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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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立法(Educational Legis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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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教育立法[1]
教育立法是指國家立法機關依照法律程式制定有關教育的法律的活動。結合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具體國情,我們還可以把教育立法較詳細地表述為:教育立法,就是由國家的立法機關和其他有關機關把全國各族人民關於國民教育的共同意志集中起來,按照社會主義原則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把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教育秩序,人們在教育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用法的形式固定下來,使之具有在全社會一體遵行的效力,從而有效地保障教育事業的發展。
教育立法的依據[2]
教育立法是為了規範教育活動,保障公民的教育權利的實現,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情,它不僅有法定的立法許可權和立法程式,也有其特定的立法依據。教育法規的制定要以下列內容為依據:
一、《憲法》、《立法法》和《教育法》
《憲法》規定的是國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是國家意志的法律化、定型化,是國家根本大法。它代表了國家和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是全國人民一切活動的準則。它是一切立法工作,包括教育法規制定的法律基礎。無論是起草、修改,還是廢止教育法規都必須以《憲法》這個“母法”為依據,而不能與之相抵觸。《憲法》不僅在總綱中對教育事業作了原則的規定,規定了國家發展教育事業的方針政策,規定了教育的基本制度,還在第二章中規定了公民有享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等。教育法規的制定一定要為實施《憲法》所規定的內容和目標服務。
《立法法》規定的是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制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各類立法主體在制定法律、行政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時不得超越《立法法》規定的立法許可權,也不得違反《立法法》規定的立法程式。因此教育立法也必須依據《立法法》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進行。
《教育法》是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教育法》是憲法之下的國家基本法律,與刑法、民法、農業法、工業法、勞動法等基本法律處於同等的法律地位。在教育法律體系中,《教育法》處於“母法”的地位。其他各項教育法律、法規必須以《教育法》為依據,不得與《教育法》確定的原則和規範相違背。
二、社會政治、經濟的發展水平
恩格斯說過,政治、法律等的發展是以經濟發展為基礎的。馬克思更加精辟地指出,無論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記載經濟關係的要求而已。社會的政治體制,是教育立法的重要依據。在封建社會制度下,教育立法依據封建君主的個人意志。而在社會主義民主政治體制下,教育立法依據的是國家意志、人民的意志,再不是某個人的意志。一定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是一定社會經濟基礎的反映。它決定著一定社會的政治和經濟制度,決定著一定社會教育的發展,決定著一定社會的全民素質,自然也就決定若這個社會成員的法律觀念和這個社會的法制水平。
它是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不可以超越和違背,而只能遵從和反映。古今中外的法制歷史無不證明瞭這一點。因此我們制定教育法規歸根到底要以一定的社會政治、經濟體制和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為依據。
三、教育活動的客觀規律和基本原理
