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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權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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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權市場(Water Right Market)

目錄

什麼是水權市場[1]

  水權市場是指利用市場機制水資源這種稀缺經濟資源進行配置的活動,包括在流域上下游之間、不同區域之間、不同部門之間的水交易,這種交易實質上就是市場經濟活動。

水權市場的基本類型[1]

  1.按地域範圍劃分為水資源水權的全國統一市場和區域、流域市場(水交易所)

  按地域範圍劃分的水資源水權市場首先需要劃分水權交易的單元,這種單元的確定是為了明確交易的監督管理者。一是在同一流域、同一區域內的交易,二是在同一流域、不同行政區域內的交易,三是在不同流域、同一行政區域內的交易,四是在不同流域、不同行政區域內的交易。不同流域、區域內和區域之間的交易共同組成全國統一市場和區域、流域市場。

  2.按水質劃分為清潔水市場和污水市場

  清潔水市場主要是適用於取水權交易,具體採用取水許可證的方式。而污水市場則主要是適用於污水水權的交易,污水水權實質就是排污權,表現為對水資源的自凈能力和環境容量的一種競爭性使用權利,是利用水域的自凈能力排污納垢、削減污染物質的權益,體現對水的質的保護和管理。用水戶排污利用了水體的環境容量,其產權管理與取水相似,具體採用排污許可證的方式。

  3.按資本運作劃分為水權市場和水權期貨市場

  水權現貨市場和水權期貨市場的劃分主要是考慮可交易水權制度對一些水權的分配特別是農用水水權存在明顯的缺陷。從錶面上來看,通過水權交易市場可以出售和購買水權,但農戶能出售的水權可能僅僅是投資節水的部分。比如說某農戶擁有2萬m3的水權,假如該農產投資將原來的漫灌改造為噴灌,預期節約1萬m3的水權,這時農產可將節約的水權轉讓出去。但對於自然節水的部分,由於其不確定性,農戶可能不會轉讓。比如說,在本灌溉年度,由於自然來水充沛,農戶僅僅使用了0.5萬m3的水,其他1.5萬m3的水權對農戶來說因未轉讓出去而造成浪費。但農戶由於缺乏對未來來水的準確預測,不會將其擁有的水權全部出售而在將來缺水時再購買回來,因為豐水年份水權價格低,麗枯水年份水權價格高,農戶不會承擔“低賣高買”的風險。因此,一般的水權交易市場的設計由於缺乏靈活性不可能解決這一問題,必須藉助於新的交易品種和交易制度的設計。期權就是解決這類問題的一個重要工具,由此我們提出水權期貨市場的概念。

  期權有買權賣權兩種基本類型。買權(Call Aption)持有者有權在某一確定的時間內以某一確定的價格購買標的資產,賣權持有者有權在某一確定的時間以某一確定的價格出售標的資產。期權合約中的價格通常被稱為執行價格(Exercise Price),這一價格一經確定,在期權有效期內無論其標的物市場價格上漲或下跌到什麼程度,只要期權購買者要求執行該合約,期權出售者都必須以此執行價格履行其必須履行的義務。一般來說,買權只有在標的物的市場價格高於執行價格時才會被執行,賣權則相反。因此,期權可以保護其購買者在價格向不利方向變動時免於遭受損失,又可為購買者保留價格向有利方向變動時可以獲得的好處。

  水權的這種期權設計可以降低水資源使用過程中的自然風險市場風險,特別是對農用水用戶,增加農戶參與水權交易的靈活性。在一般的水權交易制度下,農戶之所以不敢賣出其所持有的水權,是因為不能承受枯水時無水可用的自然風險。在實行期權制度之後,農戶對於水權的處理可以採取兩種方式:一是農戶通過水權市場賣出水權,而用較低的價格(權利金)買入買式期權。如果未來灌溉年是豐水年,農戶可以拒絕執行期權合約,所損失的僅僅是少量的權利金。如果未來灌溉年是枯水年,農戶可以要求執行該合約,即以執行價格購買水權。二是農戶持有水權,同時購入賣式期權。如果未來灌溉年是豐水年,農戶可以要求執行該期權合約,將手中的水權按執行價格賣掉,從而可以在賣水和生產兩個方面都受益;如果未來灌溉年是枯水年,農戶可以放棄執行該合約,而是留水自用,這時農戶所損失的僅僅是少量的權利金。同時,無論是買式期權還是賣式期權,即使作為一個投機者,農戶還可以在期權交易市場出售合約獲利。由此可見,相比較水權市場而言,農用水期權降低了農戶的自然風險,可給農戶帶來更大的收益。農用水的這種期權設計還可以降低農戶的市場風險。在實行期權制度之後,假若農戶以某一可以承受的執行價格購買了一份買式期權合約,如果隨著時間的推移,水權價格上升(高於執行價格),農戶必然要求執行期權合約,即以比市場價低的執行價格獲得水資源。因此,水權交易價格的攀升不會對農戶的生產帶來影響;假如隨著時間的推移,水權價格下跌(低於執行價格),農戶必然會放棄執行合約,而通過水權交易市場購買所需的水權。假若農戶購買了一個賣式期權,如水價上升,農戶可拒絕執行合約,留水自用或通過水權市場出售:如水價下跌,農戶可要求執行該賣出合約,然後通過水權交易市場購水使用。由此可見,水權的期權降低了農戶的市場風險。

