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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資金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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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社會福利資金審計

  社會福利資金審計是指審計組織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部門委托管理的社會福利資金收入、運用和管理情況的真實、合法、效益性進行的經濟監督活動。

社會福利資金審計的內容

  社會福利資金審計主要包括募集資金的審計、捐贈資金的審計、職工福利資金的審計和住房資金的審計等。

  (一)社會募集福利資金的審計

  ⒈社會募集資金的主要來源及使用範圍

  社會募集資金的來源包括:

  社會募集資金的使用範圍主要有:

  • ①資助為老年人、殘疾人、孤兒服務的社會福利事業,幫助有特殊困難的人,支持社區服務和社會福利企業的發展;
  • ②對老化、陳舊的社會福利設施和社會福利事業單位設施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予以適當資助;
  • ③對社會公眾關註、有利於弘揚社會主義精神文明,能體現扶弱濟困宗旨的其他社會公益事業給予適當資助;
  • ④同等條件下,社會福利資金要優先資助老、少、邊、窮和災區的社會福利事業。

  社會募集資金採取無償資助或與有償資助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對老、少、邊、窮地區給予必要照顧。一般採取無償方式的有:

  • 社會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兒童福利院、鄉鎮敬老院;
  • ②榮譽軍人康復醫院、複員軍人慢性病療養院、復退軍人精神病院和光榮院;
  • ③流浪兒童收容遣送設施;
  • ④社區服務設施。

  ⒉社會募集資金的審計要點

  ⑴對社會募集資金籌集情況的審計。對資金籌集的情況,擬審計以下主要內容:

  • ①發行機構是否按照中國福利彩票年度發行計劃組織實施。
  • ②募集資金實行按比例分配留成是否按照規定,由各級民政部門負責審批。
  • ③募集資金是否全部入賬,併在銀行開設專戶,有無多戶存儲。
  • ④募集資金是否通過銀行直接匯入民政部門預算外資金收入過渡賬戶,有無擅自截留、挪用應上繳或留成的募集資金。
  • ⑤收繳的募集資金是否向繳款機構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 存款利息、棄獎收入是否直接轉入本級預算外資金收入過渡賬戶。

  ⑵對社會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對社會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擬審計以下主要內容:

  • ①募集資金是否按照社會福利資金收支計劃使用,有無超計劃使用的現象。
  • ②募集資金的使用是否按照規定程式,由各級民政部門和募委會共同組成的評審委員會負責審批。
  • ③募集資金是否專款專用,有無用於投資辦企業(社會福利企業除外),有無拆借和委托貸款,有無參與股票期貨交易,或為其他單位的經濟合同提供擔保
  • ④募集資金資助建設的社會福利設施,是否建立了永久性標誌,標明資助單位、資助金額、竣工時間等內容。如因故變賣轉讓並因此改變服務性質的,其變價收入中與原社會福利資金數額相等的部分是否歸屬與社會福利資金。

  ⑶對社會募集資金管理情況的審計。對社會募集資金管理情況,擬審計以下主要內容:

  (二)社會捐贈福利資金的審計

  ⒈社會捐贈資金審計的主要來源

  社會捐贈資金是指國內國外政府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間組織和個人以及國際組織向我國科學研究、文化教育、社會福利、社會公益和慈善事業提供的各種形式的資金或實物。負責接收和管理社會捐贈資金的部門大致有兩類:一類是政府部門或直屬事業單位,另一類是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基金會。對社會捐贈資金進行審計,有利於促進接受捐贈的部門、單位加強財務管理保證社會捐贈資金籌集、分配、使用的真實、合法,提高社會捐贈資金使用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捐贈資金主要用於社會救濟和社會福利兩個方面,下麵對用於社會福利方面的資金審計要點進行探討。

  ⒉社會捐贈資金的審計要點

  ⑴對社會捐贈資金收入情況的審計。對社會捐贈資金的收入情況,擬審計以下主要內容:

  • ①接收的捐贈款是否全部入賬,併在銀行開設專戶,是否按照規定設置明細分類賬,有無多戶存儲,隱瞞賬戶,收入不入賬,私設“小金庫”等問題。
  • ②接收捐贈資金的收據是否合規,手續是否完備,收據存根與收入明細賬、銀行存款和現金是否相符。
  • ③增值收入是否轉入捐贈收入科目,結轉資金增值收入是否及時。
  • ④接收捐贈的實物是否進行妥善保管,有無因保管不善,發生損壞變質情況。若接收外匯捐贈資金是否及時結匯

  ⑵對社會捐贈資金分配和使用情況的審計。對社會捐贈資金的分配和使用情況,擬審計以下內容:

  • ①社會捐贈資金分配、發放、使用的手續和制度是否健全、合規。
  • ②社會捐贈資金分配、使用是否按照捐贈者意願或規定的用途專款專用,有無截留、挪用、私分和虛列支出等問題。
  • ③管理部門有無對捐贈物資實行有償調撥,變相出售,收取管理費、折價款、補償金等,有無將所得收入作為部門收入的問題。
  • ④管理部門是否存在分配資金中間環節過多,層層截留,擠占挪用致使捐贈資金不到位的問題。

  ⑶對社會捐贈資金管理情況的審計。對社會捐贈資金的管理情況,擬審計以下主要內容:

  • ①社會捐贈資金管理部門的銀行賬戶、會計核算、賬簿設置、憑證形式、記賬程式,以及財務機構設置、財會人員職責等,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有關財經法規的要求。
  • ②捐贈財產、物資的驗收、領用、保管、調撥、登記等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原始記錄是否真實完整。
  • ③資金分配、使用的報告制度及效益考核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捐贈物資的變價處理是否按規定辦理報批手續,價格是否合理。

