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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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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教育民主化[1]

  教育民主化是指教育具有平等、民主、合作等特點,能夠充分調動教育者受教育者的積極性,是對教育的等級化、特權化和專制化的否定,它追求所有人都應該受到同樣的教育,同時亦追求教育的自由化,高質量化。

教育民主化的內容[1]

  新課程中的教育民主化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1.教育機會均等

  就教育制度而言,不同種族、性別,不同的社會經濟、政治地位的成員,都享有均等的受教育的機會。一般包括以下三層涵義:(1)入學機會均等;(2)教育過程中的機會均等;(3)學業成就機會均等。這些需要我們全社會關心教育,為教育的民主化、公平化創造更好的物質條件,提高全民族的教育民主化水平,建設高質量的基礎教育,並針對一些教育的熱點問題能夠更加理性地思考。

  2.教育管理民主化

  教育管理民主化是從事教育管理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主導性原則之一,從巨集觀上講,是指教育立法教育決策的民主化和教育行政管理體制的民主化;從微觀上講,是指學校管理的民主化。其主要特征有:(1)從教育部從自己管理轉向社會參與管理;(2)從學校自己管理轉向社會參與管理;(3)從學校管理學生轉向學生自治管理。因此,無論是巨集觀的教育立法,還是微觀的學校管理,都要在教育實踐中發揚民主,在充分肯定個體價值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必須的運行機制管理體制、監督保障機構和科學、有效的規章制度,積極吸引廣大教職員工主動參與管理活動,發揮全員積極性、創造性和聰明才智,行使民主權利,確保實現真正的管理民主化。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新課程改革的順利實施。

  3.教學民主化

  教學民主化是指在教學領域體現民主精神,創造民主平等的條件和氣氛,建立民主平等的師生關係,採用民主的教育方法,調動師生雙方的積極性,培養學生的自主精神,使學生得到和諧的全面發展。其主要特征為:(1)把教學過程建立在師生合作的基礎上;(2)確立“以學生為主體”的教學思想;(3)承認差別,貫徹因材施教原則教學的民主化原則對我國新課程改革尤其重要。在教學過程中建立民主、平等、和諧的師生關原則,課程改革才能順利實施。

教育民主化的四項原則[2]

  教育民主化,作為一種教育改革行動或過程,要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則。這些原則是民主精神的具體化身,可以保證教育民主化的順利進行和民主在學校生活里的充分實現,從而為各個領域的教育變革提供方向或理論支持。

  (一)平等原則

  教育民主化的平等原則是指,在教育資源的配置、利用及教育關係的建構方面,所有的人,不論其膚色、種族、性別、財富、地位、智力等,都應享有同樣的機會、權力,或受到同樣的對待,反對任何形式的特權、歧視或排斥。從教育資源的配置和利用方面說,平等原則就是要致力於實現“教育機會均等”和“教育條件的均等”;從教育關係的建構方面說,平等原則就意味著“每一個學生受到同樣的教育關懷”、“學業成就機會的均等”以及“師生關係的平等”。可見,教育民主化所要求的平等原則,不僅有著硬性的“量”的要求,如是否具有同等入學機會問題,而且更有著“質”的要求,如是否受到同等教育關懷問題。

  之所以把平等原則作為教育民主化所要遵循的首要原則提出來,是因為“平等”是民主的基石,“不平等”是專制社會的基礎。在專制政體下,教育不平等,不僅在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之間是不等的,而且在統治階級內部以及在師生關係上都是不平等的。就不同階級之間教育機會的不平等性或等級性來說,正如裴斯泰洛齊所描繪的那樣:“就我所知:教育正如一座大廈,大廈的上層寬闊明亮、藝術高超,但是為少數人居住。……中層,居住的人就比上層的多得多,但是這裡並沒有上升的階梯使他們能夠合乎人性地爬到上層去。……最後,在下層住著無數的人群,他們和上層人們一樣,有享受陽光和新鮮空氣的同等權利,但是,他們不僅是被放在令人作嘔的黑暗中和沒有光亮的洞穴,而且被蒙上雙眼,他們即使仰望大廈的上層也是不可能的。”這種嚴重且廣泛的教育不平等性,是整個專制社會不平等性的反映,同時又再生產出了這種社會的不平等性。這種教育的不平等性,顯然與民主社會的精神不相符合的,教育的民主化,首先就是要根除種種教育的不平等性,將平等的意識或精神貫徹到教育生活的各個方面。

