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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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會計法治[1]
會計法治是指把會計法規作為會計行為的絕對標準加以確定,實現會計立法、司法、執法、守法和法律監督的現代化,最終達到理想的會計工作秩序和穩定的會計社會狀態。
會計法治實現的目標[2]
會計法治的目標是要實現會計法律運轉機制的現代化,即實現立法、司法、執法、守法和法律監督的現代化,最終達到一種理想的會計工作秩序和社會狀態。在整個社會經濟生活中在會計領域內嚴格貫徹法治原則,最基本的就是用會計法制的手段來管理和治理、協調會計事務,使國家在巨集觀上管理和監督會計工作步人法制軌道;其次,會計法治意味著以憲法為核心的最高規範和與此相配套的法制體系管理會計事務和規範會計行為所呈現的一種有效和有序的會計工作秩序和社會經濟生活狀態,實現了會計法治亦即達到了這種狀態。
我國會計法治的現狀[1]
如果把我國同西方國家的會計法規做一個橫向對比就會發現,我國的會計法律制度並不比西方國家少,立法機關單獨制定《會計法》的並不多見,許多國家沒有專門的會計法,而將這些內容寫入公司法或其它法律中,由此可見我國政府對會計工作的重視。但是,我國的會計秩序較之西方差也是事實,會計信息失真,社會上對會計造假行為人人喊打,可是,會計造假行為屢禁不絕的現象令我們值得思考。其中固然有會計法律本身缺陷的問題,更重要的是我國的會計法律制度沒有得到徹底貫徹,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說明我國會計法治工作還需要急待完善。
法治應包括兩重含義:一是法的普遍性和至上性,二是法律本身的正義合理性。將會計法治分為兩部分分析,其一為會計法治實質內容,即會計法的普遍性和至上性方面的,其二為會計法治形式,即會計法律本身的正義合理性。
1.會計法是否具有普遍性
政府權力大於法律,那麼“成文的法律秩序獲得普遍的服從”就無從談起,法律本身的權威性、可依賴性和可預見性就會受到動搖。因此,在市場經濟中,為了保證法治的實現,政府只能擔負三種角色:①“守夜人”,防止外敵入侵和保障個人安全;②“慈善家”,提供公共物品、公共救濟和社會福利;③“經濟警察”,徵稅、預算,維護市場秩序和自由公平競爭的環境。政府的這三種角色體現在會計領域的主要表現是:
(1)各級立法機關制定和修改與會計相關的法律法規。
(2)財政、審計、稅務、證券監管等部門對會計信息進行監督檢查。
(3)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對會計案件進行執行、審判。
但是由於地方利益的驅動促使地方政府表現出權力大於法律的傾向,在審批制度下,公司要上市,必須經過層層申報、審核與批准,而地方政府是審核最細的一環,但地方政府有時為多上市幾家公司,經常“照顧”本地的公司,暗示、默許,甚至鼓勵企業提供虛假的會計數據,證監會有時對地方特殊情況瞭解不足,較難發現公司上市申報作假的材料,使得作假者有機可乘。對於企業會計的法律監督,政府財政部門往往縱容企業的會計造假行為。
政府權力的過度介入,一方面給那些願意遵守會計道德的企業責任人和會計人員施加相當大的壓力,因為畏懼政府權力而不得不違背法律進行會計造假,另一方面這種政府權力又為會計造假的個人提供了抗拒法律製裁的保護傘。因此,日前政府權力對會計活動的過度介入直接挑戰了會計法律的權威性和會計法的普遍性。
2.會計法律本身的正義合理性
法治的形式好壞具體表現在兩方面:一是法律規範必須清晰、適度、公開、規則之間協調一致,有明確的效力範圍和製裁方式;二是法必須反映廣大人民的意志,並體現客觀規律,保障廣大人民的權利和自由。
分析我國會計法治形式,發現現行會計法規存在以下一些主要問題:
(1)會計相關法規存在一定差異,規則之間沒有做到協調一致
會計法律規則的差異主要體現在各相關法律對公司以及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不盡相同,尤其是行政責任方面處罰的金額差別很大。因此,在涉及處罰違規公司或個人時,到底援引哪個法律作為判定法律責任的依據就很成問題。
對於因會計造假應追究的多個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法律未予以明確規定,使相關法律的可操作性降低,不利於相關法律責任人責任的公平分配。具體表現在:
①對於非上市公司來說,《會計法》規定單位負責人與會計人員對會計工作共同承擔責任,其中單位負責人負首要責任。但是對兩者的法律責任如何具體分擔沒有做出相應規定。
②會計法賦予財政、審計、證券監管等部門對單位會計行使監督檢查和進行處罰的權力,但是對這些部門的分工缺乏明確的說明。雖然這些部門各有側重點,但時常相互交叉,這就形成了會計領域的多頭管理。
(3)會計法律責任的嚴厲程度不足,對廣大投資者的法律保護不夠
