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制定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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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制定價是經濟規制中的重要內容。對於在規制博弈中,由於博弈各方擁有的信息不對稱,這樣導致了在信息是否完全的情形下的定價方法不一致。在極端的情形下,當規制者擁有被規制者的完全信息時,規制者一般採用邊際定價法和平均成本定價法;更一般的情形是規制者不能擁有被規制者的完全信息,且隨著社會技術進步和經濟條件的變化,規制者應該採取激勵規制中的價格上限定價方法,促進被規制者的成本效率的提高。
規制定價的內容[1]
- 一、完全信息下的規制定價
所謂完全信息是指規制博弈的各方對於產品的成本、需求狀況等信息完全掌握。在此情況下,規制者的定價行為是依據這些信息,追求社會經濟福利的最大化。此時,規制定價過程如圖1所示。在這種情形下,規制者的定價方法主要有邊際成本定價法和平均成本定價法兩種。
1.邊際成本定價法
這種定價方法即將產品的價格與其邊際成本相等,即P = Mc。根據經典微觀經濟學,當某一產品的價格與其邊際成本相等時,此時將實現帕需托最優配置。然而對於被規制的企業來講,大多數被規制企業具有自然壟斷屬性,這些企業大多具有顯著的規模經濟效應,其成本是遞減的時於U型平均成本曲線,其生產一般是在U型的左邊進行),而與此同時這類企業要求有大量的沉澱成本,將價格與邊際成本相等,企業將出現虧損,因為企業不能收回固定投資;現實中,被規制產業也有具有競爭型結構的,如電信業中的移動服務環節,這些產業的特點是成本遞增(對於U型平均成本曲線,其生產一般是在U型的右邊進行的),此時將產品的價格與邊際成本相等,企業將獲得超額利潤,因為在U型的右半部分,邊際成本大於平均成本(邊際成本要穿過平均成本的最低點)。我們知道,在完全競爭行業,一當在某一行業存在超額利潤,就會有新的企業進入,競爭的結果是超額利潤消失。然而一般規制者對被規制產業都是要進行限制進入政策的,故在沒有新進入者的競爭下,被規制企業將獲得超額利潤。
2.平均成本定價法
這種定價方法又被稱之為Ramsey定價法。其基本思路是將價格定在被規制者既不會虧損又能獲得正常利潤的水平。這類方法又分為:一般Ramsey定價法,公正報酬率定價法。
(1)一般Ramsey定價法
規制者在最大化社會經濟福利目標下,對被規制者進行收支平衡限制。設被規制者面臨的需求函數、被規制者的成本函數,則規制者追求社會經濟福利最大化,此時有:
價格= | 邊際成本 | |
1-R/需求價格彈性 |
式中R為Ramsey常數,且,λ為拉各朗口常數。由上式可知,此時的產品價格實質上是對邊際成本定價法通過Ramsey常數進行一定的折扣或給予一定的加成的定價方法。這種定價方法因為既實現了社會經濟福利最大化,又能避免被規制者獲得超額利潤,故被稱之為次優定價法(second best pricing)。這種定價法的實質核心思想是價格要反映產品的需求彈性,在完全信息的情況下,這是一種非常理想的定價方法,但是,現實生活中,即算是被規制者對於其產品的需求狀況也不是很瞭解,規制者更加不能準確知道被規制者的產品價格彈性,而這就為被規制者虛報信息提供了淚L會。
(2)公正報酬率定價法
一般說來,被規制企業是不能以追求利潤為目的的,但必須允許被規制產業獲取合理的盈利,以使之在補償成本的同時,再取得一定的擴大再生產資金,因此對被規制產業的盈利是有一定限制的。在這種限制下被社會認同的合理盈利叫公正報酬,對公正報酬率進行規制的方法就是公正報酬率規製法,這種規制定價方法是傳統規制——服務成本規制(COS:cost-of-service Regulation)的重要內容。
這種定價方法的機理是:
式中O是被規制者的運行成本,被規制者的成本一般包括行政支出、維護費、職員工資等;RB為規制者認定的資本基數,一般為前期成本,且採用歷史成本數據,d為資本折舊:(ere + frd),即為公正回報率r。一般採取長期債務平均回報率rd和凈資產回報率re的加權平均值。
公正報酬率是由規制機構制定的,它的制定一般要舉行聽證會。聽證會制度在保證定價公正的同時,需要耗用大量成本。在聽證會上,常常是博弈的各方為自身的利益而紛爭不己。而一當公正報酬率制定下來,公正回報率的改變只能到下一次聽證會。不同的行業有不同的公正報酬率值。如英國規定,電信基本業務的公正報酬率為6%,新業務為12%。
上述的公正報酬率定價法是針對單產品的被規制者的,對於多產品的企業,其定價方法要複雜得多,一般是採用全成本補償定價法(FDC:Fully distributed cost pricing),其基本原理依然是平均成本定價法。平均成本定價法在保證了被規制者正常利潤後,對於被規制者對產品生產的努力(如降低成本等行為)是視而不見的,被規制者因為降低成本等行為不被重視,這樣的行為將不再重覆,因為無論他的成本有多高,他都能通過平均成本的方式保證正常利潤。當被規制者經過努力降低成本時,由於成本效率提高帶來的收益將導致消費者購買價格的下降,降低成本的努力所帶來的收益全部轉移到消費手中,他不能獲得額外的利潤。相反如果成本上升,則價格亦同步上升,他仍然能獲得正常的利潤。在平均成本定價規制下,由於被規制者不能擁有對成本效率提高帶來的收益增量,而且規制者也無法對被規制者的成本浪費行為作出有效的懲罰,這樣導致了被規制者偷懶的可能性上升。結果,高成本和低效率成為許多被規制產業的突出現象。Averch和Johnson(1962)指出,在公正報酬率規制下的被規制行為會背離成本最小化,且具有過度進行資本投資、通過提高資本/勞動比率以增加收益的傾向。這即所謂的A-J效應。
- 二、不完全信息下的規制定價
邊際成本定價法和平均成本定價法對信息的完全性依賴很強,在信息不完全、技術變革快的條件下,其弱點會很突出,此時激勵被規制者採用新技術和提供新服務的激勵性規制定價方法就更可取。根據契約理論,產業規制體系實質上是規制者和被規制者之間的一系列規制合約。在規制者與被規制者之間,都存在某種形式的隱含的或明確的規制合約。在規制體制下,規制者不僅關註資源配置效率,而且更關心企業的生產效率,即企業是否以最小化成本進行生產。由於信息不對稱,企業有動機虛報成本等信息,這在事實上將導致其行為與規制者的目標不一致。此時,規制者只能提供足夠的激勵,使被規制者不虛報成本等信息,使其行為與規制目標一致。因此規制體制設計的關鍵就是要設計有效的激勵合約,為被規制者提供適當的激勵以提高成本效率。儘管價格定價權利屬於規制機構,對於被規制者,由於成本等信息的不對稱,事實上他在一定程度上擁有了一定的定價權利。規制博弈過程如圖2所示(圖中虛線表示被規制者因信息不對稱擁有了一定的定價權利)。
嚴格意義上的信息包括產品需求信息、質量信息和被規制者的成本信息等,為了簡便起見,本文所描述的不完全信息主要是指被規制者的成本信息不被規制者掌握,但規制者知道成本有高低兩種類型。被規制者因為信息不完全主要有兩種行為類型:隱藏信息和隱藏行動。根據信息經濟學,對應於隱藏信息,被規制者的行為是一個逆向選擇問題;對應於隱藏行動,被規制者的行為是一個道德風險問題。
1.規制價格合約設計
(1)隱藏信息下的規制合約
現實生活中,各個被規制的產業各有特點,即各自的成本函數可能是不一樣的,而被規制產業知道自身的成本狀況。在信息不對稱情形下,為簡便起見,假設有兩個被規制者)規制者不知道各個被規制者的成本狀況,只知道有高成本和低成本兩種狀況:Ci = ciQi,i = 1,2,(Ci表示第i個被規制者的總成本,ci為其邊際成本,且假設。ci > c2)以及被規制者的成本狀況為Ci的概率為θ,則另一被規制者的成本狀況對應的概率為1 − θ。