  教育民主化遵循的平等原則,與任何其他人類活動領域中所遵循的平等原則一樣,應是一種“相對的平等”,而不是一種“絕對的平等”。絕對的平等就是人們常說的“平均主義”,要求在任何教育資源的配置和利用上,每一個人都得到同樣的份額,既不能多也不能少。實際上,這種絕對的平等是做不到的,因為一方面我們缺乏衡量絕對平等的合適尺度;另一方面確實存在著“自然的”和“社會的”不平等的事實。人們沒有任何可以站得住腳的理由來改變自然的不平等;就是社會的不平等,如果不是出於濫用職權而形成,也找不到合適的理由加以譴責。由於這種自然的和社會的不平等,要想通過政策行為使每一個人在教育方面都享受絕對同量的資源或權益,不僅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合理的,甚至是一種制度的暴行。因此,教育民主化所遵循的平等原則,只能是相對的平等,即“最大可能地減少由於自然和社會的不平等所帶來的教育機會及人際關係上的不平等,同時給予不同的兒童以同樣的成功機會或可能。”將平等原則看成是相對的平等,而不是絕對的平等,就意味著教育平等是一種歷史的過程,一個總的方向,一個不斷調整的目標,而不是某種一蹴而就的任務,某種有待實現的終極目標,或某種普遍的標準。不同的歷史時期和社會制度中,教育平等原則所要解決的問題和所要達成的目標,都是不同的。教育平等的理想,也應該根植於教育的歷史性實踐之中。

  教育民主化的平等原則,還應該有個補充性的原則——“補償原則”。補償原則的提出是針對那些處境不利童或人群的。如前所述,由於自然的或社會的原因,人們總是處於不平等的社會關係之中的。教育民主化作為一種過程,重要的不是要給予不平等的人以同樣的資源,否則,就會加劇不平等的現象,而不能減輕這種現象,甚至會使不平等的現象永恆化。這就好比個人所得稅,對於窮人的個人所得稅與富人的個人所得稅不能按照一個標準來收取,否則的話,就會加大貧富的懸殊,並最終威脅到社會的穩定和每個人的利益。正確的做法是,對於那些處境不利的人群或兒童——低收入者、女性、少數民族、特殊需要兒童、老人等,應該給予特別的教育補償、關懷或關註。但是,這種補償的目的,不能損害總體的教育公正,不能培養社會的寄生蟲,否則,也會從根本上偏離或危及平等原則。

  (二)參與原則

  教育民主化的參與原則是指,在教育實踐的各個環節——決策、咨詢、制定目標、課程改革、教學組織、發展評價、學校管理等方面,最大限度地調動各個社會機構、組織、家庭以及個人的積極性,使更多的人成為教育改革、發展和評價的主體,改變傳統教育教學和管理權力過於集中的現象,使教育事業真正成為一種由絕大多數人所參與的公共事業。正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所說的那樣,“教育民主化不僅要把更多的教育給予更多的人,也要有更多的人參加教育管理,傳統教育已不能適應大量增加學生人數的需要,教育必須重新建立。但是,誰來重建這種學校呢?不是教育的管理人員和官員,而是人民,全體人民。……這就是說,我們必須把各階層的人民組織起來,或者毋寧說發動起來,進行關於教育與教學的討論。讓教育的民主化從真正的民主行動開始;讓儘可能多的人民幫助重建教育。”

