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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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信用制度是指在經濟生活中管理、監督和保障個人信用活動的一整套規則、政策和法律的總和,其主要目的是為證明、解釋和查驗自然人信用情況提供依據,並通過一系列法規、制度來規範個人信用活動當事人的信用行為,提高守信意識,為建立良好的市場經濟運行秩序提供製度保障。
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部分法律對此均有表述。近年來我國相關的地方性法規也相繼出台。如《上海市個人信用聯合徵信管理試行辦法》、《深圳市個人信用徵信及信用評級管理辦法》等等。
1、個人信息不完整、數據分散。根據我國現行的管理體制,個人資信信息主要來源於法院、公安、稅務、電信、銀行、保險、公共行政事業單位等部門。從上海試點的實際情況來看,上海市僅僅實現了銀行、電信、公共事業等少數部門的聯合徵信體系。而筆者認為,個人信息的完整性直接決定著個人信用的有效性和完善性。
2、個人信用數據採集的真實性。個人信用制度作為一種信息機制,最為關鍵的問題就是信息的真實性問題。由於信用信息所涉及需要收集的範圍廣、數量大、跨度長、徵集制度不完善及收集方法的不科學等原因,致使我國目前在實踐中信用信息不真實的問題較為普遍。
3、個人信用評估缺乏專業的標準。個人信用中介機構是個人信用制度的微觀基礎。雖然我國相繼建立了個人信用中介機構,但總體上看,其經營分散、規模較小。由於各個主體的利益取向不同,因利益衝突而產生的矛盾在所難免。所以,目前我國需要一套科學、權威且具有推廣性的個人信用評估程式及相應的評分模式,以保證個人信用評估工作的公平化、公開化及標準化。
4、個人權益保護問題。由於我國對個人信息的利用沒有相關具體立法,容易導致個人隱私權受到侵犯,這也是我國個人信用立法中應當充分考慮的問題。
個人信用制度是指在經濟生活中管理、監督和保障個人信用活動的一整套規則、政策和法律的總和。其主要目的是為證明、解釋和查驗自然人信用情況提供依據,並通過一系列法規、制度來規範個人信用活動當事人的信用行為,提高守信意識,為建立良好的市場經濟運行秩序提供製度保障。
(一)建立個人信用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
信用是現代市場經濟的一個基本構成要素,現代市場經濟不僅有著完備的信用形式、發達的信用工具,而且有著健全的信用制度和規範的信用關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同樣要以發達的信用和完善的信用制度為基礎。發達信用的一個重要特征是信用“極致”到個人。這是因為,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個人是最基礎的行為“單位”,企業、政府等都可以看成是建立在某種契約基礎上由個人結成的組織,其各種行為活動都是通過個人的行為來實現。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個人的經濟活動會在多個層面以多種方式表現出來,這些都需要完善的個人信用制度的支持。因此,建立個人信用制度,將作為市場重要主體的個人信用進行準確的評價和披露,有助於提高個人的履約和守信程度,進而提高全社會的信用程度,促進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
(二)建立個人信用制度是維持我國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保障
