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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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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市场(Water Right Market)

目录

什么是水权市场[1]

  水权市场是指利用市场机制水资源这种稀缺经济资源进行配置的活动,包括在流域上下游之间、不同区域之间、不同部门之间的水交易,这种交易实质上就是市场经济活动。

水权市场的基本类型[1]

  1.按地域范围划分为水资源水权的全国统一市场和区域、流域市场(水交易所)

  按地域范围划分的水资源水权市场首先需要划分水权交易的单元,这种单元的确定是为了明确交易的监督管理者。一是在同一流域、同一区域内的交易,二是在同一流域、不同行政区域内的交易,三是在不同流域、同一行政区域内的交易,四是在不同流域、不同行政区域内的交易。不同流域、区域内和区域之间的交易共同组成全国统一市场和区域、流域市场。

  2.按水质划分为清洁水市场和污水市场

  清洁水市场主要是适用于取水权交易,具体采用取水许可证的方式。而污水市场则主要是适用于污水水权的交易,污水水权实质就是排污权,表现为对水资源的自净能力和环境容量的一种竞争性使用权利,是利用水域的自净能力排污纳垢、削减污染物质的权益,体现对水的质的保护和管理。用水户排污利用了水体的环境容量,其产权管理与取水相似,具体采用排污许可证的方式。

  3.按资本运作划分为水权市场和水权期货市场

  水权现货市场和水权期货市场的划分主要是考虑可交易水权制度对一些水权的分配特别是农用水水权存在明显的缺陷。从表面上来看,通过水权交易市场可以出售和购买水权,但农户能出售的水权可能仅仅是投资节水的部分。比如说某农户拥有2万m3的水权,假如该农产投资将原来的漫灌改造为喷灌,预期节约1万m3的水权,这时农产可将节约的水权转让出去。但对于自然节水的部分,由于其不确定性,农户可能不会转让。比如说,在本灌溉年度,由于自然来水充沛,农户仅仅使用了0.5万m3的水,其他1.5万m3的水权对农户来说因未转让出去而造成浪费。但农户由于缺乏对未来来水的准确预测,不会将其拥有的水权全部出售而在将来缺水时再购买回来,因为丰水年份水权价格低,丽枯水年份水权价格高,农户不会承担“低卖高买”的风险。因此,一般的水权交易市场的设计由于缺乏灵活性不可能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借助于新的交易品种和交易制度的设计。期权就是解决这类问题的一个重要工具,由此我们提出水权期货市场的概念。

  期权有买权卖权两种基本类型。买权(Call Aption)持有者有权在某一确定的时间内以某一确定的价格购买标的资产,卖权持有者有权在某一确定的时间以某一确定的价格出售标的资产。期权合约中的价格通常被称为执行价格(Exercise Price),这一价格一经确定,在期权有效期内无论其标的物市场价格上涨或下跌到什么程度,只要期权购买者要求执行该合约,期权出售者都必须以此执行价格履行其必须履行的义务。一般来说,买权只有在标的物的市场价格高于执行价格时才会被执行,卖权则相反。因此,期权可以保护其购买者在价格向不利方向变动时免于遭受损失,又可为购买者保留价格向有利方向变动时可以获得的好处。

  水权的这种期权设计可以降低水资源使用过程中的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特别是对农用水用户,增加农户参与水权交易的灵活性。在一般的水权交易制度下,农户之所以不敢卖出其所持有的水权,是因为不能承受枯水时无水可用的自然风险。在实行期权制度之后,农户对于水权的处理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农户通过水权市场卖出水权,而用较低的价格(权利金)买入买式期权。如果未来灌溉年是丰水年,农户可以拒绝执行期权合约,所损失的仅仅是少量的权利金。如果未来灌溉年是枯水年,农户可以要求执行该合约,即以执行价格购买水权。二是农户持有水权,同时购入卖式期权。如果未来灌溉年是丰水年,农户可以要求执行该期权合约,将手中的水权按执行价格卖掉,从而可以在卖水和生产两个方面都受益;如果未来灌溉年是枯水年,农户可以放弃执行该合约,而是留水自用,这时农户所损失的仅仅是少量的权利金。同时,无论是买式期权还是卖式期权,即使作为一个投机者,农户还可以在期权交易市场出售合约获利。由此可见,相比较水权市场而言,农用水期权降低了农户的自然风险,可给农户带来更大的收益。农用水的这种期权设计还可以降低农户的市场风险。在实行期权制度之后,假若农户以某一可以承受的执行价格购买了一份买式期权合约,如果随着时间的推移,水权价格上升(高于执行价格),农户必然要求执行期权合约,即以比市场价低的执行价格获得水资源。因此,水权交易价格的攀升不会对农户的生产带来影响;假如随着时间的推移,水权价格下跌(低于执行价格),农户必然会放弃执行合约,而通过水权交易市场购买所需的水权。假若农户购买了一个卖式期权,如水价上升,农户可拒绝执行合约,留水自用或通过水权市场出售:如水价下跌,农户可要求执行该卖出合约,然后通过水权交易市场购水使用。由此可见,水权的期权降低了农户的市场风险。

