  • “特價商品,概不退還”
  • “未在規定時期內支付尾款,預付訂金不予退還”
  • “買一贈一,對贈品不實行三包
  • “先簽收後驗貨”
  • “超過30天不提貨者,本公司有權自行處理”
  • “本店鋪擁有本次活動的最終解釋權”
  • “金銀飾品概不退換”
  • “買一贈一,對贈品不實行三包”
  • “驗貨可以,得先交開箱費”
  • “易損易腐貨物在途中損壞、腐爛,本公司概不賠償”
  • 包裝未損壞、箱內貨物損壞與本公司無關”
  • “貨損在總價值的3%以內屬正常的損耗,損失自負”
  • 酒店餐飲:“包間最低消費XXX元”
  • 預付消費卡:“本店對該卡有修改權和終止使用權
  • 健身房:“更衣櫃內如有遺留物品將視為遺棄物品,不予保留”
  • 旅行社:“行程僅供參考,變更恕不通知”
  • 婚紗攝影:“訂金本公司一律不退”
  • 留學服務機構:“任何情況下不予退還已收費用”
  • 網購“清倉商品不支持7天無理由退換貨介意慎拍”一擅自擴大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範圍

  中消協:

  遠程購物七日無理由退貨是消費者法定權利,經營者不能以“清倉”“尾貨”“特殊商品”等名義擅自擴大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範圍,限制消費者行使權力。

  對於清倉商品

  1.要看商品是否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四類特定商品:(1 消費者定作的;2鮮活易腐的,3 線上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電腦軟體等數字化商品;4 交付的報紙、期刊。

  2.要看商品是否是“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

  如果均不屬於前述兩種情形,則消費者依法享有七日無理由退換貨的權利。

  • 旅游“本協議不得因任何原因提出終止;退團一律不退費”——通過格式條款將經營者自擔費用轉移給消費者

  中消協:

  依據《旅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該條款排除了消費者的法定解除權,另一方面,即便因旅游消費者的原因解除合同,旅游消費者也有權利要求旅游經營者退還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

  • 汽車消費“車輛驗收應於交付當時在交付地點進行甲方(消費者》應進行認真檢查、確認,如有異議應當場向乙方(經營者)提出。否則,合同車輛交付完畢後發現前述問題乙方不承擔責任”——通過格式條款排除經營者承擔隱蔽瑕疵的質量擔保責任

  中消協:

  消費者負有檢驗義務,應當及時對車輛進行檢驗並將質量異議通知經營者。

  但對於無法通過肉眼觀察當場發現、須經使用後方可發現的車輛性能、質量等隱蔽瑕疵,格式條款約定交付完畢後乙方不承擔責任,顯然不合理地縮短了檢驗期間,加重了消費者的義務,排除了經營者的質量瑕疵擔保責任,屬於不公平的格式條款,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 網路游戲“對游戲內容及本協議內容的最終解釋權歸公司所有”——網路游戲經營者享有單方解釋權或最終解釋權

  中消協:

  網路游戲經營者作為網路游戲用戶服務協議的提供方,若針對某一條款與用戶理解有分歧,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因此,規定經營者對游戲內容及服務協議內容享有單方解釋權或最終解釋權的格式條款違反了《民法典》有關格式條款的禁止性規定,屬無效條款。

  • 快遞“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自身無法控制的原因使得快遞平臺崩潰或無法正常使用,尋致快遞服務無法完成或丟失有關信息、記錄等快遞公司不承擔責任”——快遞平臺信息系統出現問題,快遞公司不應免除送件或退件的責任

  中消協:

  消費者將快遞件交付給快遞公司運輸並支付費用,快遞公司接收快遞件並承運,雙方實際達成委托運輸合同,若非托運方自身故意或重大過失,快遞公司有責任和義務保障貨物運輸和按時送達,否則應當視為快遞公司違約,快遞公司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快遞公司的信息系統出現問題,不能免除快遞件的安全保障義務,快遞公司應當儘快修複信息系統,然後按照約定進行配送。

  • 醫療美容“由於人審美觀點不同和現行水平所限不能達到患者理想的手術效果,若出現某些不足,且符合修複條件,本院免費負責修複,手術費醫療費一律不退”——單方約定醫美手術費、醫療費等一律不退

  中消協:

  上述條款表述不清晰、不明確,沒有可操作性,一旦發生糾紛,會成為經營者以此推卸法定責任的理由。經營者是否承擔退、賠責任應依據其是否遵守醫療美容技術操作規程、是否嚴格履行合同義務等綜合判斷,而不能通過格式條款約定減輕法定責任。

  • 房屋消費“在未簽署正式預售協議前若因出售方原因致使不能出售時出售方不受任何約定約束,只需退還定金而不必附加利息或賠償”——出售方不能履行義務時,完全免除己方定金責任

  中消協:

  依照《民法典》,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時,除應當向支付方返還收到的定金外,還應向支付方賠償定金數額相等的錢款,即雙倍返還定金。 該格式條款的規定完全規避了經營者不履約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對購房者非常不公平,違反了法律規定。

  • 教育培訓“不得提請退費的情況,包含但不限以下幾條:以個人主觀觀點評判教師授課水平、教學管理與安排的;因個人時間安排,無法繼續享受課程服務的;因個人身體狀況,無法繼續享受課程服務的”——因消費者個人原因不允許退費

  中消協:

  經營者因消費者個人原因不允許退費或由消費者承擔全部剩餘課費損失的形式承擔違約責任的行為,明顯有違公平交易的原則,屬於加重消費者責任的行為,故其所列相關條款涉嫌構成無效。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歷年主題[4]

  中國消費者協會從1997年起,通過每年確定一個主題的方式,開展“年主題”活動。所謂“年主題”,就是消費者協會在廣泛宣傳貫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礎上,每年突出一個方面的內容,加強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加大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力度,使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不斷向縱深發展

  • 2002年:科學消費
  • 2003年:營造放心消費環境
  • 2004年:誠信·維權
  • 2005年:健康·維權
  • 2006年:消費與環境
  • 2007年:消費和諧
  • 2008年:消費與責任
  • 2009年:消費與發展
  • 2010年:消費與服務
  • 2011年:消費與民生
  • 2012年:消費與安全
  • 2013年:讓消費者更有力量
  • 2014年:新消法 新權益 新責任
  • 2015年:攜手共治 暢享消費
  • 2016年:新消費 我做主
  • 2017年:網路誠信 消費無憂
  • 2018年:品質消費 美好生活
  • 2019年:信用讓消費更放心
  • 2020年:凝聚你我力量
  • 2021年:守護安全 暢通消費
  • 2022年:共促消費公平

參考文獻

  1. 1.0 1.1 中國消費者協會.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消費維權指南請收好!.人民日報,2021-03-15
  2. 中國消費者協會.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收好這份消費維權指南.人民日報.2021-03-15
  3. 周知!盤點8個消費領域典型霸王條款.新京報.2023-03-15
  4. 歷年3·15消費者權益日主題回顧.瀟湘晨報,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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