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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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心理是低級階段的法律意識,是人們對法律現象認識的感性階段。它直接與人們的日常生活、法律生活相聯繫,是人們對法律現象的錶面的、直觀的、感性的認識和情緒,是對法律現象的自發的、不系統的反映形式。法律心理狀態可以分為積極法律心理、破壞法律心理和消極法律心理。
所謂法律意識,是人們關於法的思想、觀點、理論和心理的統稱。根據人們對法的現象的認識階段的不同,可以將法律意識分為兩個階段: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體系。法律心理是人們基於自身的利益需要和體驗而形成的對於法的感覺、情緒、願望和要求,是法律意識的感性階段。而法律思想體系則是法律意識的理性階段,是人們關於法的現象的系統化、理論化的思想觀點。在法律意識中,法律思想體系占據主導地位,它決定法律意識的水平;而法律心理則是法律思想形成的準備階段。在法律意識中,法律心理是公民守法的重要保證。
(一)一般民事領域的法律心理
在生活中私人借款現象是十分普遍的,通常情況下,出借方都不會要求借款方出具欠條,日後由此導致的糾紛就會因缺乏證據而無法獲得法律保護。在這裡,出借方的心理可能是毫無防範,完全相信對方的償還信用,也可能是雖有懷疑但礙於情面不好提出,怕傷感情。
(二)婚姻家庭領域的法律心理
1. 家庭暴力不算犯罪
我國的公民普遍都認為夫妻吵架、動手純屬家務事,外人不應干涉更無權干涉。不僅如此,就連公安機關也在“清官難斷家務事”的傳統思想影響下,對於家庭暴力的投訴處理簡單、輕率,有的甚至根本不管。
2. 婚前財產公證有傷感情
婚前財產公證可以有效的防止婚後因財產問題而發生糾紛,而我國的公民普遍重感情、要面子,認為在親友之間談財產問題有傷感情。而事實上但凡有法律知識的人,會很坦然地面對這樣的問題,談財產正是為了將來不因此而傷害彼此的感情。
3.製裁第三者可以採取任何手段
我國公民普遍認為,只要是第三者就應該受到懲罰,無論採用什麼樣的手段,如咒罵、毆打、揭發其隱私等。這是極其錯誤的,因為公民個人並非執法主體,如果自認為是受害者就可以隨意懲罰他人,這種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甚至是犯罪。
(三)消費領域的法律心理
消費活動是滿足人們衣食住行等各方面需要的基本手段,是人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我國公民的消費法律心理卻十分淡漠,具體表現為購買商品時通常不索要發票,日後在發生糾紛時因缺少有力的證據而陷入被動。而在國外即使是消費者的健康稍有損害都引發訴訟或巨額索賠。
(一)思想根源
1. 傳統的儒家思想
儒家思想對我國公民的影響十分深刻。在發生爭議時,中國人會以“以和為貴”、“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觀念來寬慰自己,認為討說法是在給自己找麻煩。因而,在日常生活中,就頻頻出現買了假貨自認倒霉的現象。在婚姻家庭領域,許多家庭悲劇也正是因為婦女一再的忍讓而造成的。
個人主義是助長違法犯罪產生的重要因素。市場經濟的發展極大的喚醒了人們的重利意識,金錢成為人們衡量自己價值是否實現的唯一尺度,因而導致了整個社會的拜金主義、極端利己主義的盛行,培育了大量的違法犯罪主體。
(二)政治因素
“法大於權,還是權大於法”是一個理論上無須爭議但在實踐中很難落實的問題。我國目前雖大力提倡依法治國,但是行政權力干預司法的現象仍很普遍,上級領導寫條子、作批示,“此案應嚴辦、快辦”等均是司法受到外來干擾的典型表現。
(三)經濟因素
雖然我國實行的是生產資料公有制,但並不等於沒有財產私有,而財產私有是產生財產犯罪的重要經濟根源,私有者為了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潤,往往以各種方式規避、抵製法律。因此,只要財產的相對私有依然存在,經濟違法和犯罪就不可能徹底消滅。