水權市場的基本要素[2]

  (1)水權市場交易主體。水權市場交易主體是指在水權市場交易中能夠獨立作出決策並承擔相應義務的部門、組織和個人。水權市場的主體包括水權的供給者和水權的消費者。國家作為水資源所有權的擁有者構成了水權供給者之一,所有依法獲得用水許可證的部門、組織和個人都可以作為水權供給者而成為水權市場的主體。水權的消費者則是一切水權的需求者,包括農業用水、工業用水、商業用水等用水需求者。

  (2)水權市場交易客體。水權市場交易客體就是交易的對象——水權。水權可以是現實的權利束,比如,水資源的使用權收益權等,也可以是協議的、預期的用水權。一般認為,用於市場交易的商品必須具有排他性和可分割性這樣的基本條件,排他性使商品是明確的和可保護的,對於物品的擁有者來說,排他性物品就是可使用的,而可分割性使商品是可以用來轉讓和可交換的。因此,用於市場交易的水權也必須是明確的、受保護的、可分割的和可轉移的。水權的權利範圍應該是明確和清晰的,即某項水資源的使用許可權、使用期限、優先次序、收益大小以及能否再次轉讓等權利束必須是明晰的。水權還必須是受到國家的法律保護,這樣才會使以上權利束得以實現。現代水利工程和計量技術已經可以使水資源變得相對容易分離和轉移,即具有較好的可分割性和可轉移性,但對於距離長、地勢逆差大的水體調度成本還是非常的大,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水權市場還是要受到地理環境因素的制約。

  (3)交易方式。擁有水權的經濟主體根據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則作出用水決策,決策的結果無非有兩種:一是自己利用;二是將節餘的水權置於水權市場進行交易。同樣對於水權需求者也要進行決策,這樣可以使水權流轉到對它評價最高者的手中。水權的交易市場有非正式市場和正式市場;根據交易主體的不同層面,水權交易市場可以分為不同級別的水權交易市場。

水權市場的基本構架[3]

  水權市場的基本構架至少應包括一級水權市場和二級水權市場。一級水權市場由水資源管理委員會、流域內各省供水公司作為主體參加水權轉讓交易。水資源管理委員會是水權市場的管理者,維持水權市場的交易秩序;各個供水公司是水權市場的主體,在實現水權初始分配後,在不同的年份、不同的季節,各供水公司會出現供需不平衡,多方可在平等互利的原則下轉讓水權,實現各自的目的,使水資源的配置得以優化。

  二級水權交易市場由用水戶協會、省內各行業、部門等用水戶參加水權轉讓交易。用水戶協會是二級水權市場的管理者,維持水權市場的交易秩序。各用水集團或用水戶是水權市場的主體,在實現水權初始分配後,各用水戶代表各自的利益集團,談判水權轉讓,調節水量餘缺。二級水權市場上的用水戶中,還包括不同利益的小集團,以此類推,水權市場還可以有三級、四級。

  在水權市場構建的同時,還應確立合理的水價格分類制度,明確作為水許可權額內的水價格與超過限額的在水權市場上轉讓價格之間的差別。本文認為,供水價格除用完全分攤成本法確定以外,還可以實行“兩部制”價格,即對水許可權額內的用水定低價,對超過水許可權額的用水定高價,以制度的形式加以明確。通過改變供水價格和水權交易價格之間的差距,來調整各交易主體的利益。實行“兩部制”價格,可激勵用戶節約用水;通過水權的轉讓,則可以使水資源始終流向最有價值、效用最高的用途,實現水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優化配置。

水權市場的組織體系[3]

