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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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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稅務稽查的定義

  稅務稽查是指稅務稽查部門的專業檢查,是由稅務稽查部門依法組織實施的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進行全面地、綜合的檢查。稅務稽查主要對象是對涉及偷、逃、抗、騙稅的大案要案的檢查。稅務稽查專業性相對性強,要求政策水平高,是高標準的稅務檢查。要求查深、查透、辦成鐵案。

稅務稽查的構成

  稅務稽查包含選案、實施稽查、審理、執行四個部分。

  一、選案

  確定稅務稽查對象是稅務稽查的重要環節。目前稽查選案分為:人工選案、電腦選案、舉報、其他等

  人工選案的基本方法是抽樣。實施抽樣又分為隨機抽樣非隨機抽樣。在實行抽查選案時,一般都採用隨機抽樣法,它是按照概率規律抽取稽查對象的一種方法。

  電腦選案的指標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分行業生產經營指標平均增長值分析、分行業財務比率分析、企業常用財務指標分析流轉稅類選案分析、企業所得稅稅前限制列支項目指標分析、進出口稅收指標分析、稅收管理指標分析等。

  舉報是稅務機關發現案源最多的一種途徑。

  其他選案方法指:轉辦、交辦等。

  二、實施稽查

  稅務稽查實施階段是稅務稽查工作的核心和關鍵環節。稅務稽查必須依照法律規定許可權實施。稅務稽查人員在實施稽查之前,除另有規定之外,應當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被查對象,向被查對象下達《稅務稽查通知書》,並由收件人填寫送達回證。稅務人員在實施稅務稽查時可以根據需要和法定程式採取詢問、調取賬簿資料、實地稽查、賬外調查和異地協查等方式進行。稅務稽查人員在稅務查賬時,應在《稅務稽查底稿》上逐筆如實紀錄稽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所涉及的賬戶記賬憑證、金額等細節,全面反映此項稽查工作的情況。稅務稽查實施終結,稅務稽查人員應當認真整理檢查資料,歸集相關證據,計算補退稅款,分析檢查結果,提出處理意見,並根據立案查處、未經立案查處以及稽查中發現的問題等不同情況,決定實行一般工作程式或簡易工作程式,並分別製作《稅務稽查報告》、《稅務處理決定書》或《稅務稽查結論》。

  三、審理

  稅務稽查審理,是稅務稽查機構對其立案查處的各類稅務違法案件在實施稽查完畢的基礎上,由專門組織或人員核准案件實施、審查鑒別證據、分析認定案件性質,製作《審理報告》和《稅務處理決定書》或《稅務稽查結論》的活動過程。

  稅務稽查審理主要包括:1.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數據是否準確、資料是否齊全。2.適用稅收法律、法規、規章是否合法。3.是否符合法定程式。4.擬定的處理意見是否得當。 審理終結的處理有以下幾種處理方法:

  1.同意《稅務稽查報告》、

  2.補正《稅務稽查報告》、

  3.不同意《稅務稽查報告》

  4.構成犯罪案件的處理——移送。對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應根據<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理。

  四、執行

  隨著稅收法制建設的不斷加強,納稅人的稅收法制觀念也在不斷提高,稅務稽查文書送達後,被查對象一般都能自動履行稅務機關做出的法律文書所規定的義務——自動辦理補報繳納。逾期不履行的,稅務機關將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稅務稽查的職能

  稅務稽查的職能要從兩方面來界定,一方面稅務稽查依據稅收法律法規賦予的執法權,對納稅人納稅行為進行稅務檢查監督,同時依照稅收法律法規對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或違章行為給予處罰或糾正,促進納稅人積極履行納稅義務;另一方面對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在稅收徵管程式中的各項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一)對納稅行為的監督檢查。稅務稽查通過對納稅人納稅情況的稽查,促使納稅人按時、如實申報繳稅,查補追繳少繳、欠繳稅款、查處偷逃騙稅抗稅行為,達到依法治稅、懲治稅收犯罪的目的,推進納稅申報制度的儘快建立和完善;

  (二)對具體執法行為的監督制約。稅務稽查通過對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執法行為的監督檢查,發現和反饋稅收徵管中的薄弱環節,糾正超越許可權、亂徵亂免、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等侵犯納稅人權利的問題,剋服執法上的隨意性,為稅務機關領導改進徵管工作提供決策的依據。

  (三)對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檢查。稅務稽查通過對一些地區納稅情況的檢查,發現和糾正一些地方政府受利益驅動,利用行政行為干預稅收工作的問題,如發佈與稅法相抵觸的地方規範性文件,擅自越權減免稅、退稅,實行變相包稅免稅,人為地混淆收入級次,自行改變稅率稅種等違法違紀行為。