  參與原則的提出,主要是根據下列系列假定:教育是與每一個人的利益密切相關的;每一個人在教育諸問題上都有自己獨特的看法或利益訴求;儘可能多地表達和儘可能豐富地交流這些看法或利益訴求,有助於形成教育共識;儘可能一致的教育共識有助於形成更加穩定和更加可行的教育政策,從而滿足絕大多數人的教育利益訴求,更好地體現教育平等的精神。參與原則的提出,還是基於對教育規律總體無知的假設。不難理解,教育是人類社會中最複雜的一種現象,要尋找到這種現象的規律,單靠個人的力量幾乎是不可能的。即使是歷史上那些偉大的教育學家的教育論述,對於錯綜複雜的教育現象解釋總留下許多令人遺憾的地方。因此,要想更好地理解教育現象,獲得更加確實的教育知識,就不能夠閉門造車,而應該有一種杜威所謂的“自由的經驗交流”。而最好的經驗交流方式就是參與到共同的活動中去,在活動中表達個人的價值觀念、學術觀點和生活感受。更多的參與,可以降低決策的認識論風險。參與原則的提出,其目的也是為了限制過於集中的教育權力,防止有人從中謀利,防止教育權力的腐敗、腐化或異化;同時也是為了培育一種對待教育的共同責任感,使教育事業的發展有更為廣泛的心理和道德基礎。

  在教育民主化過程中實施參與原則,首先需要從法律上或制度上確立有關各方的參與權力。例如,應該從法律或制度上規定學生擁有課程選擇權或遭遇不公正對待時的申訴權,從而為他們參與課程實踐與課堂管理提供法律保障。其次,應該為有關各方有效參與教育教學和管理活動提供必須的資訊,使他們能夠儘可能正確地對某些問題、趨勢作出判斷,並採取合適的行動。例如,應該為家長參與學校管理提供充分的資訊。再次,應該建立一個比較暢通的溝通協商渠道,以便及時解決多方參與過程中出現的矛盾或衝突,避免影響正常的教育教學及管理工作。在教育民主化過程中確定參與主體時,可以根據某種決策或行為與某些人、團體或家庭的關涉程度來判斷。如果是直接相關的,那麼就應該賦予或接納他們的參與權力;如果是間接相關的,則可以採用政治生活中代表制的方式確定參與者的範圍。

  (三)自主原則

  教育民主化的自主原則是指,在教育實踐活動過程中,要充分地尊重教育或學校的相對獨立性,充分地尊重校長、教師和學生在教育教學及管理活動中的主體地位,以便使教育或學校免於對社會政治和市場的過度依賴,使教師免於對政府或學校教育管理人員的過度依賴,使學生擺脫對於教師及學校其他管理人員的過度依賴,並通過充分發揮學校、校長、教師和學生的自主性,重構教育的外部與內部關係,使之更加符合民主的要求。

  自主原則的提出,主要考慮到以下兩點:第二,在民主社會中,教育是一種公共機構,並不是某一個機構的派生機構。教育不僅是推動經濟發展的杠桿,也是推動科技進步、文化進化和政治民主化的杠桿。因此,教育的功能是多方面的,而不是單方面的。而要想實現這種多方面的功能,就應該賦予或承認教育或學校的相對獨立性或自主性,把它看成是一個有著明確權力、義務和責任的獨立社會組織。如果教育或學校屈從於某種社會勢力,那麼它就不能夠起到促進社會全面發展和進步的作用。這就意味著,教育民主化的目標之一就是必須建立起學校與其他社會機構之間民主、平等和交互的關係,給予學校職責範圍內的充分的自主權,排除外在行政的、經濟的或其他人為因素的干擾。沒有這種教育或學校自主性的確立,它的內部自主性是不可能的。第二,學校作為一種相對獨立的社會機構或生活,本身有一個民主化的問題。而學校生活的民主化,是以學校教職員工每一個人自主性的確立和發揮為條件的。如果他們的自主性都沒有能夠得到尊重和發揮,那麼學校生活的民主化根本是不可能的,前面所說的參與原則也是不可能實施的。因此,從一定意義上說,學校及教職員工自主性的提升,既是實施教育民主化的條件,也是衡量教育民主化程度的標誌