  水權市場的組織體系包括水資源管理委員會、供水公司和用水戶協會的設立等。分述如下:

  (1)水資源管理委員會。按流域設立水資源管理委員會,代表國家行使水資源管理和水權出讓的職能(一級水權市場的賣方)。作為流域內的最高水權分配機構,制定整個流域的水權分配方案並採取一定方式將水權分配或出讓給各個供水經營單位。水權分配完成後,制定各水權交易主體進行水權交易的規則,負責流域公共基礎設施的投資,提供相關水資源信息,組織並監督各供水公司之間的水權轉讓和交易。

  (2)供水公司根據水權市場構建的要求建立。供水公司應是企業法人單位,結合我國實際,可由各省的水管單位改組成立,對國家獨資或國家控股的資產承擔有限責任。供水公司作為買方,參與一級水權市場的水權交易,根據有關的用水合同和協議,按時按量向用水戶提供用水,經營供水業務。目前管理體制是有弊端的,各省市地區水管部門在行政上直接接受當地政府部門領導,而業務上又歸上級水管部門領導,這種行政與業務的雙重領導,常常造成管理衝突,不利於實行整個流域的協調。水管部門受地方政府行政上主管,用水時不可避免地以地區經濟效益為目標,不利於整個流域用水的合理化配置,水管部門與當地政府應脫鉤。

  (3)用水戶協會。用水戶協會是用水戶自願組成的、民主選舉產生的管理用水的民間社會團體組織。具備法人資格,實行自我管理,獨立經營,獨立核算,具有非盈利性。用水戶協會由不同行業、部門的用水戶代表組成。他們代表各用水戶制定用水計劃和灌溉制度,與供水公司簽訂合同和協議;負責本協會內水權分配方案的初始界定;水權分配完成後,制定各用水戶進行水權交易的規則,提供有關水資源信息,組織並監督用水戶之間水權轉讓的談判和交易(二級水權市場交易)。

水權市場的運行機制[4]

  水權市場的運行機制是水權交易雙方在謀求利益最大化而進行競爭的基礎上,藉助供給量和價格量調節水權交易的供求狀況,從而實現水資源最優利用的機制(葛顏祥、胡繼連,2003)。

  水權市場的運行機制包括水資源的供求機制價格機制競爭機制(見圖1)。在水權市場上,供求關係連接著政府與用水主體,其變動決定著用水行為;價格機制通過收益核算對水資源的供給者和需求者進行決策起著重要的引導作用;競爭機制則表現為水權供給者之間、購買者之間、水權供給者和購買者之間的市場競爭。水權市場就是在這三種市場機制交互作用下而形成的均衡。在這種均衡狀態下,水資源可以得到充分利用,實現效率最優。
Image:水权市场运行机制.jpg

水權市場的功能[1]

  根據經濟學的理念:市場機能資源分配上起著重要的作用,交易價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資源的相對稀缺性。在理論上,水權市場的功能極具經濟意義,其作用主要表現在:

  1.增加分配彈性,提高用水效率

  水權市場機能可以自動調整供需,增加分配的彈性。只要任何因用水需求改變而使部門間產生相對邊際價值變動時,水權市場的操作可使資源移向更高價值的使用。據美國施行水市場的經驗,農業部門的耕作制度已有由低價值作物移至高價值作物的趨勢,而部門間的轉移也有從低產值的農業部門移至高產值的工業部門的現象。所以,水市場有助於用水邊際價值差異的縮小,提高用水效率。

  2.調和缺水風險

  水量的供給易受到氣候的影響而產生隨機性波動,水權交易可確保使用者持續的使用權。面對用水者間不同缺水風險,水權市場可以起到調節的功能,調和缺水風險,並刺激水利運輸設施的投資。

  3.彌補現行水權制度僵化的缺憾

  水權市場可提高社會用水總效益,可彌補現行法定用水順序及登記制度下,水權制度僵化及效益低下的缺憾,並能避免市場失靈與體制失靈,同時是兼具經濟效率、社會公平與執行可行性的最佳策略。

  4.引導用水觀念,減少浪費

  水權市場能促進水資源向高效益或高度缺水的領域流動。市場機能可以引導人們的用水觀念,剋服“水資源無價”的陳舊思想,減少不必要的浪費,用市場功能來實現水資源的價值。

  市場的力量能夠優化資源配置,水資源作為一種稀缺經濟資源,同樣能夠通過市場機制實現優化配置。

水權市場發揮作用的前提條件[2]