稅務稽查的特征

  (一) 依法稽查是建設和諧稅務稽查的根本。大力推行依法稽查,有助於貫徹落實國家稅收政策,規範稅收執法行為,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只有堅持依法稽查,才能理順稅務稽查中的各種關係,規範稅收執法行為,為構建和諧徵納關係提供根本保障。

  (二)公正稽查是建設和諧稅務稽查的核心。稅務機關稽查檢查的執法客體是廣大納稅人。由於受稽查傳統思想的影響,在稅收徵納主、客體之間似乎約定俗成了一種“檢查”與“被檢查”的關係,納稅人往往是望而生畏,雙方存在一種不和諧的氣氛。因此,稽查工作必須始終重視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實行公開、公正和文明稽查,力爭實現依法徵稅和依法納稅的有機統一。

  (三)誠信稽查是建設和諧稅務稽查的基礎。依法誠信納稅,是每個納稅人的責任和義務。作為管理者的稅務機關,更要做遵守法律的典範,以公正執法、優質服務引導納稅人依法誠信納稅。只有徵納雙方都以誠實守信作為基本原則,共同構建政府與納稅人之間的誠信狀態,和諧的徵納關係才能得以長久的維繫和發展。

稅務稽查的作用

  稅務稽查的基本任務是:依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查處稅收違法行為,保障稅收收入,維護稅收秩序,促進依法納稅,保證稅法的實施。在實踐中,稅務稽查的具體作用和意義表現在:

  1.稅務稽查是防止稅款流失,堵塞漏洞和打擊偷稅的有力手段。根據納稅人遵從理論,稅務稽查就象是高懸於納稅人頭上的一柄達摩克利斯之劍,強有力的檢查手段會對納稅人形成強大的心理威懾,大大降低其對偷稅收益的心理預期,促使其主動履行納稅義務,推動了稅收徵管中登記、申報、征收等環節的順利完成,從而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的穩定。

  2.稅務稽查弱化了人們偷逃稅的僥幸心理,發現並減少稅收徵管中的“漏網之魚”,從而產生依法納稅的良好“示範效應”,為企業創造稅負公平的競爭環境,促進經濟投資的發展,充分發揮稅收調節經濟的杠桿作用。

  3.稅務稽查的強化必然會提高全民的納稅意識。歐美國家人民高度的納稅意識並非一朝一夕間輕鬆實現,除了進行宣傳、普法教育之外,更主要的是以一種強制力增大偷逃稅的成本,降低其預期收益,在趨利避害的本性驅使下,讓納稅人不得不選擇主動依法納稅,久而久之,好的“示範效應”就會創造出來並最終形成一種主流意識。

  4.強化稅務稽查,有利於敦促企業、個人完善其財務會計制度,改善經營管理,加強經濟核算亞當•斯密以及瓦格納在論述最少征收費用原則時都曾指出,“對於因逃稅而被沒收和觸及刑律致使破產的,社會也因此喪失從他們資本中得到的利益”,稅務稽查的最終目的不是為了懲罰偷逃稅者,而是要創造公平的稅負環境,實現瓦格納的“國民經濟原則”,即保護稅本,慎選稅源,保護和發展經濟,引導企業走上健康、良好的發展道路。

  5.強化稅務稽查,有利於及時發現徵管漏洞,提高稅務徵管水平,鍛煉徵管人員的業務水平。稅務稽查涉及會計準則、稅收法規、經營核算等方方面面,具有專業性、複雜性等特點,電腦的使用和操作同樣要求很高的技術水平,同時要求檢查人員必須廉潔、奉公、守法,由此鞭策稅務檢查機關必須提高工作人員素質、嚴格執行各項徵管執法制度。

稅務稽查的意義

  稅收徵管包括三個主要環節,即稅收征收、管理和檢查,一般認為“管理是檢查和征收的前提,檢查是實現征收的關鍵,征收是管理、檢查的歸宿”。目前稅務稽查已普遍受到各國重視,在稅收徵管中正發揮日益重要的作用。其原因在於:

  第一,不管其最終目的如何,稅收最突出的表現即為財富從私人部門轉移到政府部門,趨利避害是現代經濟人的本性,納稅人永遠都具有逃避稅收的動機,因而稅收徵管制度的設計必須圍繞一個永恆的主題展開,即如何最大限度地防止和限制納稅人偷逃漏稅的可能性。稅務稽查作為稅務機關的一項職責和權力,在稅收徵管程式中繼登記、申報、徵稅之後,而在責罰以及稅務行政覆議行政訴訟之前,若將整個程式比作向實現稅收目的接力跑的話,那麼稅務稽查是稅務機關向終點衝刺的最後一棒,其權力的行使已達致頂峰,成敗在此一舉。

