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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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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规制定价

  规制定价是经济规制中的重要内容。对于在规制博弈中,由于博弈各方拥有的信息不对称,这样导致了在信息是否完全的情形下的定价方法不一致。在极端的情形下,当规制者拥有被规制者的完全信息时,规制者一般采用边际定价法和平均成本定价法;更一般的情形是规制者不能拥有被规制者的完全信息,且随着社会技术进步和经济条件的变化,规制者应该采取激励规制中的价格上限定价方法,促进被规制者的成本效率的提高。

规制定价的内容[1]

  一、完全信息下的规制定价

  所谓完全信息是指规制博弈的各方对于产品成本需求状况等信息完全掌握。在此情况下,规制者的定价行为是依据这些信息,追求社会经济福利的最大化。此时,规制定价过程如图1所示。在这种情形下,规制者的定价方法主要有边际成本定价法和平均成本定价法两种。

  

  1.边际成本定价法

  这种定价方法即将产品的价格与其边际成本相等,即P = Mc。根据经典微观经济学,当某一产品的价格与其边际成本相等时,此时将实现帕需托最优配置。然而对于被规制的企业来讲,大多数被规制企业具有自然垄断属性,这些企业大多具有显著的规模经济效应,其成本是递减的时于U型平均成本曲线,其生产一般是在U型的左边进行),而与此同时这类企业要求有大量的沉淀成本,将价格与边际成本相等,企业将出现亏损,因为企业不能收回固定投资;现实中,被规制产业也有具有竞争型结构的,如电信业中的移动服务环节,这些产业的特点是成本递增(对于U型平均成本曲线,其生产一般是在U型的右边进行的),此时将产品的价格与边际成本相等,企业将获得超额利润,因为在U型的右半部分,边际成本大于平均成本(边际成本要穿过平均成本的最低点)。我们知道,在完全竞争行业,一当在某一行业存在超额利润,就会有新的企业进入,竞争的结果是超额利润消失。然而一般规制者对被规制产业都是要进行限制进入政策的,故在没有新进入者的竞争下,被规制企业将获得超额利润。

  2.平均成本定价法

  这种定价方法又被称之为Ramsey定价法。其基本思路是将价格定在被规制者既不会亏损又能获得正常利润的水平。这类方法又分为:一般Ramsey定价法,公正报酬率定价法。

  (1)一般Ramsey定价法

  规制者在最大化社会经济福利目标下,对被规制者进行收支平衡限制。设被规制者面临的需求函数、被规制者的成本函数,则规制者追求社会经济福利最大化,此时有:

  

价格=

边际成本
1-R/需求价格弹性


  式中R为Ramsey常数,且R = \frac{\lambda}{1 + \lambda},λ为拉各朗口常数。由上式可知,此时的产品价格实质上是对边际成本定价法通过Ramsey常数进行一定的折扣或给予一定的加成的定价方法。这种定价方法因为既实现了社会经济福利最大化,又能避免被规制者获得超额利润,故被称之为次优定价法(second best pricing)。这种定价法的实质核心思想是价格要反映产品的需求弹性,在完全信息的情况下,这是一种非常理想的定价方法,但是,现实生活中,即算是被规制者对于其产品的需求状况也不是很了解,规制者更加不能准确知道被规制者的产品价格弹性,而这就为被规制者虚报信息提供了泪L会。

  (2)公正报酬率定价法

  一般说来,被规制企业是不能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的,但必须允许被规制产业获取合理的盈利,以使之在补偿成本的同时,再取得一定的扩大再生产资金,因此对被规制产业的盈利是有一定限制的。在这种限制下被社会认同的合理盈利叫公正报酬,对公正报酬率进行规制的方法就是公正报酬率规制法,这种规制定价方法是传统规制——服务成本规制(COS:cost-of-service Regulation)的重要内容。

  这种定价方法的机理是:P = \frac{O + (er_e + fr_d) RB + d}{Q}

  式中O是被规制者的运行成本,被规制者的成本一般包括行政支出、维护费、职员工资等;RB为规制者认定的资本基数,一般为前期成本,且采用历史成本数据,d为资本折旧:(ere + frd),即为公正回报率r。一般采取长期债务平均回报率rd和净资产回报率re的加权平均值。