教育活動的客觀規律是教育事業本身所固有的、本質的、普遍的、必然的聯繫。這種聯繫是不以人們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如果人們的行動符合教育活動的客觀規律,就能取得預期的教育效果,反之必然會導致失敗。教育法規又是由人制定的,是客觀見之於主觀的產物,它受主管教育的各級領導特別是處於高層決策位置的領導的認識能力、思想水平、道德素質、文化科學素養和民主法治精神的影響較大。人們只有充分認識了教育活動的客觀規律,才可能制定出符合教育活動規律的教育法規,使教育立法科學化。因此,我們必須把教育活動的客觀規律作為制定教育法規的重要依據。同時教育基本原理是教育實踐經驗的總結,它不僅揭示了教育與政治、經濟發展的辯證關係,而且也反映了教育的活動規律。它是由一系列科學概念和原理組成的教育理論體系,其作在於提高人們對教育現象及其規律的認識能力。因此它也是制定教育法規的重要依據。如果我們制定的教育法規違反了教育活動的規律和教育的基本原理,不但不能達到依法治教的目的,甚至還會給教育事業造成災難和危害。建國以來我們在這方面有過不少經驗教訓。由於制定的教育法規文件脫離實際,譴反教育客觀規律,好走極端,搞片面性,結果受到客觀規律的懲罰。因此,對教育規律和基本原理的研究越深入,教育立法的科學性就越高,就越具有實際的社會效益。
四、教育管理活動的規律和特點
教育立法的直接目的是更有效地管理和規範教育活動。管理活動是一種特殊的社會活動,它有自身的活動規律和特點。馬克思主義認為:第一,管理是一切社會勞動的共同需要;第二,管理的主要職能是協調各個人、各個單位、各種組織之間的關係;第三,管理的作用在於使受分工的個人或團體的活動產生一種“集體的力”、“合成的力”。教育管理是行政管理的一種形式,它和國家權力直接相聯繫,是國家通過各級行政機關對國家事務進行的管理。我們制定教育法規必須依據這些管理活動的規律和特點。如果我們不能充分考慮教育管理活動的規律和特點,制定出來的教育法規就不利於教育管理活動的進行,不利於產生一種“集體的力”、“合成的力”,不利於教育事業的發展。
教育立法的特點[3]
法律的基本特征是法律本質的外部表現。要全面瞭解教育法律,除了把握教育法律的基本內容和立法程式外,還必須掌握這一類法律不同於其他社會規範所特有的基本特征。
1.教育法律是由國家宣揚的社會規範
規範通常是指人們約定俗成或明文規定的標準。規範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技術規範,是規定人們使用自然界的力量、生產王具或勞動對象的行為規則。另一類是社會規範,它是調整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相互關係的行為規則,如道德、宗教、社會習慣、社會規章、法律等等。教育法律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規範,具有規範性、概括性和可預測性。教育立法的規範性是指法律具有指引人們行為的功用,它規定人們的教育在一定情況下可以怎樣作為、應當怎樣作為或不應當怎樣作為,從而為人們的教育行為提供了一定的模式、標準或方向。教育立法的概括性是指法律概括地規定在教育過程中一般人的行為應遵循的規則,對任何人都具有約束力。教育立法的可預測性是指由於教育法律的存在,人們就有可能預測到國家教育對自己和他人的行為會抱什麼態度,事先估計到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將會產生什麼樣的法律後果,從而指導人們把自己的行為納入教育法律的軌道之中。
2.教育法律是由國家制定的成文規範
道德、哲學、宗教等雖然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但是一般不具有法律的這一特征,而教育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以國家意志的形式表現出來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統治階級創製教育法律有兩種方式即制定和認可。所謂制定教育法律,是指統治階級通過國家專門機關,按照法律程式制定出具有不同效力的教育法律文件。國家制定的教育法律具有一定的文字表現形式,即成文法。所謂認可法律,是指統治階級根據需要,對社會上早已存在的符合本階級根本利益的風俗習慣、社會道德、宗教倫理等行為規則,由國家機關加以確認,賦予它們以一定的教育法律效力。國家認可的法律通常稱為習慣法。
3.教育法律是由國家強制的實施規範
國家強制力是一種特殊性質的社會強制力,教育的擴張離不開這種權力的使用。在19世紀30年代,美國為了支持公立教育就以撥地等方式在各州鼓勵興辦“贈地學院”,強制推行《西北土地法》,各州利用出售公共土地和其他收入建立了永久性的教育基金,並且將此列為最初的教育法案。據測算,由於這一舉措,有29個接受贈地的州從聯邦政府得到了大約1.54億英畝土地。美國共有3400多所高等學校,其中國家級228所,在校大學生2500多萬。為扶持高等教育發展,有關高等教育的聯邦立法幾乎都含有給予相應財政補助的條款。顯然,教育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這是教育法律規範的本質特征,其他一般規範的實施是不具備這個特征的。由於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有利益上的衝突,被統治階級不可能自覺遵守法律,確實需要一系列相應的國家機關對法律的實施加以監督,對破壞法律的行為加以懲辦,以保證法律的執行。如果離開了國家的強制力,教育法律只能是一紙空文,沒有任何約束力。