目前,牽涉到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的現象已經深入到我國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如惡意購房貸款、助學貸款、信用卡惡意透支、手機惡意欠費等,這些事件嚴重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信用中國我們共同打造個人信用制度通過嚴格的法律制度和社會準則,以及由此形成的道德規範,對每個人形成種種外部約束力,使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終生受害,使違約所帶來的損失遠遠大於收益,從而使個人信用成為全社會共同遵守的信用準則。另外,政府對市場交易規則的制定和秩序的維護、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經營性收入的徵稅以及整個社會的穩定運行,都需要個人信用制度對社會個體的內在約束。因此,個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成為我國社會信用管理體系所面臨的緊迫課題。
(三)建立個人信用制度是大力提倡信用消費,擴大內需的迫切要求
近幾年來,國內正大力提倡信用消費以擴大內需。為此,中國人民銀行連續頒發了多項促進居民信用消費的政策和措施,如1999年3月發佈的《關於開展個人消費信貸指導意見》等,各商業銀行也相繼推出了個人信貸業務實施細則。然而從實際情況來看,效果並不理想,究其原因,主要是現行的個人信用消費是在沒有完善的個人信用制度的情況下推行的,一方面誠實守信者的個人信用資源得不到社會尤其是銀行的承認;另一方面,由於缺乏完整的個人信用資料,銀行難於對個人信貸風險進行準確的評估和管理,不得不設置很高的貸款門檻,阻礙了個人消費信貸的增長。因此,開展個人信用調查評估已是各商業銀行開展個人消費信貸業務,實現經濟高速增長所必須突破的瓶頸。
(四)建立個人信用制度有利於提高政府執行社會經濟管理職能的效率
我國公安、工商、人事、稅務等政府部門和機構掌管著大量社會信息,其中很大一部分與個人信用行為有關,是個人資信的基本素材。但是由於個人信用制度建設滯後,相關的法律制度不健全,這些信息資源不能在社會實現共用,沒有得到充分利用。許多有價值、相互關聯的信息在各部門相互分割的職能活動中被忽視乃至浪費掉了。如果把分散在政府各部門的個人信用信息交由信用中介機構進行專業分析和管理,並通過法律規定的正常渠道實行綜合利用,將可以大大提高政府各部門的工作效率。比如銀行根據個人資信狀況可以迅速決定是否貸款並自動監督貸款使用和收回,法院可以全面衡量涉案當事人的信用情況,人事部門可以據此選賢任能,等等。
美國消費經濟對國民經濟起到極大拉動作用,消費信貸很發達,這與其完整的個人信用制度是分不開的。因此,研究美國的商業文化、消費信貸、個人金融,必須首先瞭解美國的個人信用制度。 美國個人信用制度是社會制度的一部分,是一種社會文化。美國個人信用制度對個人行為的約束主要體現為:個人信用記錄和信用評分已成為衡量個人信用的惟一標準,不僅金融機構使用,而且很多商業企業、雇佣單位也在使用,甚至很多個人結婚前要查詢對方個人信用記錄,作為婚前擬訂個人財產協議的依據。個人信用制度的運作方式:依靠全國獨立經營的三大信用局,採集個人有關的支付信息,主要是記錄個人支付違約情況和違法等行為,通過個人社會保障號碼有償查詢、使用信用報告和信用評分。
美國的個人信用制度立法為金融監管奠定了有力的法律基礎。美國法典第15部分含蓋了商務和交易內容,包括消費者信用保護內容,相應的法案和修正案包括十一個:
- 《公平信用報告法案》將監管範圍延伸到信用報告行業以保證對消費者信息公平、及時和準確使用;銀行和其他信息提供者要及時對消費者的問題作出反映;信用局要及時註銷過時信息,儘力確保信息的準確性,將信息一年免費披露一次給消費者,提供的信息應有合法理由;一旦拒絕提供貸款,貸款行必須向提供借款人信用報告的機構通知。
- 2003年的《公平準確的信用交易法案》,這個法案是對公平信用報告法案的擴充,要求每年給消費者免費提供一份信用報告。保護消費者身份被盜而影響信用記錄等問題。
- 《信用機會平等法案》,對潛在的借款者不能因種族、性別、宗教、年齡、國籍、婚姻狀況影響個人信用。
- 《公平債務採集實施法案》,禁止詐騙或第三方採集消費者負債的濫用行為。
- 《信用維護機構法案》,針對90年代興起的信用維護行業,要求信用局維護企業向潛在顧客披露具體細節。
- 《消費者信用保護法案》。
