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值消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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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值消散(dissipation of rent)或租值耗散理論(The Theory of Rent Dissipation)在國內譯作“租值耗散”,又稱“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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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值消散理論是當代產權經濟學的重要理論之一。租值消散理論的核心是,本來有價值的資源或財產,由於產權安排方面的原因,其價值(或租金)下降,乃至完全消失。
租值消散的思想最早隱含在美國經濟學家F·H·奈特於1924年發表的《社會成本解釋中的一些謬誤》一文中,該文批評了庇古於1921在《福利經濟學》中提出的兩條道路的例子。1954年,加拿大學者H·斯科特·戈登在《公共財產資源的經濟理論:漁業》一文中,明確地分析了海洋漁業中的租值消散問題。1968年,G·哈丁在《公地的悲劇》中分析了公共牧場的租值消散問題。1970年,張五常在《合約的結構與非專有資源理論》中拓展了戈登關於海洋漁業租值消散問題的分析,並建立了一般性的非專有資源的租值消散理論。1974年,張五常進一步以香港的租金管製為例,探討了政府干預所帶來的租值消散問題。同年,約拉·巴澤爾發表《按等候分配的理論》,討論了價格機制一旦被替代,如何引起租值消散的問題。這些分析和其他一些學者的努力結合起來,形成了較為系統的租值消散理論。[1]
租值消散的租值,概念沒有很嚴謹,它是指無主的、沒有界定清楚為誰屬的收入,在競爭下會消散,在邊際上會下降為零。說是租值,是說有了權利界定或有了主人的會存在,但無主的會消散。在邊際上消散為零,在邊際之內可能還會存在,是因為競爭驅之不去,因而有了主人。舉一個例子,在公海釣魚,任何人都可以釣,我的時間成本與他人的一樣,但我釣技超凡,這超凡的釣魚收入不會被競爭者掠奪,不會消散,我於是成為釣魚租值的擁有者,是那時間成本之上的收入的主人。然而,在邊際上,因為公海沒有業主,釣魚不收費,在邊際上我的時間成本等於釣魚的邊際產值,我的邊際租值是零。
租值消散是一套理論,是另一個角度看社會成本,同時又是另一個角度看科斯定理。租值消散意味著本來有價值的資源或財產由於一些原因而價值下降或價值消失。
租值消散理論揭示了租值消散的原因及其後果,對於我們正確地理解產權安排在資源配置中的重要意義及作用機制,減少經濟生活中的各種浪費,具有重要的啟發意義。[1]
租值消散的現象及研究[1]
租值消散理論源於人們對實際經濟現象的觀察。
1920年,福利經濟學的奠基者A·C·庇古在《福利經濟學》一書中首先提出了兩條道路的例子。他發現,在通往同一目的地的兩條道路中,優良的道路總是過分擁擠,而較劣的道路總是人煙稀少。這就使得優良道路上的駕車成本大大提高。當擁擠達到一定程度後,優良道路和較劣道路對駕車者來說沒有差別。這種無差別意味著優良道路高於較劣道路的價值完全消失。庇古認為,如果政府進行干預,將一部分車輛從優良道路移到較劣道路,社會總福利將增加。
1954年,H·戈登在前人的基礎上,進一步分析了海洋漁場的例子。其分析的現象是,海洋漁場由於對所有的漁民開放,導致漁民的過度進入和捕撈,結果使漁業的總產量下降,海洋漁場的價值下降。類似的例子還有1967年德姆塞茨在《建立產權的理論》中提出的18世紀初加拿大東部印第安人對海狸的捕殺。
1963年,A·博騰利(A·Bottomley)發表《土地公有對的黎波里資源配置的影響》一文,觀察到另一種租值消散。他發現,的黎波里草原的氣候和土壤都適合於種植價值甚高的銀杏樹,但由於草原是公共財產,沒有人種植銀杏樹,而是把草原改作了價值更低的牧場,於是土地應有的租值就大幅度下降了。1968年,G·哈丁在《科學》雜誌發表《公地的悲劇》一文,考察了公共牧場的租值消散問題。他發現,如果一塊牧地屬於公共土地,則村民的過度放牧會使牧地的價值下降,直至消失。