  第二,稅收原則的發展決定了稅務稽查必然成為稅務徵管的重點。西方古典經濟學的始祖亞當·斯密首創公平、確實、便利和節約稅收四大原則,經瓦格納總結完善,增加了稅收的國民經濟原則,西方各國奉為稅制建設的圭臬,19世紀末由馬歇爾倡導的稅收中性原則進一步豐富了稅收效率原則,可以將之概括為“稅收應以最少的征收費用,在將對經濟活動的不良影響減少到最低限度的前提下,實現國家財政收入的最優化”。稅收原則的豐富伴隨著20世紀 70年代以後稅收電算化的發展,推動西方各國稅收徵管紛紛向“納稅人主動報稅”模式轉變,即納稅人主動申報,稅務機關抽樣檢查、徵稅服務社會化相結合的徵管模式。該模式在稅收登記、申報、征收過程中賦予了納稅人絕對的主動權,大量的審核、檢查和監督工作均集中在了稅務稽查環節,稅務稽查成了稅務機關握在手中的最後一張王牌,從而呈現出稅務徵管以檢查為主的特色。

  第三,電子電腦、互聯網在稅收領域的普遍應用。歐美國家藉助於電子電腦,建立起全國性的稅收信息處理系統,實行稅務登記、審核報表、稅務稽查等資料信息的集中管理和無紙化處理,尤其是通過互聯網實現稅收系統內部以及稅務與銀行、保險等其他金融機構之間的信息共用,使稅務機關可隨時掌握稅務徵管的進展和納稅人的各方面的納稅資料,把納稅人的經營活動和稅收情況儘可能地納入稅收監控網路,一方面大大增加了納稅人偷逃漏稅的成本,促使其主動申報納稅;另一方面增強了稅務稽查的可操作性和績效

   除此以外,中國作為發展中大國,稅務機關徵管技術、服務意識差,公民納稅意識淡薄,偷、逃稅現象還很嚴重,稅制不盡完善,並且“重征收、輕管理、弱檢查”的舊有徵管模式還大量存在,更需要強化稅務稽查,切實把好最後一道關。

稅務稽查的管轄

  根據〈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等行政規章、制度的規定,我國從中央到地方各級稅務部門都設立相應的稅務稽查機構,各自在一定的管轄範圍內行使稅務稽查職權。具體來說,我國稅務稽查的管轄權大致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負責擬定稅務稽查制度、辦法並組織在全國稅務系統實施;辦理重大稅收案件的立案、調查,並提出審理意見;指導、協調全國稅務系統的稽查工作。

   各地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分別負責所管轄稅收的稅務稽查工作。在工作中遇有屬於對方管轄範圍的問題時,應當及時通報對方查處。雙方在同一個稅收問題認定上有不同意見時,應當先按照負責此項稅收的一方的意見執行,然後報負責此項稅收的上級稅務機關裁定,以裁定的意見為準。

  稅務案件的查處,原則上應當由被查對象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負責,但發票案件由案發地的稅務機關負責。

  在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自系統內,遇有涉及兩個以上稅務機關管轄的稅務案件,由最先查處的稅務機關負責;管轄權有爭議的,有關稅務機關應當本著有利於案件查處的原則協商確定查處權;經過協商仍然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各方共同的上一級稅務機關協調或裁定。

  根據規定,下列案件可以由上級稅務機關查處或者統一組織力量查處:①重大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避稅、抗稅案件;②重大偽造、倒賣、非法代開、虛開發票案件和其他重大稅收違法案件;③根據舉報,確需上級稅務機關派人查處的案件;④涉及被查對象主管稅務機關有關人員的案件;⑤上級稅務機關認為需要由自己查處的案件;⑤下級稅務機關認為需要由上級稅務機關查處的案件。

稅務稽查的程式

  (一)稅務稽查對象的確定與立案

  實施稅務稽查,首先需要明確的就是稽查對象。從我國稅務稽查實踐來看,各級稅務稽查機構一般通過以下三種方式,確定稽查對象:①通過電子電腦選案分析系統篩選;②根據稽查計劃,按照徵管戶數的一定比例篩選或者隨機抽樣選擇;③根據公民舉報、有關部門轉辦、上級交辦、情報交換資料確定。