- 《誠實借款法案》,要求信用機構在消費者簽定借款合同前披露所有金融收費,規定借款者有三天撤消貸款的權利,規定了信用機構貸款廣告宣傳的條款。
- 《誠實信用入帳法案》對《誠實借款法案》進行修改,進一步地管理信用卡公司有關賬單處理方法的行為,當消費者懷疑帳單錯誤時給予保護,並要求信用機構推遲支付、獲得客戶書面申訴。
- 《住房抵押貸款保護法案》是對《誠實借款法案》管理住房權益貸款、要求一定信息披露、加強有關限制的修正,是對美國法典有關分散內容的整理。
- 《住房所有權和權益保護法案》是對《誠實借款法案》修正,對損人利己的抬高價格行為進行管理,要求信息披露和禁止權益剝奪以及其他誤導高成本按揭的行為。
- 《消費者租賃法案》也是對《誠實借款法案》的修正,要求披露租賃成本和項目,對違約罰金數額進行規定。以上法案有的多次修訂,有的法案相互補充,互為支持。這些法案要求信用局真實採集信息,對個人客戶要公平,不得以此信用報告、分數歧視公民。美國各個州法律不同,對此也有不同規定,如有六個州規定,信用報告和評分報告免費使用,有的州限制使用個人信用評分,以爭取選民的支持。
(1)信用局是個人信息的採集、整理、評估、發佈機構。全美有上千家地方級的信用局,主要隸屬獨立經營的三大信用局Experian、Equifax、 TransUnion。信用局不是政府機構,主要收集整理消費者信用歷史的信息,綜合每個客戶的信用信息和公共信息並整理存檔。信用局的產品主要兩個:有關客戶付賬記錄、裁決和查詢情況的信用報告;通過模型和數學統計產生的信用評分。使用兩種產品需要分別付費,查詢一次收費12.95美元,機構用戶根據查閱數量,可以協商定價。一個人信用記錄被查詢次數越多,對個人信用報告越不利。20年前,加利福尼亞州的三個機構依據個人信用報告,一起設計了一個系統,預測個人消費者付款概率,使用這種模型給每個人進行評分,而後發展為現在的個人信用記錄和評分制度。截止目前它們已經收集了4.5億條信用記錄。
(2)個人信用記錄的來源渠道及保存規定。個人信息主要來自零售商店、銀行、金融公司、按揭公司,雖然沒有強迫它們向信用局提供信息,但出於保護自身利益和社會信用文化的影響,它們主動向信用局提供個人信息;公共記錄主要來自稅務記錄、法庭裁決、破產報告。信用報告不包括工資信息、儲蓄賬戶、醫療、私人間借款、現金支付、種族、性別和國籍等信息。信息報告保存年限:個人已關閉或不活躍的賬戶保存10年,毀壞賬戶信息保存7年,公共信息記錄保存7年,個人破產信息保存10年,大於5萬美元的貸款以及保險單永久保存。信用報告使用分為:法院命令;消費者授權許可;貸款業務、雇佣目的、保險承銷、政府執照的有效性、投資人、償債人等信息需要;經州政府要求,離婚和兒童撫養費用;其他合法需要。
(3)個人信用記錄評分結構包括五個方面內容:①付賬的歷史占35%,包括是否準時付賬,每個賬戶付賬信息、有關催收欠款的公共記錄,欠繳或遲繳賬款的詳情,有遲繳賬款記錄的賬目數;②個人當前欠賬情況占30%,包括欠多少?所有賬戶的總欠款,不同種類賬戶的欠款,特定賬戶的欠款,有欠款賬戶的數量,支付用了多大比例的總信用額度,分期付款賬戶上的原始欠款和剩餘欠款額;③個人信用歷史長度占15%,包括客戶最早賬戶的賬齡,所有賬戶的平均賬齡,特定賬戶的賬齡,所有帳戶啟用至今分別有多久?④新的信用活動占10%,包括是否有新的債務,新賬戶的數量,最新賬戶建立多久,查詢信用報告的次數,最後一次查詢至今多久;⑤擁有各種信用情況占10%,客戶是否有正確的信用組合,不同信用種類的配比和使用,如房貸、車貸、信用卡、學生貸款等使用情況。個人信用評分等級的起止分數為365~850.一般得分大於660分可獲貸款,大於700分保證獲得貸款。信用評分是根據數學統計的概率公式推算的,分數反映了借款人償還貸款的能力和可能性。