  公正报酬率是由规制机构制定的,它的制定一般要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制度在保证定价公正的同时,需要耗用大量成本。在听证会上,常常是博弈的各方为自身的利益而纷争不己。而一当公正报酬率制定下来,公正回报率的改变只能到下一次听证会。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公正报酬率值。如英国规定,电信基本业务的公正报酬率为6%,新业务为12%。

  上述的公正报酬率定价法是针对单产品的被规制者的,对于多产品的企业,其定价方法要复杂得多,一般是采用全成本补偿定价法(FDC:Fully distributed cost pricing),其基本原理依然是平均成本定价法。平均成本定价法在保证了被规制者正常利润后,对于被规制者对产品生产的努力(如降低成本等行为)是视而不见的,被规制者因为降低成本等行为不被重视,这样的行为将不再重复,因为无论他的成本有多高,他都能通过平均成本的方式保证正常利润。当被规制者经过努力降低成本时,由于成本效率提高带来的收益将导致消费者购买价格的下降,降低成本的努力所带来的收益全部转移到消费手中,他不能获得额外的利润。相反如果成本上升,则价格亦同步上升,他仍然能获得正常的利润。在平均成本定价规制下,由于被规制者不能拥有对成本效率提高带来的收益增量,而且规制者也无法对被规制者的成本浪费行为作出有效的惩罚,这样导致了被规制者偷懒的可能性上升。结果,高成本和低效率成为许多被规制产业的突出现象。Averch和Johnson(1962)指出,在公正报酬率规制下的被规制行为会背离成本最小化,且具有过度进行资本投资、通过提高资本/劳动比率以增加收益的倾向。这即所谓的A-J效应。

  二、不完全信息下的规制定价

  边际成本定价法和平均成本定价法对信息的完全性依赖很强,在信息不完全、技术变革快的条件下,其弱点会很突出,此时激励被规制者采用新技术和提供新服务的激励性规制定价方法就更可取。根据契约理论产业规制体系实质上是规制者和被规制者之间的一系列规制合约。在规制者与被规制者之间,都存在某种形式的隐含的或明确的规制合约。在规制体制下,规制者不仅关注资源配置效率,而且更关心企业的生产效率,即企业是否以最小化成本进行生产。由于信息不对称,企业有动机虚报成本等信息,这在事实上将导致其行为与规制者的目标不一致。此时,规制者只能提供足够的激励,使被规制者不虚报成本等信息,使其行为与规制目标一致。因此规制体制设计的关键就是要设计有效的激励合约,为被规制者提供适当的激励以提高成本效率。尽管价格定价权利属于规制机构,对于被规制者,由于成本等信息的不对称,事实上他在一定程度上拥有了一定的定价权利。规制博弈过程如图2所示(图中虚线表示被规制者因信息不对称拥有了一定的定价权利)。

  

  严格意义上的信息包括产品需求信息、质量信息和被规制者的成本信息等,为了简便起见,本文所描述的不完全信息主要是指被规制者的成本信息不被规制者掌握,但规制者知道成本有高低两种类型。被规制者因为信息不完全主要有两种行为类型:隐藏信息和隐藏行动。根据信息经济学,对应于隐藏信息,被规制者的行为是一个逆向选择问题;对应于隐藏行动,被规制者的行为是一个道德风险问题。

  1.规制价格合约设计

  (1)隐藏信息下的规制合约

  现实生活中,各个被规制的产业各有特点,即各自的成本函数可能是不一样的,而被规制产业知道自身的成本状况。在信息不对称情形下,为简便起见,假设有两个被规制者)规制者不知道各个被规制者的成本状况,只知道有高成本和低成本两种状况:Ci = ciQi,i = 1,2,(Ci表示第i个被规制者的总成本ci为其边际成本,且假设。ci > c2)以及被规制者的成本状况为Ci概率θ,则另一被规制者的成本状况对应的概率为1 − θ

