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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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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會計法律責任

  會計法律責任是指違反會計法律規範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它是會計行為主體必須嚴守的底線,是法制與道德規範內在聯繫性的統一體。

  從法律的視角看,會計法律責任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會計法律責任是指單位或個人在生成和提供會計信息過程中因違反會計法律法規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會計法律法規”不僅包括《會計法》會計準則會計制度中的會計行為規範,而且還包括其他有關會計法律規範中規定的責任。從最一般意義上講,會計法律責任還可以指會計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利用虛假會計資料進行貪污、挪用等侵吞公司財產以及單位負責人打擊、報複會計人員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包括自然人以及法人犯罪。

  狹義的會計法律責任僅指《會計法》所規定的法律責任形式:①在賬簿設置、憑證編製、賬目登記、會計政策選擇、會計資料保管、會計人員任用、內部控制制度運作等會計工作基礎環節上存在的不規範行為。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製虛假財務會計報告,以及授意、指示、強令他人從事上述行為。③財政部門或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瀆職、泄露國家機密或商業機密的行為。

會計法律責任的起因[1]

  會計責任可能導致會計法律責任。當會計主體管理當局出現經營失敗,存在會計差錯、舞弊和違法行為,並提供虛假的會計信息時,就會導致會計法律責任的產生。

  會計法律責任的成因界定。會計主體管理當局提供的會計信息虛假,其原因主要有:①制度原因,即現行會計制度的規定脫離經濟活動的現實,對現實發生的特殊經濟行為約束失效而造成的。如對單位人員出差費用、招待費用、特殊獎勵等,會計制度給予了更多的運用會計估計的權利及會計政策的選擇權,這些權利的運用會因會計人員的專業判斷能力的不同而形成不同會計結果。②過失原因,因會計人員沒有完全執行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而提供錯誤的會計信息。按照會計信息的重要程度和造成的後果,過失可分為普通過失和重大過失。③欺詐原因,即會計主體管理當局因不良動機故意完全不遵守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而提供虛假會計信息。

會計法律責任的形式[1]

  就我國法律規範體系對會計法律責任規定而言,其形式包括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

  (一)行政責任。行政責任是我國會計法律責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處分行政處罰。從我國《會計法》的發展過程看,行政責任形式經歷了一個從以行政處分為主向以行政處罰為主的轉變。前者是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行政法律規範所應承擔的一種行政法律責任,後者是指特定的行政主體(如財政部門)基於一般行政管理職權,對違反行政法上的強制性義務或者擾亂行政管理秩序的人所實施的一種行政製裁措施。在《會計法》領域,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吊銷會計專業人員資格證書等處罰形式。

  (二)刑事責任。一般來說,刑事責任作為最具威懾力的製裁形式,只適用於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在我國,會計信息的嚴重失真已經達到了 “公害”的地步,因此加強刑事責任被認為是治理不規範的會計行為的一項重要舉措。長期以來,刑事責任主要適用於會計人員、單位負責人偽造或者毀損會計資料以進行偷逃稅或者貪污、挪用犯罪,給公司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三)民事責任。會計責任中的民事責任在國外、特別是英美法系國家中是一個非常引人註目的現象。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平等主體間的會計關係越來越多。在這些平等主體間的會計關係中,由於會計信息在現代經濟生活中的重要性,提供信息一方違反會計法規的行為可能給對方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似乎順理成章。因此在我國,隨著會計法律關係性質的多元化,民事責任也正在成為會計法律責任的一種重要形式。

會計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選擇[2]

  從會計職業的演進發展進程及會計與受托經濟責任的關係中我們可以知道,會計職業活動是對社會中的經濟事項進行認定的過程,根據認定得到結果並作出會計報告,而會計職業的衍生領域——審計則是對會計認定的結果進行重認定,相應地也要作出審計報告,這樣,最終形成的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是兩套專業判斷的結果。

  首先,是會計主體會計信息系統按照法定或是公認的會計準則對經濟事項進行的恰當、正確的記錄與反映;