  自主原則的實施,有兩個重要的基礎:一是“自由”,二是“理性”,兩者是缺一不可的。沒有對法律框架內“學校自由”和“個人基本自由”的確認和保護,就沒有任何的自主性可言。而沒有“理性”的質疑、辯護、反思和實踐,自主性也很可能蛻化為“學校中心主義”與“個人中心主義”。它們或將學校看成是一種純粹的利益集團,或將自己的利益看成是唯一應該得到保護和滿足的。其結果是,將學校從整個社會生活中孤立出來,將個人從整個社會關係中孤立出來。這與民主的理想是背道而馳的。儘管民主反對專制或獨裁,反對縱向的總體性支配權力,但是,它卻並不主張將社會弄得四分五裂,而是主張在充分肯定個人或集團利益合理性的同時,最大限度地保護、擴充和增加公共利益。而“學校中心主義”和“個人中心主義”是公共利益的最大威脅。因此,無論是學校,還是個人,其自主性都必須建立在理性的基礎上,而不是建立在欲望或感情的基礎上。自主性意味著信任和責任,不意味著唯我獨尊或為所欲為。

  (四)寬容原則

  教育民主化的寬容原則是指,在教育實踐活動中,多樣的觀點、制度和行為方式,如果沒有威脅到多樣性本身的話,就應該得到允許、尊重、鼓勵和保護。寬容原則是對於自主原則的進一步說明或支持。也正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所申明的那樣:“寬容教育和尊重他人的教育作為民主的必要條件,應該被視為一項綜合性的持久的事業。價值觀特別是寬容思想不能作為狹義的教學內容加以對待;如果想把事先確定的、不易被人接受的價值觀強加於人,那麼這種想法最終會使它們遭到否定,因為只有被個人自由選擇的價值觀才有意義。因此,學校至多能為一些日常的寬容實踐提供方便,具體辦法是幫助學生考慮他人的觀點,以及諸如鼓勵就一些道德難題或需要作出倫理選擇的情況展開討論等。”

  寬容原則的提出,是基於對民主社會多樣性的認識。如前所述,民主社會與專制社會一個非常大的不同就在於:前者是一個多樣性的社會,而後者是一個單一的社會。在民主社會中,人們不再將多樣性視為威脅或混亂,而將其視為思想的資源和活力的源泉。但是,在專制社會中,情形就完全不同。人們一般將多樣性看成是對於唯一正確的真理、價值觀念或行為方式的挑戰,是不穩定的根源,或乾脆被看做是不能容忍的“異端”。所以,民主的教育與專制的教育的最大不同之一,就應該是具有寬容的美德。

  但是,作為一種教育民主化的原則,寬容不僅僅是一項教育的美德,也是一系列的教育實踐。第一,建立相應的教育教學和管理制度,使得發表不同聲音的人不至於受到打擊、歧視或責備;第二,利用各種各樣公開教學或集會的機會,促進不同意見之間的充分交流和對話,從而達成最大可能的理解;第三,創造條件,超越多樣性,將單純的寬容引向共同的合作,從而幫助每一個人既看到自己觀點的價值,又看到別人觀點的意義,更看到共同合作的力量。只有進行了這一系列的寬容實踐,民主社會的多樣性才不會像一些保守主義者所詛咒的那樣演變為分裂的力量,而成為聯合的力量、團結的力量和重塑自我以及自我與社會公共領域關係的力量。

參考文獻

  1. 1.0 1.1 王鳳秋,李玉,由沙秋編著.適應新課程的學校管理.哈爾濱地圖出版社,2005年11月.
  2. 石中英著.教育哲學.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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