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行政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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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行政控制是指旅游行政执行主管人员对下属的业务工作进行检查和纠正,以确保已制定的计划得以实行的旅游行政执行行为。与旅游行政协调不同,旅游行政控制不是针对各单位之间、各成员之间的关系,而是针对一个组织实际执行的过程与已定计划间存在的差距或背离所采取的纠正行为。
旅游行政控制的程序[1]
旅游行政控制的基本程序有三个步骤。
第一步,确立控制标准。控制标准与旅游行政执行目标和计划有内在的一致性,它实际上是目标与计划具体实施的工作成果与行为规范。控制标准应尽可能地量化,以使控制更有效。
第二步,获取偏差信息。依据控制标准,对旅游行政执行行为的实际成效进行衡量,预测和发现偏差。主要办法是:首先,按照已制定的标准,对实际运行的效果进行考核;其次,对管理人员、组织状况进行评定;最后,确定所得结果与相应的控制标准之间的偏差,为纠正偏差提供依据。
第三步,采取措施进行调节。根据已经确定的偏差,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纠正。如通过改变组织机构,重新委派人员,或者改善控制程序和方式,必要时采取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和思想教育的调节手段。
旅游行政控制的方法[1]
1.从控制实施的时间看,旅游行政控制可分为预先控制、同步控制和反馈控制
(1)预先控制
预先控制,是指事先所采取的控制活动,其特点是针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活动及其结果而进行的事前控制。在管理控制中,只有对即将出现的偏差有所察觉并及时采取某些措施时,才能进行有效控制,因此事前控制是一种很有效的控制。
(2)同步控制
同步控制,是指在旅游行政执行过程中,保证目标实现的一种控制活动。其特点是在事件发生之中采取的。在具体的旅游行政执行过程中,一旦发现活动结果与目标之间出现某些偏差,立即进行调整。这种控制形式在旅游行政管理活动中是经常出现的,它与事后控制相比较,对事态发展的控制要容易得多。
(3)反馈控制
反馈控制,是指在每一执行阶段的任务完成之后,将实际结果与原计划标准相比较,对计划实施过程中的每一步骤所引起的客观效果及时作出反应,并据此调整、修改下一步的实施方案,使计划的实施与原计划标准在动态中达到协调一致。
2.从控制组织系统角度看,旅游行政控制可分为集中控制、分散控制和等级结构控制
(1)集中控制
由一个集中的控制机构进行的控制,为集中控制。其特点是,各个被控对象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的信息都汇入一个控制中心。控制中心,根据这些信息与旅游行政目标之间所存在的偏差,制定出相应的对策,然后发出指令,约束各个被控对象。这种控制形式的优点是控制集中,便于整体协调;缺点是控制过程复杂。
(2)分散控制
由若干个相互独立的控制机构分别进行的控制,为分散控制。其特点是,控制活动由若干机构共同进行,每个机构都只能对局部进行控制,而不能对全局进行控制。这种控制形式的优点是控制简便、局部控制效果好,适应性强;缺点是容易忽视整体目标,难以进行整体协调。
(3)等级结构控制
由多层次控制机构所进行的多级递次控制,是等级结构控制。这种控制形式,是现代组织管理中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原则的具体表现,因而也称分级控制。这种控制形式的特点是,各级控制机构之间具有旅游行政隶属关系,最高层次的控制机构直接指挥下一层次控制机构的活动,并协调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比如,国家旅游局、省旅游局、市旅游局、县旅游局就是一个分级控制系统。等级结构控制,吸收了集中控制和分散控制的优点,既注意了整体的协调,又注意了局部的适应性。整体的协调,是指对全局来说有一个最高层次的控制中心,这样使整个旅游行政执行过程具有统一的整体目标,有利于整体协调。局部的适应性,是指将控制活动分散于各个控制机构相对独立地进行,这样使得各方面的控制更能适应实际情况,增强了适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