水权市场的基本要素[2]

  (1)水权市场交易主体。水权市场交易主体是指在水权市场交易中能够独立作出决策并承担相应义务的部门、组织和个人。水权市场的主体包括水权的供给者和水权的消费者。国家作为水资源所有权的拥有者构成了水权供给者之一,所有依法获得用水许可证的部门、组织和个人都可以作为水权供给者而成为水权市场的主体。水权的消费者则是一切水权的需求者,包括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商业用水等用水需求者。

  (2)水权市场交易客体。水权市场交易客体就是交易的对象——水权。水权可以是现实的权利束,比如,水资源的使用权收益权等,也可以是协议的、预期的用水权。一般认为,用于市场交易的商品必须具有排他性和可分割性这样的基本条件,排他性使商品是明确的和可保护的,对于物品的拥有者来说,排他性物品就是可使用的,而可分割性使商品是可以用来转让和可交换的。因此,用于市场交易的水权也必须是明确的、受保护的、可分割的和可转移的。水权的权利范围应该是明确和清晰的,即某项水资源的使用权限、使用期限、优先次序、收益大小以及能否再次转让等权利束必须是明晰的。水权还必须是受到国家的法律保护,这样才会使以上权利束得以实现。现代水利工程和计量技术已经可以使水资源变得相对容易分离和转移,即具有较好的可分割性和可转移性,但对于距离长、地势逆差大的水体调度成本还是非常的大,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水权市场还是要受到地理环境因素的制约。

  (3)交易方式。拥有水权的经济主体根据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作出用水决策,决策的结果无非有两种:一是自己利用;二是将节余的水权置于水权市场进行交易。同样对于水权需求者也要进行决策,这样可以使水权流转到对它评价最高者的手中。水权的交易市场有非正式市场和正式市场;根据交易主体的不同层面,水权交易市场可以分为不同级别的水权交易市场。

水权市场的基本构架[3]

  水权市场的基本构架至少应包括一级水权市场和二级水权市场。一级水权市场由水资源管理委员会、流域内各省供水公司作为主体参加水权转让交易。水资源管理委员会是水权市场的管理者,维持水权市场的交易秩序;各个供水公司是水权市场的主体,在实现水权初始分配后,在不同的年份、不同的季节,各供水公司会出现供需不平衡,多方可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转让水权,实现各自的目的,使水资源的配置得以优化。

  二级水权交易市场由用水户协会、省内各行业、部门等用水户参加水权转让交易。用水户协会是二级水权市场的管理者,维持水权市场的交易秩序。各用水集团或用水户是水权市场的主体,在实现水权初始分配后,各用水户代表各自的利益集团,谈判水权转让,调节水量余缺。二级水权市场上的用水户中,还包括不同利益的小集团,以此类推,水权市场还可以有三级、四级。

  在水权市场构建的同时,还应确立合理的水价格分类制度,明确作为水权限额内的水价格与超过限额的在水权市场上转让价格之间的差别。本文认为,供水价格除用完全分摊成本法确定以外,还可以实行“两部制”价格,即对水权限额内的用水定低价,对超过水权限额的用水定高价,以制度的形式加以明确。通过改变供水价格和水权交易价格之间的差距,来调整各交易主体的利益。实行“两部制”价格,可激励用户节约用水;通过水权的转让,则可以使水资源始终流向最有价值、效用最高的用途,实现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和优化配置。