會計造假相關責任人面臨的法律懲罰是構成其犯罪成本的重要變數。法律懲罰越嚴厲,法律的威懾作用就越強,迫使造假者越發不敢進行會計的虛假陳述來牟取暴利,相應地對廣大投資者利益的保護就越好。
處罰嚴厲程度較低,很難起到有效的懲罰和威脅作用。如《證券法》規定的對做出虛假會計陳述的上市公司的行政罰款為30~60萬元,對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直至追究最高為5年的刑事責任,而這些罰款與上市公司及管理當局所獲取的非法收益相比差之甚遠。
會計法治實現的前提條件[2]
1.完備統一的法律體系。'
形成以憲法為核心的,較為完備、協調、配套的會計法律體系,使管理會計事務和規範會計行為有法可依。從我國目前的法律體系看,會計法治已初步具備了這一條件。但由於我國尚處於市場經濟初期,對在變革中的生產關係和對各種利益主體的要求在會計法中仍然沒有完全體現出來。這些矛盾會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逐步加劇,會計法仍需完善和增加新的內容。
2.恪守法律的行為規則和辦事理念。
會計法律頒佈並生效後,因其具有不容置疑的法律效力和權威性,國家在巨集觀上管理會計事務和企業的會計行為必須服從會計法律法規,以會計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及制度為依據,即政府必須守法,依法行政,體現“無法定依據即無權力”。企業應依法理財和依法核算,並依法接受會計監督。這有待於全社會法律意識和法律心理的提高和成熟。
3.嚴格公正的執法制度。
執法機關在有關執行會計法律過程中必須嚴格執法,對於違反《會計法》的現象和行為必須依法追究。尤其是在《會計法》加大了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之後,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堅決把單位負責人對會計資料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的會計責任,通過實體規範和程式規範予以貫徹落實,使《會計法》的精神成為經濟生活的行為準則之一。
4.普遍有效的會計法律規則。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都必須自覺遵守會計法律法規,將會計法律法規作為其行為和守則,形成良好的法律習慣和意識,並運用會計法律行使正當的權利(力)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會計法治的實現[2]
會計法制化與會計法治的實現並不僅僅是使會計法本身得以完善,更重要的是通過《會計法》的完善建立一種良好的會計法治秩序,使會計工作呈現有序狀態。
會計法治的實現可從會計法規的完善、會計制度的改革以及會計職業道德的重塑三方面著手,來構建和充實會計規範體系,發揮法治的綜合效應。
從目前的會計法規的建設來看,會計法規體系已經初具形態,基本形成了以《會計法》為核心,各種相關法律協調配套的會計法規體系。但還需要在兩方面加以完善:一是對會計信息的提供和使用者在信息使用過程中,如因會計信息的質量因素對其他民事主體形成侵害,其應當如何負擔民事責任,在會計法當中應當有所規定,以適應市場經濟尤其是證券經濟的發展需要。二是隨著信息產業的發展,會計及財務工作在互聯網領域不斷拓展,為適應網路經濟和財會網路化的要求,會計法要對網上數據傳輸、信息披露、數據安全和控制以及知識產權等方面作出規定。
在會計技術規範的改革和建設上,一方面承襲了分部門分行業的會計制度,另一方面又積極借鑒、引進和移植國際會計準則,形成準則和制度並存的格局。同時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制定和執行以及落實均藉助於行政手段,使得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帶有強烈的政治色彩。這些與會計準則作為一種技術規範不相協調,與國際慣例和會計發達國家的做法相去甚遠。因此推進會計改革,強化會計準則對會計核算的指導作用,由政府導向型轉向政府指導型,最後向社會導向型過渡,將會計準則的制定、修改和推廣向民間過渡,交給民間機構去完成,逐漸消除其行政色彩,使會計準則能在全社會的範圍內得到廣泛普遍的認可,真正體現會計準則的公允性和社會性。
在會計職業道德的建設上,應當註意建立兩種機制。一是社會評價機制。對會計人員進行社會評價,增強其榮辱感,形成外在的他律機制,這是會計職業道德起作用的一種方式。進行社會評價的基本形式是社會輿論。它具有特殊的內在的威懾性,其源於全社會的某種價值取向,背離這種價值取向即會遭受社會輿論的譴責。通過多種形式的媒體加以正確的輿論宣傳和導向,可以起到抑惡揚善,弘揚正氣的作用,並最終促成會計人員從他律走向自律,進而形成兩者的完美結合。二是要建立社會利益導向機制。職業道德強調精神作用的同時,不能忽視物質形式的鼓勵與鞭策。會計職業道德的建設和發展離不開社會的利益導向和激勵。在社會分配格局中提高財會人員的經濟報酬,使其能在社會中得到充分重視和承認,實際上也是對會計在經濟發展和建設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一種肯定和認可。