教育立法的原則[2]
教育立法是制定教育法規的活動。在制定教育法規的過程中,要遵循一定的法則和標準,這些法則和標準就是教育過程必須遵循的原則。
一、社會主義方向性原則
教育立法是一種社會活動,立法的目的是使國家和人民的意志在教育事業發展上能得到充分體現。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因此,我們制定的教育法規必須體現人民的意志,遵循社會主義方向性原則。這是由教育與社會之間的本質聯繫決定的。
教育立法首先要考慮社會對教育的要求,滿足社會發展對人才的需要。其次要處理好社會經濟發展與教育發展的關係,為教育發展提供有力的社會保障。第三,正確發揮教育發展對社會發展的推動作用,充分發揮教育自身的潛能,發揮教育自身的自主性、積極性,努力培養出更多的有益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創新人才。
二、民主性原則
《立法法》第5條規定:“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發揚社會主義民主,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這是教育立法民主性原則的法律依據。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體制,教育立法必須充分反映人民的意志和要求。因此,在教育立法過程中要廣泛聽取人民的意見和要求,通過各種程式和形式,將人民分散的、零碎的願望和要求轉變為集中的、系統的意願,擬訂法律初稿,形成法律草案,然後再到人民中去廣泛征求意見,進行修改後再提交立法機關審議通過,使人民的意願上升為法律規範。
1954年《憲法》的鉬定就是遵循民主性原則的一個典範。當時起草《憲法》採取了領導機關的意見和廣大人民群眾的意見相結合的方法。《憲法》趨草委員會接受黨和政府提出的《憲法草案》初稿後,先在全國各大賊市組織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和社會各方面的代表人物8000多人進行討論,然後認真修改,再經全國人民兩個多月的討論(共有一億五千多萬人參加),提出了若幹修改補充意見。起草委員會根據這些意見反覆修改後再交中央人民政府討論通過草案,最後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三、實事求是的原則
實事求是的原則就是要求在制定教育法規時必須從教育工作的實際情況出發,從現實國情出發,從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水平、已有的經濟基礎出發,從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出發,還必須從本國的文化背景、民族心理和公民的普遍素質出發,而不是從本本出發,生搬硬套。《立法法》第6條規定:“立法應當從實際出發,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在我國,教育立法還應考慮不同地區經濟發展的差異對教育事業發展的影響,只有這樣,才能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教育法規。
四、穩定連貫性原則
教育的發展和社會的發展一樣,其過程是連續性的,並呈現出一定的階段性,因此我們制定教育法規就必須遵循穩定連貫性原則。如果法規沒有穩定性和連貫性,朝令夕改,隨意中斷、廢止,那麼教育法規就沒有權威性,沒有效力。這不僅不利於法規的實施,不利於教育的發展,不利於社會的安定,甚至還會帶來嚴重的混亂和災難。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公報強調指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社會主義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的權威。”江澤民同志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進一步指出:“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註意力的改變而改變。”這些都要求我們的教育法規要保持穩定性和連貫性。
五、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