水权市场的组织体系[3]

  水权市场的组织体系包括水资源管理委员会、供水公司和用水户协会的设立等。分述如下:

  (1)水资源管理委员会。按流域设立水资源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行使水资源管理和水权出让的职能(一级水权市场的卖方)。作为流域内的最高水权分配机构,制定整个流域的水权分配方案并采取一定方式将水权分配或出让给各个供水经营单位。水权分配完成后,制定各水权交易主体进行水权交易的规则,负责流域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资,提供相关水资源信息,组织并监督各供水公司之间的水权转让和交易。

  (2)供水公司根据水权市场构建的要求建立。供水公司应是企业法人单位,结合我国实际,可由各省的水管单位改组成立,对国家独资或国家控股的资产承担有限责任。供水公司作为买方,参与一级水权市场的水权交易,根据有关的用水合同和协议,按时按量向用水户提供用水,经营供水业务。目前管理体制是有弊端的,各省市地区水管部门在行政上直接接受当地政府部门领导,而业务上又归上级水管部门领导,这种行政与业务的双重领导,常常造成管理冲突,不利于实行整个流域的协调。水管部门受地方政府行政上主管,用水时不可避免地以地区经济效益为目标,不利于整个流域用水的合理化配置,水管部门与当地政府应脱钩。

  (3)用水户协会。用水户协会是用水户自愿组成的、民主选举产生的管理用水的民间社会团体组织。具备法人资格,实行自我管理,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具有非盈利性。用水户协会由不同行业、部门的用水户代表组成。他们代表各用水户制定用水计划和灌溉制度,与供水公司签订合同和协议;负责本协会内水权分配方案的初始界定;水权分配完成后,制定各用水户进行水权交易的规则,提供有关水资源信息,组织并监督用水户之间水权转让的谈判和交易(二级水权市场交易)。

水权市场的运行机制[4]

  水权市场的运行机制是水权交易双方在谋求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竞争的基础上,借助供给量和价格量调节水权交易的供求状况,从而实现水资源最优利用的机制(葛颜祥、胡继连,2003)。

  水权市场的运行机制包括水资源的供求机制价格机制竞争机制(见图1)。在水权市场上,供求关系连接着政府与用水主体,其变动决定着用水行为;价格机制通过收益核算对水资源的供给者和需求者进行决策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竞争机制则表现为水权供给者之间、购买者之间、水权供给者和购买者之间的市场竞争。水权市场就是在这三种市场机制交互作用下而形成的均衡。在这种均衡状态下,水资源可以得到充分利用,实现效率最优。
Image:水权市场运行机制.jpg

水权市场的功能[1]

  根据经济学的理念:市场机能资源分配上起着重要的作用,交易价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资源的相对稀缺性。在理论上,水权市场的功能极具经济意义,其作用主要表现在:

  1.增加分配弹性,提高用水效率

  水权市场机能可以自动调整供需,增加分配的弹性。只要任何因用水需求改变而使部门间产生相对边际价值变动时,水权市场的操作可使资源移向更高价值的使用。据美国施行水市场的经验,农业部门的耕作制度已有由低价值作物移至高价值作物的趋势,而部门间的转移也有从低产值的农业部门移至高产值的工业部门的现象。所以,水市场有助于用水边际价值差异的缩小,提高用水效率。

  2.调和缺水风险

  水量的供给易受到气候的影响而产生随机性波动,水权交易可确保使用者持续的使用权。面对用水者间不同缺水风险,水权市场可以起到调节的功能,调和缺水风险,并刺激水利运输设施的投资。

  3.弥补现行水权制度僵化的缺憾

  水权市场可提高社会用水总效益,可弥补现行法定用水顺序及登记制度下,水权制度僵化及效益低下的缺憾,并能避免市场失灵与体制失灵,同时是兼具经济效率、社会公平与执行可行性的最佳策略。

  4.引导用水观念,减少浪费

  水权市场能促进水资源向高效益或高度缺水的领域流动。市场机能可以引导人们的用水观念,克服“水资源无价”的陈旧思想,减少不必要的浪费,用市场功能来实现水资源的价值。

  市场的力量能够优化资源配置,水资源作为一种稀缺经济资源,同样能够通过市场机制实现优化配置。

水权市场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2]

