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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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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條款(Social Clause)

目錄

什麼是社會條款[1]

  社會條款指有關社會權利的條款,其內容主要包括勞工權利、環境保護以及其他的有關人權。其中勞工權利是其核心內容,或者說,社會條款問題主要是勞工標準問題。因“社會條款”涉及許多勞工權益保護的內容,所以又被稱為“藍色條款”。對WTO協議是否應當觸及勞動者權益保護問題歷來存在種種爭議,現代企業在對股東利益負責的同時是否也應肩負社會責任,正成為WTO成立以來人們爭論的焦點。而這兩大議題內容相互聯繫並有部分內容相互重疊。當前對這兩大議題的研究和探討,推動著中國勞動者權益保護運動,對構建和諧勞資關係、促進中國經濟健康發展正在發生著深刻的影響。

社會條款的雛形[1]

  1948年,由美國推動籌建的國際貿易組織的《哈瓦那憲章》中,就列有公平勞工標準的條款。隨著國際貿易組織的流產,GATT條款中未包括涉及勞工條件的條款。1953年,美國非正式提出要在關貿總協定中寫入禁止不公平勞動的條款。由於其他國家對於不公平的定義未達成共識,這項建議未獲採納。1973年關貿總協定東京回合談判中,美國又倡議為貿易與勞工標準問題訂立多邊協議,但由於發展中國家的強烈反對,這項提議在關貿總協定東京回合談判中沒能獲得通過。在美國極力主張將貿易與勞工標準掛鉤之前,歐洲國家也提出了類似的主張,早在《羅馬條約》締結之時,法國人擔心其他成員國雇用低薪女工而對本國服裝業造成衝擊,強烈要求將男女同工同酬條款寫入其中。1993年在新德里召開的第13屆世界職業安全衛生大會上,歐盟國家代表德國外長金克爾明確提出把人權、環境保護和勞動條件納入國際貿易範疇,對違反者予以貿易製裁,促使其改善工人的經濟和社會權利,這就是轟動一時的所謂“社會條款”(或稱“藍色條款”、“勞工保護條款”)。

  “社會條款”最早由美國工會所提出,其後在國際自由工會聯合會的支持下共同提出關於“社會條款”的三點主張:(1)將國際勞工組織的《基本勞工權利公約》納人世貿組織的協定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2)實行“社會標簽”制,要求出口國承諾產品生產過程符合國際勞工組織的核心勞工標準;(3)由世貿組織和國際勞工組織共同成立監督機構,通過貿易製裁的方式,確保勞工標準得到實施。1993年底,美國和法國政府在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中再次提出以國際勞工標準為基礎制定“社會條款”,並將其納入國際貿易規則。國際勞工組織是“社會條款”與貿易掛鉤的積極推動者,1994年,當時的國際勞工局長在國際勞工大會的報告中正式提出希望與即將成立的世界貿易組織聯合實施“社會條款”的建議,把貿易自由化與尊重基本勞工標準,即“核心勞工標準”聯繫起來,要求對不遵守核心勞工標準或達不到核心勞工標準的國家實行貿易製裁。可見,“社會條款”雖然包括人權、環境保護等諸多內容,但核心勞工標準是其重要內容。發展中國家認為美國是想利用“社會條款”迫使發展中國家提高其產品的生產成本,因此聯合抵制美國和法國的提議。因美國、法國與發展中國家關於是否將“社會條款”納入WTO規則的立場嚴重對立,為了不影響烏拉圭回合談判進程,雙方同意將這一問題轉給未來的世界貿易組織進行討論。WTO成員關於核心勞工標準是否與國際貿易掛鉤的爭議可以視為烏拉圭回合談判中GATT締約方關於是否將“社會條款”納人世貿組織多邊協議的爭論的延續。

社會條款的基本內容[1]

  社會條款所講的勞工標準概念比較混亂,有時是指核心勞動標準,有時也包括工資工時勞動保護等具體標準,但是無論哪種理解,都是以核心勞動標準作為基礎的。對於什麼是“核心勞工標準”,目前尚存在爭議,但普遍認為,“核心勞工標準”(core labor standards)是指1998年國際勞工組織(ILO)通過的《關於工作中的基本原則和權利的宣言》中所定義的內容,包括:結社自由和有效承認集體談判的權利、消除一切形式的強制性或強迫性勞動、有效廢除使用童工、消除職業和就業中的歧視四個方面的權利。目前ILO的國際勞工公約已經達到了185項,其中,核心公約主要有8項:

  1.第29號(1930年強迫勞動公約),要求禁止所有形式的強迫或強制勞動;

  2.第87號(1948年結社自由和保護組織權利公約),要求賦予所有工人和雇主無須經事先批准,建立和參加其自己選擇的組織的權利,並制定了一系列規定,確保這些組織在不受公共當局干涉的情況下自由行使其職能

  3.第98號(1949年組織和集體談判權公約),要求為防止發生排斥工會的歧視,防止工人組織和雇主組織之間相互干涉提供保護,並對促進集體談判作出了規定;

  4.第100號(1951年同工同酬公約),呼籲對男女工人同等價值的工作給予同等報酬和同等津貼

  5.第105號(1957年廢除強迫勞動公約),禁止使用任何形式的強迫或強制勞動作為一種政治強制或政治教育手段,作為對發表政治或意識形態觀點的懲罰,作為動員勞動力的手段,作為一種勞動紀律措施,作為參與罷工的懲罰或歧視的手段;

  6.第111號(1958年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呼籲制定一項國家政策,消除在獲得就業機會、培訓和工作條件方面,任何基於種族、膚色、性別、宗教、政治見解、民族血統或社會出身等原因的歧視,促進機會和待遇平等;

  7.第138號(1973年最低就業年齡公約),旨在消除童工勞動,規定准予就業的最低年齡不得低於完成義務教育的年齡;

  8.第182號(1999年消除最惡劣形式童工勞動公約),呼籲立即採取有效措施確保禁止和消除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勞動。

  國際勞工理事會認為以上8項基本公約是最基本的人權保護,所有成員國都必須遵守。經合組織(0ECD)的一份報告認為,只有一小部分勞動標準才屬於這裡所講的“核心勞動標準”。這些標準是精心選擇的,它們共同組成了一個人權保護整體,這些權利也包含在聯合國的一些文件中。這些標準包括消除雇用和剝削童工、禁止強迫勞動、反對就業歧視、結社與集體談判自由四個方面的內容。國際勞工組織作為專門負責勞動問題的國際組織,很少使用“核心勞動標準”這個概念,而稱之為“基本勞工公約”(Fundamental ILO Conventions)。由此可見,兩者對於“核心勞工標準”在內容上是完全相同的。由於國際勞工組織是設立和處理這些勞動標準、爭議的權威機構,因此國際勞工組織制定的8項基本勞工公約也就等於一般所說的“核心勞動標準”。目前,國際勞工組織會員國中大多數國家批准了前7項核心公約。其中有50多個國家批准了全部的8項核心公約,如德國、法國、義大利等。美國僅批准了8項核心公約中的第105號核心公約。中國一共批准了24項國際勞工組織公約,但是實際上生效的只有21項,其中3個早期的公約因為批准第138號公約而失效。在24項(包括已經失效3項)國際公約中,屬於核心勞工公約的只有4項,即第100號《同工同酬公約》、第138號《最低就業年齡公約》、第182號《消除最惡劣形式童工勞動公約》以及第111號《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作為國際勞工組織的最重要成員之一,我國所批准的國際勞工組織的核心勞工公約的數量顯然與我國的國際地位不相符,並因此受到西方國家的責難。

社會條款的發展前景[1]

  (一)將“社會條款”轉化為國內法

  某一國家在國內法中直接規定對違反勞工標準的貿易行為進行干涉,即所謂的勞工標準與貿易單邊掛鉤。美歐等發達國家及地區還把勞工標準與實施對發展中國家的普惠制聯繫起來,如美國1984年《貿易與關稅法》規定對不符合一定勞工標準要求的國家一律撤銷關稅減讓和相關優惠;歐盟1995年實施一項新規則,要求在適用普惠制時,對那些嚴格執行明確勞工標準的國家給予額外優惠。1988年,美國出台的《貿易與競爭綜合法案》中首次將“持續否定工人權利的行為模式”列入不合理外國貿易做法清單,給對所謂不尊重“世界公認的雇員權利’?的國家揮舞大棒的政策披上了國家法律的外衣。《美國關稅法》第1307條規定:“在外國全部或部分由勞改犯人開采、生產或製造的貨物,不得在美國的任何口岸入境,並嚴禁進口。”20世紀初,某些歐洲國家對進口“低劣雇佣條件”下生產的產品還規定征收特別關稅。