  由梅耶森的显示原理可知,任何一个机制所能达到的均衡配置结果都可以满足一个代理人参与约束激励相容的直接机制信号空间为被规制企业的类型空间)得以实现。为了使被规制者诚实的报告其成本情况,规制者必须为其提供适当的激励以使其不虚报成本信息。利勃和麦加特(Loeb.M.&W.Magat)1979年的研究指出,此时应该给予低成本的被规制者一份刚好等于消费者剩余补贴。根据分离均衡理论,规制者可以设计出包含两个价格合同的菜单:固定价格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让被规制者自己去选择。这样,固定价格合同被设计成对具有低成本的被规制者刚好收支平衡。由于被规制者在完全补偿了成本以后没有收益,因此低成本的公司将不会选择成本加成合同。对于高成本的被规制者,因为固定价格会带来损失,公司将选择成本加成合同。通过这样一个自我选择机制,规制者可以给被规制者提供有效的激励,将被规制者类型识别开,对应于不同的价格政策

  这样对应于两类被规制者,价格合同菜单为:(P1,T1),对应的是具有高边际成本的被规制者:(P2,T2),对应的是低成本被规制者。根据博弈论,这时会产生两个贝叶斯纳什均衡结果:混和均衡和分离均衡。

  对于混合均衡结果,最优的价格合同菜单是以边际成本定价却不存在转移支付,即(c1,0)和(c2,0)。对应于(c1,0),高成本企业将盈亏平衡,他选择(c2,0)则亏损。该菜单满足了高成本的激励相容约束条件,选择真实报告成本情况可以实现约束条件下的利润最大化。但是对于(c2,0),对于低成本被规制者,如果他报告低成本,则利润为零,即T2 = 0,π2 = 0,而如果他报告他是高成本的,他将获得收益,其大小为:π2 = (c1c2)Q1 > 0。因此低成本就有激励虚报成本,而这是不满足低成本被规制者的激励相容约束要求的。这样,这个混合均衡的结果是两类的被规制者都报告是高成本,这样的结果不是精练的结果。

  对于分离均衡结果,低成本被规制者说实话的收益必须大于他虚报是高成本企业的收益,即π(P2,T2,c2) > π(P1,T1,c2)。此时规制者面临的问题是设计满足低成本企业的激励相容约束和高成本企业参与约束的规制价格合约,以最大化总剩余:

  ETS = θ[CS(P1) − c1Q1] + (1 − θ)[CS(P2) − c2Q2]

  该问题的结果特征的总结如h:①T1 = 0P1 = c1,高成本企业在价格等于边际成本下生产,不存在转移支付,利润π1 = 0,②T2 = [c1c2]Q,低成本企业也在价格等于边际成本处生产,但是得到一个等于虚报成本是获取的利润数量的转移支付,此时π2 = T2 > 0,其中利润T2。也称之为信息租金。这样规制者通过支付信息租金实现了低成本被规制者不虚报成本机制。

  (2)隐藏行动下的规制合约

  道德风险是指被规制者的行为无法被观察到的情况,尤其是他的降低成本努力无法被观察到时的情况。LaffontTirole(1986)建立了一个包含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模型,该模型显示在道德风险情况下,单一的固定价格合约不会被规制者接受,这会产生低产出。在产业经济学中,将被规制者拥有因成本改善所增加的收益的权利称之为剩余索取权。如果被规制者可以拥有一定的社会剩余索取权,低生产问题就可以避免。一般当被规制者拥有剩余索取权时将导致分配成本较高,但通过补偿企业部分成本,使被规制者承担一定的风险,可以部分缓解这种高成本。显然在完全信息的情况下,诱使被规制者说实话成本加成合同)和诱使企业努力涸定价格合同)导致一个“成本部分分担的激励合同”,即t(q)=s(q)+k(q)[c(q)-c],其中s(q)使随产出增长的固定价格合约,k(q)[c(q)-c]使根据时候观察的成本与最优成本的差额给与被规制者的成本加成合约。该合约即能补偿成本又能激励被规制者改进成本。

  2.不完全信息下的规制定价实践一价格上限规制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知道,一个具有高效激励的规制合约应该是让被规制者拥有剩余索取权。而只有当被规制者的参与约束条件和激励相容约束满足时,他才有动机不虚报成本或采取隐藏行动。传统的规制定价方法是产品的价格与成本紧密相关,在这种情形下,一当成本结构发生变化,被规制者将不负担由此造成的损益,被规制者没有动机提高成本效率。因此,赋予被规制者一定的剩余索取权,激励被规制者积极改善成本结构就成为当今规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在实践中,各国都先后采用了价格上限规制(Price-Capregulation)方法。价格上限规制是针对被规制者的一揽子产品设置最高限价的一种方法。就短期而言,最高价格的修正是通过一些公式来进行,其中最出名的是英国使用的RPI-X法,其具体公式为:

  \sum_{t=1}^n p_i^{t+1} q_i^t \leq (\sum_{t=1}^n p_i^t q_i^t) [1 + RPI^t - X] = P^\overline{t+1}

  式中p_i^tq_i^{t+1}分别为被规制者基期某一产品价格和销售量p_i^{t+1}即期被规制者某一产品价格,而P^\overline{t+1}即为即期的最高限价。根据上式可知,所谓价格上限实质上也是一种加权平均价格。式中的RPI是零售价格指数,X是一个调整因子,规制者通过调整X的大小,可以实现消费者与被规制者因成本改善所带来的收益的分成。

  价格上限规制是在20世纪80年代产生的,它是作为传统规制法一COS规制的替代出现的。价格上限规制的实质就是将价格与成本分离,在给被规制者一个最高限价后,允许被规制者拥有因成本改善所带来的收益。只要被规制者的产品定价不超过最高限价,被规制者在事实上被赋予了一定的定价权利,这与被规制者利用信息不对称所拥有的定价权利是不一样的。因为当被规制者虚报成本时,价格扭曲造成的结果是社会福利损失,而当被规制者拥有剩余索取权时,规制者通过支付信息租金使得被规制者与其规制目标相一致——最大化社会福利。

传统的规制定价模式[2]

  (一)拉姆齐定价(Ramsey Pricing)—基于需求价格弹性的定价模式

  既要保证社会福利,又要使企业不至于亏损,次优的选择便是在保证企业收支平衡的条件下,尽可能的使经济福利最大化。FrankRamsey对这一问题做出了具有代表性的研究。考虑一个生产n种产品(或面对n个客户群)的强自然垄断企业,其产品产量为Q = (Q_1 , Q_2 , \cdots , Q_n)成本函数为C=C(Q);对第i种产品(或第i个用户群)的逆需求函数为P_i = P_i(Q_i) , i = 1 , 2 , \cdots , n,且需求相互独立。设对第i种产品的消费者剩余为CS_i , CS_i = \int_0^{Q_i} P_i (x_i) dx_i - P_i (Q_i) Q_i。则满足企业收支平衡条件下的社会福利最大化问题等价于:

  max \sum_{i=1}^n CS_i - C(Q)

  s.t. \sum_{i=1}^n P_i(Q_i) Q_i = C(Q)

  最优解的表达式为:

  P_i(Q_i) = \frac{MC_i(Q_i)}{1 - R / \epsilon_i}...........(1)

  式(1)中,Pi(Qi)是拉姆齐价格,MCi(Qi)是第i种产品的边际成本,R是拉姆齐指数,εi是第i种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εi > 0

  拉姆齐价格是在考虑厂商收支平衡限制的条件下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因此是一种次优的价格。这种价格实质上是运用拉姆齐指数对边际成本价格进行一定的折扣或加成而形成的。由于拉姆齐价格反映了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有利于形成与消费者需求结构相适应的价格体系,因而在理论上得到了较多的探讨,如多期定价,动态成本结构,强自然垄断企业间的竞争等等,但是,由于拉姆齐定价方法下的产品价格与消费者的需求价格弹性成反比例,而企业的总成本可以通过其生产的所有产品的价格予以收回,这样就难以避免涨价常常发生在需求价格弹性较小的那部分消费者的身上,从而损害他们的利益。同时,拉姆齐定价所需要的各类产品边际成本及需求价格弹性的信息在实践中难以准确获取也使其缺乏可操作性。拉姆齐定价模式的价值在于其为强自然垄断产业定价模型的设计提供了一个参照系。

  (二)完全成本分摊定价(Fully Distributed Cost,FDC)——基于成本分摊的定价模式

  FDC是从会计分摊的角度发展起来的定价方法,它是指按照一个固定的比例f;将企业的固定费用和公正报酬(两者都被视为共同成本)分配给企业的各种产品,从而决定单个产品价格的方法。考虑一种简单的情况,设某强自然垄断企业用同一台设备(固定费F)生产两种产品,这两种产品的公正报酬额为π,F + π = F,F称为共同成本,各种产品的产量分别为X1,X2,则决定单个产品价格的方式是:将F按照一定的基准分摊给各种产品,然后加上各产品的单位变动费用(设为C1,C2)即可。第i种产品的价格可以表示为P_i = \frac{f_i * F}{X_i} + C_i , i = 1 , 2 , \sum_{i=1}^2 f_i = 1。不同的FDC定价方式在于确定fr分摊共同成本标准的不同上,常用的分配标准有产量法、可归成本法和毛收入法等三种。