1974年,張五常和巴澤爾觀察到一種完全不同的租值消散現象:如果政府對分配產品或資源的價格機制進行干預,使價格機制分配資源或產品的作用受阻,人們一定會尋找其他機制取而代之,這些機制或多或少都有一些成本,這些成本就代表了租值的消散。以張五常的《價格管制理論》為例,在該文中,他考察了戰後香港的租金管制問題。他發現,如果政府對租金進行管制,就會造成非專有收入(即無主收入)。非專有收入的存在刺激了房主與租客對非專有收入的爭奪,雙方都想獲得更大的份額,結果是形成瓜分非專有收入的新的制度安排。這種新的制度安排的形成是要花費成本的,這種成本要從待分配的價值中扣除,因而代表了一種租值消散。巴澤爾在《按等候分配的理論》中分析了類似的租值消散。他指出,當價格機制受到這種或那種限制時,其他機制就會取而代之。排隊等候就是其中的一種替代機制。排隊雖然花費了時間,但不創造任何價值,因而也是一種租值消散。如果價格機制自由地發揮作用,排隊就不會發生,也就沒有時間的浪費了。
1980年,李貝卡(Gary D.Libecap)和約翰遜(Ronald N.Johnson)觀察到Navajo保留地的過度放牧現象。由於一些政府條例和部落規定,每個Navajo家庭都得到了小塊土地的使用權。這就妨礙了土地的整合和規模經濟,結果,每個家庭都用柵欄將小塊土地圈起來,這使土地受到侵蝕,由此引起凈收入的下降,並導致許多Navajo離開傳統的牧羊業,接受工資工作或靠社會福利維生。這一結果與政策的初衷是背道而馳,因為這些條例本來是為了保護他們的游牧文化而設計的。
1984年,李貝卡和約翰遜考察了20世紀初期美國石油開采中的租值消散問題。他們發現,儘管地面的土地已界定為私有財產,但地下的石油並沒有界定所有者。由於每個石油開采商只獲得了地面上20公頃土地的石油開采權,而地下的油田是連在一起的,於是每個開發商都拼命開采,以便獲得更多的石油。結果,出現了油井鑽得過多、開采的石油放在露天里(因為來不及處理)、開采速度過快而來不及恢復等一系列現象。這些現象使石油的開采成本大幅度上升,形成資源浪費。據估計,1910年,加利福尼亞由於石油存放在露天里而引起的火災和揮發所造成的損失就達該州生產的5-l1%;1914年美國採礦局估計石油過度開采造成的損失達5百萬美元,而當時美國的總產值只有2億1千4百萬美元[2]。
諸如此類的例子還有很多。這說明,租值消散在現實世界中是非常普遍的現象。
租值消散顯然是一種無效率的狀態。問題是,為什麼會出現這種顯而易見的無效率現象呢?人們為什麼不想辦法減少這種無效率呢?對於有價值的資源或財產為何會出現租值消散的問題,學者們從不同的角度進行瞭解釋。
- 奈特:租值消散是因為不存在私有產權
最早討論這一問題的奈特認為,優良道路之所以堵塞,是因為它不是私有財產。要是優良道路是私人所有的話,業主會收費而使部分車輛改用劣等路。這就是說,在奈特看來,租值之所以會消散,是因為不存在私有產權;如果優良道路被界定為私有財產,則私人所有者將根據道路的質量制定通行的價格,理性的消費者就會根據價格的高低決定走哪一條路,由此,汽車流量就會得到自動的調節。奈特在《社會成本問題理解中的一些謬誤》一文中有這樣一段話:“在私人占有和開發道路的情況下,事情的發展就將十分不同。事實上,所有權的社會功能正是在於防止好路的這種過度使用。”這表明,產權(這裡是指行駛權)沒有界定是租值消散的根本原因。如果明確界定了產權,也就不需要庇古的稅收來矯正所謂的外部性了。[1]
- 戈登:資源的公共所有權是租值消散的根本原因
也許是受了這種觀點的啟示,後來的經濟學家一般立足於公共財產來解釋租值消散,建立了所謂的“公共水池經濟學”(the economics ofthe common poo1)。其中比較系統的解釋首推加拿大經濟學家斯科特·戈登,他於1954年發表《公共財產資源的經濟理論:漁業》一文,以海洋漁場為例,解釋了租值消散的過程。他的解釋假定只有兩種生產要素,一種是屬於私人所有的同質勞動,這裡是指漁民的勞動;另一種是供給量固定的自然資源,這裡是指海洋漁場。將勞動用於捕魚的機會成本是由這一勞動從事其他活動所獲得的市場工資外生地決定的。戈登的分析表明瞭在資源為公共財產時,其租值如何由於過度使用而導致租值消散。並說明,資源的公共所有權是租值消散的根本原因。這種分析很有代表性,後來的許多學者大多沿襲了這種分析,例如,1968年哈丁關於公地的悲劇所作的解釋就是如此。
