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消費信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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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消費信貸(personal consumption cr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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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消費信貸是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採取信用、抵押、質押擔保或保證方式,以商品型貨幣形式向個人消費者提供的信用。按接受貸款對象的不同,消費信貸又分為買方信貸和賣方信貸。買方信貸是對購買消費品的消費者發放的貸款,如個人旅游貸款、個人綜合消費貸款、個人短期信用貸款等。賣方信貸是以分期付款單證作抵押,對銷售消費品的企業發放的貸款,如個人小額貸款、個人住房貸款、個人汽車貸款等;按擔保的不同,又可分為抵押貸款、質押貸款、保證貸款和信用貸款等。
個人消費信貸是金融創新的產物,是商業銀行近年陸續開辦的用於自然人(非法人或組織)個人消費目的(非經營目的)的貸款。個人消費信貸的開辦,是國有商業銀行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完善、適應金融體制改革、適應金融國際化發展趨勢的一系列全方位變革的重要措施之一,它打破了傳統的個人與銀行單向融資的局限性,開創了個人與銀行相互融資的全新的債權債務關係。特別是個人短期信用貸款的開辦,標志著國有商業銀行轉變經營觀念,開拓業務新領域,對傳統業務模式的突破;個人消費信貸的開辦,順應了國民日益增長的金融產品多元化需要,優化了商業銀行的信貸資產結構,增加了商業銀行的創利渠道,也有利於啟動市場、擴大內需,增加消費品生產,形成生產-消費-生產的良性迴圈,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健康地發展;個人消費信貸的開辦,對引導個人有計劃消費、改善生活質量、提高生活品質也有著極積意義。但由於我國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個人信用機制、個人經濟行為尚不規範,加之個人消費信貸開辦的時間不長,尚沒有多少成功的經驗可以借鑒,所以,此項業務有著許多新的課題尚待研究。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個人消費信貸處於起步階段,種類還不是很多,主要有:
1、個人短期信用貸款。是貸款人為解決由本行辦理代發工資業務的借款人臨時性需要而發放的,期限在一年以內、額度在2000元至2萬元且不超過借款人月均工資性收入6倍的、毋須提供擔保的人民幣信用貸款。該貸款一般不能展期。
2、個人綜合消費貸款。是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不限定具體消費用途、以貸款人認可的有效權利質押擔保或能以合法有效房產作抵押擔保,借款金額在2000元至50萬元、期限在六個月至三年的人民幣貸款。
3、個人旅游貸款。是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支付旅游費用、以貸款人認可的有效權利作質押擔保或者有具有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償還貸款本息並存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提供保證,借款金額在2000元至5萬元、期限在六個月至二年、且提供不少於旅游項目實際報價30%首期付款的人民幣貸款。
4、國家助學貸款。又分為一般助學貸款和特困生貸款,是貸款人向全日制高等學校中經濟困難的本、專科在校學生髮放的用於支付學費和生活費並由教育部門設立“助學貸款專戶資金”給予貼息的人民幣專項貸款。
5、個人汽車貸款。是貸款人向在特約經銷商處購買汽車的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汽車、以貸款人認可的權利質押或者具有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還貸本息並存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提供保證,在貸款銀行存入首期車款,借款金額最高為車款的70%、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的專項人民幣貸款。