  世界銀行根據各國引入水權市場的經驗教訓,系統歸納了水權市場發揮作用的前提條件,包括以下九個方面:

  (1)市場中有可定義的產品來交易。產品要有可控性、可度量性和權利可靠性,並且被明確定義。

  (2)水需求要大於供給。要有短缺發生,使水需求之間存在競爭。

  (3)水權供給具有流動性,能夠在需要的時間到達需要的地點。合適的時間、合適地點的水才有經濟價值。創造出這種價值要發生交易成本,市場交易要能夠彌補交易成本。這種價值要發生交易成本,市場交易要能夠彌補交易成本。能夠儲存、管理和控制,以滿足需求。從供給到發揮經濟價值的地方,流動性越差經濟價值越低。為了創造出這種流動性而修建的基礎設施和其他交通手段。要計入水權市場的交易成本。交易成本的多少也決定了特定水的經濟價值。

  (4)購買者的權利要有保障。購買者能夠得到和利用購買的權利,這種安全感越強,水權的價值越大。要建立權利的分配、許可、執照、登記等一套有力的規制和行政系統,來保障購買者的安全感。

  (5)水權體系要能夠調解衝突。水權在占有、使用和轉移中會有大量衝突,歷史上已經發展了很多解決形式,如集體協商、行政裁決、法律判決等,市場體系中要有衝突解決機制。

  (6)市場系統要有可調節性,在短缺或過剩情況下能夠分配供給。

  (7)要有補償機制,確保當用戶的權利被更高的社會用途徵用時得到補償。大部分文明中,生活用水優先高於其他用水,其他用水的優先程度在不同法律體系中不同。儘管不同社會的選擇不同,但必須提供用戶補償機制。

  (8)文化和社會價值觀對水市場的可接受性。大部分國家法律規定水資源所有權屬於國家,但是國家可以分配、委托產權給次一級政府。或者個人、工廠、社區。教育信息披露、用戶參與需要在水權分配發展進程巾發揮作用。

  (9)必須要有持續的資金來源,對用戶收費籌措各種管理所用資金是必要的。

水權市場的交易規則[5]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水資源市場交易規則應該遵循市場經濟運行機制,如公平競爭機制、供求平衡機制和價格決定機制等。但是,由於水資源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如它是再生資源,可以多次使用,儲存形式、運動過程受自然地理環境和人類活動的影響,年內變化有周期性、近似性和不重覆性等。因此,水資源市場交易除了儘可能地遵循市場交易的普遍原則外,還呈現出特殊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持續性原則

  水資源是一種財富,但是這種財富不僅屬於當代,而且還屬於後代。國家是水資源所有者與支配者,也是子孫後代財富的代理者。因此,在水資源交易時,水資源所有者的收益至少不能低於水資源耗竭的補償,達到水資源持續供給和利用的目的。

  (二)整體效益原則

  水資源是稀缺的不可替代的自然資源,水資源短缺是制約國民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如何讓有限的水資源發揮更大效益,科學進行水資源交易,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麵臨的難題之一。水資源交易時,應著眼於整體利益,達到整體效益最佳。這裡所指整體效益是指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的綜合效益。

  (三)補償性原則及公平交易原則

  補償性原則及公平交易原則是市場經濟必須遵循的內容。水資源公平交易時具有特定的含義,必須體現其補償性。如水源地,當地為了保護水資源不受污染付出了代價,這種代價必須得到補償,對良好水質表現的公共產品有充分的享用權。因此,在水資源交易上,水源地水權具有優先性,而且應該得到與其付出相對匹配的補償。

  (四)承受性原則

  水資源是人類生活及工農業生產不可缺少的自然資源,水資源與其他常見的商品相比有著特殊性,它的需求彈性小。因此,在水資源交易過程中水價格保持在社會承受能力範圍之內是很重要的。當價格超過社會承受能力時,國家應給予適當的政策補貼,否則將會引起一系列社會問題,影響社會穩定。

水權市場的制度體系建設[6]

  水權市場的制度體系主要包括水權交易規則的制定和保證交易規則有效實施的法律法規。完整的水權制度體系能為交易者提供良好的水權交易環境,減少交易費用,提高水權交易效率。水權市場的制度體系建設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是市場主體制度建設。市場主體制度主要是規定哪些交易主體能夠進入水權市場參與水權交易,交易主體在水權市場中的責任和義務等。在對交易主體的市場準入資格進行審定時,必須保證交易主體提供的水權的可靠性和能夠清晰的界定,對可交易的水權數量要有一定的規模限制。對只能提供較少數量水權的用戶理論上不允許其進入市場進行交易。通過制定確定買賣雙方責任的標準文件和職業道德標準,以規範市場主體的交易行為,減少交易風險