(4)個人信用評分的使用。美國75%的貸款申請決策是根據信用評分完成的,美國消費者有11項貸款責任向信用局報告;信用局和銀行內部還有不同年齡、不同種族、不同金額等因素劃分的違約率數據,對貸款決策起到參謀作用。對信用記錄內容的準確性和分數的準確性,銀行和信用局只負責提供信息和發佈信息,準確性由消費者個人負責,如有誤差,提供依據,申請修改。個人信用記錄和評分使用中存在的情況:對無借貸歷史和用配偶名字借貸者,個人信用反映效果不好;信用報告過程中有些誤差較大;信用報告不包括收入和財產情況,影響個人信用的完整性;信用報告只有銀行提供,很多部門應該提供而未提供。實際情況反映,影響個人信用記錄和評分的因素包括:一是美國很多個人和家庭缺乏預算,對個人金融管理不當,如支出過度、負債過度、房子太大、汽車太多、收入低、離婚、失業、喪失工作能力、經營失敗等因素,都會影響個人支付能力及信用記錄;二是社會保障號碼成為詐騙分子的重點。信用卡詐騙及個人信息丟失是影響個人信息真實的一個重要因素。2003年研究分析有1000萬個消費者身份被盜,損失約500億元,平均每個賬戶損失4800元;三是部分家庭和個人過度使用個人貸款和信用卡透支額度,背上沉重債務包袱,全美有160萬人宣佈破產;四是金融機構和信用評級機構在個人信息傳輸、管理等方面還有漏洞,報告和採集人員失職行為、技術錯誤有時誤用個人信息。如果個人不及時發現自己信用報告的“斑點”,將會帶來一系列麻煩。正是由於這些情況的存在,相應的個人破產代理機構、個人信用修改機構、金融咨詢等中介服務機構應運而生。
美國個人稅收制度與個人信用制度相互相成,個人自覺向聯邦和州政府稅務賬戶納稅,聯邦政府稅務部門每年抽查6萬人的納稅情況。通過社會保障號碼可以檢查個人就業和納稅情況。通過納稅情況可以瞭解個人收入甚至家庭收入情況。美國有複雜的個人稅制,包括聯邦和州兩級個人所得稅、消費稅、遺產稅、房地產稅、社會保障稅、證券交易稅等。聯邦個人所得稅率最高35%,個人所得稅最高的州為10%.如何納稅、避稅、推遲納稅、計算免稅項目等過程也是衡量個人信用的過程。全國統一使用個人社會保障號碼,也是個人信用制度的一個方面。1935年美國創立社會保障號碼,當初惟一目的是為了跟蹤工人收入而積累社會保障津貼,現在則變成商業和管理文化的一部分。全國約有2.9億多個社會保障號碼。通過登記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確保各項交易的完成,使各項收費有證可查,它成為跟蹤個人信用的主要線索。
總之,美國個人信用制度更主要體現為一種法律制度,而不是銀行層面的制度,其約束力超出了我們的想象。
1、修改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在我國,個人徵信數據源至少與10個以上的政府部門有關,或者由這些部門負責管理。除國家《保密法》、《商業銀行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儲蓄存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數據有限制規定以外,目前尚沒有其它對個人徵信數據進行管理的政策法規,也沒有對某些不可以向社會公開的個人徵信數據的進行嚴格界定。但到目前為止,在許多政府部門管理的數據中,只有部分工商數據向社會開放。修改後的法律應明確規定,何種個人數據可以向社會開放、開放的方式、數據處理和傳播的方式和範圍以及時限等等。另外還應對《擔保法》、《合同法》、《貸款通則》等有關個人信用方面的條款作出適當的修改和補充。
2、出台關於徵信數據開放和規範使用徵信數據的法律法規。首先,應該建立界定數據開放範圍的法律或法規,其中包括必須開放哪些數據,以及對不依法開放數據的機構如何懲罰;其次,應儘快出台關於界定數據保密範圍的法律或法規,即在強制性公開大部分徵信數據源的同時,確定必須保密的部分,以及確定徵信數據經營和傳播的方式。同時,有必要建立一個關於政府部門、企業和公民個人必須依法提供真實數據的法律或法規,並設置嚴懲提供虛假信息和數據行為人的條款。
此外,隨著我國個人信用制度的逐步建立,信用調查機構在開展聯合徵信活動中不可避免會觸及一些個人隱私。因此,在個人信用立法中,應該對保護個人隱私權進行明確規定。有關保護個人隱私權的法律法規,應儘量體現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徵信必須取得被徵信者的同意,即被徵信者應該擁有徵信活動的知情權,這應成為聯合徵信的前提條件。同時,除了法定的強制性提供信息外,徵信機構在進行提供個人信用信息的商業行為時,應事先徵得被徵信者的許可。這樣可以保證信息不被濫用,並減少徵信機構和被徵信者之間的糾紛。二是徵信必須符合一定的法定程式,要在國家法律、法規許可的範圍內以合法的手段開展聯合徵信工作,而不能採取竊取、騙取、奪取等非法手段。