會計法規、會計準則和會計職業道德三種規範從不同角度對會計行為進行定位。會計法規要求會計行為必須合法,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會計準則由於淵源於會計科學理論與實踐的發展,並因其具有社會的普遍認可而具有公信力,要求會計準則的自覺服從和遵循,否則,會計信息將失去其應當具備的公允性;會計職業道德則通過自律和他律相結合的方式,實現對會計行為較高層次的調整,最終實現會計法治化。
會計法治與會計德治的比較[3]
會計法治是指通過制定會計法律法規,規範會計行為,治理會計工作,維護會計秩序,它有別於會計法制和會計法律法規。會計法制是指以《會計法》為核心的會計法規體系,包括會計法律、會計法規、會計規章等,是國家的會計法律和制度,屬於制度的範疇。會計法律法規則是國家為了規範會計行為而制定或認可的各項法律、法令、條例、制度的總稱。會計德治是指通過加強會計道德建設,規範會計行為,治理會計工作,維護會計秩序。會計道德是指根據會計工作特點提出的要求財會人員在工作中應遵守的職業道德標準。要發揮會計法治與德治的作用,必須明確會計職業道德與會計法律法規兩者之間的關係。
會計法治與會計德治的聯繫主要表現在: (1) 可以相互轉換,因為最初的會計職業道德就是會計最初的會計職業習慣,後來制定的會計法律規範吸收了這些會計職業習慣,形成了會計法律規範,而會計法律規範轉化為會計職業道德要受歷史條件的制約; (2) 作用上相互補充,即會計法治與會計德治是相輔相成的,會計法律規範中含有會計職業道德的內容,會計職業道德中也包含會計法律規範的某些條款。
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 作用範圍不同,會計法律規範治理只干涉會計人員的違法行為,而會計職業道德治理滲透到會計行為的各個方面; (2) 作用方式不同,會計法律規範治理體現一定階級的願望和意志,具有很強的他律性,而會計職業道德不是唯一的,具有很強的自律性; ( 3) 實施的機制不同,會計法律規範需要一套強制的保證機制,而在會計職業道德上的權利和義務發生爭議時,一般沒有像會計法律規範那樣的權威機構對其中的是非曲直給予裁定。可以看出,會計法律規範與會計職業道德之間各具優勢又相互促進,應該處理好這兩者之間的關係。
從會計法制到會計法治的變遷[1]
會計作為反映資金運動的過程與結果,是生產經營者管理自己的經濟活動的手段,是資金所有人對自有資金的運用進行把握和控制的方式。從會計發展的過程來看,在相當的一段時間內,如何計量、記錄經濟活動是特定主體自己的事情,只是隨著經濟複雜程度加深及從經濟安全的角度出發,才使會計發展成一套行為規則,即制度。長期以來會計規制的目標一直是“會計法制化”。但是隨著我國經濟和政治背景制度的變化,我們認為會計規制的目標狀態由“會計法制”轉為“會計法治”應屬必然。
現階段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和市場經濟法制建設,是經濟落後國家制度變遷的達標。會計作為聯結巨集觀和微觀經濟的紐帶,在產權歸屬問題上起著重要作用,會計法制在特定時期特定的歷史情況下的確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這一制度規則不能從根本上,具體地解決會計規制中除了法制不健全以外的其他問題,以及由此造成的我國會計信息質量差、相關性低,嚴重失真的事實。所以我們必須藉助另一制度安排——“會計法治”。
會計法制與會計法治的關係[1]
會計法制是指國家的會計法律和制度,屬於制度的範疇。會計法制是指以《會計法》為核心的會計法規體系,包括會計法律、會計法規、會計規章等。會計法制化意味著:第一,會計要通過法制予以體現和保障,為保障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必須加強會計法制,必須使會計法制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不因人的意志的改變而改變;第二,會計要納入法制軌道,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接受相應的會計監督。
會計法治是指規範會計的理論、原則、體制和實施方法,屬於方法的範疇。兩個概念既有聯繫又有區別。會計法製為會計法治提供了基礎和手段,使對會計行為的調整上升到法制層次,它改變了會計無法可依和會計法制的不完備及由不完善所形成的有法難依的局面。會計法治標志著我國管理會計工作和進行會計核算、會計監督及理財方式發生了重大轉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