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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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成本是指失信者因失信行为而付出的代价。
失信成本主要包括道德成本、经济成本和法律成本。由于失信程度不同,行为人付出的代价也不同,一般以法律成本为最高。
失信成本的高低与各国的文化传统、政治经济体制构成、经济发展水平、法制建设、信用制度等密切相关。当失信成本小于失信收益,失信行为有利可图时,市场主体有可能选择甚至主动选择失信行为,失信现象就会大量发生;而当失信成本大于失信收益,失信行为无利可图,并可能给行为者带来损失和制裁时,经济主体就会根据趋利避害的原则,尽量避免失信行为,从而促进信用环境的好转。[1]
企业失信成本指失信经营所带来的损失,主要包括:
①信誉丧失的损失。例如企业因为失信行为而导致市场份额缩小甚至丧失的损失;投资者不愿再继续投资或抽回投资造成的损失;员工的忠诚度降低甚至离开企业造成人员流失的损失;失去与其他经营者合作机会而造成的损失等。这些成本是间接的、隐性的信誉丧失成本,一旦发生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若能避免则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利益,因此也可被看作企业的失信机会成本。
②惩罚支出的损失。这是企业失信成本的直接、显性的表现,例如不履行合同而支付的违约金;因商标侵权、制假售假、偷税逃税、走私贩私、环境污染等受到社会有关部门严厉制裁的支出等。
诚信投资是一个战术问题,更是一个战略问题;是一个艺术问题,更是一个科学问题。我们要杜绝失信成本的发生,但对于守信成本也不是一味盲目的投入,“庄妈妈净菜社”就是一味进行诚信投资不注重回报而导致失败的典型的教训,因此,必须要注重企业本身的可持续发展。
失信成本的影响[1]
当前,我国失信成本偏低直接导致了失信现象的泛滥,主要表现在:
一是道德规范的约束弱化,失信的道德成本大大下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历史较短,与之相应的商品文化底蕴不够,信用观念和意识淡薄,忽视信用资源的利用,没有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风气。同时,在社会转型期,受各种价值观激烈碰撞的影响,尤其是传统道德评价、控制机制乏力,一些人的价值取向紊乱,道德规范失控。加上某些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人们对一些失信现象习以为常,道德对失信行为的约束作用明显弱化。
二是失信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失信的法律成本偏低。法律作为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最高维护者,直接规范了社会中每一个行为主体的具体行为,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信用需要法律制度作保障。我国在加强法制建设方面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从总体上看,法律在信用经济的运行方面还没有起到强有力的保障作用。这一方面是因为立法不完备,现有的法律对契约关系的维护、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够,给失信违法者以可乘之机,通过不正当手段和非法交易谋取高额利润;另一方面是因为执法不严,失信违法者得不到法律的惩治或惩治力度偏小,风险成本低而所得收益高,从而使一些失信违法者有恃无恐,恶化了信用环境。
三是体制改革滞后,经济机制不完善,失信的经济成本太低。在市场经济充分发展阶段,企业规模巨大、知名度高,一旦在信用方面出现问题,将得到市场严厉的惩罚,甚至导致破产,因此企业对信用非常重视。而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刚刚建立起来,市场经济体制与运行机制的完善还需假以时日,特别是产权制度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产权界限不清晰的状况,产权模糊导致了收益不清,市场主体不必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往往不能从经营活动的信誉中获利。既然维信产生的收益或失信支付的成本与行为者缺乏直接的联系,人们自然就没有必要讲信誉了。就国有企业而言,由于产权制度改革没有完全到位,还没有建立起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责权利不明确,企业经营过程的失信行为只是使国有资产受到损失,而经营者的经济利益损失较小。在失信状况严重的某些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由于企业规模小,知名度低,即使企业由于失信而受到惩罚甚至被吊销营业执照,也可以很快地通过重新注册得以继续经营。
失信成本提高的措施[1]
一是要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有利于诚信理念的舆论氛围。教育是根本。要真正树立诚信的道德规范,必须切实按照“以德治国”的方针,积极推进公民道德建设,从整体上提升全社会的道德水平。要通过广泛的诚信教育、宣传活动和理论研究,认真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发扬求真务实的优良作风,倡导言行一致、诚信无欺的道德情操。要建立起一套以诚信为核心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经济伦理体系,既要吸收古今中外文化积淀中的合理因素,又要结合中国现阶段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既要把国家、集体利益放在首位,又要充分尊重个人正当权益;既要提倡竞争意识,遵循效率原则,又要发扬协作精神;既要肯定和允许追求个人和局部利益,又要强调社会责任和全局利益,形成一套符合实际的商业道德评价标准。
二是大力加强法制建设,为诚信规范提供坚实法制保障。打造市场经济诚信,除使用行政、道德和教育手段外,更要靠法治手段。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失信惩法机制,加快诚信制度的相关立法和修订,积极推进包括金融信贷、知识产权保护、中介机构执业规范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使不守信的市场主体无机可乘,为信用资本的有序运行提供良好的法制基础。同时加大执法力度,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使守信的企业得到可靠的保护,失信的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
三是要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为诚信的确立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要切实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改进企业治理结构,转变政府职能,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坚决克服和纠正一切地方和部门受利益驱动而实施的保护主义,彻底打破条块界限,形成统一、开放、有序的市场体系,为不同主体的市场行为创造充分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要按照国际惯例,积极推进金融体制、投融体制改革,建立统一规范的中介服务体系。
四是尽快建立信用管理体系,规范信息传递和披露机制,发展资信评估行业。市场经济伦理的建立,必须充分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这就要建立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的社会信用体系。要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在信用管理体系上的经验,尽快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信用管理体系。要通过大力发展我国的资信评估行业,建立健全信用评估体系,建立起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信用档案以及规范的信息传递和披露机制,增强经济主体诚信状况的透明度,使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信用状况真正成为其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
五是要强化管理,建立相互补充、相互制约的诚信监督体系。提高市场主体的诚信度,必须进一步形成对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体系。要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媒体等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给失信行为以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加强企业内部监督,建立健全企业自身的监督约束机制,如企业决策层与经营层之间、财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的相互监督等等,使任何不守信行为都受到多重制约。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资信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加强会计、审计的监督检查,加强和完善信息披露和信息传递机制,增强市场行为的透明度。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规范监管制度,理顺监管程序,加强对市场的监督检查,促进市场有序运行,同时建立起不同监督主体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关系,使失信者成为过街老鼠,绝无藏身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