  (二)在區域性多邊貿易體制下將勞工標準與貿易掛鉤

  這一掛鉤模式多以某些國家之間的貿易協議為形式。如在區域貿易協議中,北美自由貿易協議(NAFTA)是第一個明確涉及勞工權益的貿易協議,其內容主要體現在《北美勞工合作協定(NAALC)》中。NAFTA規定,協定國不可以違背勞工標準,若違背童工、最低就業和職業衛生安全標準,其他協定國可以進行貿易製裁。現在共有5個國家與美國簽訂了包含勞工保護內容的貿易協議,它們分別是加拿大、墨西哥、約旦、新加坡和智利。除了在北美自由貿易區協議中,勞工保護內容採取了附屬協議的形式外,在其他自由貿易協議中,勞工保護的內容都訂入了主協議本身。歐盟在1993年6月的哥本哈根首腦會議上呼籲其成員國在與發展中國家的貿易中引入勞工標準。其實,美、歐等發達國家或地區從20世紀中葉以來就一直企圖將本國的社會道德觀念引入多邊貿易體制,以社會道德規範來調節國際貿易,卻遭到了生產力水平普遍較低且擁有勞動力優勢的發展中國家的強烈不滿和堅決抵制。

  (三)鬥爭與妥協

  國際規則常常掌握在西方發達國家手中,發展中國家雖然開始時團結對抗,但最終還是走向妥協。從GATT到WTO,歷次多邊會談的進程和規則的制定均由以美國為首的西方發達國家唱主角,就說明瞭這一點。中國勞動法學領域的著名學者常凱教授指出:“當然,發達國家提出勞工標準問題還有明確的政治目的,這就是按照西方的價值觀念來改變或影響發展中國家的法律觀念和法律結構。對此,我們似乎不能簡單地說不。因為第一,在國際經濟貿易的運行過程中,必然涉及勞工標準問題,經濟發展應與社會發展同步,這是一個客觀的要求。第二,WTO多邊貿易規則的制定,目前還主要為發達國家所影響或左右,而這些國家的政府與工會是勞工標準的積極推動者,雇主方面也表示可以接受。並且,這個意見已經被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等國際組織所認可。所以,將勞工標準與國際貿易掛鉤或聯繫,將是一個必然的要求和趨勢。1996年的新加坡WTO首屆部長級會議宣言,即表明大多數與會國,包括發展中國家對於這種趨向的預設。現在的問題恐怕只是這種聯繫的具體實施時間和方式而已。”

社會條款與中國勞動政策[2]

  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加快和國際競爭加劇,國際社會對制定共同遵守的行為規則以便促進公平競爭的呼聲日益加強。自20世紀末冷戰結束以後,市場經濟在世界範圍內開始成為普遍模式,經濟全球化也迅速發展,由於全球化發展最快的領域是貿易,而全球化的社會層面問題主要涉及勞動者的基本權益,那麼對勞動者基本權益的損害也主要是在貿易自由化過程中發生的,所以就應該以維護工作中的基本原則和權利的國際勞工標準為基礎,形成國際貿易規則中的“社會條款”,並通過貿易製裁手段迫使各國一律執行。這是國際社會將國際貿易與社會條款掛鉤的歷史背景。

  作為發展中國家,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中國在現階段本能地反對將勞工標準與國際貿易直接掛鉤。中國政府認為,這種直接掛鉤並不能真正保障工人的權益。據商務部研究人員透露,“近年來,在世貿組織新一輪多邊貿易談判中,一些專家、學者一直反對把‘勞工標準’列入談判議題。在多次的工作層面磋商和高層領導會談中,有些人的目標很明確:打掉它!談都不要談。理由很簡單,擔心勞工標準成為發達國家限制我國產品出口的新型‘壁壘’。或者說,我們自己也清楚,國內眾多企業在勞工標準方面的表現,實在是太差了,即使在談判中把標準再降低一些,恐怕很多國內企業也通不過。如此一來,我國每年涉及的上千億美元的出口怎麼辦?若真的因此受阻,進出口數據可能會大跌,好不容易得來的全球第四大貿易國排名會下滑,業務部門臉上無光且不說,國際收支平衡也會受到影響,而這些產品的去向和生產能力的釋放更為麻煩。轉為內銷嗎?國內市場多數產品早已供大於求,這樣豈非雪上加霜?我國經濟的增長也會大受影響。錶面看來,似乎擔心得有理。”

  不過,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特別是中國國際貿易地位的提升,勞工標准將是中國面對的一個無法繞開的問題,為此,中國政府需要在社會條款與國際貿易關係問題上有新的思維和務實的態度