6、個人住房貸款。是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自用普通住房或者城鎮居民修房、自建住房,以貸款人認可的抵押、質押或者保證,在銀行存入首期房款,借款金額最高為房款的70%、期限最高為30年的人民幣專項貸款。個人住房貸款又分為自營性個人住房貸款、委托性個人住房貸款和個人住房組合貸款三種。
除此之外,還有個人小額貸款、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個人住房裝修貸款、結婚貸款、勞務費信貸以及以上貸款派生出的各種專項貸款。
個人消費信貸作為商業銀行眾多貸款種類中的一種,其操作也必須符合《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必須經過貸前調查、貸時審查和貸後檢查三個基本環節。由於個人消費信貸的貸款用途限定為消費,作為貸款主體的自然人流動性很大,不易控制,在實際操作中,除封閉性貸款外,其他種類貸款的實際使用方向根本無法控制,所以,在這三個環節中,商業銀行更應著重於貸前調查和貸時審查二個關鍵環節。個人消費信貸的借款人為自然人,借款又為非營利目的,他們相對更註意貸款的成本,如果花了費用而最終未得到借款,往往引起矛盾,對商業銀行的信譽也會造成負面影響。
個人消費信貸的操作流程如下:
申請→貸前調查→審查、審批→簽訂合同→辦理保險、公證、擔保手續→發放貸款→貸款償還→清戶撤押
個人消費信貸的初審由資信調查組審驗,主要審查借款人的資信情況,包括借款人的年齡、職業、收入、家庭情況、抵(質)押品、工資發放情況等。特別是在辦理抵押貸款時,初審顯得尤為重要。因為辦理抵押品登記、評估、保險、公證等均需交納一定的費用,有了初審既可避免借款人盲目花費用辦理各項手續,也可避免抵押物價值高估給銀行帶來的潛在風險。
個人消費信貸具有以下特點:
1、貸款投向的個人性。指該信貸以自然人為特定信用對向,而非一般的法人或組織。
2、貸款用途的消費性。指該類信貸用途以消費性需求為目的,而非以經營營利為目的。
3、貸款額度的小額性。指該類信貸一般只有較小信用額度,通常在1000元至50萬元之間,不大量占用銀行的信貸資金。
4、貸款期限的靈活性。指該類信貸期限靈活,買方信貸一般在6個月至五年,賣方信貸期限相對較長,如個人住房貸款期限最長可達30年。
5、貸款資金的安全性。指該類信貸都有抵(質)押物擔保或保證,信貸資金的安全性一般都能有保證。
加強個人消費信貸管理和風險防範的意義
1、加強個人消費信貸管理是實現信貸資金安全性、流動性與贏利性的需要。
實現信貸資金的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是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重要原則,要想實現這三項原則,必須加強信貸管理。銀行發放個人消費貸款,必須以貸款能夠安全收回為前提,貸款風險的高低,直接影響到貸款的安全,貸款的風險越高,安全性就越低;反之,貸款的風險越低,安全性則越高。所以,為提高個人消費貸款的安全性,就必須加強管理,特別是貸款的風險管理,努力降低個人消費信貸的風險。流動性是銀行發放貸款的又一重要原則。為使信貸資金具有一定的流動性,這就要求商業銀行合理配置信貸資金,加強貸款管理,保障信貸資金按期流回銀行,以滿足客戶及時提取存款和發放必要貸款的需要。個人消費信貸資金是銀行信貸資金的重要組成部分,西方發達國家個人消費貸款在銀行貸款總額中占比一般都在35%以上,我國現階段個人消費貸款占銀行信貸資金的比重雖然不大,但隨著此項業務不斷發展,占比將會越來越大。如果個人消費信貸資金的流動緩慢,勢必影響到銀行信貸資金的流動,嚴重時甚至會使銀行出現支付危機。盈利性是商業銀行的經營目標,是商業銀行發展的根本動力。如不加強貸款管理出現風險甚至損失,盈利性就無從談起,商業銀行的正常發展必將受到影響。
2、加強消費信貸管理和風險範防是提高銀行競爭能力的需要。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金融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化,特別是我國將要加入世貿組織,外資銀行即將大量涌入,金融行業將從國內專業銀行的分工壟斷經營轉化為中外銀行全面競爭的經營。如果那一家銀行信貸資金不能正常周轉,其競爭就無從談起。要保證個人消費信貸資金正常周轉,就必須減少或消除貸款沉澱,貸款沉澱越少,信貸資金周轉就越快,銀行贏利就越多。雖說貸款沉澱並不一定表示貸款已發生損失,但卻意味著風險,沉澱越多、沉澱的時間越長,貸款的風險就越大。如果貸款進一步轉化為壞帳,風險即轉變為實際損失。所以,為防止貸款沉澱,加速信貸資金周轉,保證信貸資金不遭受損實,提高商業銀行的競爭力,必須加強個個人消費信貸的管理。