  其次是市場信息公開制度建設。價格和其他市場信息的公開對保證水權市場的效率和公平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不完備的市場信息將導致市場運行的低效率。這是由於價格等市場信息的不確定性會使許多潛在的參與者持觀望態度不願參與進來,這就降低了市場的成熟性。另一方面,信息的不公開導致不知情的交易雙方可能會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政府作為水權交易的協調者,政府應通過加強市場通訊和網路設施建設,及時向市場主體提供交易水價、交易水量、交易原因(如水的用途)、入市者的基礎資料及各流域、各地區和各河段水權使用水平的詳細信息。市場信息應定期發佈在電子和傳統印刷媒體的顯要位置。同時,建立相應機構對已經完成交易的水權和未交易的水權進行公開註冊。

  另外是市場交易的監控和審查制度。建立強有力的監測制度,尤其在水權市場形成的早期階段是十分必要的。政府對交易的程式如入市的自由、交易成本、交付的確定性和違規行為進行審查。同時,對交易產生的影響,如對國家和地區的發展目標、環境目標的影響進行監控。為了確保儘可能早地獲得交易的全部利益,必須對主要任務的履行和完成情況進行監控,並按流域和水系進行公開報告。

  最後是市場交易法規制度建設。由於水權市場建設在中國屬於一種新生事物,政府應積極借鑒國外較為成熟的水權市場運作經驗,並依據中國實際情況,建立相應的法律法規,如有關交易主體的違約責任的法規、擾亂市場秩序的法規、提高市場透明度的法規及交易主體對第三方造成不利影響所承擔的責任的法規等。

水權市場與政府調整[5]

  由於水資源商品比較特殊,“準市場”化運營特點明顯,水權交易市場應以合同化為主,體現契約化。又由於水市場結構失衡的制約,對水資源管理一味強調市場的主導作用,與水資源產業的基礎地位相悖。因此,建立國家巨集觀調控下的水權交易市場是十分必要的。

  (一)水權市場的特殊性

  水權是一種物權,權利人具有直接支配標的物,並享有其利益的排他性權利。可用於交易的水權,僅指水資源的使用權以及一定程度上的處分權,所以,可交易的水權是一種限制物權。與一般物權相比,由於水資源的特殊性,其不僅是經濟要素,而且是環境要素,水資源的迴圈流動、占有方式等都不同於一般的標的物。因此,水權具有不同於一般物權的特點。水權重視的是水權行使對社會、環境及他人是否產生不利影響,即行使水權不得侵犯他人的相鄰權,不得以污染水源、加重洪澇、減少可用水量等任何形式損害上下游、左右岸或其他有聯繫區域的正當權益和合理收益。

  物權是直接的、排他的支配物,並享受物的利益的權利。特別物權具有依特別法規定的特許程式取得、受較強行政干預、優先適用特別法等特點。根據《水法》及有關法律法規,水權具有明確的特別權特征。其中,取水權是支配取水行為的權利,屬準物權。中國實行生產資料公有制,重要的生產資料土地等都由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公民不享有所有權。為適應經濟社會活動對資源使用的要求,創設了通過特許程式取得的用益物權性質的使用權(如國有土地使用權、採礦權、漁業以及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等),一些使用權還被創設了處分權能。水使用權中的一些權利就是創設了處分權能的用益物權

  水權市場的一般屬性表現在,通過水資源有償使用,實現水資源所有權和使用經營權的分離。也就是在國家作為資源所有者保留收益權、最終處置權的基礎上,可以由有關單位或法人依照法定程式享有水資源的使用經營權。具體內容包括:一是水資源所有權歸屬國家。國家享有對水資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開發使用水資源必須依法取得許可。二是國家行使水資源的資源收益權。在水資源稀缺的條件下,取得水的使用權就意味著獲得相應的利益,因此,獲得水資源要通過許可並向資源所有者支付費用。國家通過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以資源水價形式來實現水資源的經濟價值。三是水資源使用經營權可以流轉。根據產權理論中所有權和經營使用權分離的原則,水資源使用經營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四是國家擁有水資源最終處置權。由於

  水資源的特性,以及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性,國家將永久保留水資源的最終處置權。具體表現為,國家為實現水資源的優化配置和可持續開發利用的目標,通過各級政府監督管理水資源開發利用的全過程;水市場的建立,包括水權的轉讓,要受到各級政府的監督管理和巨集觀調控