2. 社會轉型期的結構失衡和心態失衡
我國當前高低收入階層的差距進一步拉大,而高收入者並非都是合法所得,據有關部門統計,在高收入階層中,通過勤勞致富的僅占少數。這種結構失衡現象極大傷害了最大多數勞動者的勞動積極性。
3. 市場經濟帶來的負面影響。
市場經濟的核心是競爭機制,而競爭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就是出現了大量下崗工人。雖然目前人們已經能夠理解改革的必要性,但當涉及自身利益時卻仍然不能坦然面對,畢竟這需要一個相對較長的思想轉變過程。而就在這個過程中,有的人已處於“絕對貧困”狀態,因而就會“饑寒起盜心”,導致財產犯罪的發生。
(四)文化教育因素
目前,我國社會教育的缺陷,主要表現在學校教育中忽視法制教育,家庭教育中忽視德育教育。從我國的學校教育體制來看,課程的安排近些年雖有了很大改善,如從小學就開始開設外語和電腦課,但是法制教育卻沒有被納入到小學教育體系中,這不能不說是一件很遺憾的事。另外,雖然各個中小學校均對孩子進行了一定的品德教育,但多流於形式。
(五)司法體制存在弊端
1. 司法機關的人事制度具有嚴重缺陷。
多年來,法官的選任只是在法院內部進行,這種先進後考的用人模式使進入法院的門檻設的很低。也正是因為進的容易,乾的沒壓力,因而導致了審判隊伍的整體素質差,良莠不齊。法官在審判過程中,隨意打斷律師的發言或者粗暴的批判律師的觀點,這些在現實中頻頻出現的場面,除了讓律師感到氣憤、無奈之外,更使期待公正判決的當事人感到心寒。
2. 評判標準不科學
在司法實踐中,評價法官的辦案能力一般是看辦案的數量,而非質量,即上訴率低。因而在法院里,審判員爭相結案,儘早結案的做法當然會使辦案數量增多,而辦案質量當然就不可過分奢求了。而有的法官為了多辦案且保證不被提起上訴,不惜威逼利誘當事人進行調解,導致很多案件久調不決,當事人怨聲載道。
(一)育人為根本,社會化尤為關鍵
1. 創設了良好的社會大環境,改變社會風氣
人的價值觀的形成和轉變受社會環境和風氣的影響很大,不良的社會風氣還會使價值觀尚未形成的青少年產生無意識的模仿。如在某地,小學生為了爭當三好,而向記錄出勤成績的班長“行賄”或“請客吃飯”,這種現象實在令人擔憂。
在家庭教育中,父母不應對子女過分溺愛,否則極易養成子女自私自利、唯我獨尊的個性,而這種性格極易導致違法或犯罪。至於學校教育,應努力提高小學教師素質,同時提高教師待遇。由於近些年教師待遇較低,高校畢業的學生都不願意留校,早年已經留下來的教師也紛紛調離,結果導致學校裡人才更加稀少。
(二)改革相應的人事、分配製度,改變社會不合理現象
1. 改革各個單位的用人制度,真正實現職業專業化
近些年,學生畢業分配雖實現了“雙向選擇”,但在實踐中,還是逃避不了不正之風的干擾,許多單位招人,一看介紹人,二看送禮的檔次。如學供暖的學生靠著父輩的關係進了法院,而精通法律的大學生卻排斥在了公檢法的大門之外。這樣的社會不公正現象勢必影響人們的道德標準,因此,必須改革我國的用人制度。
2. 改革現行的收入分配製度
由於文化素質的限制,我國的國民尚不能很好的把握價值與價格的關係。比如許多歌星一場表演便可以獲得豐厚的出場費,而許多同樣也勤懇工作的人卻沒有得到應得的酬金。試想,如果這樣的狀況持續下去,我國許多很有價值的行業都會逐漸凋零。為此,國家應對特定高收入行業征收較高的稅收,對創造價值較高但不易被公眾所理解的職業應給予稅收減免或是額外補助。
律師擔任法官具有天然的優勢:首先,可以保證法官在法律知識方面的高素質;其次,有利於實現司法公正。由於法官來源於高素質的律師,從而可避免司法權力經過無知的非職業者之手使得法律變質,而司法公正的實現也必將促進社會公眾對法律的信任和尊重。
2. 改變辦案能力的評判標準
以辦案數量評判法官水平,改為以辦案質量為評判標準,才能真正調動法官公正執法的積極性,也才能徹底的改變公眾對法律的不信任感。另外,為了增強法官對案件質量的責任感,應明確錯判、誤判的個人責任,雖然這種責任制度在過去也適用過,但都是徒有其表,今後應嚴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