- 張五常:公共產權安排是租值消散的主要原因
但是,對於這種分析,張五常教授卻表達了不同的看法。在他看來,正確的分析是這樣的:如果海洋漁場是私有財產,業主按照邊際產品等於工資的原則雇用勞動。由於勞動的邊際產品線和平均產品線都是向右下傾斜的,且平均產品線在邊際產品線的上方,捕魚的總收入就等於平均產品乘以雇用的勞動量,而支付的工資就等於邊際產品乘以雇用的勞動量,二者的差額就是業主所得的租值。在這種情況下,租值不會消散。但如果是公共財產,情況就不同了。假定每個漁民具有相同的時間工資與捕魚技能,每個漁民都根據自己捕魚的邊際產出決定是否捕魚。當邊際產出高於時間工資時,捕魚者就會增加捕魚的勞動投入,這種增加將使其他捕魚者的邊際產出線向下移動。只要邊際產出線有一部分是高於時間工資的,就會刺激其他捕魚者加入到捕魚的行列。這一過程繼續下去,會使每個人的邊際產出線向下移動,每個人的捕魚時間減少。均衡點是接近無數的人參與捕魚,每個人捕魚的時間微不足道,而租值就下降到零[3]。與其說張五常否定了戈登的分析,不如說補充了戈登的分析,張五常具體分析了租值消散的機制,他的分析有點類似於古諾的雙壟斷分析。
張五常的《共有產權》一文中表達得很清楚,他指出,公共財產由於沒有排他性使用權,人人爭相使用某項共有財產,會把其租金的價值或凈利值降為零。這是因為,如果沒有人對該共有財產的價值(即租金)擁有排他性權利,那麼,人們的相互競爭使用所導致的結果是:每一個競爭使用者所獲得的,只不過是利用該共有財產所需的他自己的資源的可選擇的收益。換言之,在互相競爭的情況下,由於沒有人享有特別的優勢,不具有排他性權利所有者的‘獎金’,將會被必須用來贏得這種獎金的其他資源的成本所消散或吸收。因而,所贏得的獎金的凈值等於零”。[4]
然而,這並不是租值消散的全部原因,因為租值消散不一定要有過多的競爭使用者才會發生。針對1963年博騰利所提出的例子,張五常認為,公地不植樹而畜牧的直接原因,並不是因為土地是公共財產,而是因為植樹無法保護,其監督成本很高,而牲畜晚上可以趕回家,其監督成本低。這種公共產權安排導致的產品選擇可能會減少總產值,也可能增加總產值,如果減少了總產值,則說明在競爭使用之前就已開始消散。[5]這也就是說,即使在私有產權的條件下,如果監督成本太高,也會導致產品選擇的變化,從而形成租值消散。正如將海洋界定為私有財產,其高昂的執行成本同樣會導致租值的消散一樣。這是從監督成本(或執行成本)來解釋租值的消散。
- 總結
上述這些解釋都立足於特定的產權安排,實際上都把公共產權安排看成是租值消散的主要原因。在這些解釋看來,公共財產是一種無主資源,由於任何人都可以使用,結果必然是資源的過度使用,使資源的應有價值下降。反之,如果一種資源是有主資源,所有者就會利用其排他權排斥他人使用,就可避免資源的過度使用,從而也就避免了由於爭奪無主資源而導致的競爭成本。在這種情況下,極大化的所有者會根據經濟原則合理使用資源,使租值達到極大化。
造成租值消散的原因主要是資源或財產的產權沒有明確界定。在大多數權利沒有明確界定的情況下,資源或財產的租值雖然會消散,但不會消散到零,其消散的程度取決於當事人面臨的選擇程度和形成合約安排的交易成本,原因在於當事人都是極大化的。租值消散理論對於我們理解產權安排對資源配置的重大作用具有重要的啟發意義。
產權界定不清,公共的部分就會成為大家爭搶的對象,並帶來社會利益的損失。經濟學稱之為“租值耗散”。例如,小區物業的貶值,就是這“耗散”的結果。而要避免“耗散”,惟一的辦法是將私有房屋的產權界定清楚。在供給量既定時,商品市場上會形成一個均衡價格,在均衡價格之上,商品正好全部實現銷售。如果政府進行價格管制,在管制價格低於均衡價格時則會帶來供不應求,造成供給的短缺,反之則是供給過剩。
租值消散的另一原因來自政府管制。按照巴澤爾和張五常的分析,政府管制是對價格機制的干擾。而價格機制在受到干預的情況下必然會導致其他分配資源的標準出現,這就形成了租值消散的條件,因為其他分配資源的標準不是免費產生的,其中必然涉及一些成本。這些成本就代表著租值的消散。