原則性是指教育法規所特有的確實性、規範性、可操作性和國家強制性等。不能體現原則性即喪失了法規的意義和作用。但在制定教育法規時也要體現一定的靈活性。靈活性是實現原則性的具體措施和手段。我們國家幅員遼闊,各地的政治、經濟、文化和自然條件的實際狀況很不平衡。因此我們實施教育法規不能“一刀切”,而應該在貫徹原則性的同時考慮其實施的具體步驟、要求,以及應該區分的形式、方法、程度、時限等。如我國的《義務教育法》的制定就充分體現出這一原則。《義務教育法》規定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是所有適齡兒童少年的權利,也是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必須依法履行的義務。這是一個原則性問題,這是法的規定。但是由於我國疆域遼闊,各地經濟文化發展很不平衡,所以《義務教育法》第2條又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的經濟、文化發展狀況,確定推行義務教育的步驟。”就全國範圍而言,大致可分為三類地區。第一類是經濟、文化比較發達的地區,要求1990年左右基本實現九年制義務教育。第二類是經濟、文化中等發展程度的地區,要求1990車左右基本普及初等義務教育,同時積極創造條件,在1995年左右實現九年制義務教育。第三類是經濟文化不發達地區,要隨著經濟的發展,爭取在20世紀末大體上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7條還規定:“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實施初等義務教育;第二階段,在實施初等義務教育的基礎上實施初級中等義務教育。”這就是靈活性原則的具體運用。
教育立法的程式[4]
教育立法一般分為提出法律議案、審議法律草案、通過法律、公佈法律四個步驟:
1.提出法律議案
提出立法議案是我國立法程式的第一個階段,是法律審議、通過、公佈的前提。它是指被授予專門許可權的機構和人員向立法機關提出法律草案,使法律草案列入議事日程;成為立法機關討論的對象。
我國《立法法》第12條、13條、24條、25條規定,有權提出法律案的機關和個人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一個代表團或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10位以上的委員。
需要註意的是,提出法律案是法律規定的國家機關和人員的專有職權。它不同於法律草案。其他人員可以用各種形式提出對制定、修改或廢止法律的意見和建議,但它不具有正式提出法律案的意義。未經授予專門許可權的機構和人員提出的建議,以及雖被授予專門許可權但未經過正式途徑所提出的建議,均不能列入立法機關的會議日程。由全國人大的一個代表團或三十名以上的代表提出的法律議案,要由全國人大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位以上委員提出的法律議案,要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列入會議議程的法律議案,才能提交審議。
如《教育法》議案的提出,是在1986年六屆人大四次會議上,由李登瀛等33名甘肅代表和季文美等44名陝西代表首次提出的。但在此之前,早有制定教育法的建議。1983年4月,在吉林省六屆人大一次會議上,長春代表團高校小組提出應制定“教育基本法”。同年5月,在武漢召開的全國高等教育工作會議上,又有許多代表提出相應的建議。1984年5月8日,吉林省人大代表張貽俠、全國人大代表曾孝箴和全國政協委員李載柔聯名寫信,籲請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支持制定教育法。1984年10月,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專門召開了教育立法座談會。1985年開始起草《教育法》,經過十年磨礪,最後提交八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的《教育法(草案)》,已是經過十年調查、研究和起草的第12次修改稿了。可見,議案的提出以及納入立法日程,都不是一件輕而易舉的事,需要做許許多多的工作。
2.審議法律草案
法律草案的審議,是指立法機關對於已列入議事日程的法律草案正式進行審查和討論。在我國,對法律草案的審議一般經過兩個階段:一是專門委員會的審議,二是立法機關全體會議的審議。對較重要的法律草案,在提交立法機關審議前,首先交專門的委員會審議。如《立法法》第17條規定:“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意見,並印發會議。”第18條規定:“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法律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經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討論審議之前,通常要由提出法律草案的機關或人員說明該草案的基本精神、主要內容和立法意圖,然後,再進行充分的討論。必要時,還可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詢問,要求進行說明。
