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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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教育民主化[1]
教育民主化是指教育具有平等、民主、合作等特点,能够充分调动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积极性,是对教育的等级化、特权化和专制化的否定,它追求所有人都应该受到同样的教育,同时亦追求教育的自由化,高质量化。
教育民主化的内容[1]
新课程中的教育民主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教育机会均等
就教育制度而言,不同种族、性别,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地位的成员,都享有均等的受教育的机会。一般包括以下三层涵义:(1)入学机会均等;(2)教育过程中的机会均等;(3)学业成就机会均等。这些需要我们全社会关心教育,为教育的民主化、公平化创造更好的物质条件,提高全民族的教育民主化水平,建设高质量的基础教育,并针对一些教育的热点问题能够更加理性地思考。
2.教育管理民主化
教育管理民主化是从事教育管理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主导性原则之一,从宏观上讲,是指教育立法、教育决策的民主化和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民主化;从微观上讲,是指学校管理的民主化。其主要特征有:(1)从教育部从自己管理转向社会参与管理;(2)从学校自己管理转向社会参与管理;(3)从学校管理学生转向学生自治管理。因此,无论是宏观的教育立法,还是微观的学校管理,都要在教育实践中发扬民主,在充分肯定个体价值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必须的运行机制、管理体制、监督保障机构和科学、有效的规章制度,积极吸引广大教职员工主动参与管理活动,发挥全员积极性、创造性和聪明才智,行使民主权利,确保实现真正的管理民主化。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新课程改革的顺利实施。
3.教学民主化
教学民主化是指在教学领域体现民主精神,创造民主平等的条件和气氛,建立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采用民主的教育方法,调动师生双方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自主精神,使学生得到和谐的全面发展。其主要特征为:(1)把教学过程建立在师生合作的基础上;(2)确立“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思想;(3)承认差别,贯彻因材施教原则。教学的民主化原则对我国新课程改革尤其重要。在教学过程中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原则,课程改革才能顺利实施。
教育民主化的四项原则[2]
教育民主化,作为一种教育改革行动或过程,要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这些原则是民主精神的具体化身,可以保证教育民主化的顺利进行和民主在学校生活里的充分实现,从而为各个领域的教育变革提供方向或理论支持。
(一)平等原则
教育民主化的平等原则是指,在教育资源的配置、利用及教育关系的建构方面,所有的人,不论其肤色、种族、性别、财富、地位、智力等,都应享有同样的机会、权力,或受到同样的对待,反对任何形式的特权、歧视或排斥。从教育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方面说,平等原则就是要致力于实现“教育机会均等”和“教育条件的均等”;从教育关系的建构方面说,平等原则就意味着“每一个学生受到同样的教育关怀”、“学业成就机会的均等”以及“师生关系的平等”。可见,教育民主化所要求的平等原则,不仅有着硬性的“量”的要求,如是否具有同等入学机会问题,而且更有着“质”的要求,如是否受到同等教育关怀问题。
之所以把平等原则作为教育民主化所要遵循的首要原则提出来,是因为“平等”是民主的基石,“不平等”是专制社会的基础。在专制政体下,教育不平等,不仅在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间是不等的,而且在统治阶级内部以及在师生关系上都是不平等的。就不同阶级之间教育机会的不平等性或等级性来说,正如裴斯泰洛齐所描绘的那样:“就我所知:教育正如一座大厦,大厦的上层宽阔明亮、艺术高超,但是为少数人居住。……中层,居住的人就比上层的多得多,但是这里并没有上升的阶梯使他们能够合乎人性地爬到上层去。……最后,在下层住着无数的人群,他们和上层人们一样,有享受阳光和新鲜空气的同等权利,但是,他们不仅是被放在令人作呕的黑暗中和没有光亮的洞穴,而且被蒙上双眼,他们即使仰望大厦的上层也是不可能的。”这种严重且广泛的教育不平等性,是整个专制社会不平等性的反映,同时又再生产出了这种社会的不平等性。这种教育的不平等性,显然与民主社会的精神不相符合的,教育的民主化,首先就是要根除种种教育的不平等性,将平等的意识或精神贯彻到教育生活的各个方面。