例如,假定一套房屋的市場租金為每月100元,現在政府的租金管制將其降為每月60元。那麼,房主損失的40元租金由誰所有呢?從錶面上來看,好像是租客得到了,因為租客一旦取得房屋的居住權,他就有權只交60元的租金,由此他就節省了40元的租金。但仔細分析一下就可發現,在租客取得房屋的居住權以前,實際上誰都對這40元的租金沒有專有權。這40元的租金成為非專有收入:一方面房主在出租房屋時鬚根據政府法令收取每月60元的租金,他得不到這40元的租金;另一方面,從房主來說,如果其他用途能取得較大收益的話,他會想辦法將房屋轉作其他用途,以使收益減少得最少;如果不能轉作他用,他還能通過降低租借成本來減少損失,或通過其他辦法來規避管制,比如,驅趕租客,將房屋改為貨倉、建成工廠、應該維修而不維修,應該提供的傢具而不提供,或者使其他輔助條件變得更為惡劣等等,這樣租客也無法得到這40元的租金。這時租金雖然降低了,但租客得到的是質量更差的供給。
要使這40元的租金成為專有收入,必須加上一些限制條件,比如,規定房主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驅趕租客,禁止任何形式的小費,明確規定雙方維修房屋的責任,授予租客和房主一樣的專有使用權等,或者將相當於40元租金的房屋面積授予租客,或者將整個面積折成股份,將其中的40%股份分給租客等等。在加上了這些限制條件以後,政府管制而減少的40元租金就成為租客的專有收入。然而,由於政府在管制租金時沒有加上這些限制條件,雙方就存在協商的餘地,就可以通過談判達成分配非專有收入的協議。這一過程就是租金管制的資源配置效應。
由於這一過程是有成本的,故這一過程本身就代表著租值的消散。假如租金管制一開始就通過詳細的條款將要轉移的收入明確地授予另一方,消除非專有收入產生的可能,這一過程就不會發生。因此,價格管制之所以會造成租值消散,關鍵在於管制沒有把想轉移的收入的專有權明確地授予要轉移的另一方,由此形成了非專有收入,導致一種有成本的對非專有收入的爭奪過程。常見的情況是,在價格管制下,排隊、拉關係、設計配給制度、黑市交易等等,消耗了大量的資源,但這種消耗並沒有創造出相應的價值,這就表示租值在一定程度上消散了,經濟效率出現損失。
可見,這一解釋與上述公共財產的解釋異曲同工:租值消散還是由於資源或財產的權利沒有明確界定所有者,留在了公共領域!只是在這裡是收入權沒有明確界定,成為公共財產。
租值消散的程度研究[1]
根據以上分析可知,凡是在權利沒有明確界定的地方,都會存在租值消散。但是,租值會在多大程度上被消散呢?租值是否一定會消散到零呢?根據許多學者的分析,租值似乎會消散到零。例如在關於公地和海洋漁場的分析中,學者們都暗含著過度使用將使這些資源的租值下降到零的意見。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租值完全消散到零的情況並不多見,原因在於政府為了避免租值消散,也許會對公共財產進行一些干預,例如制定公共財產使用的限制條件,或對捕魚人數進行限制(通過執照或許可證),或頒佈法令禁止捕殺野生動物等等。在這些條件下,當然存在一些執行成本或監督成本,但是,公共財產的租值卻不會消散到零。因此,我們可以觀察到,在世界各國都存在一些政府干預行為,試圖規範公共財產資源的使用,實際上就是為了減少租值消散。在中國,政府對國有企業進行了各式各樣的干預,實際上也是為了減少租值消散。
那麼,在沒有政府干預的時候,租值是否一定會下降到零呢?對此,張五常提出了一個獨到的問題:租值消散既然代表一種經濟浪費(因為如果沒有租值消散,這個世界會更好),那麼,人們為什麼不努力減少租值消散,以增進社會的福利呢?顯然,如果減少租值消散,就可以實現帕累托改進。
他的回答是,人們實際上總是在努力使租值消散極小化,但是,由於一些約束條件的限制而不能完全消除,故我們看到的租值消散總是約束條件下的極小化。在《價格管制理論》中,他討論了使租值消散極小化的具體途徑。他認為,租值消散的極小化可以通過尋找生產的替代辦法或使用資源的替代辦法從而使價值下降得最少來實現,也可以通過形成另外的合約安排使交易成本增加得最少來實現。
由上可以得出結論:在大多數權利沒有明確界定的情況下,資源或財產的租值雖然會消散,但不會消散到零,其消散的程度取決於當事人面臨的選擇程度和形成合約安排的交易成本,原因在於當事人都是極大化的。
減少租值消散的方法及意義 [1]
