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行政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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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行政監督是指旅游行政組織自身和外部主體對旅游行政執行過程和行為所實施的監督。旅游行政執行最基本的特征是依法行政。.與此相聯繫,行政監督的最基本的特征是依法監督。它決定了旅游行政監督的基本目標、特點、內容和方式,嚴格要求旅游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執行過程中遵紀守法。認真執法和履行公務是旅游行政監督的基本任務。
旅游行政監督的特征[1]
(一)監督對象的特定性
旅游行政監督的對象,是旅游行政機關及其旅游行政官員的旅游行政行為,對黨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履行自身職能的監督,不屬於旅游行政監督的範疇;黨政組織對在旅游行政機關工作的旅游行政官員的黨性原則的監督,也不屬於行政監督範疇;旅游行政官員的非旅游行政行為,亦不屬旅游行政監督的範疇。
(二)監督主體的廣泛性
監督主體的廣泛性是現代旅游行政監督,特別是社會主義國家行政監督的重要特征。社會主義社會國家權力屬於人民,社會的各種群眾組織和公眾,都屬於旅游行政監督的主體行列。各級旅游行政機關,尤其是質量監督機構、旅行社、飯店和旅游者,都是旅游行政監督的最直接主體。
(三)監督內容的全面性
旅游行政監督是對旅游行政過程的全面監督。不僅要事前監督,而且要對旅游行政執行過程的各個環節進行全面監督;不僅要對旅游行政機關監督,而且要對旅游行政官員進行監督。但是,監督不是監控,而是只要督促,從而保證旅游行政管理活動目標的實現。
(四)監督行為的自覺性
從旅游行政機關內部來看,各監督主體之間存在著旅游行政分工、合作及相互制約的關係。監督客體所出現的偏差,對監督主體履行自己的職責也必然產生負面的影響,這就迫使監督主體主動地進行監督;從旅游行政機關和外部的聯繫來看,旅游行政機關和旅游行政官員旅游行政行為的偏差,必然直接影響社會團體和公眾的利益,因此,監督主體的監督行為也必然是自覺的。
(五)監督程式的規範性
旅游行政監督是一種法制監督。各監督主體依法享有監督權,對旅游行政機關和旅游行政官員的旅游行政活動行使監督權,同時其監督活動本身也應依照法定程式進行。這是因為,旅游行政權力的行使必須具有強制性,如果以監督為由,隨意抵制旅游行政權力的行使,便會給正常的旅游行政管理活動造成不應有的障礙。
旅游行政監督的原則[1]
旅游行政監督的原則,是指旅游行政監督過程中應當遵循的基本準則和指導思想,它對旅游行政監督起著指導和規範的作用。在我國的旅游行政監督實踐中,除了應當遵循我國政治生活的民主、法制等基本原則,還應遵循以下幾項原則:
(一)經常性原則
國家旅游行政管理是國家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行政管理活動每時每刻都在進行,要使國家旅游行政機關依法合理行政,按照客觀規律辦事,就必須對旅游行政管理的全過程進行經常性的監督。也就是說,必須把旅游行政監督貫穿於旅游行政管理過程的始終,即貫穿於領導、決策、組織、指揮、控制、協調等旅游行政管理的各個環節,決不能把它當成一種臨時性的應急措施,出了問題才急忙抓一把,平時則置於可有可無的地位。
(二)廣泛性原則
堅持這一原則是由監督主體、監督對象和監督內容的廣泛性決定的。它有三方面的內容:一是旅游行政監督的主體是廣泛的,必須調動各種監督主體的積極性,廣泛地進行監督;二是旅游行政監督對象的分佈是廣泛的,是各級國家旅游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對他們進行廣泛的監督,決不允許有不受監督的旅游行政機關和旅游行政人員存在;三是旅游行政監督的內容是廣泛的。旅游行政管理的內容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旅游行政管理的過程存在著諸多環節,必須對旅游行政管理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進行廣泛的監督。
(三)公正性原則