教育民主化遵循的平等原则,与任何其他人类活动领域中所遵循的平等原则一样,应是一种“相对的平等”,而不是一种“绝对的平等”。绝对的平等就是人们常说的“平均主义”,要求在任何教育资源的配置和利用上,每一个人都得到同样的份额,既不能多也不能少。实际上,这种绝对的平等是做不到的,因为一方面我们缺乏衡量绝对平等的合适尺度;另一方面确实存在着“自然的”和“社会的”不平等的事实。人们没有任何可以站得住脚的理由来改变自然的不平等;就是社会的不平等,如果不是出于滥用职权而形成,也找不到合适的理由加以谴责。由于这种自然的和社会的不平等,要想通过政策行为使每一个人在教育方面都享受绝对同量的资源或权益,不仅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合理的,甚至是一种制度的暴行。因此,教育民主化所遵循的平等原则,只能是相对的平等,即“最大可能地减少由于自然和社会的不平等所带来的教育机会及人际关系上的不平等,同时给予不同的儿童以同样的成功机会或可能。”将平等原则看成是相对的平等,而不是绝对的平等,就意味着教育平等是一种历史的过程,一个总的方向,一个不断调整的目标,而不是某种一蹴而就的任务,某种有待实现的终极目标,或某种普遍的标准。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社会制度中,教育平等原则所要解决的问题和所要达成的目标,都是不同的。教育平等的理想,也应该根植于教育的历史性实践之中。
教育民主化的平等原则,还应该有个补充性的原则——“补偿原则”。补偿原则的提出是针对那些处境不利童或人群的。如前所述,由于自然的或社会的原因,人们总是处于不平等的社会关系之中的。教育民主化作为一种过程,重要的不是要给予不平等的人以同样的资源,否则,就会加剧不平等的现象,而不能减轻这种现象,甚至会使不平等的现象永恒化。这就好比个人所得税,对于穷人的个人所得税与富人的个人所得税不能按照一个标准来收取,否则的话,就会加大贫富的悬殊,并最终威胁到社会的稳定和每个人的利益。正确的做法是,对于那些处境不利的人群或儿童——低收入者、女性、少数民族、特殊需要儿童、老人等,应该给予特别的教育补偿、关怀或关注。但是,这种补偿的目的,不能损害总体的教育公正,不能培养社会的寄生虫,否则,也会从根本上偏离或危及平等原则。
(二)参与原则
教育民主化的参与原则是指,在教育实践的各个环节——决策、咨询、制定目标、课程改革、教学组织、发展评价、学校管理等方面,最大限度地调动各个社会机构、组织、家庭以及个人的积极性,使更多的人成为教育改革、发展和评价的主体,改变传统教育教学和管理权力过于集中的现象,使教育事业真正成为一种由绝大多数人所参与的公共事业。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说的那样,“教育民主化不仅要把更多的教育给予更多的人,也要有更多的人参加教育管理,传统教育已不能适应大量增加学生人数的需要,教育必须重新建立。但是,谁来重建这种学校呢?不是教育的管理人员和官员,而是人民,全体人民。……这就是说,我们必须把各阶层的人民组织起来,或者毋宁说发动起来,进行关于教育与教学的讨论。让教育的民主化从真正的民主行动开始;让尽可能多的人民帮助重建教育。”
参与原则的提出,主要是根据下列系列假定:教育是与每一个人的利益密切相关的;每一个人在教育诸问题上都有自己独特的看法或利益诉求;尽可能多地表达和尽可能丰富地交流这些看法或利益诉求,有助于形成教育共识;尽可能一致的教育共识有助于形成更加稳定和更加可行的教育政策,从而满足绝大多数人的教育利益诉求,更好地体现教育平等的精神。参与原则的提出,还是基于对教育规律总体无知的假设。不难理解,教育是人类社会中最复杂的一种现象,要寻找到这种现象的规律,单靠个人的力量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使是历史上那些伟大的教育学家的教育论述,对于错综复杂的教育现象的解释总留下许多令人遗憾的地方。因此,要想更好地理解教育现象,获得更加确实的教育知识,就不能够闭门造车,而应该有一种杜威所谓的“自由的经验交流”。而最好的经验交流方式就是参与到共同的活动中去,在活动中表达个人的价值观念、学术观点和生活感受。更多的参与,可以降低决策的认识论风险。参与原则的提出,其目的也是为了限制过于集中的教育权力,防止有人从中谋利,防止教育权力的腐败、腐化或异化;同时也是为了培育一种对待教育的共同责任感,使教育事业的发展有更为广泛的心理和道德基础。
在教育民主化过程中实施参与原则,首先需要从法律上或制度上确立有关各方的参与权力。例如,应该从法律或制度上规定学生拥有课程选择权或遭遇不公正对待时的申诉权,从而为他们参与课程实践与课堂管理提供法律保障。其次,应该为有关各方有效参与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提供必须的资讯,使他们能够尽可能正确地对某些问题、趋势作出判断,并采取合适的行动。例如,应该为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提供充分的资讯。再次,应该建立一个比较畅通的沟通和协商的渠道,以便及时解决多方参与过程中出现的矛盾或冲突,避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在教育民主化过程中确定参与主体时,可以根据某种决策或行为与某些人、团体或家庭的关涉程度来判断。如果是直接相关的,那么就应该赋予或接纳他们的参与权力;如果是间接相关的,则可以采用政治生活中代表制的方式确定参与者的范围。