租值消散理論作為當代產權經濟學中的一個重要理論,為我們理解現代經濟中權利安排與資源配置及經濟效率之間的關係提供了一條有益的思路,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在張五常看來,減少租值消散的辦法有兩種。一種是推行管制使用的規例;另一種辦法是採用的是規例,加上論資排輩,或以等級界定權利。以上方法都是為了明確資源或財產的產權,防止資源或財產的租值不會消散。
從理論方面看,租值消散理論說明,權利沒有清楚界定,是產生非專有收入的條件,也是租值消散的根源,因此,要消除租值消散,必須清楚地界定資源或財產收入的專有權利,更加清楚地揭示了權利的界定在現代市場經濟中的重要作用。這表明,要維持資源或財產的價值,必須建立相應的專有產權制度。一般來說,任何有價值的資源,不論是國家所有,還是社團所有,或是個人所有,都要受一套專有權規則的約束,以規範使用者使用資源的方式和程度。由於權利的明確界定消除了非專有收入產生的根源,也就消除了人們對非專有收入爭奪的機會,從而也就節省了尋找新的制度安排分配非專有收入的成本。因此,一個社會要減少資源的浪費,控制租值消散,必須明確界定資源或財產的收益權。
從實踐方面看,租值消散理論說明,任何一種資源或財產的收入權利受到管制,都會引起租值消散,這一分析為我們更好地理解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建立歸屬清楚,責任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提供了理論基礎。眾所周知,我國過去的產權制度存在一個嚴重的缺陷,那就是,國有資產的產權長期虛置。故每個接近國有資產的人都想獲得收入,由此造成了有成本的競爭過程。這一過程也就是租值消散過程。為了減少租值消散,由政府代表國家,再由官員代表政府,對國有資產進行管理和經營。這是公有制下界定權利,減少租值消散的一種辦法。但由於國有資產並沒有明確界定到具體的官員,且官員存在任期和調動等一些不確定性因素,故國有資產在某種意義上依然是一種無主資源,其租值依然大量消散或流失。顯然,租值消散理論對於分析和解決這一問題,提供了一種可資借鑒的思路。
當然,租值消散理論只是從一個側面討論了權利界定與資源配置及有效利用的關係,它並不能說明所有的經濟效率問題。在租值消散理論中,價格機制是成本最低的一種分配資源的機制(如一些學者認為的那樣),這一論點在大多數情況下是成立的,但在一些情況下這一論點卻誇大了價格機制的作用,正如科斯所指出的,價格機制本身是有代價的。因此,我們也可以認為,有時非價格機制解決資源配置問題可能更有效率,這實際上也是政府干預經濟行為的合理性所在。
案例一:租值消散理論在水資源管理制度設計中的應用[6]
- 1.租值消散和租值消散的抵消因素
現實中一般不會發生租值消散達到理論值的情況。一方面是因為信息費用過高和技術水平不足等原因,導致資源的平均可利用價值很低或者平均利用成本很高,因此對不完整產權的資源的競爭並不充分,這時候租值消散達不到理論值;另一方面可稱作是抵消租值消散的努力,非價格規則的安排或行為所增加的交易成本,一方面是租值消散的具體成因,同時又是為減少租值消散所付出努力的成本。所以較少見到資源實際的租值消散達到理論值。因此,非價格規則的安排或行為方式的改變,以增加交易成本為代價減少了租值的消散。
這類非價格規則的安排,例如上文所述的完全政府管治下的難以定價的“政治成本”可能特別高昂,這類政治成本包括權力尋租、排隊輪候等等非市場價格的成本。
再深入地具體說明一下實際情況中租值一般不會如定義中那樣完全消散,因為人們會通過各種手段來設置使用“無主資源”的規則,或者繞過管制,努力減少租值的消散。例如公共水面是“無主資源”,但是在這裡捕魚往往需要申請牌照,而牌照一般是可以交易和傳承的,這樣牌照就成了有價值的私有財產,實現了一部分的租值。又例如:如果一項資產可轉讓權和收益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從而產權不完整,例如規定不能轉變用途或者向最能有效利用該資產的人手中轉移,這時候該資產往往不能充分得到利用,這種情況下會引起租值消散。為了減少租值消散就產生了可以交易的物品和市場,如國有土地70年使用權從所有權中剝離出來並可轉讓,即使只是像東陽一義烏水權交易那樣需要突破規章限制的交易,它的存在還是起到了減少租值消散的作用。理論上只要這種手段的新增交易成本低於可獲得的減少租值消散的利益,這些手段就會被採用。