3、加強個人消費信貸管理是銀行業務發展的需要。
商業零售業務從單純辦理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到開辦存款、個人結算、代收、代付等中間業務和個人消費貸款,業務發展很快。業務的高速發展,要求商業銀行必須加強管理,保證業務的健康發展。要保證商業銀行整體業務的發展,必須加強個人消費貸款的管理,防範消費信貸風險。只有加強個消費信貸的管理,才能防止個人消費信貸風險轉為實際損實,防範內部經濟案件的發生,才能使個人消費信貸這一創新業務健康發展,從而保證銀行整體業務的全面發展。
1、個人徵信系統不健全
個人消費信貸風險主要來自借款人的還款能力與個人信用風險,也即個人收入的波動幅度和道德品質修養水平,其中個人信用狀況還與整個社會的信用環境密切相關。在收入水平較為穩定的前提下,商業銀行對消費者信用的把握決定了消費信貸的開展程度。當前,我國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備有效的個人信用制度,人民銀行的個人徵信系統尚在運行初期,可利用資源儲備不足,商業銀行缺乏徵詢和調查借款人資信的有效手段,加之個人收入的不透明和個人徵稅機制的不完善,以及其它徵信部門的系統資源不相互共用,銀行難以對借款人的自有凈資產、個人收入的完整性、穩定性和還款意願等資信狀況做出正確判斷。在消費信貸過程中,各種惡意欺詐行為時有發生,銀行採用詢問或實地察看等原始徵詢方式已經不能保證信用信息的時效性和可靠性。
2、商業銀行自身管理存在缺陷,致使潛在風險增大
目前,國內商業銀行雖然不斷加強制度建設,但整體管理水平依然不高,難以跳出“一放就亂,一抓就死”的怪圈。由於個人消費信貸業務在我國開辦時間不長,所以在這方面更缺乏先進的管理經驗。通常,商業銀行信貸人員僅僅憑藉款人身份證明、個人收入證明等比較原始的徵詢材料進行判斷和決策,對個人的信用調查基本上依賴於借款人的自報及其就職單位的說明,對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狀況、社會活動及最為重要的有無違法紀錄和有無失信情況等缺乏正常程式和渠道進行瞭解徵詢,導致銀行和客戶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銀行內部在責任界定上也往往依據書面上反映的問題進行處理,使得就材料而談貸款的問題更為嚴重。同時在貸款發放上,重放輕管的問題相當突出。由於在放貸時對客戶的實際情況就只停留在資料上,因而發放後更是沒有一套相應的管理措施跟上。有的是一些籠統的管理制度,內容泛泛,面面俱到,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差,使管戶信貸員無法按部就班,致使有些貸款實際上長期處在無人管理的狀態下。
3、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
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統一規範消費信貸活動和調整消費信貸關係的全國性法律。現行法律條款基本上都是針對法人制定的,很少有針對消費性個人貸款的條款,對失信、違約的懲處辦法不具體。即使有,也似乎存在維護債務人權益的傾向。不少新法律法規的實施直接使得借款合同及相關合同存在法律方面的缺陷和問題。這使得銀行開辦消費信貸業務缺乏法律保障,對出現的問題往往無所適從。由於消費信貸業務的客戶比較分散,均是消費者個人,並且貸款金額小、筆數多,保護銀行債權的法規又不健全,特別是在個人貸款的擔保方面缺乏法律規範,銀行執行債權成本較高,投入的人力物力較大,致使風險控制難以落實。當前城鄉消費信貸業務的迅速發展,呼喚我國消費信貸法儘快出台。
4、抵押物難以變現
當前的經濟環境下,抵押物變現渠道窄、成本高,貸款擔保往往形同虛設。借款人不能按時歸還貸款本息時,銀行通常會把貸款的抵押物作為第二還款來源,而抵押物能否順利、足額、合法地變現,就成為銀行化解資產風險的重要環節。由於我國消費品二級市場尚處於起步初創階段,交易秩序尚不規範,交易法規也不完善,各種手續十分繁瑣,交易費用偏高,導致銀行難以將抵押物變現,影響了銀行消費貸款的健康發展。同時,由於執行上的不規範,引發了大量的道德風險存在,進一步加大銀行的損失。隨著消費貸款規模的擴大和抵押貸款的增加,這類問題將會變得更加突出。現階段,我國住房一、二級市場很不完善,政策上要求對大量非商品房產進行商業信貸支持,而一旦購房人無力還貸,這些非商品房產抵押又無法進行過戶轉讓,銀行很難得到充分的處置權,貸款抵押形同虛設。
5、盲目營銷,無規劃發放消費信貸,形成巨大的風險隱患