  其次,是審計對這些會計信息與法定標準之間的相符程度進行的驗證,即對會計所認定的經濟事項進行的重認定。不論是會計的反映職能,還是審計的驗證過程,都存在著大量的主觀判斷,正如德國著名公司法、會計法學者艾伯克(Ebke)教授所指出的那樣:“會計、審計是一種技藝,而不是嚴謹的科學,有很多假設。儘管可以選擇最能真實而公允反映的程式,但是會計確認和計量從來是一個權衡的過程,人們需要在重要性、相關性、可靠性以及可理解性之間權衡,有時必須放棄一些質量要件。此外,會計的許多方面是建立在主觀感受、估計和判斷基礎上的,並非都是可以客觀驗證的事實。

  總而言之,會計是對人類行為的量化,但人們的經濟活動並不總是便於被準確測量的。” 顯然,會計職業活動的特點凸顯了無過錯責任原則對於會計法律責任不合理的一面,即無過錯責任原則體現了社會公眾對會計職業行為及會計信息提供的“保證”的過高期望。因此,當會計職業通過公開承認主觀判斷對會計能力的局限來減少社會公眾對會計職業專業行為的“保證”上的期望差距時,回歸傳統的過錯責任原則也應當成為會計法律責任在歸責原則問題上的選擇。

  此外,從理論上探討,選擇過錯責任原則作為會計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還有如下理由:

  其一,過錯責任原則在規範會計行為的同時尊重了會計行為的相對自由。

  一個以建立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為目標的社會必須承認其每個職業團體和社會個體自由的價值。因為,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存在和運行都必然地體現為無數既相互獨立又相互聯繫的職業團體和社會個體及其相對自由行為的總和。社會總體關係的有序性以及巨集觀效率都主要依賴於社會職業團體和社會個體積極性和創造力的發揮以及人們相互關係的和諧。所以,必須承認每個社會職業團體和社會個體在整個社會制度體系中的主體地位,而這種主體地位必然會體現為主體行為的相對自由。這裡所說的“相對”自由,是指“人人自由的並存”和“自由之行使須尊重他人權利和公序良俗”而言。

  過錯責任原則本質上是一種理性自由法則,其理想的規範模式是:人人按社會的共同規則自覺地選擇合理的行為並通過自己的行為達到控制行為的結果。這就是說,行為及其結果對行為人的意志來說,屬於自由的範疇,而不是必然或宿命的範疇。就會計職業行為而言,會計法律責任制度對會計行為的控制,並不意味著會計行為對會計法律責任制度指令的被動接受和消極順從。在社會中,人是有思想、意志和情感的實踐主體。在會計法律責任制度面前,會計行為人是一個相對獨立和相對自由的行為主體,會計法律責任制度指令要通過會計行為人的意志才能轉化為具體的適合制度規定的行為和良好的制度運行秩序。人的自我控制社會控制的基本單元,會計法律責任制度調整的是會計行為人在外在行為規則與內在行為意志之間的協調過程。所以,會計法律責任制度應該承認這樣一個基本的事實:違反會計規範的行為及損害結果是會計職業和會計行為人通過主觀努力所能夠避免的。因此,會計法律責任制度應當設法調動會計職業界和會計行為人防止違反會計規範的行為和避免損害結果的自覺能動性。為了調動會計職業界和會計行為人的這種能動性,會計法律責任制度就必須把責任限定在過錯,即違反會計規範的意志狀態的範圍內。換句話說,如果會計行為人達到了社會所要求的註意程度,其行為便無可指責,因而不應被強制承擔責任。

  其二,過錯責任原則所確立的會計法律責任起到了教育和預防作用。

  責任制度的製裁有兩個基本的職能,即教育和預防。通過對行為的社會評價,分清“應受譴責的行為”和“可以原囿的行為”,並賦予這兩類不同的行為以不同社會評價效果,有助於人們明辨是非,權衡得失,諒人恤己,從而儘可能地防止違反規範的行為和損害結果的發生。

  過錯責任原則要求在會計法律責任製裁的運用過程中,把會計制度規範以及社會道德規範所肯定的“應有行為”同現實生活中的“已有行為”聯繫起來,使會計行為人外在的行為規範現實地作用於其內心的行為心理。只有這樣,才能通過會計法律責任製裁的廣泛而頻繁的運用,把作為社會意志的會計規範之規則不斷轉化為作為會計行為人行為的良好的會計運行秩序,把理想的社會群體人格轉化為現實的會計職業及會計行為人的個體人格。