  世界银行根据各国引入水权市场的经验教训,系统归纳了水权市场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包括以下九个方面:

  (1)市场中有可定义的产品来交易。产品要有可控性、可度量性和权利可靠性,并且被明确定义。

  (2)水需求要大于供给。要有短缺发生,使水需求之间存在竞争。

  (3)水权供给具有流动性,能够在需要的时间到达需要的地点。合适的时间、合适地点的水才有经济价值。创造出这种价值要发生交易成本,市场交易要能够弥补交易成本。这种价值要发生交易成本,市场交易要能够弥补交易成本。能够储存、管理和控制,以满足需求。从供给到发挥经济价值的地方,流动性越差经济价值越低。为了创造出这种流动性而修建的基础设施和其他交通手段。要计入水权市场的交易成本。交易成本的多少也决定了特定水的经济价值。

  (4)购买者的权利要有保障。购买者能够得到和利用购买的权利,这种安全感越强,水权的价值越大。要建立权利的分配、许可、执照、登记等一套有力的规制和行政系统,来保障购买者的安全感。

  (5)水权体系要能够调解冲突。水权在占有、使用和转移中会有大量冲突,历史上已经发展了很多解决形式,如集体协商、行政裁决、法律判决等,市场体系中要有冲突解决机制。

  (6)市场系统要有可调节性,在短缺或过剩情况下能够分配供给。

  (7)要有补偿机制,确保当用户的权利被更高的社会用途征用时得到补偿。大部分文明中,生活用水优先高于其他用水,其他用水的优先程度在不同法律体系中不同。尽管不同社会的选择不同,但必须提供用户补偿机制。

  (8)文化和社会价值观对水市场的可接受性。大部分国家法律规定水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但是国家可以分配、委托产权给次一级政府。或者个人、工厂、社区。教育信息披露、用户参与需要在水权分配发展进程巾发挥作用。

  (9)必须要有持续的资金来源,对用户收费筹措各种管理所用资金是必要的。

水权市场的交易规则[5]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水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应该遵循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如公平竞争机制、供求平衡机制和价格决定机制等。但是,由于水资源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如它是再生资源,可以多次使用,储存形式、运动过程受自然地理环境和人类活动的影响,年内变化有周期性、近似性和不重复性等。因此,水资源市场交易除了尽可能地遵循市场交易的普遍原则外,还呈现出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持续性原则

  水资源是一种财富,但是这种财富不仅属于当代,而且还属于后代。国家是水资源所有者与支配者,也是子孙后代财富的代理者。因此,在水资源交易时,水资源所有者的收益至少不能低于水资源耗竭的补偿,达到水资源持续供给和利用的目的。

  (二)整体效益原则

  水资源是稀缺的不可替代的自然资源,水资源短缺是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如何让有限的水资源发挥更大效益,科学进行水资源交易,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面临的难题之一。水资源交易时,应着眼于整体利益,达到整体效益最佳。这里所指整体效益是指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的综合效益。

  (三)补偿性原则及公平交易原则

  补偿性原则及公平交易原则是市场经济必须遵循的内容。水资源公平交易时具有特定的含义,必须体现其补偿性。如水源地,当地为了保护水资源不受污染付出了代价,这种代价必须得到补偿,对良好水质表现的公共产品有充分的享用权。因此,在水资源交易上,水源地水权具有优先性,而且应该得到与其付出相对匹配的补偿。

  (四)承受性原则

  水资源是人类生活及工农业生产不可缺少的自然资源,水资源与其他常见的商品相比有着特殊性,它的需求弹性小。因此,在水资源交易过程中水价格保持在社会承受能力范围之内是很重要的。当价格超过社会承受能力时,国家应给予适当的政策补贴,否则将会引起一系列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稳定。

水权市场的制度体系建设[6]

  水权市场的制度体系主要包括水权交易规则的制定和保证交易规则有效实施的法律法规。完整的水权制度体系能为交易者提供良好的水权交易环境,减少交易费用,提高水权交易效率。水权市场的制度体系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市场主体制度建设。市场主体制度主要是规定哪些交易主体能够进入水权市场参与水权交易,交易主体在水权市场中的责任和义务等。在对交易主体的市场准入资格进行审定时,必须保证交易主体提供的水权的可靠性和能够清晰的界定,对可交易的水权数量要有一定的规模限制。对只能提供较少数量水权的用户理论上不允许其进入市场进行交易。通过制定确定买卖双方责任的标准文件和职业道德标准,以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减少交易风险