只要水資源是相對短缺的,在水權受到行政管制或者是無法明確歸屬時,租值消散就會發生。其發生機制是:無主資源或價格管制j產權不完整j相關要素對這部分產權的競爭性使用,相關要素的邊際收益遞減j實際減少的水資源收入無人得益,租值消散。租值消散的抵消因素同樣存在,除了上文提到的公共水面捕魚牌照的例子外,公用的水源地會受到所有使用者選出代表的監督,會設定取水規則,漁業有休漁期和網眼大小最低標準之類的規定,工業用水也不是總能夠以極低的價格獲得,可能需要向供水方額外支付水價之外的各種名義的費用,等等。這些規則的設定,必然增加一定的交易成本,包括設計、監督執行和修改合約的各種成本,私下交易的風險成本,以及增加時間、物質的消耗。即使存在這些成本,只要減少的租值消散能夠抵消成本後還有剩餘,這些手段就會有生命力。
- 2.制度安排和租值消散關係的數學說明
(1)在產權完全公有,沒有任何制度管制人們的競爭性使用的情況下,例如一項完全租值為5個貨幣單位(後文簡稱單位)的資源的租值會完全消散(見圖:租值完全消散和完全獲得的情況)。在該項資源產權有清晰的、完全排他的歸屬,同時所有人有足夠的能力和理性,沒有任何成本地行使其完整產權的理想情況下,該所有人和社會能夠獲得該項資源的完全租值(見圖:租值完全消散和完全獲得的情況)。
(2)現在對該項資掘的利用設置了某種制度,在這一靜態的制度安排下,資源的可得租值為3單位,餘下的與理論可得租值的差額2單位消散掉了,同時為了維持這一制度將產生1單位的交易成本(這時候交易成本也被稱作制度成本),社會的總凈租值收益為3-1=2單位(見圖:靜態的制度安排分析)。
靜態制度下凈租值的計算:社會的凈收益=完全租值(5)-租值消散(2)-交易成本(1)
或者:社會的凈收益=可得租值(3)-交易成本(1)
(3)當制度變遷發生的時候,就可以計算邊際的變動。制度變遷可以是推翻原有的舊制度,成立-個新制度,但是最常見的還是在原有的舊制度上進行改良,增加新的制度安排。在理性的情況下,人們改變或改良制度的目的是為了增加社會凈租值收益,這兩種制度變遷在數學上的計算實際上是相似的。
A.變更為新制度的情況,本例中社會的邊際收益為0.5單位(見圖:新制度替代舊制度時的變化)
變更到新制度的計算:社會的邊際收益=新制度下的可得租值(4)-原制度下的可得租值-(新制度下的交易成本(1.5)-原制度下的交易成本(1))。
B.制度改良時的情況(指在原制度的基礎上增加新的競爭規則,例如排隊輪候,或者價格管制下的各種非價格行為等等),本例中社會的邊際收益為0.5單位(見圖:制度改良時的變化)。
制度改良的效益計算:社會的邊際收益=制度改良後的可得租值(4)-原制度下的可得租值[3]-制度改良的新增交易成本(0.5)。
在理論上,人們對這一制度改良的充分競爭性利用會在邊際收益為零的情況下才會停止,這時候社會凈收益為本例中的0.5單位。但由於存在各種客觀情況和機會成本,現實中完全競爭的情況不會發生,例如信息費用很高的時候,或者由於個人天賦有差異不能加入競爭,以及道德和社會習俗的約束等等。本例描述的是約束條件為完全競爭下的理想情況。
(4)兩個特殊的情況
A.當制度的交易成本超過採用該制度的可得租值時,社會總收益為負,這種情況在經濟上是不合理的,但是因為較完整的分析並計算一項制度的交易成本很困難,要麼沒有人去計算,要麼時弊難以迅速地改革,這樣的制度仍然有可能存在,本例中社會凈損失為1單位(見圖:不良制度)。
B.產權要分得清楚是有成本的,因此現實中不存在圖2所述的理想世界,只是社會有可能在支付成本的前提下獲得資源的完全租值。不存在對產權管制的完全市場也是一種制度,從定義來看,完備的市場體制可以令社會獲得完全的租值。為了維持市場的良好運行同樣存在交易成本,良好運行的市場的交易成本往往並不低,社會凈可得租值為3單位(見圖:完全市場體制)。
理論上可以設計出存在產權管制的制度,使可得租值扣除較少的交易成本之後的社會凈收益,與完全市場體制下的社會凈收益相等甚至更多。因為數據的難以取得,這方面對人類經濟史的研究應該存在很大的困難,不過,通過對當今世界各種經濟產權制度下的經濟現象的比較,或許有希望發現一定的規律。
- 3.要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和保護水平,唯有放鬆管制,實行市場自由交易和定價,由市場來平衡供需關係