由梅耶森的顯示原理可知,任何一個機制所能達到的均衡配置結果都可以滿足一個代理人參與約束和激勵相容的直接機制信號空間為被規制企業的類型空間)得以實現。為了使被規制者誠實的報告其成本情況,規制者必須為其提供適當的激勵以使其不虛報成本信息。利勃和麥加特(Loeb.M.&W.Magat)1979年的研究指出,此時應該給予低成本的被規制者一份剛好等於消費者剩餘的補貼。根據分離均衡理論,規制者可以設計出包含兩個價格合同的菜單:固定價格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讓被規制者自己去選擇。這樣,固定價格合同被設計成對具有低成本的被規制者剛好收支平衡。由於被規制者在完全補償了成本以後沒有收益,因此低成本的公司將不會選擇成本加成合同。對於高成本的被規制者,因為固定價格會帶來損失,公司將選擇成本加成合同。通過這樣一個自我選擇機制,規制者可以給被規制者提供有效的激勵,將被規制者類型識別開,對應於不同的價格政策。
這樣對應於兩類被規制者,價格合同菜單為:(P1,T1),對應的是具有高邊際成本的被規制者:(P2,T2),對應的是低成本被規制者。根據博弈論,這時會產生兩個貝葉斯納什均衡結果:混和均衡和分離均衡。
對於混合均衡結果,最優的價格合同菜單是以邊際成本定價卻不存在轉移支付,即(c1,0)和(c2,0)。對應於(c1,0),高成本企業將盈虧平衡,他選擇(c2,0)則虧損。該菜單滿足了高成本的激勵相容約束條件,選擇真實報告成本情況可以實現約束條件下的利潤最大化。但是對於(c2,0),對於低成本被規制者,如果他報告低成本,則利潤為零,即T2 = 0,π2 = 0,而如果他報告他是高成本的,他將獲得收益,其大小為:π2 = (c1 − c2)Q1 > 0。因此低成本就有激勵虛報成本,而這是不滿足低成本被規制者的激勵相容約束要求的。這樣,這個混合均衡的結果是兩類的被規制者都報告是高成本,這樣的結果不是精練的結果。
對於分離均衡結果,低成本被規制者說實話的收益必須大於他虛報是高成本企業的收益,即π(P2,T2,c2) > π(P1,T1,c2)。此時規制者面臨的問題是設計滿足低成本企業的激勵相容約束和高成本企業參與約束的規制價格合約,以最大化總剩餘:
ETS = θ[CS(P1) − c1Q1] + (1 − θ)[CS(P2) − c2Q2]
該問題的結果特征的總結如h:①T1 = 0和P1 = c1,高成本企業在價格等於邊際成本下生產,不存在轉移支付,利潤π1 = 0,②T2 = [c1 − c2]Q,低成本企業也在價格等於邊際成本處生產,但是得到一個等於虛報成本是獲取的利潤數量的轉移支付,此時π2 = T2 > 0,其中利潤T2。也稱之為信息租金。這樣規制者通過支付信息租金實現了低成本被規制者不虛報成本機制。
(2)隱藏行動下的規制合約
道德風險是指被規制者的行為無法被觀察到的情況,尤其是他的降低成本努力無法被觀察到時的情況。Laffont和Tirole(1986)建立了一個包含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模型,該模型顯示在道德風險情況下,單一的固定價格合約不會被規制者接受,這會產生低產出。在產業經濟學中,將被規制者擁有因成本改善所增加的收益的權利稱之為剩餘索取權。如果被規制者可以擁有一定的社會剩餘索取權,低生產問題就可以避免。一般當被規制者擁有剩餘索取權時將導致分配成本較高,但通過補償企業部分成本,使被規制者承擔一定的風險,可以部分緩解這種高成本。顯然在完全信息的情況下,誘使被規制者說實話成本加成合同)和誘使企業努力涸定價格合同)導致一個“成本部分分擔的激勵合同”,即t(q)=s(q)+k(q)[c(q)-c],其中s(q)使隨產出增長的固定價格合約,k(q)[c(q)-c]使根據時候觀察的成本與最優成本的差額給與被規制者的成本加成合約。該合約即能補償成本又能激勵被規制者改進成本。
