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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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调控是指政府通过采用“行政调控”、“法律调控”和“经济调控”等方法与手段,确定继续教育发展战略,制定续教育法律法规,清理继续教育的社会环境,实施对继续教育机构的检查和评估的一种行为。
政府调控与国家调控的区别[1]
目前政府调控和国家调控在在很多的场合下, 它们被作为同义语使用。其实, 国家调控与政府调控是有区别的。区别首先在于调控主体不同。换言之, 国家调控与政府调控是从调控主体的角度进行区分的。以国家为主体的调控即国家调控, 以政府为主体的调控即政府调控。
从当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政体构造看, 国家权力一般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个部分。对三部分权力, 各国均设立相应的国家机构来行使。一般来说, 这些机构包括:
(1) 议会。议会行使立法权, 即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权力。
(2) 政府。政府行使行政权。在内阁制国家中由内阁首相( 总理) 行使; 在总统制国家里由总统行使。
(3) 法院。法院行使司法权, 即监督法律的执行和行使审判权。议会、政府、法院在行使国家权力方面各有其职权范围, 它们相互合作又相互制约, 是国家权力的不同组成部分。因此政府仅仅是国家的一个特定部分。
其次, 它们的区别还在于, 它们可以运用的调控经济的政策和手段不同。
(1) 国家作为国家权力的整体, 拥有立法权和司法权, 因之能运用法律手段对经济生活进行法律调控, 而政府作为国家权力中拥有行政权力的组成部分, 不具有法律调控能力。在我国, 由于人大授权, 政府的某些规定可能具有法律效力, 但这并非是政府具有立法和司法权力, 因而也并不能改变这样的现实: 政府不具备自主运用法律手段的能力。
(2) 中央银行的归属问题, 决定政府是否掌握或在何种程度上掌握金融调控手段。目前, 在不同的国家, 中央银行或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机构, 其归属大致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中央银行具有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法律地位。它不隶属于政府,独立行使金融管理的权力。例如美国和德国。第二种情况是中央银行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机构实施金融管理。在这种情况下, 中央银行或者隶属于政府, 成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 或者隶属于政府的某一个职能部门, 成为该部门的下属机构。例如我国中央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而根据日本银行法,日本银行服从大藏省的领导。当中央银行独立于政府而行使金融管理的职能时, 或者像人们所描述的, 是议会的工具时, 金融调控要直接成为政府调控经济活动的手段, 显然存在一定的困难。但它却可以直接成为国家调控经济活动的手段。只有中央银行作为政府的职能机构, 实施金融管理的职能时, 金融调控才既是国家调控的手段, 又是政府调控的手段。
(3) 国家与政府所具有的不同职责, 决定了它们所能运用的政策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作为拥有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国家, 既可以运用秩序政策, 又可以运用过程政策调控与干预经济。秩序政策包括为经济过程创造出长期框架条件的一切法律规则和制度规则。过程政策是在一定经济制度中针对经济过程的一切措施和手段。政府仅拥有行政权力, 它能够干预和调控经济活动的政策是过程政策, 或者说是一部分过程政策。
政府调控的手段[2]
计划是政府从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出发调节经济发展的一种手段,包括间接计划和直接计划。间接计划是指导性的,如国家制定的关于国民经济发展的目标、速度、战略、各部门的比例关系等;直接计划是国家通过一定的手段直接加以实施的,如对基础设施的投资、对重大科研项目的资助、对价格和信贷的管制等。充分发挥计划手段的作用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政手段的核心是通过对政府的收入和支出的调节来影响有效需求,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它包括:①财政收入政策,或称税收政策,即通过增税或减税及税种的选择来调节投资和消费需求,实现收入和资金的再分配;②财政支出政策,即通过政府预算支出的增减及财政赤字的增减影响总需求,实现收入再分配;③财政补贴政策,即在结构失衡或出现供给“瓶颈”时,提供各种形式的财政补贴,以保护特定的产业及地区经济。财政手段的主要功能是:调节供求平衡,防止经济出现较大的波动,引导企业投资方向和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缩小收入分配的差距。
金融手段的核心是中央银行通过金融系统和金融市场,调节国民经济中的货币供应量,影响投资等经济活动,进而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金融的调节工具有:①存款准备金率。通过变动准备金率,可以调节商业银行的自有准备金额度及存贷款利率,从而使信贷规模适应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②中央银行再贴现率。再贴现率实际上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贷款的利率,因此,通过调整再贴现率便可调节银根的松紧,控制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和结构。③公开的市场业务。中央银行通过公开买卖各种政府债券,如国库券、公债等,调节货币供应量和市场利率,产生资产组合调整效应,从而可以收到刺激或收缩社会总需求的效果。