對水權的使用權、收益權和可轉讓權的不同程度的管制,例如出於控制物價和剌激經濟增長目的,管制水價低於均衡價格,或者出於安全和保障農民利益等理由限制水權的轉讓等等,會造成水資源的租值消散。雖然社會能自發地形成減少租值消散的制度改良,這些制度改良可以是投票決定、家長制,也可以是私下交易甚至尋租,但是這些制度元→例外地具有新增交易成本。
對水權分配的牌照管制一一通過限制市場準入水資源及相關要素的供給的變化受人為的限制,而消費卻是市場化定價的,還會最終形成行政性壟斷。這方面的準入管制受益的主要是有能力儘早進入的生產要素而非社會水資源管理活動本身,壟斷租值令相關資產存在溢價,提高了"利用"水權的經濟租值,同時社會經濟效率和投資則受到抑制。這類似目前電信、基礎原材料等部門的現狀,例如當前煤炭採掘業里發生的官商句結、超高事故率等弊端,根源就是因為行政管制設置的行業進入壁壘,導致長期內煤炭產業產能投資不足,當經濟轉熱、能源價格大漲的時期煤炭因供應不足而價格上漲,在巨額利潤之下總有很大比例的人願意鏈而走險。就在現在,又以經濟過熱需要調控為理由,限制煤炭產能投資。這些行業的例子說明行政性壟斷一旦形成,則打破的難度和代價將非常高。
另外,在產權未嚴格界定的前提下對水資源的使用才會產生難以解決的(或者說解決成本高昂)外部性,水資源使用的外部性成本高昂是產權界定不清晰的結果而不是原因,不能作為公權力對產權進行限制的理由。水權界定的同時,要避免因為外部性等理由強調對水權的管制,進而形成行政壟斷。
- 1)完全政府管制下的租值消散
在水資源的完全政府管制體制中,信息和配置失靈、配置僵化方面的交易成本是高昂的。減少租值消散的努力,例如排隊審批、人為設定權利的不平等乃至尋租活動等等附加的制度改良,也無不需要承擔高昂的交易成本,導致單位資源產出和利用效率低。在國家經濟活動水平低的時期,這種體制對水資源的破壞較輕,但已經不符合當今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的要求,已經公認是必須要變革的了。
- 2)準市場體制下的租值消散
準市場體制實際上是混合的體制,政府管制和市場同時存在,相關要素的產權是不完整的。準市場體制面臨的最大的困難是,因為管制的複雜性,交易成本同樣高昂,水權價值容易偏差較大,水價的合理定價也非常困難。另外政府管制下的市場還很容易導致行政壟斷的形成。可以註意到,即使在價格改革20a以後,仍有不少的商品價格受到直接的價格管制,例如利率、醫葯,水、電、航空和鐵路票價、大宗礦產資源等等,而間接的價格管制也占一定比例,如近兩年進行的如火如荼的房地產需求調控和很多上游產業的產能調控。絕大部分被直接管制的商品屬於被公認的壟斷產業,或者產業鏈條某個環節受嚴格的準入管制,而間接管制價格的商品大部分由競爭較充分的產業生產,由此可見管制的程度與市場競爭的自由度密切相關。準市場管理體制是一種變化中的制度,而發展趨勢是管制逐步減輕,當該趨勢進行到一定程度之後,壟斷利益也將同時壯大,這樣改革就會面臨壟斷利益的強力約束。下文會以土地市場的"準市場體制"為例,聯繫水資源管理,簡要論述複雜政府管制下的經濟影響。
雖然不同年度之間的水資源可利用量有很大的波動性,但是在較長期間內的(例如lOa)可利用資源總量還是比較穩定的。因此從稀缺性、穩定性和資源稟賦而言,水權的經濟屬性越來越和土地相近了,簡要分析中國土地管理的現狀,可以為尚未完全付諸實踐的水權分配的準市場體制提供借鑒。
目前中國土地的管理體制就是準市場體制,同時具有結構性。因為歷史原因及保護耕地的需要,農業用地只能由地方政府徵用而不能轉讓,地價被壓到遠低於均衡價格,農地被徵用後進入土地一級市場,由政府直接控制的(壟斷的)半市場化企業進行一級開發後,作為工業用地,住宅用地和商業用地的不同用途被出售給市場經濟體。地方政府會出於提升GDP的需要,刻意壓低工業用地價格以吸引投資(主要是外資),同時控制住宅和商業用地,使後者供應緊缺價格過高。企業、開發商從一級市場得到轉讓的土地之後,按照規劃和同政府約定的開發進度進行開發建設,或者進入二級市場直接轉讓土地。在分析土地管理體制的經濟影響之後,清晰地歸納出幾個較一般的推論:
推論一、有租值的資產,通過限制自由交易和自主轉變用途等方式壓制私人產權權利,因此造成租值消散。不能自由交易的農地只能由作物產出而確定價值,在目前的科技水平下這個價值是很低的。同樣的原因,捆綁在農地上的農業水資源價值也很低。
