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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財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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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财产犯罪)

目錄

什麼是侵犯財產罪

  侵犯財產罪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攫取公私財物,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犯罪行為。本罪的客體是社會主義財產關係,包括全民所有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以及公民私人合法所有的財產關係。這種財產關係的物質表現是各種具體財物。無主物不屬於侵犯財產罪的對象。貪污的贓款贓物,走私的物品,賭場上的賭資等,雖是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或供犯罪使用的財物,但這些財物有其原來的合法所有人或應由有關國家機關予以沒收歸公,仍不得非法加以侵犯(如搶劫、盜竊等),因而仍可成為侵犯財產罪的對象。本罪的主體,除貪污罪是特殊主體外,其餘皆為一般主體。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出於故意,而且除故意毀壞財物罪外,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侵犯公私財產關係的行為。

侵犯財產罪
職務侵占罪
詐騙罪
侵占罪
挪用資金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
故意毀壞財物罪
破壞生產經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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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財產罪的構成

  1、侵犯財產罪侵害的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財產所有權由財產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四項基本權能組成。侵犯財產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共財產和公民私人所有權的財產。根據刑法典第91條的和92條的規定,公共財產是指國有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用於扶貧和其它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而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也以公共財產論。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是指: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資料,依法歸個人、家庭所有的生產資料,個體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財產,依法歸個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債券和其他財產。

  作為侵犯財產罪的侵犯對象的財產必須具有經濟價值,其具體的形式可以是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動產、不動產等具有經濟價值的財物,也可以是代表一定經濟價值的傾貨幣有價證券或者有價票證,也可以是電、煤氣等無形物。同時,作為侵犯財產罪侵犯對象的財產必須具有所有關係,即必須是依法歸國家、集體或者公民個人所有的。如果是無主物或者遺棄物則不能成為本章罪的犯罪對象。但是,應當註意:(1)根據我國憲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我國境內地下、內水、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以及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等,均歸國家所有。因此,不得將上述財物視為無主物而任意侵占。(2)遺忘物、遺失物、漂流物不是無主物,它們只是暫時脫離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的控制。如果拾得遺忘物、遺失物或者打撈漂流物後拒不歸還原主,則是非法占有行為。(3)他人非法占有的財物也不是無主物,他人非法占有的財物,如盜竊犯偷得的贓物,走私犯販運的貨物等,本來就是國家、集體或者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應依法沒收上繳國庫,或者返還原主。因此,侵犯創優人非法占有的財物,歸根結底還是侵犯了國家、集體或者個人的合法財產所有權,仍以侵犯財產罪論處。

  2、侵犯財產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占有、挪用、毀壞公私財物的行為。侵犯財產的行為表現多種多樣,但基本可以分為兩大類:一是以各種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行為,如搶劫、搶奪、盜竊、詐騙、敲詐勒索、哄搶和侵占等;二是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刑法典的規定,除了搶劫罪和破壞生活經營罪以處,侵犯財物的數額較大是構成犯罪的必要條件。如果侵犯財物數額不大,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構成犯罪。

  3、侵犯財產罪的主體,有的是一般主體,有的是特殊主體。本世紀末章的多數犯罪是一般主體,如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少數犯罪是特殊主體,要求由具備一定身份的人員構成,如職務侵占罪和挪用資金罪的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另外,根據刑法典第17條第三世界國家款的規定,對於搶劫罪,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也應當負刑事責任。

  4、侵犯財產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本章的多數犯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的。所謂“非法占有為目的”,是指明知是公共的或者他人的財物而意圖把它非法轉歸已有或者歸第三者占有。而這裡的“第三者”,既包括公民個人,也包括集體。這裡的“占有”在不同性質的犯罪中有不同的含義,可以是完全排斥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對財物的控制而永久地占有,如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侵占罪等;也可以是為暫時使用而短期非法占有,如挪用資金罪。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破壞生產經營罪則是以非法毀滅、損壞公私財物為目的的。侵犯財產罪的動機多種多樣,如貪圖錢,追求享樂,好逸惡勞,泄憤,嫉妒或者陷害他人等,犯罪動機一般並不影響本類犯罪的成立,但是在量刑時應予以考慮。