  其三,過錯責任原則所確立的會計法律責任制度保持了適度的彈性。

  社會生活既錯綜複雜,又千變萬化。因此,責任規範在作用於社會關係和社會行為時,要同其控制的既定目標保持經常的一致,就必須具有高度的適應性,而這種適應性在很大程度上表現為制度— — 規則結構的彈性。所謂彈性,就是可伸縮性、可解釋性和可變通性。顯然,過分的彈性有損於制度的穩定性、公證性和權威性,所以要講究適度。所謂適度,就是指這些伸縮、解釋和變通必須以不損害規則形式的明確性,基本內容的確定性以及規則適用於規範目的之間的一致性為條件。

  過錯責任原則能在保持其確立的會計法律責任制度的適度彈性方面起著較好的作用。因為對會計法律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時,判定過錯與否的依據是多樣的,證明方法也有多種,可以由判定機構依據規範目的和原則靈活運用。而且,過錯責任原則的精神就是堅持以價值判斷統率責任規則的操作。所以,在正常的社會狀態下,過錯責任原則能夠保證會計法律責任制度有效地發揮其遏制與補償的社會功能。

  總之,過錯責任原則以行為人的主觀意志狀態作為確定責任歸屬的根據,其在行為制導、道德評判等方面的獨有功能已獲公認。它對於會計職業活動的規範化具有重要意義。相反,無過錯責任原則不考慮行為人的主觀狀態,不區分其行為是“應受譴責”抑或“可以原囿”,給會計行為人施加這種責任,是苛刻的、不公平的,將它適用於會計職業活動的結果並不必然激勵會計行為人提高職業活動的質量,反而會使會計職業界為規避責任而減少對社會的服務,妨害整個會計規範的職能的發揮,在一定程度上還會抑制會計職業的健康發展。

會計法律責任認識上的誤區[1]

  (一)單位負責人只對單位重大決策負責的認識誤區

  新《會計法》規定了“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而現實中許多單位負責人在認識上還是多把自己定位在管理當局最高決策者的位置上,即只認識到其對本單位的重大決策負有全面責任,而對於會計工作往往認為屬於部門工作範疇,應由其機構負責人或主管人員負責。表現在具體方面,單位負責人或是忙於行政管理或是忙於業務經營或是忙於應付大小會議,而疏於對會計工作的管理,使得許多單位內部會計制度不規範、不健全,甚至於對會計工作漠不關心,忽視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約束會計行為。因而要從單位內部人手治理會計工作不規範和會計信息失真現象,應首先端正單位負責人的態度,使其認識到自己在法律責任上是首要的責任承擔主體,督促其依法行使職權,做好對會計工作的領導、對會計制度的建立和對會計人員的考核。

  (二)會計人員只對其會計核算行為負責的認識誤區

  會計人員的基本職能在於會計核算會計監督,在現實中,會計人員幾乎都認識到了會計核算的重要性,代寫職稱論文 因此,將大部分時間和精力都投入到核算業務之中,而忽視了其作為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主體的作用。再者,由於會計人員處於各單位決策者的管理之下,其工作評價和工資報酬都受到決策者的影響,要使其依法行使內部監督職權困難重重。以致於許多會計人員都認為只要在業務上不出紕漏,保證自己在業務範圍的行為不出問題,就是一個盡職盡責的會計人員;還有的會計人員為了和管理當局搞好關係,出於自身利益考慮,不惜放棄其法定職責,使得單位內部會計監督成為一紙空文。

  (三)對虛假會計信息認定的認識誤區

  在追究會計法律責任時,關鍵性的一步就是要確認會計信息是否虛假。儘管在證券法公司法以及相關的法規中,已經規定了出具虛假會計信息的有關人員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是,對於如何來認定虛假會計信息往往規定得過於原則與抽象,這就給司法實踐帶來一系列的認定問題,理論上也有很大的分歧。有的觀點認為應當從法律角度進行分析,而有的觀點則認為應當從會計專業角度衡量,因而在認定方式上難以統。

  筆者認為在認定時,應考慮從其行為構成,即從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主觀上是否有過錯,行為結果的危害程度方面來加以區分,也就是採用行為目的、行為性質、行為結果三方面結合綜合認定的方式。但在具體認定會計信息是否虛假時,由於執法、司法人員往往缺乏專業知識,單純由其認定尚有困難,因而可考慮聘請獨立的社會中介機構或專業人員如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藉助專業知識分析判斷。