近年來,為擴大盈利水平,搶占市場份額,各家商業銀行紛紛鼓勵分支機構大力發展個人消費信貸業務。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不少違規操作現象,一些商業銀行為了擴大消費信貸規模,對基層行下達硬性的放貸指標。不少銀行擅自降低貸款標準和擔保條件,對高風險、低信用的客戶提供消費貸款,一些地區的基層行甚至為了完成貸款任務,給每個員工下達一定額度的消費信貸任務。不少員工為完成任務,盲目放貸,甚至自己使用貸款進行高風險投資或炒股。這種現象的蔓延將造成新一輪的風險積聚,不利於消費信貸業務的健康發展。
面對消費信貸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各種風險,商業銀行急需建立一套防範消費信貸的風險管理體系,具體應從以下幾方面人手:
1、逐步創造全社會範圍的個人信用環境
建立科學有效的個人徵詢體系是銀行控制消費信貸風險的前提保證。從目前的實際出發,可以分兩步走:先在銀行內部建立全行性個人客戶信用資料庫,使每個存量客戶都有相對完整的信用記錄,個人與銀行的所有信用業務均有記錄登記。同時,加快建立國內各金融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換制度。由人民銀行牽頭建立一個股份制個人徵信公司,擴大現有人行徵信系統的職能和範圍,聯合金融機構、政法部門、各公用收費部門等,搜集整理個人收入、信用、犯罪等記錄,評估個人信用等級,為發放消費信貸的金融機構提供消費者的資信情況。可以先易後難地組建徵信公司,起初只聯合金融機構,以後再逐步擴大。徵信公司應遵循“會員免費提供信息,有償提供查詢服務”原則,把各家金融機構作為會員,金融機構免費向徵信公司提供個人信用記錄,參加組建的其他部門同樣要免費提供有關的個人資信情況。金融機構和個人查詢時要付費,以便保證徵信公司正常運轉。
2、認真探索個人客戶差異化服務方法,調整客戶結構,培育和拓展一批高端個人客戶群體
所謂高端個人客戶就是指風險低、潛力大、信用好的客戶。就當前客戶群體而言,一是從事於優勢行業或壟斷行業的文化素質較高的人員,如電信、電力、金融等行業的從業人員。二是職業穩定、收入較高的國家公務員和財政發放工資的事業單位人員。三是全國性或區域性大公司的管理人員與專業技術人員等。這些群體不僅工薪水平和福利條件高,而且一般掌握較好的專業技能,預期收入高,失業風險較低。並且由於文化素質相對較高,對自身的社會聲譽和個人信譽也更加註重,還款意願較強。銀行對重點客戶應加大營銷和調研力度,在促進業務發展的同時,有效降低貸款的預期損失比率。
3、健全、完善銀行內部信貸管理機制
一是嚴把信貸準入關。根據國家巨集觀經濟發展狀況,有規劃的發展個人消費信貸業務。嚴格規範各環節操作流程,防止各種操作風險的產生。二是加強貸後管理。根據個人消費貸款的特性,分析相關風險點,有針對性地制定簡潔有效的管理辦法,辦法必須具有可操作性。配置好相應的客戶經理與風險經理,按規定進行貸後檢查。三是必須嚴肅信貸紀律,按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責任追究必須到位。對存在的問題積極整改,“舉一反三”,採取必要措施,避免同類問題再次出現。四是實行分類管理、分類授權。針對各分支機構管理水平與風險控制能力,實行不同的授權管理和程式運作,並實行精細化管理,擇優發展。五是可以成立專門的個人消費貸款審查審批中心,對個人信貸業務進行流程再造,提高從業人員的專業化水平,實行集約化經營。
4、進一步完善消費貸款的擔保制度
擔保制度,是貸款第一還款來源出現風險時的必要保證,也是制約借款人信用程度的一個有力武器。在我國消費信貸法出台前,商業銀行一方面要認真研究分析現有法律法規的相關條款,圈定法律爭議少、執行容易的標的作為抵押物。產權不清、變現較難以及現有法律上存在爭議的抵押物一般不要接收。選定的擔保抵押物必須合法、足值、有效。另一方面,商業銀行應合理界定保證人範圍。對借款人自身條件較好,收入穩定,可實行保證擔保方式的貸款,保證人應該選擇信用度高的高端客戶,且至少自身綜合條件不低於借款人。
5、把個人消費貸款與商業銀行保險代理業務結合起來
代理保險業務是當前商業銀行分業經營環境下的一項新興業務。這項業務的發展可與銀行自有的傳統業務緊密結合起來。一是可以增加收益,銀行通過代理保險業務能夠獲得可觀的代理手續費收入和存款來源;二是可以降低部分不可預測的風險,將保險標的(可以是抵押物,也可是借款人的人身安全)的第一受益人指定為銀行,當標的遭受損害或損失時,保險賠償可及時補償銀行的全部或部分損失。同時,銀行代理保險將通過銀行的中介作用改變客戶與保險公司之間信息不對稱的局面。由於銀行代理業務相關險種的保費較低廉,可以使客戶在較低的成本上獲得保險產品和相關信息,使得信貸客戶既可以得到銀行貸款,又可以得到自身的保險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