  在“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指導下,我們有必要轉變在勞工標準問題的一些觀念。首先需要改變的就是提高勞工標準會降低中國的國際競爭力之類的思維慣性。事實上,提高勞工標準有其正面作用,如提高勞工素質、提高勞動生產率、和諧勞資關係等。從根本上講,提高勞動標準有利於改善勞動者的處境,改善勞動者的工作和生活質量,而這正是提高中國國際競爭力、發展經濟的根本目的。

  作為世界貿易組織的一個成員,中國正享受著自由貿易帶來的利益。大量廉價的勞動力資源使得中國的勞動密集型產品能夠以低廉價格打敗其他所有發展中國家。但是,我們不能讓國際社會認為,中國只關心經濟發展,而不關心勞工權益,甚至是以犧牲勞工權益來謀取經濟發展。由於在市場經濟法律體制中,經濟權利是無法與社會權利和政治權利截然分開的,因此,中國政府必須在國際貿易與社會條款問題上採取積極的姿態。構建一種尊重勞工標準的全球性基礎,迫使國際和國內投資者、生產商及買方根據全球標準以可以接受的方式對待工人。這將改善包括中國在內的所有發展中國家的貿易條件。這樣做,既有利於提升中國作為國際貿易大國的國際形象,又有利於中國勞動政策和法律的完善,還有利於工人權益的保障與社會和諧。總而言之,在經濟全球化的時代,中國政府應通過落實核心勞工標準來提高勞動素質,改善勞動關係,促進勞資合作,從而增進國際競爭力。

  不過,也有意見認為,儘管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規範貿易與勞工權利的社會條款不可避免地會影響到中國的貿易與勞工政策,而且國際勞工組織所規定的核心勞工權利對中國工人而言也是重要的,但是,要改善中國工人的處境,必須立足於中國的現實。現時中國工人所要爭取的權利應是基本工作權利要優先於結社自由等“奢侈品”。對中國工人,特別是廣大農民工而言,最迫切需要解決的是工資問題、勞動時間過長問題和頻繁發生的工傷事故職業病問題。因此,中國的勞動政策要首先解決普通的工人所面臨的工資、加班和健康這三大最緊迫的問題。

社會條款與核心勞工標準的區別[1]

  社會條款和核心勞工標準看似相同但其實有著較大的區別。從內容上來看,“核心勞工標準”構成了“社會條款”的主要內容;“社會條款”的目的似乎是為了督促“核心勞工標準”的實施。因此在很多場合兩者常常被當作同一概念使用,然而兩者的產生、目的、性質存在著許多差異。

  (一)目的不同

  “社會條款”的法律淵源可追溯至1890年美國制定的禁止進口監獄中囚犯生產的產品的法規。“勞工標準”最早是由英國空想社會主義家歐文在19世紀初提出的。勞工階層歷經百年的不懈鬥爭,最終於1919年建立了以制定國際勞工公約和建議書為核心任務的國際勞工組織。國際勞工標準的產生,反映了世界各國勞動者對勞動標準國際化的普遍需要,同時也是經濟全球化、資本全球化的另一重要體現。無論是從歷史背景還是現實角度分析,“勞工標準”都具有進步意義。

  (二)作用不同

  “社會條款”是基於“社會傾銷”而產生的,是發達國家為了抑制發展中國家日益增長的出口貿易,使用廉價勞動力及低保障勞動力的一種全新的“門檻式”的遏止和阻礙,經濟的全球化帶來了資本的全球化,同時也相應地讓一些原來處於貧困之中的發展中國家能依賴其龐大的勞動力市場、低價的勞動力,擴大產品的出口,這給發達國家的進出口貿易帶來了嚴重的衝擊。雖然經濟全球化促進了世界範圍內的經濟發展和財富的增長,同時也引發了世界範圍內關於勞動問題的爭議。從歷史角度看,勞工保護問題在一個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一直都是各國國內法所管轄的範疇,若單純以捍衛勞工標準為由,以別國產品未達到勞工標準而予以製裁的話,其本質是構築貿易壁壘的藉口;而國際勞動組織所制定的“核心勞工標準”是以維護世界各國勞動者的基本勞動權益為目標的,其章程中明確了國際勞工組織的目標是通過制定、實施國際勞工標準的方式,改善各國勞工的勞動條件,以維護社會正義。“社會條款”與“勞工標準”兩者的目標看似一樣,但實際上“社會條款”是以保障“核心勞工標準”為藉口對發展中國家實施貿易製裁的貿易保護主義的表現方式。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1.3 1.4 劉陽著.國際貿易藍、綠條款與中國勞工、環保制度創新.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2. 岳經綸著.中國勞動政策 市場化與全球化的視野.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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