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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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成本是指失信者因失信行為而付出的代價。
失信成本主要包括道德成本、經濟成本和法律成本。由於失信程度不同,行為人付出的代價也不同,一般以法律成本為最高。
失信成本的高低與各國的文化傳統、政治經濟體制構成、經濟發展水平、法制建設、信用制度等密切相關。當失信成本小於失信收益,失信行為有利可圖時,市場主體有可能選擇甚至主動選擇失信行為,失信現象就會大量發生;而當失信成本大於失信收益,失信行為無利可圖,並可能給行為者帶來損失和製裁時,經濟主體就會根據趨利避害的原則,儘量避免失信行為,從而促進信用環境的好轉。[1]
企業失信成本指失信經營所帶來的損失,主要包括:
①信譽喪失的損失。例如企業因為失信行為而導致市場份額縮小甚至喪失的損失;投資者不願再繼續投資或抽回投資造成的損失;員工的忠誠度降低甚至離開企業造成人員流失的損失;失去與其他經營者合作機會而造成的損失等。這些成本是間接的、隱性的信譽喪失成本,一旦發生可能會給企業帶來滅頂之災,若能避免則會給企業帶來巨大的利益,因此也可被看作企業的失信機會成本。
②懲罰支出的損失。這是企業失信成本的直接、顯性的表現,例如不履行合同而支付的違約金;因商標侵權、制假售假、偷稅逃稅、走私販私、環境污染等受到社會有關部門嚴厲製裁的支出等。
誠信投資是一個戰術問題,更是一個戰略問題;是一個藝術問題,更是一個科學問題。我們要杜絕失信成本的發生,但對於守信成本也不是一味盲目的投入,“莊媽媽凈菜社”就是一味進行誠信投資不註重回報而導致失敗的典型的教訓,因此,必須要註重企業本身的可持續發展。
失信成本的影響[1]
當前,我國失信成本偏低直接導致了失信現象的泛濫,主要表現在:
一是道德規範的約束弱化,失信的道德成本大大下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歷史較短,與之相應的商品文化底蘊不夠,信用觀念和意識淡薄,忽視信用資源的利用,沒有形成良好的社會信用風氣。同時,在社會轉型期,受各種價值觀激烈碰撞的影響,尤其是傳統道德評價、控制機制乏力,一些人的價值取向紊亂,道德規範失控。加上某些社會不良風氣的影響,人們對一些失信現象習以為常,道德對失信行為的約束作用明顯弱化。
二是失信得不到應有的法律製裁,失信的法律成本偏低。法律作為市場經濟運行規則的最高維護者,直接規範了社會中每一個行為主體的具體行為,具有較強的權威性和約束力。信用需要法律制度作保障。我國在加強法制建設方面已經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從總體上看,法律在信用經濟的運行方面還沒有起到強有力的保障作用。這一方面是因為立法不完備,現有的法律對契約關係的維護、對債權人的保護不夠,給失信違法者以可乘之機,通過不正當手段和非法交易謀取高額利潤;另一方面是因為執法不嚴,失信違法者得不到法律的懲治或懲治力度偏小,風險成本低而所得收益高,從而使一些失信違法者有恃無恐,惡化了信用環境。
三是體制改革滯後,經濟機制不完善,失信的經濟成本太低。在市場經濟充分發展階段,企業規模巨大、知名度高,一旦在信用方面出現問題,將得到市場嚴厲的懲罰,甚至導致破產,因此企業對信用非常重視。而當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在我國剛剛建立起來,市場經濟體制與運行機制的完善還需假以時日,特別是產權制度改革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工程,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了產權界限不清晰的狀況,產權模糊導致了收益不清,市場主體不必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也往往不能從經營活動的信譽中獲利。既然維信產生的收益或失信支付的成本與行為者缺乏直接的聯繫,人們自然就沒有必要講信譽了。就國有企業而言,由於產權制度改革沒有完全到位,還沒有建立起真正的現代企業制度,責權利不明確,企業經營過程的失信行為只是使國有資產受到損失,而經營者的經濟利益損失較小。在失信狀況嚴重的某些私營企業和鄉鎮企業,由於企業規模小,知名度低,即使企業由於失信而受到懲罰甚至被吊銷營業執照,也可以很快地通過重新註冊得以繼續經營。
失信成本提高的措施[1]
一是要加強宣傳教育,營造有利於誠信理念的輿論氛圍。教育是根本。要真正樹立誠信的道德規範,必須切實按照“以德治國”的方針,積極推進公民道德建設,從整體上提升全社會的道德水平。要通過廣泛的誠信教育、宣傳活動和理論研究,認真堅持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發揚求真務實的優良作風,倡導言行一致、誠信無欺的道德情操。要建立起一套以誠信為核心的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經濟倫理體系,既要吸收古今中外文化積澱中的合理因素,又要結合中國現階段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既要把國家、集體利益放在首位,又要充分尊重個人正當權益;既要提倡競爭意識,遵循效率原則,又要發揚協作精神;既要肯定和允許追求個人和局部利益,又要強調社會責任和全局利益,形成一套符合實際的商業道德評價標準。
二是大力加強法制建設,為誠信規範提供堅實法制保障。打造市場經濟誠信,除使用行政、道德和教育手段外,更要靠法治手段。因此,必須建立健全失信懲法機制,加快誠信制度的相關立法和修訂,積極推進包括金融信貸、知識產權保護、中介機構執業規範等方面法律法規的健全和完善,使不守信的市場主體無機可乘,為信用資本的有序運行提供良好的法制基礎。同時加大執法力度,真正做到“有法可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使守信的企業得到可靠的保護,失信的行為受到應有的懲罰。
三是要積極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為誠信的確立創造良好的體制環境。要切實推進國有企業改革,改進企業治理結構,轉變政府職能,建立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建立健全市場經濟的微觀基礎。堅決剋服和糾正一切地方和部門受利益驅動而實施的保護主義,徹底打破條塊界限,形成統一、開放、有序的市場體系,為不同主體的市場行為創造充分公平競爭的良好環境。要按照國際慣例,積極推進金融體制、投融體制改革,建立統一規範的中介服務體系。
四是儘快建立信用管理體系,規範信息傳遞和披露機制,發展資信評估行業。市場經濟倫理的建立,必須充分依靠市場機制的作用。這就要建立對市場主體的信用狀況進行記錄和評價的社會信用體系。要借鑒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在信用管理體繫上的經驗,儘快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信用管理體系。要通過大力發展我國的資信評估行業,建立健全信用評估體系,建立起企業、中介機構和個人的信用檔案以及規範的信息傳遞和披露機制,增強經濟主體誠信狀況的透明度,使企業、中介機構和個人的信用狀況真正成為其參與社會經濟活動的重要依據。
五是要強化管理,建立相互補充、相互制約的誠信監督體系。提高市場主體的誠信度,必須進一步形成對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體系。要加強社會輿論監督,充分發揮媒體等社會力量的監督作用,給失信行為以強大的社會輿論壓力。加強企業內部監督,建立健全企業自身的監督約束機制,如企業決策層與經營層之間、財務部門與其他部門之的相互監督等等,使任何不守信行為都受到多重製約。充分發揮會計師事務所、資信公司等社會中介機構的監督作用,加強會計、審計的監督檢查,加強和完善信息披露和信息傳遞機制,增強市場行為的透明度。行政執法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管責任,規範監管制度,理順監管程式,加強對市場的監督檢查,促進市場有序運行,同時建立起不同監督主體之間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關係,使失信者成為過街老鼠,絕無藏身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