侵犯財產罪的種類

  1、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犯罪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施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暴力”指對被害人實施毆打、捆綁、傷害等強暴行為;“脅迫”指以暴力相威脅。“其他方法”指使被害人處於無力反抗的狀態,然後將其財物掠走的各種方法。行為人先是實行盜竊,在盜竊過程中由於遭到反抗而施用暴力,將財物搶走,應按搶劫定罪。行為人事先身藏凶器,準備進行搶劫,但進入現場後,發現無人看管而將財物偷走,應按盜竊定罪。搶劫罪通常是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而後取得財物;但如先盜竊、詐騙、搶奪財物,而後為了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毀滅罪證又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則是由原來犯的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轉化為搶劫罪,應以搶劫罪定罪量刑。搶劫罪情節嚴重的或致人重傷、死亡的,量刑也重,“情節嚴重”一般指組織集團進行搶劫的;多次搶劫行凶傷人的;在重要繁華地區、公共場所公然進行搶劫的;搶劫軍用物資、救災款物或國家其他重要物資數額較大的;搶劫銀行儲蓄所、郵局、倉庫、商店數額較大的等。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然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但未使用暴力或脅迫的行為。“未使用暴力或脅迫” 是搶奪罪區別於搶劫罪的主要特征。“公然奪取”是區別搶奪罪和盜竊罪的主要界線。搶奪公私財物,如果數額較大,即構成搶奪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主要指搶奪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的;搶奪救災款物、軍用物資,後果特別嚴重的等,則從重量刑。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秘密竊取”指行為人採取自認為不使財物所有者、保管者發覺的方法,暗中竊取其財物。這是盜竊罪區別於搶劫、搶奪、詐騙等罪的主要特征。盜竊公私財物,如果數額較大,即構成盜竊罪;偷竊小量財物的,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數額大小的計算,應根據盜竊物的實際價值,而不是根據銷贓所得。行為人企圖盜竊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僅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仍應按盜竊罪(未遂)處理。盜竊罪的一個嚴重表現形式是慣竊罪。慣竊一般是指在相當長的時間內盜竊次數多,數額大,並以盜竊為其生活或揮霍的主要來源。情節特別嚴重的,從重量刑。“情節特別嚴重”主要指盜竊數額巨大的盜竊集團的首要分子;盜竊數額特別巨大的;盜竊金庫、珍貴文物、重要軍事物資、救災物資數額巨大的,等等。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的特點是用欺騙方法使被害人產生錯覺,從而仿佛“自願地”將財物交給行為人。這是詐騙罪區別於搶劫、搶奪、盜竊等罪的主要特征。詐騙公私財物,必須數額較大,才構成詐騙罪;騙取小量財物,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詐騙罪的一個嚴重表現形式是慣騙罪。慣騙一般是指在相當長的時間內詐騙次數多,數額大,並以詐騙為其生活或揮霍的主要來源。詐騙罪同有的民事債務糾紛錶面上很近似,區別的關鍵是確定行為人是否具有以欺騙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例如向人借錢借物不能如期償還,或受委托代管財物而違約挪用一時不能退還,只要行為人不弄虛作假欺騙對方以便侵吞這筆財物,就不能定為詐騙;相反,以借貸或代購物品為名,財物到手後就據為己有,毫無歸還之意,則應以詐騙論罪。

  對財物所有人或保管人進行威脅訛詐,非法索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威脅訛詐的內容是:如不滿足行為人索取財物的要求,就將採取對被害人不利的行動。這個不利的行動,或是對被害人或其親屬實施暴力(包括殺害);或毀壞被害人的財產(包括放火燒房屋);或揭發、張揚被害人的隱私;或不讓被害人實現某種正當要求。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的主要區別是:後者是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從而當場取得財物;前者是以將要(即以後)使用暴力或者其他對被害人不利的行動相威脅,大多是事後取得財物。敲詐勒索罪與詐騙罪的主要區別在於:詐騙罪是用欺騙的方法使被害人信以為真,從而仿佛“自願地”將財物交給行為人;敲詐勒索罪則是通過威脅訛詐也即恐嚇要挾的方法,使被害人精神上感到恐懼,從而被迫交出財物。

  國家工作人員或受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取得公共財物的行為。中國《刑法》第83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是指一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作為貪污罪主體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包括從事生產作業的一般工人。有一種意見認為商店售貨員、公車電車售票員等,雖是工人,但因他們受委托經管錢財,可能成為貪污罪的主體,農村社隊和城市街道集體組織工作人員,也可視為受委托從事公務的人員,從而可能成為貪污罪的主體。貪污罪的客觀表現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這是貪污罪區別於盜竊、詐騙等罪的主要特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範圍內合法條件,不是指利用對工作單位環境熟悉等一般便利條件。盜竊公共財物的國家工作人員如與執行自己的職務無關,只能定盜竊罪,不能定貪污罪。貪污罪在主觀上是故意,而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目的。貪污與挪用性質不同,但挪用數量大,時間長,本人無力歸還,也不打算歸還的,其性質已轉化,應以貪污論處。

  2、毀壞公私財物的犯罪

  故意毀滅或損壞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為。“毀滅”指使物品全部喪失使用價值,如燒毀、砸毀;“損壞”指使物品部分喪失使用價值。毀壞財物如作為破壞集體生產的一種方法,應以破壞集體生產論罪。以放火、爆炸等危險方法毀壞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應定為放火罪、爆炸罪等。毀壞財物主觀上必須出於故意,才能構成本罪;過失毀壞公私財物,除刑法上有特別規定以外,不認為是犯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如果“情節嚴重”,例如毀壞的財物價值大、損失嚴重、破壞手段惡劣、影響很壞等,即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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