  其次是市场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价格和其他市场信息的公开对保证水权市场的效率和公平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不完备的市场信息将导致市场运行的低效率。这是由于价格等市场信息的不确定性会使许多潜在的参与者持观望态度不愿参与进来,这就降低了市场的成熟性。另一方面,信息的不公开导致不知情的交易双方可能会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政府作为水权交易的协调者,政府应通过加强市场通讯和网络设施建设,及时向市场主体提供交易水价、交易水量、交易原因(如水的用途)、入市者的基础资料及各流域、各地区和各河段水权使用水平的详细信息。市场信息应定期发布在电子和传统印刷媒体的显要位置。同时,建立相应机构对已经完成交易的水权和未交易的水权进行公开注册。

  另外是市场交易的监控和审查制度。建立强有力的监测制度,尤其在水权市场形成的早期阶段是十分必要的。政府对交易的程序如入市的自由、交易成本、交付的确定性和违规行为进行审查。同时,对交易产生的影响,如对国家和地区的发展目标、环境目标的影响进行监控。为了确保尽可能早地获得交易的全部利益,必须对主要任务的履行和完成情况进行监控,并按流域和水系进行公开报告。

  最后是市场交易法规制度建设。由于水权市场建设在中国属于一种新生事物,政府应积极借鉴国外较为成熟的水权市场运作经验,并依据中国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如有关交易主体的违约责任的法规、扰乱市场秩序的法规、提高市场透明度的法规及交易主体对第三方造成不利影响所承担的责任的法规等。

水权市场与政府调整[5]

  由于水资源商品比较特殊,“准市场”化运营特点明显,水权交易市场应以合同化为主,体现契约化。又由于水市场结构失衡的制约,对水资源管理一味强调市场的主导作用,与水资源产业的基础地位相悖。因此,建立国家宏观调控下的水权交易市场是十分必要的。

  (一)水权市场的特殊性

  水权是一种物权,权利人具有直接支配标的物,并享有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可用于交易的水权,仅指水资源的使用权以及一定程度上的处分权,所以,可交易的水权是一种限制物权。与一般物权相比,由于水资源的特殊性,其不仅是经济要素,而且是环境要素,水资源的循环流动、占有方式等都不同于一般的标的物。因此,水权具有不同于一般物权的特点。水权重视的是水权行使对社会、环境及他人是否产生不利影响,即行使水权不得侵犯他人的相邻权,不得以污染水源、加重洪涝、减少可用水量等任何形式损害上下游、左右岸或其他有联系区域的正当权益和合理收益。

  物权是直接的、排他的支配物,并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特别物权具有依特别法规定的特许程序取得、受较强行政干预、优先适用特别法等特点。根据《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水权具有明确的特别权特征。其中,取水权是支配取水行为的权利,属准物权。中国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等都由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公民不享有所有权。为适应经济社会活动对资源使用的要求,创设了通过特许程序取得的用益物权性质的使用权(如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渔业以及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等),一些使用权还被创设了处分权能。水使用权中的一些权利就是创设了处分权能的用益物权

  水权市场的一般属性表现在,通过水资源有偿使用,实现水资源所有权和使用经营权的分离。也就是在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保留收益权、最终处置权的基础上,可以由有关单位或法人依照法定程序享有水资源的使用经营权。具体内容包括:一是水资源所有权归属国家。国家享有对水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开发使用水资源必须依法取得许可。二是国家行使水资源的资源收益权。在水资源稀缺的条件下,取得水的使用权就意味着获得相应的利益,因此,获得水资源要通过许可并向资源所有者支付费用。国家通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以资源水价形式来实现水资源的经济价值。三是水资源使用经营权可以流转。根据产权理论中所有权和经营使用权分离的原则,水资源使用经营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四是国家拥有水资源最终处置权。由于