  審計組織應當於審計工作結束後,寫出對社會捐贈資金的審計報告,呈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審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社會捐贈資金審計的基本情況;對社會捐贈資金接收、分配、管理和使用情況作出的總體評價;社會捐贈資金的籌集、分配、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原因;對審計查出問題的處理意見、建議及審計處理結果等。

  (三)職工福利資金的審計

  職工福利是社會福利的重要組成部分。職工福利是企業、事業、國家機關等單位,通過舉辦集體生活和服務設施、建立各種補貼制度,向職工提供物質幫助和服務活動的總稱。其目的是為職工生活提供方便,幫助職工解決生活困難,改善和豐富職工的物質和文化生活,以維護社會安定和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

  企業按規定用於職工福利方面的資金來源,包括從費用中提取和從稅後利潤中提取兩個方面,即職工福利可分為職工集體福利和職工個人福利

  ⒈職工集體福利資金的審計。

  職工集體福利資金是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利潤中提取的資金,又稱法定公益金。職工集體福利是為職工提供必要的集體消費和共同性消費設施以及為集體提供服務,又包括職工集體生活福利和職工集體文化福利兩個方面。職工集體福利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擬審計以下主要內容:

  ⑴法定公益金明細表,提供的資料與原始憑證是否相符。

  ⑵法定公益金的計提順序、基數、比例以及變動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相關會計處理是否正確。

  ⑶法定公益金的減少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其用途是否合法,對動用公益金舉辦集體福利設施增加的固定資產,是否按規定沖減公益金並相應增加任意盈餘公積

  ⒉職工個人福利資金的審計。

  職工個人福利資金是企事業單位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所提取的用於職工福利方面的資金,又稱職工福利費。職工個人福利主要用於職工個人生活方面的各種福利項目,包括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職工宿舍冬季取暖補貼、職工探親期間工資和往返車票補貼、職工交通補貼、帶薪休閑等。對職工個人福利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擬審計以下主要內容:

  • ⑴獲取或編製職工福利費明細表,覆核加計,並與報表數、總賬數和明細賬數合計數核對,查明是否相符。
  • ⑵結合工資審計,查明按工資總額計提的應付福利費是否符合規定,計提金額是否正確,並將職工福利費計提數與相關的成本、費用項目核對一致,查明有無提高提取比率的情況,有無會計處理錯誤的情況。
  • ⑶審閱職工福利費明細賬,並抽查本年度職工福利費的原始憑證,查明是否符合規定用途,報銷是否符合審批程式,有無用於發放獎金或其他不合理開支的情況。

  (四)住房資金的審計

  住房資金是指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按規定建立的城市住房基金、企業住房基金和個人住房公積金,以及在住房制度改革中籌集或形成的其他資金。

  1.城市住房基金的審計。

  城市住房基金是市(縣)人民政府用於解決行政事業單位職工及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問題的專用基金。該項基金從同級財政現用於住房建設、維修、管理和補貼的資金和當地提取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渠道籌集。對城市住房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擬審計以下主要內容:

  • ⑴各級財政部門的財政投入是否及時到位,應轉入城市住房基金的收入是否及時轉入。
  • 主管部門對城市住房基金是否專戶存放,專款專用。
  • ⑶撥入各部門的基金是否按規定範圍使用,有無擠占挪用等問題。

  2.單位住房基金的審計。

  單位住房基金是單位為解決職工住房問題,轉換住房機制而建立的專項基金。單位住房基金主要用於資助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支付出租住房的購建、維修管理費用和出售住房時個人支付房價與住宅造價之間的差額,以及提租後對生活困難的職工發放房租補貼等。對單位住房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擬審計以下主要內容:

  • ⑴企業是否嚴格按規定計提各項住房基金,並保證住房基金的專款專用。
  • ⑵企業在成本中列支的住房基金,是否報經有關部門批准。
  • ⑶各地是否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嚴格按國務院有關規定進行房改。
  • ⑷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基金是否按規定劃轉,並按規定用途使用,有無擅自擴大開支範圍或擠占挪用等違紀問題。
  • ⑸出售公有住房是否按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售房單位有無未經審批、不經評估自行售房,有無不按批准規定的範圍和價格售房的問題。
  • ⑹住房出售收入是否按規定歸集和管理,應上交的是否按規定上交有關部門,留歸各部門的是否按規定存儲。有無截留、挪用應上交的售房收入。
  • 利息收入是否按規定管理,有無收入不入賬、截留、挪用、貪污、私分等問題。

  3.住房公積金的審計。

  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及所在單位按規定繳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職工個人住房基金。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歸職工個人所有,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不能挪作他用。對住房公積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擬審計以下主要內容:

  • ⑴單位是否按規定的範圍、基數和比例歸集住房公積金,有無虛報職工人數,冒領財政補貼的問題。
  • ⑵各單位是否按規定給予補貼,補貼資金的來源是否正確。
  • ⑶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是否符合規定,有無未經批准擅自動用公積金,有無挪用住房公積金搞其他基本建設生產經營等問題。
  • ⑷ 住房公積金是否按規定管理,其增值收入的取得是否符合規定,並及時入賬,有無違規收入、隱瞞轉移收入、私設“小金庫”等問題。
  • ⑸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否按規定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管理費用,並按財政部門批准的預算上交財政後,再予以撥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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