(三)自主原则
教育民主化的自主原则是指,在教育实践活动过程中,要充分地尊重教育或学校的相对独立性,充分地尊重校长、教师和学生在教育教学及管理活动中的主体地位,以便使教育或学校免于对社会政治和市场的过度依赖,使教师免于对政府或学校教育管理人员的过度依赖,使学生摆脱对于教师及学校其他管理人员的过度依赖,并通过充分发挥学校、校长、教师和学生的自主性,重构教育的外部与内部关系,使之更加符合民主的要求。
自主原则的提出,主要考虑到以下两点:第二,在民主社会中,教育是一种公共机构,并不是某一个机构的派生机构。教育不仅是推动经济发展的杠杆,也是推动科技进步、文化进化和政治民主化的杠杆。因此,教育的功能是多方面的,而不是单方面的。而要想实现这种多方面的功能,就应该赋予或承认教育或学校的相对独立性或自主性,把它看成是一个有着明确权力、义务和责任的独立社会组织。如果教育或学校屈从于某种社会势力,那么它就不能够起到促进社会全面发展和进步的作用。这就意味着,教育民主化的目标之一就是必须建立起学校与其他社会机构之间民主、平等和交互的关系,给予学校职责范围内的充分的自主权,排除外在行政的、经济的或其他人为因素的干扰。没有这种教育或学校自主性的确立,它的内部自主性是不可能的。第二,学校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社会机构或生活,本身有一个民主化的问题。而学校生活的民主化,是以学校教职员工每一个人自主性的确立和发挥为条件的。如果他们的自主性都没有能够得到尊重和发挥,那么学校生活的民主化根本是不可能的,前面所说的参与原则也是不可能实施的。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学校及教职员工自主性的提升,既是实施教育民主化的条件,也是衡量教育民主化程度的标志。
自主原则的实施,有两个重要的基础:一是“自由”,二是“理性”,两者是缺一不可的。没有对法律框架内“学校自由”和“个人基本自由”的确认和保护,就没有任何的自主性可言。而没有“理性”的质疑、辩护、反思和实践,自主性也很可能蜕化为“学校中心主义”与“个人中心主义”。它们或将学校看成是一种纯粹的利益集团,或将自己的利益看成是唯一应该得到保护和满足的。其结果是,将学校从整个社会生活中孤立出来,将个人从整个社会关系中孤立出来。这与民主的理想是背道而驰的。尽管民主反对专制或独裁,反对纵向的总体性支配权力,但是,它却并不主张将社会弄得四分五裂,而是主张在充分肯定个人或集团利益合理性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扩充和增加公共利益。而“学校中心主义”和“个人中心主义”是公共利益的最大威胁。因此,无论是学校,还是个人,其自主性都必须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欲望或感情的基础上。自主性意味着信任和责任,不意味着唯我独尊或为所欲为。
(四)宽容原则
教育民主化的宽容原则是指,在教育实践活动中,多样的观点、制度和行为方式,如果没有威胁到多样性本身的话,就应该得到允许、尊重、鼓励和保护。宽容原则是对于自主原则的进一步说明或支持。也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申明的那样:“宽容教育和尊重他人的教育作为民主的必要条件,应该被视为一项综合性的持久的事业。价值观特别是宽容思想不能作为狭义的教学内容加以对待;如果想把事先确定的、不易被人接受的价值观强加于人,那么这种想法最终会使它们遭到否定,因为只有被个人自由选择的价值观才有意义。因此,学校至多能为一些日常的宽容实践提供方便,具体办法是帮助学生考虑他人的观点,以及诸如鼓励就一些道德难题或需要作出伦理选择的情况展开讨论等。”
宽容原则的提出,是基于对民主社会多样性的认识。如前所述,民主社会与专制社会一个非常大的不同就在于:前者是一个多样性的社会,而后者是一个单一的社会。在民主社会中,人们不再将多样性视为威胁或混乱,而将其视为思想的资源和活力的源泉。但是,在专制社会中,情形就完全不同。人们一般将多样性看成是对于唯一正确的真理、价值观念或行为方式的挑战,是不稳定的根源,或干脆被看做是不能容忍的“异端”。所以,民主的教育与专制的教育的最大不同之一,就应该是具有宽容的美德。
但是,作为一种教育民主化的原则,宽容不仅仅是一项教育的美德,也是一系列的教育实践。第一,建立相应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制度,使得发表不同声音的人不至于受到打击、歧视或责备;第二,利用各种各样公开教学或集会的机会,促进不同意见之间的充分交流和对话,从而达成最大可能的理解;第三,创造条件,超越多样性,将单纯的宽容引向共同的合作,从而帮助每一个人既看到自己观点的价值,又看到别人观点的意义,更看到共同合作的力量。只有进行了这一系列的宽容实践,民主社会的多样性才不会像一些保守主义者所诅咒的那样演变为分裂的力量,而成为联合的力量、团结的力量和重塑自我以及自我与社会公共领域关系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