  為便於公民舉報稅務違法案件,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在所屬稅務稽查機構建立稅務違法案件舉報中心,受理公民舉報稅務違法案件。公民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方式舉報稅務違法案件。舉報中心受理口頭舉報應當筆錄或者錄音。筆錄經過舉報者核實無誤以後,可由舉報者簽名、或者押印,但是不願意留名或者不便留名者除外。如果舉報者不願意公開其情況,舉報中心應當為其保密。如果舉報的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舉報中心應當告知舉報者到有關機關舉報,或者將舉報材料轉交有關機關處理。

  通過上述各種方式確定稽查對象,既能全面瞭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稅法義務的情況,又能突出重點,及時查處大案要案。

  稅務稽查對象確定以後,應當分類建立稅務稽查實施台賬,跟蹤檢查、考核稽查計劃執行情況。在稅務稽查對象當中,經初步判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查處:

  ①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和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稅收流失的;②無上述違法行為,但是查補稅額在5 000萬元至2萬元以內的(具體金額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根據當地實情況在上述幅度以內確定);③私自印製、偽造、倒賣、非法代開、虛開發票,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白髮票,偽造、私自製作發票監製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④稅務關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其他情形。

  (二)稅務稽查的實施

  稅務稽查的實施,是指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執行國家稅法和有關財經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收集有關證據等活動。稅務機關在實施稅務稽查以前,應當先全面瞭解被查對象的有關情況,確定稽查方法,然後向被查對象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其稽查時間和需要準備的資料等。但是,對於被舉報有稅收違法行為的,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被查對象有稅收違法行為的,預先通知有礙稽查的,不必事先通知。

  如果稅務稽查人員與被查對象有近親屬關係、利害關係和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其他關係,應當自行迴避,被查對象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實施稅務稽查應當兩人以上,並出示稅務檢查證件。

  在稅務稽查過程中,稽查人員可以根據需要和法定程式採取詢問、調取賬簿資料和實地稽查等手段。需要跨管轄區域稽查的,可以採取發函調查和異地調查兩種方式。稽查結束時,稅務稽查人員應當將稽查的結果和主要問題向被查對象說明,核對事實,聽取意見。

  稅務稽查完畢後,稽查人員應區別情況作出相應處理:①對經過稽查沒有發現問題的,如果沒有立案查處,由稽查人員製作《稅務稽查結論》報批,如果已經立案查處,由稽查人員製作《稅務稽查報告》,連同有關稽查資料,提交審理部門審理;②對未立案的稅收違法案件,可以按照簡易程式,由稽查人員直接製作《稅務處理決定書》,按照規定報經批准以後執行;③對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案件,稽查人員應當製作《稅務稽查報告》,連同《稅務稽查底稿》和其他證據,提交審理部門審理。

  (三)稅務稽查的審理

  稅務稽查審理工作應當由專門人員負責,必要時可以組織會審。審理人員應當認真審閱稽查人員提交的《稅務稽查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確認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數據是否準確,資料是否齊全;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得當;是否符合法定程式;處理意見是否得當。對於大案、要案或者疑難案件,本級稅務機關定案有困難的,應當報經上級稅務機關審理以後定案。

  審理人員在接到稽查人員提交的《稅務稽查報告》和有關資料以後,應當在10日以內審理完畢。審理結束時,審理人員應當提出綜合性審理意見,製作《審理報告》和《稅務處理決定書》,履行報批手續以後,交有關人員執行。對於構成犯罪,應當移送司法機關的,製作《稅務違法案件移送書》,報經領導批准以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稽查人員提交的經過稽查沒有發現問題的《稅務稽查報告》,審理人員審理以後確認的,製作《稅務稽查結論》報批;有疑問的,退還稽查人員補充稽查,或者報告領導另行安排稽查。

  (四)稅務處理決定的執行

  稅務執行人員接到批准的(稅務處理決定書)以後,填制稅務文書送達回證,送達被查對象,並監督其執行。

  被查對象沒有按照(稅務處理決定書)的規定執行的,稅務執行人員應當依法對其應當補繳的稅款和滯納金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填制(查封(扣押)證)、(拍賣商品、貨物、財產決定書)或者(扣繳稅款通知書),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以後執行。

  被查對象對稅務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或者強制執行措施決定,在規定的時限以內既不執行,也不向稅務機關申請覆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縣以上稅務機關可以填制〈稅務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連同有關材料一併移送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協助強制執行。

  對已經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移送司法機關查處的稅務案件,稅務機關應當在移送前將其應繳未繳的稅款、罰款和滯納金追繳入庫。對於未作行政處理決定,直接由司法機關查處的稅務案件,應追繳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辦理補繳稅款手續;定為撤案、免予刑事處罰的,稅務機關應視其違法情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並加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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