  (二)政府巨集觀調控主要內容

  政府巨集觀調控其基本含義是指,凡地區與跨地區影響環境與發展的重大的水資源配置問題,應由國家巨集觀控制,統籌規劃和實施。政府職能應轉變到巨集觀調控、公共服務和監督事業、企業單位的運行上來,對水事活動實施統一規劃、統一調度、統一管理。針對水權交易市場,國家可行使其管理、協調的功能。在水權交易市場運行中,不僅要做到明確產權,還要採取多種形式進行權利制衡。水資源利用效率的進一步發揮,應按市場化的運營要求來進行,這樣,既可使水資源配置與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目標一致,又剋服了它的強制性與僵化性;既能客觀調整各產權主體間的利益關係、實現公平競爭和發揮價格機製作用、提高水資源配置效率等,又能避免產權主體單純追求自身利益、有悖於公平原則和約束人們對公共資源的不合理利用。

  政府調控的效應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1.政策管理

  水權交易涉及水政治、水安全、水科學、水環境、水經濟等多個方面,不單單是水資源調劑問題,同時,還包括權利和利益的再分配問題。因此,必須貫徹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使實施經濟體制經濟增長方式的根本轉變與實施科教興國、可持續發展戰略方針同步進行,國家憑藉其政權的力量在水問題上高度協調,完善組織、法規、經濟各方面的配套措施。同時,國家通過制定、頒佈和實施各類水權交易、法律和行政法規,規範水權交易市場行為,調節水權交易市場的運行。

  2.價格調節

  針對中國旱澇災害多發、市場機制不完善、水市場容易波動等特點,國家應建立水權交易市場調節基金,並以指定代理人的形式積极參与水權交易,在市場里低買高賣;以市場運作的方式,來實現國家巨集觀調控的目的,起到市場“微調”的作用。受水資源年際、年內變化的影響,當水價達到價格下限、繼續降低會造成水資源浪費時,通過水權交易市場設立的調節基金即可入市購買,引導水價回升,並可部分盈利,以補償其在災年時低價拋售所帶來的資金虧損,最終起到平衡水價的作用,避免市場交易的盲目性導致的水價過低等水資源浪費現象,以及水價過高給人們帶來的心理恐慌。水權交易市場調節基金的來源,一部分靠政府的財政支持,還有一部分則通過社會募集的方式籌措。另外,國家還可以通過對水權交易市場實際運行的狀況進行統計分析,使巨集觀調控更加科學、有效。

  3.法律監督

  由於水資源迴圈方式及占有方式的特殊性,水資源產權界定、水權維護、水權監管的難度很大。目前中國市場經濟體制不夠完善,因而,水市場僅是“準市場”,只是輔助政府進行水資源管理的一種手段,仍有大量的水權問題難以依賴水市場加以解決。水權交易市場一經確立,政府的主要工作應是加強對水權交易市場的法律監管、維護用水者水權的實現、防止場外水權非法進入市場、確定新增水權的投放等。國家應進行立法保障水權交易,規範交易行為,通過投融資政策導向,控制水的開發利用,促進水環境保護。

  當前,最重要的是儘快完善和建立水權和水市場制度的立法。中國的水權和水市場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建立和運行的一種新制度。因為市場經濟只有通過交易才能實現其功能,要交易就要有契約,有契約就要維繫契約的穩定和正常運行,要維繫契約就要有法制;只有法制,才能維護市場經濟的自由。法律和制度反映了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是調節市場經濟關係的主要手段。因此,為了建立水權和水市場制度,就必須加快立法進程,實現政府對水市場的法律監督。

  (三)政府巨集觀調控的主要方式

  政府監管的內容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對交易秩序的管理;二是防止高收益行業的過度用水需求和保障一些行業的基本用水;三是防止通過水權交易造成水權相對集中而形成壟斷。對此,必須要建立相應的體制、機制管理制度。具體表現在:首先要建立相應的法律制度,堅持水權民主協商的原則。對交易規則、水權份額以及相關權力、義務和責任進行規定;其次要建立區域和用戶協商機制和公告機制,以保證民主協商、公平用水和交易公開;第三要進行管理體制的改革,包括行政管理職能的調整;第四是進行水利工程運行管理體制的改革,水資源的調配必然影響工程管理單位利益的再分配,如果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以行業界線為壁壘,必然給交易帶來困難。因此,理順這些關係是建立水市場的前提之一,也是政府巨集觀調控的主要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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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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