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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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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三包

  三包是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簡稱。指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後,賣方對買方所購物品負責而採取的在一定限期內的一種信用保證辦法。對不是因用戶使用、保管不當,而屬於產品質量問題而發生的故障提供該項服務。

三包產品範圍

  1.第一批實施三包的部分產品共l8種:自行車、彩電、黑白電視、家用錄像機、攝像機、收錄機、電子琴、家用電冰箱、洗衣機、電風扇、微波爐、吸塵器、家用空調器、吸排油煙機、燃氣熱水器、縫紉機、鐘錶、摩托車。

  2.新三包規定申明確,實行三包的產品目錄將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定和調整。國家將根據消費水平的提高,採用《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的形式,逐批公佈三包產品適用範圍。

  3.進口產品同樣適用於新三包規定。

  4.未納入新三包規定的產品,出現了質量問題,銷售者均應依法負責修理、更換、退貨並賠償由此而受到的損失。

三包責任範圍

  消費者購買的產品出現以下情況,有權要求經銷者承擔三包責任。

  1.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沒有說明的;

  2.不符合明示採用的產品標準要求;

  3.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4.產品經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等法定部門檢驗不合格;

  5.產品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三包責任時間

  1.“7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

  2.“15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l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規定:“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在國家發佈的第一批實施“三包”的l8種商品中,如彩電、手錶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機分別分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為一年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消費者可憑修理記錄和證明,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按有關規定退貨,“三包”有效期應扣除因修理占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

  4.“90日”規定和“30日”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註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過30日的,由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5. 30日”和“5年”的規定:修理者應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產者應保證在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 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6.新三包規定從l995年8月25日起實施,凡在該日以後購買列入三包目錄的產品,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三包責任。對1995年8月25日以前購買的產品,只能繼續按照1986年發佈的《部分國產家用電器三包規定》執行。

三包規定的義務

銷售者應履行的義務

  (一)不能保證實施三包規定的,不得銷售目錄所列產品;

  (二)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三)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的,一律不准銷售;

  (四)產品出售時,應當開箱檢驗,正確調試,介紹使用維護事項、三包方式及修理單位,提供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

  (五)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查詢、投訴,並提供服務。

修理者應履行的義務

  (一)承擔修理服務業務;

  (二)維護銷售者、生產者的信譽,不得使用與產品技術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 件。認真記錄故障及修理後產品質量狀況,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於修理。接受銷售者、生產者的監督和檢查;

  (四)承擔因自身修理失誤造成的責任和損失;

  (五)接受消費者有關產品修理質量的查詢。

生產者應履行的義務

  (一)明確三包方式。生產者自行設置或者指定修理單位的,必須隨產品向消費者提 供三包憑證、修理單位的名單、地址、聯繫電話等;

  (二)向負責修理的銷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術資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負責培 訓,提供修理費用。保證在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處理消費者直接或者間接的查詢,並提供服務。

我國“三包”的發展

  1986年4月,國務院發佈了《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在《條例》中明確: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對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的有關法規、質量標準以及合同規定的對產品適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實際經濟損失。”

  1995年2月,在全國人大七屆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產品質量法》中,進一步明確了產品的生產者、經銷者的質量責任和義務,售出的產品不符合規定要求時,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即所謂“三包”。以後,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三包”的要求成了重要法律依據之一。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對售出的產品承擔“三包”責任,在我國還是第一次,應當說是具有歷史意義的進步。從此,我國的消費者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了法律武器。

  為了進一步落實和規範“三包”責任,在《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發佈後,有些部門還陸續發佈了一些關於“三包”的管理辦法,明確了“三包”產品的目錄、“三包” 的範圍和期限等要求,可操作性更強了,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方面發揮了很好的促進作用。但也必須承認:有些補充辦法確實帶有先天性的缺陷,因而導致消費者權益繼續受到損害的後果。如:1995年發佈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中,“對已使用過的商品按本規定收取折舊費” 等條款,即屬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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