三是在信息收集方面應該僅限於對客觀事實的描述和記載,在信息評估方面應該以國際通行的慣例和中國的國情為依據,要始終堅持客觀、公正的價值取向。四是除法律規定以外不得向第三方隨意泄露個人信用信息,個人信用資料的使用應該有明確的目的和合理的範圍,即信息服務對象應該是根據法定的或約定的事由,在“善意使用”的原則下確定。五是賦予被徵信者及時消除錯誤信息、更新過時信息的權利,即信息調查機構對收集、存儲的信息應該進行動態監測,註意信息的準確性和時效性。六是必須對聯合徵信過程中侵害個人隱私權的不法行為者追究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給予相應的法律製裁。
3、完善配套制度建設。如進一步完善個人儲蓄存款實名制,為個人信用制度奠定基礎;建立個人財產申報制度,保證個人的財務數據完整;建立個人基本帳戶制度,保障個人徵信能及時與主動進行;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允許個人在一定條件下進入破產程式,豁免其剩餘債務,保障個人信用制度良好運行。另外,還應該建立個人信用擔保、保險制度,以分散和共擔個人信用風險。此外,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住房制度、醫療制度等都是建設個人信用制度所需要的相關配套制度。
我國現在尚處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受發展階段所限,市場發育狀況和社會信用環境都不理想,在這種情況下,不能單純靠市場的力量來推動個人信用制度的建設。政府應在借鑒各國建立個人信用制度的經驗基礎上,採取有效措施,在發展的初期通過制定政策、協調有關部門開放數據、組織建立統一的數據檢索平臺等措施積極推動個人信用體系的發展,爭取在較短的時期內,以較低的成本初步建立個人信用管理體系,並提供製度上的保障。但是,政府在積極推動個人信用制度建設的同時,一定要明確自身的職能,做好應該做的。
政府在個人信用制度建設中應該發揮以下幾方面的作用:第一,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強制有關行政機構和社會部門以法定途徑和方式將個人徵信數據以商業化或義務的形式向個人信用中介機構開放;第二,制定相關的行政法規,規範信用資料的公開、合法、正當的收集與使用,在條件成熟時,作為個人信用立法的提案人,促進個人信用管理相關立法的出台,實現個人信用管理有法可依;第三,加強信用行業管理,監督個人信用中介機構,使其合理、合法地利用和傳播徵信數據,嚴厲製裁各種違規行為;第四,保證必要的資金投入,尤其在個人信用數據信息化建設初期。
儘快建立一個設置科學、機制靈活、管理規範的個人信用管理機構,是建設個人信用制度的必要條件。可考慮由中央銀行與政府有關部門共同聯合組建個人信用實施領導小組,負責全國個人信用聯合徵信的推廣、管理工作,並分別負責協調金融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的關係,協同政府相關部門制定個人信用的有關法規,充當信用立法方案的提議人,制定相應的行業標準等。領導小組辦公室可以設在中央銀行,中央銀行作為主要的推動者和管理者。為便於區域化合理佈局,人民銀行各大區行與所轄省區的政府部門成立相應機構,負責本區域個人信用聯合徵信的推廣、協調、管理工作。
完善的個人信用制度必須有健全的個人信用中介機構作為組織保障,個人信用中介機構將分散在不同部門的個人信用信息在統一的原則下進行彙總、分類、儲存,形成統一的個人信用檔案,並向特定的對象提供服務,個人信用制度的各種效應正是通過專業的個人信用信息機構的各種經營活動得到體現。
1、個人信用信息機構建立模式
從國際上來看,個人信用信息機構的設立、運行有三種基本模式可供選擇:一是以歐洲為代表的以政府和中央銀行為主導的模式,這種模式是政府通過建立公共的徵信機構,強制性要求企業和個人向這些機構提供徵信數據,並立法保證這些數據的真實性,這種做法的效率比較高;二是以日本為代表的會員制模式,即個人信用信息機構由會員單位共同出資組建,只有會員單位才能享受到個人信用信息機構提供的信息,同時各會員單位有義務向信用信息機構提供其掌握的準確而全面的個人信用信息。三是以美國為代表的,完全依靠市場經濟的法則和運作機制,靠行業的自我管理形成具體的運作細則,政府僅負責提供立法支持和監管信用管理體系的運轉,在這種運作模式中,利益導向是核心。