行政管制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发布命令、指示等强制性措施来干预经济生活的经济政策手段。它主要包括价格管制、信用管制、进出口管制、外汇管制、工资管制和投资许可制度。它是政府对微观经济过程进行调节的具体形式。
经济法制手段是指国家依靠法律的强制力量来保障经济政策目标实现的手段。法律手段一般具有普遍约束性、严格的强制性、相对的稳定性等特点。国家通过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活动来规范活动主体的行为,限制各种非正当经济活动,规范市场秩序,使国民经济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政府的调节作用需要深化财政、税收和金融等宏观经济体制的改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财税金融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在财税改革方面,建立和完善了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预算管理体制逐步规范,推行了以分税制和增殖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度;在金融方面,初步建立起了能够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宏观调节体系,形成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机构体系。当前及今后财税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完善预算决策和管理制度,加强对财政收支的监督,强化税收征管。金融体制改革的方向是: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使金融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政府调控的意义[2]
社会化生产的发展会从两个方面要求政府对经济活动进行调控。一是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要求通过政府的调控来保持各企业、各部门之间按一定的比例协调发展。因为单靠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是难以实现彼此独立的企业和部门之问形成协调比例关系的。特别是一些涉及长远发展而利润率低的产业,在一定时期是难以靠市场调节来发展的。这就需要政府主动地、自觉地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干预和调节经济活动,使各企业各部门之间能保持协调的比例关系,以保证社会化大生产的。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要求通过政府的调控来为经济发展创造各种基础条件。企业的发展对社会的基础条件的依赖性越来越大。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越高,企业对社会条件的依赖性也就越强。主要社会条件包括交通、通讯、能源、基础设施等,这些社会基础条件和基础设施的建设单靠市场调节是难以实现的,必须依靠政府投资来建设,从而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市场在对经济活动进行调节的过程中,存在着以下两方面的不足:一是市场并不是对所有的经济活动都能够起到有效的调节作用。市场调节有其发挥作用的优势领域和范围,主要是微观经济领域。但对经济结构的优化,对经济发展速度的控制等问题,市场调节是解决不了的。市场调节解决不了的问题只能由政府解决。二是市场在对经济活动进行调节时会带来一些副作用。市场调节经济活动是通过各经济主体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来实现的,它的作用机制是纯经济性的。但是,经济发展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并不是纯经济性的,除了经济问题之外还有社会问题需要解决,而对于社会问题市场是无力解决的。这就需要由政府采取措施进行调控,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处理好这些社会问题。
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政府对内、对外的经济职能都在进一步强化。一是国内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经济职能的充分发挥。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的管理者,要协调整个经济的运行,制定经济发展战略,确定经济发展目标,选择经济发展的重点;政府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主体,手中掌握了巨大的经济实力,并承担着为经济发展创造基础条件的责任。所有这些决定了它在经济发展中具有的重要职能。二是对外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经济职能的充分发挥。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大趋势下,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越来越紧密,各国都在为本国的企业能够更好地进入国际市场,提高市场竞争力创造条件。在国际范围内,这种条件的创造是离不开政府的。政府具有的经济职能决定了其对经济进行调控的必要性。综上所述,政府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基本特征。市场经济必须是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但现代市场经济又是由政府调控的,只有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才是发达的现代市场经济。
政府调控房产一管就死、一放就疯。只有通过货币金融政策和税收政策合理调控。限购令必然会走入死胡同,一放开又会疯涨。政府首脑们,请你们醒醒吧。尽快开征房产税才是最佳调控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