推論二、減少租值消散的努力如果由壟斷者來實行,肯定會加重社會的不平等。農民在土地上的產權價值因為不能轉讓和改變用途,因而大幅縮水,同時政府作為農地唯一的買傢具有壟斷權利,農地的大部分收益就在這第一次徵用中被轉移了。農民本應生而有之的水資源產權同樣因為得不到明確歸屬,因而在行政分配下,大部分應得收益被轉移掉了。
推論三、壟斷者也會考慮自己的利益,從而對同樣的資源進行歧視性定價,以達到收益最大化的目標。在土地一級市場上政府是壟斷者,面對大量的消費者,因此能夠不用顧及社會居民承受力,同時達到工業產值增長和售地財政收入增長的目標,這樣的國民收入增長存在泡沫。在水權分配的一級市場中,地方政府受的利益驅動幾乎一模一樣,即用很低的成本從農民手中拿走水權再高價賣給城市和工業用戶。
推論四、在最少受管制的二級市場里,轉讓價格才會反映最接近於資源的真實價值,而這種反映經常被一級市場的供應所扭曲。工業用地的低價和房地產用地的高價是一銀土地市場控制供應的結果。商業和住宅用地價格高昂,反映了中國人多地少的狀況,同時還存在因為供應不足而產生的溢價。政府管制水權的一級市場,同樣會傾向於廉價供應工農業和生活用水,而使生態用水極為短缺,同時還會根據各個利益階層力量的對比,在不同地域、產業和環境之間採取水量和價格歧視的政策,而不能根據客觀情況進行分配。
中國的改革一直是被稱作漸進式的,或者說是"經驗主義"的,在政策制訂方面依賴試錯法(trial-and-error)[7]。水資源管理由完全政府管制向準市場體制的演變,也將在漸進式的改變中前行。我們已經有了很多的經驗和教訓,知道了大多數管制情況下,資產被管制的那部分租值不會完全消散,將通過壟斷租值的形式表現出來,同時壟斷下的交易成本很高,帶來高昂的外部社會成本和資產運營效率下降的後果。在中國的法治傳統薄弱的情況下政府受約束很小,管制一旦維持一段時間就有了自我加強的可能,然後似乎堅不可摧的行政壟斷就幾乎是必然的結果。目前,還沒有證據證明這樣的社會結構最終發展會成什麼樣子,但顯而易見這是一種把困難和問題向後累積的方法。也許,在剛剛起步的水資源管理體制改革的設計里,可以試試步子較大的政策,優先做好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工作:水價市場化和水權界定到公民和社區的層次,在這兩個領域迅速地降低管制的範圍和強度。
- 3)完全市場體制下不存在租值消散
完全市場體制下,市場上交易的是一個受到法律約束了競爭的權利組合,政府有形之手不會直接操縱市場交易和價格的形成,較前兩類體制減少了很多高昂的交易成本,包括大部分的信息成本和代理人成本和全部的政治成本,部分的執行、監查、再配置成本和解決外部性的成本,餘下的是相對而言較低的市場交易成本,在這種配置下水資源不存在租值消散的問題,同時制度的交易成本總量亦較低,其實際價值等於完全租值下的價值減去總市場交易成本。一般而言,在市場運轉有效的情況下,可獲得的社會凈收益相對前兩種體制更高。
- ↑ 1.0 1.1 1.2 1.3 1.4 1.5 張衛東,童睿.租值消散理論述評.江西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第38捲第3期.2005年5月。
- ↑ w.埃格森.經濟行為與制度(英文版)[M].倫敦:劍橋大學出版社,1990.(P,91)
- ↑ 張五常.經濟解釋[N].蘋果日報(香港),2002-05-22
- ↑ 張五常.經濟解釋— — 張五常經濟論文選[c].北京:商務印書館,2000.(P427—428)
- ↑ 張五常.經濟解釋— — 張五常經濟論文選[c].北京:商務印書館,2000.(P86)
- ↑ 水權制度選擇理論——基於交易成本、租值李月 賈紹鳳.消散的研究.自然資源學報.2007年5期
- ↑ zhao Min External liberalization and evolution of China's exchange system:An empirical approach [EB/OL].www.worldbank.org. cnlEnglishlhome.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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