就第一種模式而言,在我國建立一套個人資信調查和報告系統,相應的投資和維護費用很大,國家財政負擔較重;就第三種模式而言,在我國相關個人信用數據開放的法律、法規不健全的情況下,純粹的商業化運作可能帶來信用數據收集困難的問題,從而制約個人信用制度的建設。借鑒西方徵信制度發展的經驗,考慮目前我國的現實情況,我國宜採取以政府和中央銀行為主導,以會員製為核心,以股份有限公司為主體的模式組建我國個人信用信息機構。
2、個人信用信息機構建立的步驟
我國構建個人信用信息機構的組建應採取漸進式策略,在條件成熟的大城市率先設立資信公司,並以此為中心,構建區域性輻射網路,最後實現構建全國性個人信用體系的目標。
第一步,在有條件的地區,設立區域性個人信用信息機構,並把業務嚴格限制在本經濟區內。其方法:按照中央銀行各大區行的設置方法把全國劃分為若幹個經濟管理區域,在每個區域內選取一個處於經濟或金融中心的大城市,由政府或央行牽頭,政府和社會各界共同出資或由社會投資主體出資,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資信公司,並以此為中心,逐步構建覆蓋本經濟區域的個人信用信息網路。同時,探索制定適合本地區的有關個人信用體系的法律、法規,為構建全國性網路打基礎。
第二步,在第一步的基礎上,引入競爭原則,允許各經濟區域內的資信公司業務向其他地區滲透,逐步實現區域性資信公司向全國性資信公司轉變。
第三步,按照市場選擇為主,政府或央行選擇為輔的原則,構建全國性的個人信用信息機構,併進一步完善信用制度,實現我國個人信用制度建設的最終目標。
3、個人信用信息機構個人信用信息庫的建立
建立個人信用信息庫可按“部門”逐漸聯合的原則進行。第一步,由當地人民銀行牽頭,以各商業銀行為單位,打破“行際”間信息封鎖的局面,實現銀行系統內部的聯合徵信,第二步,在第一階段的基礎上,由當地個人信用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聯合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公用事業單位、“三金”管理處、財政、稅收、審計、司法、街道等所有擁有個人信用信息的部門,實現本區域個人聯合徵信。第三步,條件成熟時,由全國個人信用領導小組牽頭,對各區域間個人信息庫進行聯網,實現全國個人信用信息共用。
作為個人信用體系行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個人信用管理行業協會的建立對促進個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良好運行能起到重要作用。社會信用體系比較完善的國家和地區都有個人信用管理行業組織或民間機構,如美國信用管理協會、信用報告協會、美國收帳協會等。我國在個人信用制度建立和完善的過程中,也應該充分發揮個人信用管理協會的作用。這一機構的主要任務是開展個人信用管理與應用研究,提出立法建議或接受委托研究立法,提出有關個人信用管理法律草案;制訂個人徵信行業規劃和從業標準以及行業的各種規章制度;建立科學的個人信用評價標準;協調行業與政府及各方面的關係;促進行業自律;加強行業從業人員培訓等。
個人信用制度的運行中,對失信行為的懲罰機制是極為重要的一環。嚴厲的懲罰機制,將加大人們的失信成本,真正使守信者得到保護。我國個人信用制度懲罰機制建立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 建立合理的懲罰尺度,以對不同程度的失信行為施以相應的處罰;
- 建立快速收到有關失信行為的信息或舉報機制;
- 根據失信行為的嚴重程度,將個人的不良信用記錄按照時間長短不同記錄於各相關數中;
- 建立被懲罰人申訴機制;
- 對誣告、誹謗者訴諸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