2.不完全信息下的規制定價實踐一價格上限規制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知道,一個具有高效激勵的規制合約應該是讓被規制者擁有剩餘索取權。而只有當被規制者的參與約束條件和激勵相容約束滿足時,他才有動機不虛報成本或採取隱藏行動。傳統的規制定價方法是產品的價格與成本緊密相關,在這種情形下,一當成本結構發生變化,被規制者將不負擔由此造成的損益,被規制者沒有動機提高成本效率。因此,賦予被規制者一定的剩餘索取權,激勵被規制者積極改善成本結構就成為當今規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在實踐中,各國都先後採用了價格上限規制(Price-Capregulation)方法。價格上限規制是針對被規制者的一攬子產品設置最高限價的一種方法。就短期而言,最高價格的修正是通過一些公式來進行,其中最出名的是英國使用的RPI-X法,其具體公式為:
式中、分別為被規制者基期某一產品價格和銷售量,為即期被規制者某一產品價格,而即為即期的最高限價。根據上式可知,所謂價格上限實質上也是一種加權平均價格。式中的RPI是零售價格指數,X是一個調整因數,規制者通過調整X的大小,可以實現消費者與被規制者因成本改善所帶來的收益的分成。
價格上限規制是在20世紀80年代產生的,它是作為傳統規製法一COS規制的替代出現的。價格上限規制的實質就是將價格與成本分離,在給被規制者一個最高限價後,允許被規制者擁有因成本改善所帶來的收益。只要被規制者的產品定價不超過最高限價,被規制者在事實上被賦予了一定的定價權利,這與被規制者利用信息不對稱所擁有的定價權利是不一樣的。因為當被規制者虛報成本時,價格扭曲造成的結果是社會福利損失,而當被規制者擁有剩餘索取權時,規制者通過支付信息租金使得被規制者與其規制目標相一致——最大化社會福利。
傳統的規制定價模式[2]
- (一)拉姆齊定價(Ramsey Pricing)—基於需求價格彈性的定價模式
既要保證社會福利,又要使企業不至於虧損,次優的選擇便是在保證企業收支平衡的條件下,儘可能的使經濟福利最大化。FrankRamsey對這一問題做出了具有代表性的研究。考慮一個生產n種產品(或面對n個客戶群)的強自然壟斷企業,其產品產量為成本函數為C=C(Q);對第i種產品(或第i個用戶群)的逆需求函數為,且需求相互獨立。設對第i種產品的消費者剩餘為。則滿足企業收支平衡條件下的社會福利最大化問題等價於:
最優解的表達式為:
...........(1)
式(1)中,Pi(Qi)是拉姆齊價格,MCi(Qi)是第i種產品的邊際成本,R是拉姆齊指數,εi是第i種產品的需求價格彈性,εi > 0
拉姆齊價格是在考慮廠商收支平衡限制的條件下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因此是一種次優的價格。這種價格實質上是運用拉姆齊指數對邊際成本價格進行一定的折扣或加成而形成的。由於拉姆齊價格反映了產品的需求價格彈性,有利於形成與消費者需求結構相適應的價格體系,因而在理論上得到了較多的探討,如多期定價,動態成本結構,強自然壟斷企業間的競爭等等,但是,由於拉姆齊定價方法下的產品價格與消費者的需求價格彈性成反比例,而企業的總成本可以通過其生產的所有產品的價格予以收回,這樣就難以避免漲價常常發生在需求價格彈性較小的那部分消費者的身上,從而損害他們的利益。同時,拉姆齊定價所需要的各類產品邊際成本及需求價格彈性的信息在實踐中難以準確獲取也使其缺乏可操作性。拉姆齊定價模式的價值在於其為強自然壟斷產業定價模型的設計提供了一個參照系。
- (二)完全成本分攤定價(Fully Distributed Cost,FDC)——基於成本分攤的定價模式