  (四)會計人員缺乏相應的法律觀念和對法律本身認識上的誤解

  目前對會計從業人員的資格取得和繼續教育方面,《會計法》和財政部發佈的相關規章制度當中都做出了一定的要求。除需要具備一定的財會專業知識外,財經法律法規的掌握也被列入了重要內容。遺憾的是,在這方面,許多會計人員對法律本身的理解和熟悉程度令人堪憂。在會計人員之中,許多人對於會計人員的基本職責、業務規範和法律責任方面的知識都非常貧之。

  其實,作為“反映、監督與控制”財務運行的主體——會計人員的責任是十分重大的,尤其是在當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會計的法律責任更加突出。而根據最近的調查研究與分析,即使在新《會計法》全面實施的今天,會計信息失真財務管理混亂、跑冒滴漏嚴重、財會基礎工作薄弱化的現象仍較普遍地存在,甚至更有少數會計人員貪污挪用、嚴重違法犯罪。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認識誤區

  我國正處在新舊體制轉軌的時期,傳統觀念受到巨大的衝擊,這種客觀現實引發了一部分人的思想混亂,而財會領域又成了重災區之一。其認識上的誤區主要有二:

  一是“機遇觀”。這幾年財會領域為了儘快與國際接軌,其政策法規和制度安排不斷朝著“自主”的方向變化和調整,因而,相當一部分會計人員認為,抓住這一過渡時期的“機遇”大撈一把無礙,等到規範定型後再循規蹈矩不遲。

  二是“依附觀”。隨著各地企業民營化進程的不斷加快,特別是中小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財會人員與企業的關係已由過去的半獨立型轉為依附關係,為“老闆”服務已經到了無所顧忌的程度,因而造假賬、偷漏稅、提供失真會計信息已經成為公開的秘密。

  2.素質低下

  誠然,在我國的財會領域確有不少優秀的“內當家”,他們忠於職守,遵紀守法,默默奉獻;但也有相當一部分“中間者”在“大氣候”的影響下,法律意識淺薄,隨波逐流,最終走向了拜金主義歧途,成為社會的敗類。究其原因,主要是從眾心理和政治素質低下,導致以身試法。

  從現實中層出不窮的會計違法行為的案例中也可以發現,會計人員缺乏起碼的職業道德和法制觀念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虛假會計信息的產生,代寫工作總結 這一現象已經嚴重阻礙了會計隊伍的發展壯大,也嚴重影響到會計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改進會計法律責任認識的途徑[1]

  在對會計法律責任的認識上,我們應當清楚地看到:其認識程度不僅僅關係到事後責任的追

  究方面,還關係到法律對相關人員的教育、預測和評價等功能。要使《會計法》進一步貫徹落實,務必強化這方面的認識,筆者提議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改進:

  (一)繼續加大《會計法》及相關財經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宣傳教育的重點是基層的會計人員、各單位負責人、主管財務工作的領導,可以通過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和職業道德規範教育,對單位負責人的專門培訓、講座等方式普及,使他們認識到會計工作的重要性,並敦促他們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積極採取措施防範會計違法行為的發生,杜絕會計信息失真的現象。

  (二) 在會計管理機關內部設立專門機構,配備專門人員,強化對會計法律責任的監管力度目前在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中一般都設置了專門的會計監管機構,如省財政廳設會計處,地市級財政局設會計科,縣級財政局設會計股等。但這些機構的主要工作集中在會計工作管理、行政執法等方面,而且往往只註重事後對會計違法行為予以處罰,缺乏事先的監管控制功能(如對於各單位會計工作不規範的治理完善,對於會計信息真實性的認定等),這是他們今後需要進一步加強的工作重點。一旦遇到會計信息理解的法律衝突時,作為會計監管部門,應站在獨立客觀公正的立場上,對這些會計信息予以鑒定,並做出相應的結論,以便給有關司法部門提供依據,這將成為我國會計監管部門今後的重要任務之一。同時可以考慮引進專門的人員,如法務會計人員,配合做好這方面的工作,必要時也可聘請外部的註冊會計師予以協助。

  (三)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使會計工作進一步規範化,同時也有利於劃分各種主體之間的責任