旅游行政監督必須是公正的,它要求各監督主體有一個統一的監督標準,對公共旅游行政主體和公共旅游行政對象不能出於同情或個人的私利而偏袒任何一方。在具體的監督活動中,實施監督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要依法辦事、公正廉明、鐵面無私。
(四)公開性原則
旅游行政監督還必須是公開的。公開性原則是民主政治制度在旅游行政監督中的反映和具體化,是公民參政議政的延伸。加強監督工作的透明度,讓一切不合理的旅游行政行為及非法行為置於廣大群眾的監督之下,不僅能增強政府機構的透明度,有利於剋服官僚主義,提高公民對政府的信任度,而且還會大大加強旅游行政監督的效力,更好地發揮旅游行政監督的作用。如果監督的標準不一,監督就無法做到公正合理,賞罰分明。
(五)確定性原則
旅游行政監督的確定性原則,就是指旅游行政監督必須是具體的、明確的。對誰進行監督,採取何種方式監督以及監督的範圍、任務、方法等都必須有具體的規定。如果監督的主體、對象、範圍、方法等缺乏明確性,必將造成監督工作的混亂和監督的無力,被監督機關也無法正常地開展工作。
(六)有效性原則
有效性原則,是指旅游行政監督要有效率和效果。所謂有效率是指要根據相應的情報和信息,及時、迅速地實施監督行為,儘快發現和查明可能或已經導致違法、失職行為產生的原因、條件,並及時預防或查辦違法失職行為,做到發現及時,檢查落實及時,處理糾正及時。而有效果則是指在監督過程中,要違法必究,執法必嚴,對違法失職行為要一視同仁地追究責任,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從而使監督真正起到維護政府形象,提高旅游行政效率的作用。
旅游行政監督的依據[1]
旅游行政監督的依據,包括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行政紀律等。
(一)法律、法規
實施旅游行政監督的法律、法規依據包括:憲法中的行政法律規範,國家法律的行政法律規範,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中的行政法律規範,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中涉及公共行政的部分,等等。例如《旅行社管理條例》和《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由於法律不可能對紛繁複雜的每件行政事務規定得詳盡之至,加上立法滯後或立法不完備等,實施旅游行政監督時,就要註重旅游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也就是說,對於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應把其行為是否合法作為監督的內容;對於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應把其行為是否科學合理作為監督的內容,同時考慮其行為在大的原則上是否違反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基本精神。
(二)國家政策
除了執行法律、法規外,旅游行政機關還必須執行尚未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條文化、具體化和定型化的國家政策。
(三)行政紀律
行政紀律是國家行政機關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和保證公共行政活動的正常進行而制定,要求國家旅游行政工作人員必須遵守的規章、條文,是約束旅游行政工作人員行為的準則。有些內容是由國家法律做出的規定,有些內容是由旅游行政機關自身制定的規章制度。旅游行政紀律的主要內容包括:(1)履行工作職責,不得擅離崗位、玩忽職守;(2)不得利用職務權力謀取法律規定範圍之外的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3)不得任人唯親、拉幫結派、培植私人勢力;(4)不得打擊報複、挾嫌誣陷或提供偽證;(5)不得貪生怕死、在違法行為面前畏縮後退;(6)不得行賄、受賄、索賄、貪贓枉法,揮霍浪費和私自占有、侵吞國家資財;(7)不得泄露國家機密和公務機密,等等。
旅游行政監督的要求[1]
(一)機構健全