如《教育法》的審議,199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接到國務院議案前後,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幾次召開座談會,並派出6個工作組赴陝西、廣東、四川、江蘇、上海、甘肅、寧夏等地反覆征求意見。在《教育法(草案)》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之前,時任國家教委主任朱開軒作了有關《教育法(草案)》的說明。
3.通過法律
法律的通過是指立法機關對法律草案表示正式同意,使之成為法律。在全部立法程式中,這是具有決定意義的步驟。根據《立法法》和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我國法律和其他議案需由全國人大的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案,需由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決議,皆以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為有效。
與表決通過同時存在的,我國還有立法案經過審議後由有關個人或機關決定是否批准通過的立法。如我國憲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需由全國人大或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方可生效。《立法法》對這一點進行了明確規範,如《立法法》第66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4.公佈法律
法律的公佈是指立法機關將已通過的法律用一定形式予以正式公佈,它是立法程式的一個必不可少的步驟。根據我國《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法律,一律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通過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的自治機關發佈;國務院通過的行政法規由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佈。
法律的公佈和法律的生效有著極密切的關係。一般來說,法律文本中應註明該法律生效的日期,若法律中未註明生效日期,一般與公佈日期同時生效。
教育立法的意義[5]
1、教育立法是現代教育普及化的要求
現代教育的基本特點是普及化。普及教育不是自發進行的,是在工業社會發展的要求下發展起來的。普及教育並不是自發產生的現象,它是一項自覺有意識的艱苦事業,必須運用法律的強制力量來保證教育的普及”(勞凱聲.教育法論.南京:江蘇教育出版社,1993.4)。以英國、德國和法國為代表的歐洲資本主義國家.在普及義務教育之初,都藉助了立法的手段。例如1870年英國的《初等教育法》、1872年德國的《普通教育法》以及1881—1882年法國的《費里法案》都對本國的義務教育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駕護航的作用。如果不通過法律,而只是憑社會的自覺自愿,義務教育的普及是不可能的。例如我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在回歸前,基礎教育十分薄弱,究其原因主要是葡萄牙政府不重視教育的發展,更不重視依法治教。所以,通過教育立法保證教育的普及和發展是各國教育發展和社會發展的需要。
2、教育立法是現代教育公共化的要求
在農業社會,教育主要由家庭、社會團體以及教會來開展。教育是少數人的特權。但隨著工業社會的發展.教育成為人們一項基本權利,也是一種普遍需要,成為社會發展的基礎。隨著教育需求的增加和教育規模的擴大,教育逐步成為社會公共事業的一部分。就世界各國教育發展的現狀和趨勢來看,國家對教育越來越重視,把教育看做是公共服務,強調教育的公益性質。這標誌著現代國家把過去一直屬於私人、地方或教會管轄範圍的教育視為國家的事業。“百年大計,教育為本”成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一項重要國策。教育作為一項重要的公共事業,其發展涉及國家、政府、教育者、受教育者、家庭等各方面的權利和義務,這就需要通過教育立法確保各方面的權利得到實現、義務得到履行。
3、教育立法是現代教育民主化的要求
教育民主化是現代教育的又一顯著特征。教育民主化主要表現為教育的平等、開放、自由等。從教育平等來看,一是保證所有適齡兒童接受法定的義務教育。二是保證每一個人有機會接受其他各種教育。例如高等教育不是義務教育,這就需要通過法律保證每一個人在受高等教育方面的機會是平等的。從教育的開放來說,在全球化時代,教育的思想、內容和方法是開放的,需要兼容並蓄。所以,需要通過立法來確保這種開放的合法性。從教育的自由來看,自由是創造的前提,沒有自由就沒有創造,在一個學習化社會中,如果不能保證教育者學術的自由和學生學習的自由,就談不上創新人才的培養。所以,教育的自由也需要法律保障。