  應當指出,會計工作失範不能僅歸結於會計制度本身的缺陷,其更深層的原因還應歸結於單位內部治理結構的缺陷。當前在我國許多公司中,大股東控制或由公司中高級管理人員控制的現象較為普遍,造成經營者與所有者(大多數中小股東)的權利極度不平衡,使得經營者往往為了誇大其經營業績或是向投資者隱瞞其真實經營情況,不惜授意、強令、指使會計人員從事會計違法行為,提供和報送虛假的會計資料。針對這種情況,各單位應當首先健全自身的內部治理結構,如公司中應當建立健全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等機構,相互之間制衡約束,才能從根本上杜絕會計違法行為的發生。其次,在追究各種主體的法律責任時,應當按各主體職責進行劃分,從行為目的上去分析會計違法行為的真正操縱者,按其責任大小分別予以處罰,而不能只追究會計人員的責任。再次,各單位應當建立各項內部控制制度,如財務審批制度、會計稽核制度、財產清查制度等,完善現有的激勵機制,對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的會計人員和相關人員給予獎勵;對工作失職、有違法行為的主體給予懲處或由監督主體行使訴權,追究其法律責任。最後,各單位還應充分發揮會計人員內部監督的職能,建立內部審計機構,賦予相應職權,從內部防範各種不合法、不規範行為的發生。

會計法律責任的承擔[1]

  會計造假是人們最大化逐利本性的體現,從本質上看,它是由會計信息生產、監督的契約關係沒有真正建立,即會計信息供給者與需求者主體地位不平等、會計法律關係中的權利義務不對等所造成的。

  儘管社會一再強調改進和強化會計法律責任的認識,但是,隨著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會計造假即提供虛假會計信息卻呈愈演愈烈之勢,造成的損失和危害已經嚴重波及了我國社會經濟政治生活的每一個角落,直接或間接地損害了人們的利益,成為一大社會公害,因此,對製造虛假會計信息的責任人員追究法律責任是理所當然的。會計法律責任如何承擔,實際上就是對違法行為施以何種製裁措施的問題。筆者認為,違反會計法律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是:

  (一)民事責任

  從會計的代理關係看,會計人員是接受管理當局的委托,向管理當局的委托人提供財務報告。因此,只有管理當局才對外部投資者負責,會計人員只對管理當局負責,與外部投資者並沒有直接的受托責任關係。因此,由會計人員承擔全部民事責任缺乏依據,並且淡化了管理當局的責任。而且,從虛假財務報告產生的機制來看,會計人員主觀上一般沒有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的動機,因為虛假財務報告與其自身利益並沒有直接聯繫,只不過是受到管理當局的授意、指使或強令,為了避免被解聘降職等而不得已做出的行為。實際上,管理當局與股東之間的聘任報酬契約、與債權人債務契約、資本市場籌資動因等是導致他們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的直接原因。會計人員的報酬取決於管理當局,其意思表示受到管理當局的影響。現實中,會計人員一般會自覺地聽從管理當局的意旨,而並非完全地自願造假,所以會計人員不應該承擔所有的民事責任。

  筆者認為,會計人員與管理當局之間是一種雇佣關係,會計人員的民事責任可以適用侵權法中的雇員侵權責任。侵權法認為,受雇人執行職務行為時所致的他人損害,雇佣人應承擔賠償責任,雇佣人的這種責任是替代賠償責任。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受雇人按照雇佣人的意志為雇佣人的利益所實施的行為,實際上等於雇佣人自己所實施的行為。據此,對於虛假陳述行為給投資者和其他利害關係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由管理當局承擔主要的民事責任。

  (二)行政責任

  對於提供虛假的財務報告,會計人員往往並非不知其為違法行為,代寫留學生論文因而並不能完全免除其對虛假財務報告不法行為的責任,他們是財務報告的直接製造者,對虛假報告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目前我國會計造假法律責任以行政責任為重,並以財政部門為主,由審計、稅務銀行證券保險等多個部門參與共同對會計造假追究行政責任,《會計法》和《公司法》中也規定了對此行為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分別做罰款、吊銷資格證書等處罰。

  (三)刑事責任

  會計造假刑事責任是指實施了刑事法律規範禁止的會計造假行為所必須承擔的刑事法律後果。會計造假實質上是違反會計契約的行為,理應承擔違約責任。我國《刑法》和《會計法》中都對會計造假行為規定了相應的刑事責任條款。