行政監督是一項經常性的工作,它必須由專門機構負責。建立強有力的、相對獨立的行政監督機構,是有效監督的組織保證。健全的組織機構必須符合下麵幾點要求:第一,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有法定的權威地位。第二,監督機構應是相對獨立的常設機構。第三,機構內部應有門類齊全的特種監督職能部門或人員。第四,根據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監督機構應設置監察專員等職務和聘請兼職監察員,兼職監察員根據監察機關的委托進行工作。
(二)權責明確
旅游行政監督主體職責不分,地位不高,利益保障不完善是目前旅游行政監督效能較低的主要原因。要改變這種現象,就必須按監督主體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必須使組織人員明確責、權、利關係,建立旅游行政監督主體職責分明的制度,保障旅游行政監督主體權力獨立,保護旅游行政監督主體的利益。所謂責、權、利相統一,是指行政監督主體的義務、權力和權益內在相關,不允許有責無權,有責無利或者有權無責、有利無責。應當責字當先、以責定權,以責定利、責到權到、責到利生。行政監督主體的每一個崗位應該是責、權、利的統一體,這三者有一方出現問題,就會引起整個體系失調。只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調動監督主體的積極性,促進廉政勤政,提高旅游行政監督效能。
(三)以人為本
旅游行政監督,必須以人為本。以人為本的行政監督,要重視人的價值。人的價值,是指作為社會一員的人的思想和行為的社會功利效果,即通過參加社會活動,人的言行對社會他人的影響及其意義等。重視人的價值,使每個被管理者樹立起崇高的目標和價值觀念,把所有的人凝聚成一個整體,形成群體共同的價值觀念。
以人為本的行政監督,還要滿足人的情感需要。良好的情感是人際關係的“黏合劑”,是產生凝聚力的前提條件。因此,行政監督必須努力創造人人受尊重的氛圍,使每個成員作出的貢獻都得到贊賞和褒獎,使其受到鼓舞。
(四)富有彈性
旅游行政監督機關在實施行政監督時,要靈活運用行政監督的各項規章制度,把握監督的分寸。旅游行政監督的目的不是為專門發現錯誤、懲罰失職的行政人員,而是發現、提出並糾正行政過程中的錯誤。正確的作法是通過行政監督,對旅游行政人員的工作缺點和失誤進行調查、分析,從而採取有針對性的補救措施,幫助旅游行政人員改正錯誤,以激勵其工作責任心和工作熱情。
(五)及時準確
旅游行政監督機關在實施行政監督時,對所監督的案件在法定的期限內應當及時調查並作出決定,從而儘快消除行政違法行為對社會產生的不利影響,儘快穩定因行政違法行為引起的混亂。首先,旅游行政監督權行使的及時性首先必須以其符合法律規定為前提,離開法律規定來強調及時性是沒有任何法律意義的;其次,當法律沒有規定法定期限時,旅游行政監督機關應當在一個相對合理的期限內進行調查並作出決定。旅游行政監督必須及時是基於旅游業發展的需要,通過旅游行政監督遏制旅游行政違法,確保旅游業健康發展。
旅游行政監督的類型[1]
按照不同的分類標準,旅游行政監督有不同的類型。
(一)方向監督
行政監督從監督的方向上可分為外部行政監督體系(他律系統)和行政內部監督體系(自律系統)兩部分。
1.外部監督
外部監督,即來自所考察的某一行政機構以外的監督。倘若把社會視為一個大系統的話,則行政機構這一子系統即處於社會這一大系統中,並同其他各子系統如上級行政機構、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審計機關、社會團體、新聞媒介等發生著各種各樣複雜的聯繫。這些子系統都產生對某一行政機構的監督作用。
2.內部監督
內部監督的範圍,是由所考察的對象決定的。若以某一旅游局為考察對象,則內部監督是指該局內的監督,處、科、室等可依此類推。內部監督來自三個方面:(1)行政機構內上級行政機構對下級行政機構的監督;(2)行政機構內行政領導對一般行政人員的監督;(3)行政機構內規章制度的監督。
(二)層次監督
行政監督有許多不同的形式,也可以從多種不同的角度來進行劃分。按照執行監督的主體層次可劃分為高層監督、中層監督和基層監督三個層次,不同的層次其監督的對象、任務不同,因而在方法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別。
1.高層監督
高層監督,是指具有一定決策權的行政機構的監督行為,執行監督者擔負著相當重要的行政責任。內容包括:(1)確立本部門的總行政目標,一般為長期目標和中期目標;(2)決定有關各項政策和近期目標;(3)核定工作計劃,確定工作步驟,將工作目標分解和具體化;(4)建立有關行政機構,向它們分配工作。
2.中層監督