教育立法的作用[3]
教育立法有很大的作用,凡是帶有根本性的、大規模的教育改革,沒有教育立法的支持,幾乎是不可能實現的。教育立法的主要作用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促進教育變革的重要因素
從某種意義上說,教育的發展是伴隨著教育的每一項變革而不斷進展的。教育變革常常起因於各種社會因素的變革,例如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的變革。但是,社會因素對教育變革的引發如果沒有教育立法的支持,往往只能是微波蕩漾,激發不起教育變革的大潮。教育變革之所以離不開教育法律制度,是因為教育法治歷來是推動教育變革的重要因素。
試以我國清朝末年的教育變革為例。從1862年設京師同文館建立新式學校之始至1905年成立“學部”,中間經過40餘年,新式學校制度的建立異常緩慢。其間在1898年戊戌變法促動下,曾一度出現比較徹底地的教育變革。儘管“百日維新”的失敗,致使教育變革成了曇花一現,但是,新式學校的模式和框架畢竟在人們的心目中有了感性的認識,“一時間,報紙、學堂、學會層出不窮,形成了公共交往和公眾輿論的基本空間”吐、起碼說,形成了高等學校的理科教育體系,教育變革也由此向前邁進了一步。
到了辛亥革命的前夕,清政府迫於人民的壓力,不得不於1902年頒佈《欽定學堂章程》,1903年頒佈《奏定學堂章程》,1905年成立學部(即教育部)統轄全國的教育行政。同年,諭“所有鄉會試一律停止,各省歲科考試,亦即停止”。至此廢止了科舉制度,為教育變革鋪平了道路。其後,清政府又陸續頒佈了一系列教育法規。這些教育法規確立了與近代教育接軌的學制(參見本書第三章《教育體制》關於學校教育制度部分),推動了我國近代學校制度的建立。據1909年的統計數據,全國屬於官辦的高等學校(含省立)總數已達123所,在校學生22262人。這些過程和數據足以說明,教育的立法不立法情況是不一樣的,尤其是對推動教育變革有很大作用。至於“中國近代憲政運動之所以有花無果的謝幕而不得不留給後來人重新粉墨登場,實在是由於內外條件限制綜合所致”。
2.推動教育發展的有力手段
先以日本為例。為了掃除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國家神道主義和軍國主義對教育的控制和影響推動教育發展,戰敗的日本採取了教育立法的明智之舉。日本國會兩院於1947年3月通過了《教育基本法》,奠定了戰後日本教育發展的基礎,這一做法不僅使日本順利地走上了振興經濟的民族自強之路,而且還是以教育立法作為強有力的手段推動教育發展的成功例證。
在美國教育史上也不乏以立法推動教育的事實。當蘇聯衛星於1957年上天之時,美國朝野震動,一致認為美國在軍備競爭中科學技術之所以落後於蘇聯,究其原因是教育上的失敗,一時輿論嘩然、建議四起。其中富有成效的是,美國自上世紀60年代以來,開展了蓬勃的課程設置建設運動。就其推動力來說,這得益於美國聯邦議會在1958年通過的《國防教育法》。該法案規定撥出巨款加強和改進科學、數學和外國語即所謂“緊要學科”的教學,僅從1959—1968年就撥款40億美元,下決心徹底改革理科教育。正因為有了《國防教育法》的推動,美國在1959年才能颳起所謂布魯納、皮亞傑旋風,大張旗鼓地推進課程設置建設運動:在方法上強調主動發現;在內容上重視知識結構;在教材上倡導循序漸進。而在此之前,美國學校教材不僅陳舊,而且急功近利,重實用,輕原理。通過教育立法的推動,重新編寫教材,出現了一批由名家執筆的出色的教科書,其中佼佼者有諾貝爾物理學獎獲得者費曼主筆的《物理學講義》。此書別開生面,以形象化的實例提出問題,闡述原理,內容深入淺出,以致竟成了物理學的經典著作。所以,美國教育界稱贊《國防教育法》是美國教育史上劃時代的文獻,改變了以往不重科學知識只重實用的教育方針,把教育從滿足個人生活需要引向國家的安全。美國的課程設置建設運動迅速波及到英、法、聯幫德國、日本等國家,數學、物理的新教材以及各種課程設置建設的流派紛紛出現。此外,我國教育界人士所熟知的美國《摩雷爾法案》和《二戰後退役軍人訓練法案》也是這方面成功的例子。
3.鞏固教育成果的切實措施
建立健全教育法制可以發揮鞏固教育成果的重要作用。當教育變革發生重大的社會進步、教育發展到一定的階段,只要主、客觀條件允許和逐漸成熟,對於教育上取得的一定成果,獲得的一定經驗,就可以運用教育立法的形式加以鞏固,把教育立法真正作為鞏固教育改革成果的重要措施。
世人皆知,法國革命的歷程是艱難曲折的。法國1789年大革命後,教育的控制權才從教會手中轉移到國家手中,並且,逐漸建立起國民教育制度。由於條件的限制,當時的國民教育制度實行的是雙軌制。隨著時代的發展和人民的覺醒,那種雙軌制的國民教育制度越來越遭到法國人民的激烈反對。自第一次世界大戰以來,儘管法國持續不斷地進行廢除雙軌制的教育改革,但是收效甚微。直到1975年7月法國議會正式通過了法國《教育基本法》情況才有所改觀。法國《教育基本法》全文17條,強調教育機會均等;統一學制和課程;成立“單一學校”,初中前兩年為觀察期,課程完全一致,後兩年開始加人選修課等等。這些規定受到人民的熱烈擁護和普遍歡迎,有力地推動法國步人了教育經濟迅猛發展的新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