會計法律責任的預防[3]

  會計法律責任雖然看起來比較複雜,但只要我們掌握一定的方法與程式,還是可以避免與減輕的。

  (一)加強對《會計法》及其他有關財經法律的學習,熟悉財會知識。企業管理人員,尤其是單位負責人,要認真學習財經法規,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生產經營管理。假如一個管理人員對財經法律絲毫不懂,除了不是一個合格的管理人員外,在許多場合下,他也很可能強行命令財會人員違反財政法規去進行財務活動。這時,財會人員只能面對兩種選擇,要麼按領導的意思去辦,要麼丟掉自己的飯碗。一般情況下財會人員會選擇前者,這就容易造成《會計法》第27條的會計責任風險的發生。在美國沒有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是不懂財會的,8O%一9O 的大中型企業總經理是由財會人員直接提上來的。這對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避免會計違法責任也是一個借鑒。

  其次,財會人員也要加強業務知識培訓,不斷更新自己的知識。要選擇與工作相適應的學歷、職稱、能力的會計人員,聘請到專業崗位上來。同時認真做好會計繼續教育工作,提高自己法律知識,避免法律責任。

  (二)建立和完善單位內控制度。內控制度,是指企業內部的管理控制系統,是為了保護資產安全,查弊糾錯、確保會計記錄準確和完整、及時編製可信的財務信息而制定的管理體系和控製程序。內控制度是保證企業經營活動順利進行,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合法、完整的一項有效措施,是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重要環節。只要企業存在經濟活動和經營管理,就要有相應的內部控制制度。雖然《會計法》突出了內部控制的要求,但目前我國一些單位會計秩序仍然混亂,造假舞弊、貪污、盜竊、挪用公款等同題日益嚴重,會計責任風險日益加劇,造成這一結果的重要原因就是因為許多公司至今未建立內控制度或內控制度存在缺陷。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公司迫切需要建立健全內控制度體系。美國的註冊會計師對一個企業的審計,已不是重點審查其憑證、賬簿、報表,他們的主要精力是放在研究這個企業的內控制度是否完善,檢驗其內控制度是否有效。財政部最近發佈了《內部會計控制基本規範》(征求意見稿),要求各單位內控制度應符合以下規定:1.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的職責許可權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2.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程式應當明確;3.財產清查的範圍、期限和組織程式應當明確;4.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式應當明確。只有這樣,才能維護單位財會制度,規避法律風險

落實會計法律責任的建議

  落實會計法律責任是解決和約束會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把會計工作的目的要求落到實處、減少和避免會計工作中的失誤、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全面出色地完成新時期會計工作的各項目標任務的有效途徑之一,那麼,如何才能落實會計法律責任呢?筆者認為,應強化和建立以下幾項制度:

  l、建立公共監督稽查制度。組建以財政、審計等有關職能部門參加的監督管理組織,進行外部監督,定期或不定期對部門開展稽查工作,進行法律、法規和行政的多重監督,堅決遏製造假之風。

  2、建立社會與系統內外聯審制度。內部控制制度是現代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明確和規範單位各部門、各環節甚至各崗位的職責和行為,對提高管理效率、保護資產安全和完整等,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為防止會計舞弊行為,應對相關人員進行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教育,加大懲治力度,使違法者承擔法律責任。執法部門可採取聯合辦公,密切配合,互相觀點牽制的辦法;單位內部應建立嚴格的內部控制制度,避免會計人員與領導通謀遣假的現象出現。

  3、建立誠信自律制度。要強化會計人員的行為與道德規範,把“不做假賬”作為誠實守信的基本要求,建立自律制度,讓所有人員都按照這種基本職業道德要求辦好各自的事情,提高自己的社會信用度,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

  4、建立考核評價制度。要以提高會計人員素質為目的,抓好對會計人員的法規制度及會計職責的培訓,使其熟悉“會計核算、會計檢查會計分析”的方法,提高自身的理論水平和業務能力。通過每年對相關人員的效績考核與綜合評價,對業務素質差、工作不能勝任的予以下崗,對不執行財務制度、違法亂紀的要堅決擻職並繩之以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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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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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113.157.* 在 2011年9月2日 10:42 發表

為了生存,願不願意都得願意。否者你可能失去生活來源,有很多的事,是不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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