  从经济效率的角度出发,许多学者对FDC定价方法颇有异议,如Brown和Sibley指出,FDC只考虑了弥补成本,忽略了反映经济效率的价格弹性和边际成本等重要概念。而Baumol认为,FDC在不同部门之间分摊共同成本时,易产生内部交叉补贴等问题。此外,FDC对成本分摊标准fi的选择也由于过于随意而缺乏科学依据。虽然FDC存在上述缺陷,但由于其简便易行,符合人们的直观感受,所以在实践中仍得到了较广泛的应用,如我国的许多自然垄断产业运用的就是FDC定价模式。

  (三)公正报酬率定价(Rate of Return Regulation,RRR)——基于限定投资报酬率的定价模式

  公正报酬率定价是指通过限定企业资本投资报酬率来确定企业应获得的正常收益,进而为产品定价的一种方法。其定价的一般表达式为:

  单一产品条件下

  R(p \circ q) = C + S(RB)...........(2)

  多产品条件下

  <math>r(\sum_{i=1}^n p_i \circ q_i) = C + S(RB)</math>

  式(2)与式((3)中,R为企业的收入函数,它取决于产品的价格p和数量q;C为企业的成本费用;S为政府规定的公正报酬率;RB为公正报酬率基数(Rate Base),即企业的资本投资总额。在公正报酬率定价法下,企业只允许获得基于完全竞争形成的均衡价格中的“正常收益”,不允许其获得超额利润。只要企业的收益率不超过“正常收益率”,企业就可以自由选择价格、产量及投入。公正报酬率定价法能够防止在位企业制定垄断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同时还能使企业得到合理的回报,有利于维持企业生存和吸引投资,因此它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自然垄断产业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是随着实践的深入,人们逐渐认识到这种方法存在的明显的缺陷:(1)公正报酬率定价法存在的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被规制企业普遍缺乏降低成本的激励。由于公正报酬率定价模式存在成本传递机制,企业的价格与成本直接相关,企业的支出越多,其价格可能就越高。同时,规制者在审查企业成本,修订收费时,以企业过去实际发生的成本为依据,对于企业的成本浪费行为,没有有效的方法给予惩罚。这些都促使了企业悠意扩大支出,怠于提高效率。(2)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公正报酬额,会为扩大资本基数而产生过度投资行为,从而扭曲资本一劳动比,产生A-J效应,导致资源的无效配置和生产效率的低下。(3)由于资本报酬率是由规制者制定,这势必会诱发被规制企业通过种种途径去影响规制者,导致“管制俘获”的产生。

  虽然公正报酬率法定价法目前仍在一定范围内有所应用,但是具有更强激励特征的规制定价模式是未来发展的方向。

  (四)二部制收费(Two-Part Tariff,TPT)——基于成本结构的定价模式

  二部制收费是一种反映成本结构的定价方法。它的基本思想是将总成本分成若干项功能成本,然后均摊给各种需求,从而转换为各种需求收费的一种定价模式。一般“二部制收费”下的产品价格由与使用量无关的按月额或年额支付的“基本费”以及按使用量支付的从量费两部分组成。其一般表达式为:

  P = \frac{F}{N} + a(Q) = T + a(Q)...............(4)

  其中,F为固定费总额(年额或月额),N为用户数,T为基本费,a(Q)为与边际成本水准相一致的从量费。二部制收费旨在回收企业的固定成本和边际成本,企业只要能够实现预期的销售量,就能够实现收支平衡,维护财务的稳定。同时,它还被证明具有以企业收支平衡为条件,实现经济福利最大化的性质(比边际成本定价时的经济福利小,比平均成本定价下的经济福利大)。现在许多受规制的产业,特别是供水、供电、城市煤气供应等自然垄断部门都普遍采用这种收费体系。

参考文献

  1. 张宇,唐小我,马永开.规制定价研究[J].软科学,2003,17(5)
  2. 王含春,李文兴.强自然垄断规制定价模式分析[N].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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