中層監督,是中間環節的監督。中層監督履行的職責是執行上級指令,沒有決策權。中層監督的主體處於行政體系中的中間位置,負有傳達命令、政策及方針的使命,同時須把下級的問題、困難及建議轉達給高層。它起著橋梁的作用,可以彌補高層監督者由於享有職位上的威望而可能產生的缺陷。中層監督的任務是:(1)對未來工作作出計劃;(2)選擇並考核有關行政人員,使之各得其所,各盡所能;(3)向有關行政人員分配工作;(4)對行政人員的工作施以監督;(5)作出不涉及改變行政目標的決定和決定的變更。
3.基層監督
基層監督,是日常的工作性程式監督。其任務是:(1)訓練和輔導行政人員,使其能夠適應和勝任行政工作;(2)制定本單位的日常工作計劃;(3)瞭解行政人員的才能、品行、學識及其他各項素質;(4)向行政人員分配日常工作任務;(5)及時確定和掌握行政人員完成工作的情況。
(三)時間監督
旅游行政監督貫穿於旅游行政活動的全過程,實踐中不可能將整個監督截然劃分為幾個階段,但從實施監督的時間來看,行政監督包括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三種形式。
1.事前監督
事前監督,即在計劃方案實行之前對行政機構和行政人員進行的準備性監督,其目的在於有備無患,儘力減少準備工作不充分的現象,確保行政計劃能夠順利推行。事前監督的基本內容有:(1)行政人員的臨時工作准備情況;(2)行政人員的精神狀態,如情緒是否高昂、態度是否積極等;(3)行政機構中經費、物資的準備情況;(4)與即將執行的行政計劃有關的組織的公共關係情況。
2.事中監督
事中監督,即在行政計劃的實際執行過程中對完成情況及與此有關的情況進行監督。事中監督包括下列內容:(1)行政人員的工作情況,如工作是否正常,有無困難;(2)行政人員的精神狀態;(3)行政機構中經費、物資的使用、消耗情況;(4)行政機構公共關係的展開情況;(5)完成行政計劃所確定的目標的情況。
3.事後監督
事後監督,即在行政計劃完成後進行的監督,其目的在於總結前一階段工作的經驗或教訓,為下一步的工作做好準備。事後監督的內容為:(1)行政計劃完成後的工作總結情況;(2)完成計劃後行政人員的精神狀態;(3)行政機構中經費、物資的消耗情況;(4)公共關係的反映情況,如公共關係的展開是否順利,有何異常,對行政活動有無不良影響,應如何加強或改進等;(5)行政計劃完成後的工作總結向決策中心反饋的情況。
旅游行政監督的作用[1]
1.預防作用
為防患於未然,對重大旅游行政活動實施跟蹤監督,即從決策、執行、評估等整個行政活動過程,實施全程跟蹤監督,目的是及時發現問題,及時糾正,避免造成重大損失。預防性過程監督,一般都屬於行政組織內部的自身監督,這種監督特點是與行政活動過程配合密切,實施同步跟蹤。
2.補救作用
旅游行政管理對象是動態的、多變數的複雜體系,有許多不確定因素,在決策方案中難以預測,在執行決策的過程中還存在著大量隨機因素,包括主體和客體的隨機性都會嚴重干擾行政行為的可靠性和後果。未曾預料的情況和偏離決策目標的可能性是難免的,但關鍵是要使過程得到控制。所謂控制,是指及時掌握行政過程中出現的偏離現象和干擾情況,供決策中心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加以排除和糾正。失去控制,就等於放棄領導,沒有不失敗的。因此,監督是為了控制,為了保證行政過程中能及時發現各種干擾因素和偏離現象,便於決策中心及時排除和採取補救措施。
3.改進作用
旅游行政行為不當或失誤是一種現象,為了減少損失,避免重覆錯誤,或避免錯誤影響擴大,監督還包括對已發生的不良事件和行為的監督。通過監督查出事情真相和不良行為主體,判別原因和責任,保證旅游行政管理活動嚴格按法律和法律程式進行,防止旅游行政管理活動的隨意性。通過監督可以改進旅游行政管理質量,不斷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旅游行政監督的方式[1]
旅游行政監督的方法多種多樣,概括起來,主要有如下幾種:
(一)檢查
檢查,是一種經常採用的監督方法,一般為旅游行政內部監督體系所採用。諸如,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上級行政機關的職能部門對下級行政機關及其職能部門和工作人員的監督;審計機關和行政監察機關對同級行政機關的職能部門和下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都經常採用這種方法。檢查是一種工作介入,影響行政管理過程的進行。通過檢查,可以發現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人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督促其改進工作。