  水资源的特性,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性,国家将永久保留水资源的最终处置权。具体表现为,国家为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开发利用的目标,通过各级政府监督管理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全过程;水市场的建立,包括水权的转让,要受到各级政府的监督管理和宏观调控

  (二)政府宏观调控主要内容

  政府宏观调控其基本含义是指,凡地区与跨地区影响环境与发展的重大的水资源配置问题,应由国家宏观控制,统筹规划和实施。政府职能应转变到宏观调控、公共服务和监督事业、企业单位的运行上来,对水事活动实施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管理。针对水权交易市场,国家可行使其管理、协调的功能。在水权交易市场运行中,不仅要做到明确产权,还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权利制衡。水资源利用效率的进一步发挥,应按市场化的运营要求来进行,这样,既可使水资源配置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目标一致,又克服了它的强制性与僵化性;既能客观调整各产权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实现公平竞争和发挥价格机制作用、提高水资源配置效率等,又能避免产权主体单纯追求自身利益、有悖于公平原则和约束人们对公共资源的不合理利用。

  政府调控的效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政策管理

  水权交易涉及水政治、水安全、水科学、水环境、水经济等多个方面,不单单是水资源调剂问题,同时,还包括权利和利益的再分配问题。因此,必须贯彻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使实施经济体制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与实施科教兴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方针同步进行,国家凭借其政权的力量在水问题上高度协调,完善组织、法规、经济各方面的配套措施。同时,国家通过制定、颁布和实施各类水权交易、法律和行政法规,规范水权交易市场行为,调节水权交易市场的运行。

  2.价格调节

  针对中国旱涝灾害多发、市场机制不完善、水市场容易波动等特点,国家应建立水权交易市场调节基金,并以指定代理人的形式积极参与水权交易,在市场里低买高卖;以市场运作的方式,来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的目的,起到市场“微调”的作用。受水资源年际、年内变化的影响,当水价达到价格下限、继续降低会造成水资源浪费时,通过水权交易市场设立的调节基金即可入市购买,引导水价回升,并可部分盈利,以补偿其在灾年时低价抛售所带来的资金亏损,最终起到平衡水价的作用,避免市场交易的盲目性导致的水价过低等水资源浪费现象,以及水价过高给人们带来的心理恐慌。水权交易市场调节基金的来源,一部分靠政府的财政支持,还有一部分则通过社会募集的方式筹措。另外,国家还可以通过对水权交易市场实际运行的状况进行统计分析,使宏观调控更加科学、有效。

  3.法律监督

  由于水资源循环方式及占有方式的特殊性,水资源产权界定、水权维护、水权监管的难度很大。目前中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够完善,因而,水市场仅是“准市场”,只是辅助政府进行水资源管理的一种手段,仍有大量的水权问题难以依赖水市场加以解决。水权交易市场一经确立,政府的主要工作应是加强对水权交易市场的法律监管、维护用水者水权的实现、防止场外水权非法进入市场、确定新增水权的投放等。国家应进行立法保障水权交易,规范交易行为,通过投融资政策导向,控制水的开发利用,促进水环境保护。

  当前,最重要的是尽快完善和建立水权和水市场制度的立法。中国的水权和水市场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和运行的一种新制度。因为市场经济只有通过交易才能实现其功能,要交易就要有契约,有契约就要维系契约的稳定和正常运行,要维系契约就要有法制;只有法制,才能维护市场经济的自由。法律和制度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调节市场经济关系的主要手段。因此,为了建立水权和水市场制度,就必须加快立法进程,实现政府对水市场的法律监督。

  (三)政府宏观调控的主要方式

  政府监管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对交易秩序的管理;二是防止高收益行业的过度用水需求和保障一些行业的基本用水;三是防止通过水权交易造成水权相对集中而形成垄断。对此,必须要建立相应的体制、机制管理制度。具体表现在:首先要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坚持水权民主协商的原则。对交易规则、水权份额以及相关权力、义务和责任进行规定;其次要建立区域和用户协商机制和公告机制,以保证民主协商、公平用水和交易公开;第三要进行管理体制的改革,包括行政管理职能的调整;第四是进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体制的改革,水资源的调配必然影响工程管理单位利益的再分配,如果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行业界线为壁垒,必然给交易带来困难。因此,理顺这些关系是建立水市场的前提之一,也是政府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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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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