FDC是從會計分攤的角度發展起來的定價方法,它是指按照一個固定的比例f;將企業的固定費用和公正報酬(兩者都被視為共同成本)分配給企業的各種產品,從而決定單個產品價格的方法。考慮一種簡單的情況,設某強自然壟斷企業用同一臺設備(固定費F)生產兩種產品,這兩種產品的公正報酬額為π,F + π = F,F稱為共同成本,各種產品的產量分別為X1,X2,則決定單個產品價格的方式是:將F按照一定的基準分攤給各種產品,然後加上各產品的單位變動費用(設為C1,C2)即可。第i種產品的價格可以表示為。不同的FDC定價方式在於確定fr分攤共同成本標準的不同上,常用的分配標準有產量法、可歸成本法和毛收入法等三種。
從經濟效率的角度出發,許多學者對FDC定價方法頗有異議,如Brown和Sibley指出,FDC只考慮了彌補成本,忽略了反映經濟效率的價格彈性和邊際成本等重要概念。而Baumol認為,FDC在不同部門之間分攤共同成本時,易產生內部交叉補貼等問題。此外,FDC對成本分攤標準fi的選擇也由於過於隨意而缺乏科學依據。雖然FDC存在上述缺陷,但由於其簡便易行,符合人們的直觀感受,所以在實踐中仍得到了較廣泛的應用,如我國的許多自然壟斷產業運用的就是FDC定價模式。
- (三)公正報酬率定價(Rate of Return Regulation,RRR)——基於限定投資報酬率的定價模式
公正報酬率定價是指通過限定企業資本投資報酬率來確定企業應獲得的正常收益,進而為產品定價的一種方法。其定價的一般表達式為:
單一產品條件下
...........(2)
多產品條件下
</math>
式(2)與式((3)中,R為企業的收入函數,它取決於產品的價格p和數量q;C為企業的成本費用;S為政府規定的公正報酬率;RB為公正報酬率基數(Rate Base),即企業的資本投資總額。在公正報酬率定價法下,企業只允許獲得基於完全競爭形成的均衡價格中的“正常收益”,不允許其獲得超額利潤。只要企業的收益率不超過“正常收益率”,企業就可以自由選擇價格、產量及投入。公正報酬率定價法能夠防止在位企業制定壟斷價格損害消費者利益,同時還能使企業得到合理的回報,有利於維持企業生存和吸引投資,因此它在20世紀80年代以前的自然壟斷產業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但是隨著實踐的深入,人們逐漸認識到這種方法存在的明顯的缺陷:(1)公正報酬率定價法存在的最為突出的問題就是被規制企業普遍缺乏降低成本的激勵。由於公正報酬率定價模式存在成本傳遞機制,企業的價格與成本直接相關,企業的支出越多,其價格可能就越高。同時,規制者在審查企業成本,修訂收費時,以企業過去實際發生的成本為依據,對於企業的成本浪費行為,沒有有效的方法給予懲罰。這些都促使了企業悠意擴大支出,怠於提高效率。(2)企業為了獲取更多的公正報酬額,會為擴大資本基數而產生過度投資行為,從而扭曲資本一勞動比,產生A-J效應,導致資源的無效配置和生產效率的低下。(3)由於資本報酬率是由規制者制定,這勢必會誘發被規制企業通過種種途徑去影響規制者,導致“管制俘獲”的產生。
雖然公正報酬率法定價法目前仍在一定範圍內有所應用,但是具有更強激勵特征的規制定價模式是未來發展的方向。
- (四)二部制收費(Two-Part Tariff,TPT)——基於成本結構的定價模式
二部制收費是一種反映成本結構的定價方法。它的基本思想是將總成本分成若幹項功能成本,然後均攤給各種需求,從而轉換為各種需求收費的一種定價模式。一般“二部制收費”下的產品價格由與使用量無關的按月額或年額支付的“基本費”以及按使用量支付的從量費兩部分組成。其一般表達式為:
...............(4)
其中,F為固定費總額(年額或月額),N為用戶數,T為基本費,a(Q)為與邊際成本水準相一致的從量費。二部制收費旨在回收企業的固定成本和邊際成本,企業只要能夠實現預期的銷售量,就能夠實現收支平衡,維護財務的穩定。同時,它還被證明具有以企業收支平衡為條件,實現經濟福利最大化的性質(比邊際成本定價時的經濟福利小,比平均成本定價下的經濟福利大)。現在許多受規制的產業,特別是供水、供電、城市煤氣供應等自然壟斷部門都普遍採用這種收費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