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行政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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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行政控制是指旅游行政執行主管人員對下屬的業務工作進行檢查和糾正,以確保已制定的計劃得以實行的旅游行政執行行為。與旅游行政協調不同,旅游行政控制不是針對各單位之間、各成員之間的關係,而是針對一個組織實際執行的過程與已定計劃間存在的差距或背離所採取的糾正行為。
旅游行政控制的程式[1]
旅游行政控制的基本程式有三個步驟。
第一步,確立控制標準。控制標準與旅游行政執行目標和計劃有內在的一致性,它實際上是目標與計划具體實施的工作成果與行為規範。控制標準應儘可能地量化,以使控制更有效。
第二步,獲取偏差信息。依據控制標準,對旅游行政執行行為的實際成效進行衡量,預測和發現偏差。主要辦法是:首先,按照已制定的標準,對實際運行的效果進行考核;其次,對管理人員、組織狀況進行評定;最後,確定所得結果與相應的控制標準之間的偏差,為糾正偏差提供依據。
第三步,採取措施進行調節。根據已經確定的偏差,採取相應的措施予以糾正。如通過改變組織機構,重新委派人員,或者改善控製程序和方式,必要時採取行政的、經濟的、法律的和思想教育的調節手段。
旅游行政控制的方法[1]
1.從控制實施的時間看,旅游行政控制可分為預先控制、同步控制和反饋控制
(1)預先控制
預先控制,是指事先所採取的控制活動,其特點是針對未來可能發生的活動及其結果而進行的事前控制。在管理控制中,只有對即將出現的偏差有所察覺並及時採取某些措施時,才能進行有效控制,因此事前控制是一種很有效的控制。
(2)同步控制
同步控制,是指在旅游行政執行過程中,保證目標實現的一種控制活動。其特點是在事件發生之中採取的。在具體的旅游行政執行過程中,一旦發現活動結果與目標之間出現某些偏差,立即進行調整。這種控制形式在旅游行政管理活動中是經常出現的,它與事後控制相比較,對事態發展的控制要容易得多。
(3)反饋控制
反饋控制,是指在每一執行階段的任務完成之後,將實際結果與原計劃標準相比較,對計劃實施過程中的每一步驟所引起的客觀效果及時作出反應,並據此調整、修改下一步的實施方案,使計劃的實施與原計劃標準在動態中達到協調一致。
2.從控制組織系統角度看,旅游行政控制可分為集中控制、分散控制和等級結構控制
(1)集中控制
由一個集中的控制機構進行的控制,為集中控制。其特點是,各個被控對象以及它們之間的相互關係的信息都匯入一個控制中心。控制中心,根據這些信息與旅游行政目標之間所存在的偏差,制定出相應的對策,然後發出指令,約束各個被控對象。這種控制形式的優點是控制集中,便於整體協調;缺點是控制過程複雜。
(2)分散控制
由若幹個相互獨立的控制機構分別進行的控制,為分散控制。其特點是,控制活動由若幹機構共同進行,每個機構都只能對局部進行控制,而不能對全局進行控制。這種控制形式的優點是控制簡便、局部控制效果好,適應性強;缺點是容易忽視整體目標,難以進行整體協調。
(3)等級結構控制
由多層次控制機構所進行的多級遞次控制,是等級結構控制。這種控制形式,是現代組織管理中統一指揮、分級管理原則的具體表現,因而也稱分級控制。這種控制形式的特點是,各級控制機構之間具有旅游行政隸屬關係,最高層次的控制機構直接指揮下一層次控制機構的活動,並協調它們之間的相互關係。比如,國家旅游局、省旅游局、市旅游局、縣旅游局就是一個分級控制系統。等級結構控制,吸收了集中控制和分散控制的優點,既註意了整體的協調,又註意了局部的適應性。整體的協調,是指對全局來說有一個最高層次的控制中心,這樣使整個旅游行政執行過程具有統一的整體目標,有利於整體協調。局部的適應性,是指將控制活動分散於各個控制機構相對獨立地進行,這樣使得各方面的控制更能適應實際情況,增強了適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