(二)調查
調查,是一種廣泛採用的監督方法。調查分為授權調查和非授權調查兩種情況:授權調查,是指有關監督主體根據法律授予的調查權所進行的調查。授權調查程式和方式以及在調查過程中所採取的措施等,一般都有十分嚴格的法律規定,調查對象必須給予合作。非授權調查,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講的調查研究或社會調查,是指監督主體就有關社會問題進行調查,並根據調查所瞭解的情況對政府的工作提出意見、批評和建議等。非授權調查的程式、方式和措施等一般都比較靈活。沒有十分嚴格的法律規定。調查對象既可給予合作,也可不給予合作。
(三)行風評議
行風評議,是通過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態度、工作作風、工作能力、工作質量等情況的民主評議,促使其總結經驗,不斷改進工作,以實現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近幾年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監督本部門或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幹部,一般都採用這種監督方法。
(四)審查和批准
審查和批准這種監督方法,一般為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行政機關所採用。例如,地方組織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對於旅游行政監督,主要是上級旅游行政機關通過對下級旅游行政機關的行政決策、工作規劃、計劃的審查和批准,來實現對它的監督。
(五)檢舉和控告
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是一切享有監督權的組織和公民個人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一種重要方法,也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他們的民主權利。當他們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採用這種方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但這種監督必須藉助司法機關和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才能發揮作用。
(六)審理和判決
審理和判決是司法機關和行政監察機關經常採用的方法。司法機關和行政監察機關在接到有關監督主體的檢舉、控告和申訴後,對案件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決,通過案件的審理和判決來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七)公開披露
強化新聞媒體對旅游行政的輿論監督作用,可以成立由一把手負責的旅游整頓宣傳領導小組,指導協調市場整頓宣傳報道工作,在電視臺、日報、晚報等媒體上開闢旅游市場秩序整頓公告欄、信息欄、曝光欄等專欄,在電臺開通市場整頓咨詢熱線,及時公佈市場整頓的有關規定,公示有關部門對各種違規違法行為的處罰處理決定,曝光旅游市場中的違規行為,營造強大的輿論聲勢,推動整頓規範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總之,完善社會監督體系,把政府部門及旅游行政執法責任人向社會公佈,讓社會監督,健全旅游行政監督機制,組織行風評議,進行明察暗訪,實行違規行為舉報制度,聘請旅游服務監督員,對旅游活動進行全程動態監督,利用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是有效的旅游行政監督。
旅游行政監督實施過程[1]
旅游行政監督實施的過程,寓於旅游行政過程之中,又是糾偏的特定階段。因此,旅游行政監督實施主要包括如下幾個過程,是一個具有防範性、補救性、追懲性和完善性等職能的系統。
(一)確定控制標準
