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勵相容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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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激勵相容約束(Incentive Compatibility Constra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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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激勵相容約束[1]
激勵相容約束是指在一個激勵合同下,代理人總是在所有可能的行動集中選擇能使自己期望效用最大化的行動。
激勵相容約束的不成立[2]
激勵相容約束不成立,這種情況可以描述為:代理人(或者工程師)有權利決定是否接受委托人(或者業主)的委托,但是一旦接受,工程師的積極性得不到尊重和保障,即業主只關心工程師是否願意接受合同,而對工程師接受合同之後是否願意努力工作不予關心。我國的工程監理在不同程度上存在這些情況,如監理取費固定、工程實行監理僅僅是用於應付檢查和規章制度等。下麵分析這種情況下委托-代理雙方的行為及收益。
委托—代理模型如下: maxα,β,aEv = − α + (1 − β)a
s.t.=
將上述公式進行一系列的變形得到:
公式一:
公式二:
對上式中的a、β求導並令之為0,得β = 0,。
將a、β再代入公式一,可得
同樣將β代入公式二,可得
以上結果可以看到,在這種情況下(β = 0),即業主只支付給工程師固定報酬,工程師是否努力工作從報酬上看是沒有區別的。由此考慮到付出努力帶來的成本,工程師從最大化自己收益的角度出發,將會選擇最優努力為0。由於工程師不付出努力,業主的收益為,即白白為工程師支付了滿足參與約束所需的最低報酬,而業主雇佣工程師的目的沒有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