控制是對業務工作加以約束,為此必須首先確定某些標準,作為共同遵守的衡量尺度和比較的基礎。因此,確定控制標準是實施控制的必要條件。控制標準的制定必須以計劃和組織目標為依據。但是組織活動的計劃內容和活動狀態是細微和複雜的,控制既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對整個計劃和活動的細枝末節都來確定標準並加以控制,而只要找出關鍵點就可以。目標是最主要的關鍵點,目標偏了,其他工作做得再好也不符合要求。除此之外,對於實現目標有重大影響的因素和環節,也是加以控制的關鍵點。只要對這些關鍵點加以控制,就可以控制業務工作的整體情況。
旅游行政監督控制的標準,包括定量標準和定性標準。定量標準主要分為實物標準、價值標準、時間標準。行政監督的主體,尤其是專司監督職能的部門要以法律為依據,遵從客觀規律,並結合具體監督的對象和範圍、目的和方式,從而確立行政監督的標準,使之成為衡量公共行政活動的尺度,成為實施行政監督活動的有力武器。
(二)衡量實際業績
標準的制定是為了衡量實際業績,即把實際工作情況與標準進行比較,找出實際業績和控制標準之間的差異,並據此對實際工作作出評估。實際業績的確定直接關係到控制措施的採取,要通過調查、彙報、分析等全面確切地瞭解實際工作的進展情況,要力求真實,防止文過飾非、空洞無物;要將它作為一項經常性的工作,定期而持續地進行;要確立一定的檢查制度、彙報制度;要抓住重點,對關鍵之處進行重點檢查,以便控制更有針對性。
為了防止被控制者扭曲或隱瞞實際情況,組織中可以建立專門的部門,如統計部門、審計部門、政策研究部門等來從事這項工作。不要把實際業績簡單地理解為某項工作或某個項目的最後結果,有時它可能是中間過程或狀態,有時它可能是由中間過程或狀態推測出來的結果。控制的目的不是為了衡量績效,而是為了達到預定的績效,所以在控制過程中也要預測到可能出現的偏差,以控制未來的績效。
(三)進行差異分析
通過實際業績和控制標準之間的比較,就可確定這兩者之間有沒有差異。若無差異,工作按原計劃繼續進行;若有差異,則首先要瞭解偏差是否在標準允許的範圍之內。若偏差在允許的範圍之內,則工作繼續進行,但也要分析偏差產生的原因,以便改進工作,並把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若差異在允許的範圍之外,則首先應及時地深入分析差異產生的原因。
搞清偏差原因是採取相應措施的基礎。差異分析首先要確定差異的性質和類型。偏差可能是在計劃執行過程中由於工作失誤而產生的,也可能是由於計劃不周而導致的,必須對這兩類不同性質的偏差作出準確的分析,以便採取相應的糾偏措施。
偏差可分為正偏差和負偏差。正偏差是指實際業績超過了計劃要求,而負偏差是指實際業績未達到要求。負偏差固然引人註目,需要分析,正偏差也要進行分析。如果是由於環境變化導致的有益的正偏差,則要修改原有計劃以適應環境的變化。在作差異分析時,必須保持冷靜客觀的態度,以免影響分析的準確性。應抓住重點和關鍵,從主觀和客觀兩方面作出實事求是的分析。
(四)採取糾偏措施
進行差異分析的目的是為了採取正確的糾偏措施,以保證計劃的順利進行和目標的實現。在深入分析產生差異原因的基礎上,管理者要根據不同的偏差、不同的原因採取不同的措施。一般而言,控制措施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
1.改進工作方法和組織領導方法
達不到原定的控制標準,工作方法不當是主要原因之一,而組織方面的問題主要有兩種,一是計劃制定之後,組織實施方面的工作沒有做好;二是控制本身的組織體系不完善,不能對已產生的偏差加以及時的跟蹤和分析。在這兩種情況下,都應改進組織工作,如調整組織機構、調整責權利關係、改進分工協作關係等。此外,偏差也可能是由於組織成員能力不足或積極性不高而導致的,那麼就需要通過改進領導方式和提高領導藝術來矯正偏差。
2.調整或修正原有計劃或標準
偏差較大的原因還有可能是原有計劃安排不當而導致的,也可能是由於內外環境的變化,使原有計劃與現實狀況之間產生較大的偏差。不論是哪一種情況,都要對原有計劃加以適當的調整。需要註意的是,調整計劃不是任意地變動計劃,這種調整不能偏離組織的總目標,調整計劃歸根到底還是為了實現組織目標。在一般情況下不能以計劃遷就控制,任意地根據控制的需要來修改計劃。只有當事實表明計劃標準過低或過高,或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使原有的計劃不切實際時,對計劃標準進行修改才是適合的。
(五)總結經驗
在糾偏任務完成之後,應從中吸取經驗教訓,促使行政機關及公務員尋找潛在的問題,堵塞漏洞,吸取教訓,從而提高行政機關和公務員遵紀守法的觀念,增強接受各種監督的自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