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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審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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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定性審計方法

  定性審計方法是指定量審計方法的對稱,不是通過量的分析的方法,而是通過總括的、基本的調查、推理、判斷和估量的方法對問題的基本狀況作出結論的一種方法。

定性審計方法的分類

  定性審計方法一般包括調查方法檢查方法兩類。

  一、調查方法

  (一)調查程式

  調查是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準備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搞好調查的目的,是使審計人員瞭解和掌握被查單位的經營活動和業務工作的規律和特點,瞭解被查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以抓住關鍵因素和薄弱環節確定深入審查的重點和範圍,有的放矢地進行審查,從而提高審計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1.基本情況調查

  審計人員應首先瞭解和掌握被查單位的全面情況。這方面調查內容包括:被查單位經濟活動的主要內容、隸屬關係、主要負責人、機構的設置和內部組織結構、各項財產和資金情況、主要經濟指標、有關的法規、制度和行業情況等。

  2.業務工作調查

  對一個企業來說,業務調查應包括企業供產銷過程、產品品種、產量、生產能力、長遠規劃、生產計劃財務計劃和各項經濟合同、主要市場和主要客戶往來、業務經營狀況

  3.財務會計工作調查

  主要內容包括財務會計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財務管理情況、會計分析工作開展情況、會計檢查工作的開展情況,以及賬簿系統的設置相會計核算程式

  4.內部控制調查

  (1)調查的內容

  ①職責分工情況。要瞭解各職能部門的設置和相互間的工作分工,各級管理人員的職責分工,特別是財會部門的職責分工是否明確,是否符合於內部牽制原則。

  ②規章制度是否建立和完善,是否在實際工作中加以認真的貫徹執行。

  ②業務處理程式是否建立。包括哪些控制環節,這些控製程序實際是否在有效的執行。例如,對於材料採購業務,其處理程式包括材料請購審計採購、驗收、入庫、記賬等環節,對於這些環節,是否有相應的控制措施和制度,這些措施和制度是否完備,執行情況如何等。

  ④內部審計情況。內部審計是企業內部控制的最重要的控制環節,也是對其它內部控制的再控制。內部審計制度健全與否,對於評價內部控制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因此,審計人員要瞭解內部審計組織是否建立起來;其組織的建立是否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是否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內部審計的工作內容和工作範圍是什麼;內部審計工作是否定期開展,取得了哪些效果等。

  (2)具體方法

  為做好上述情況調查,審計人員可採用以下幾種方法:

  ①調閱資料。調閱被查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文件計劃合同會計資料等。通過調問資料來收集有關信息。調聞時應出縣收據,或在被查單位的調問單上簽署。對於取得的調閱資料,最好設置一個登記薄,指定一名審計人員來保管。資料用完歸還時,收回收據和調閱單,併在登記簿上註明歸還日期。

  ②查閱以前年度的審計檔案審計檔案保存著有關被查單位各方面情況的資料。如果被查單位以前進行過審計,審計人員可通過查問以前年度的審計檔案,掌握一些必要情況,然後根據需要再作一些調查研究,註意被查單位近期的變化。在查閱時,還應瞭解以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和結論、建議,註意有無末解決的遺留問題。在確定本期審計工作重點時,儘量與以前年度審計結果相銜接。

  ②查詢走訪。審計人員還可深入到被審查單位內部,例如一個工廠的車間、班組、倉庫職能部門會計部門等,通過看、聽、問等方式向領導和有關職工瞭解情況,還應到與被審查單位有業務關係和行政關係銀行財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上級主管部門進行查詢。

  ④進行內部控制制度測試。對於內部控制制度的調查,可在初步瞭解的基礎上,進行必要的測試,評價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執行情況,明確內部控制的強點和弱點,以選擇薄弱環節,確定審計工作的重點。評價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執行情況,首先,可將對內部控制制度的調查瞭解繪製成表格或流程圖,檢查評價內部控制制度制訂得是否嚴密,是否切合實際,各個環節的制度是否互相銜接;有無嚴格的牽制,有無疏漏之處和薄弱環節。其次,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實際貫徹執行情況進行可行性測試。方法是選取幾筆典型業務,沿著內部控制制度規定的業務處理程式,例如前述材料採購業務程式,由始至終地跟蹤檢查,看有關制度在實際上是否被切實貫徹執行,執行得是否嚴格,分工是否明確,監督是否有力。這種方法可在很大程度上證實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和可信程度,通過這種方法,也可發現內部控制制度在執行過程中的疏漏和問題。最後,審計人員根據對內部控制制度的測試,可對其強點相弱點進行評價。

  (二)調查方法

  調查方法是指審計人員通過調查,對被查單位的會計資料和有關事實進行查證的一種方法。運用這種方法,可以圍繞黨和國家經濟工作的中心,針對一些重大的問題,採用多種多樣的具體方法,透過經濟現象,發現帶有傾向性的問題,有針對性的提出建議和措施,為加強國家經濟巨集觀控制提供決策依據。採用這種方法時,應先對現有資料加以研究,從整體資料的有機聯繫中抓住事物的本質相關鍵,有目的、有計劃、有重點地進行審計調查。其具體方法包括查詢法觀察法專題調查法等。

  1.查詢法

  查詢法是通過調查詢問的方式查清問題,取得證據的一種方法。這種方法主要用來證實經濟問題。例如,通過向有關知情人或經手人查詢,以查清審計過程中所發現的問題。採用這種方法時,要統籌安排,有的放矢。事先要明確查詢的對象、事由和具體查詢方法等。查詢方法分為面詢法和函詢法。

  (1)面詢法面詢法是指審計人員通過直接找有關人員談話,弄清問題的一種方法。採用這種方法時,要明確瞭解什麼問題,找什麼人談話,根據不同詢問對象採用不同方式。在詢問時,應作出詳細記錄,詢問結束後,應由被詢問人在詢問記錄上簽字,或請被詢問人寫出證實材料,作為審計依據

  (2)函詢法函詢法亦稱詢證法。它是通過發信函、電函給有關單位詢問證實有關經濟業務真實情況的一種方法。這種方法主要是從被查單位以外獲得證據,主要適用於對債權債務等賬項的核對。例如,為了核實某企業應收賬款是否真實,就需要向的核對。例如,為了核實某企業應收賬款是否真實,就需要向對方單位發函詢證。採用這種方法時,收發詢證的工作應全部由查賬人員辦理,詢證函要簡單明確,便於對方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一般是要回答“對”、“不對”或“不對情況的說明”。如果發函後外無迴音,應再次發函催詢。對於函詢的日期、內容、單位回信情況等,都應在審計工作底稿中作好記錄,以備查考。如果發現問題,可再決定採用其它審計方法。為函詢而寄發的信件、表格等稱為詢證函,通常分為積極式詢證函消極式詢證函兩種:

  ①積極式詢證函。積極式詢證函是審計人員根據函證業務的需要,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發函,要求對方單位無論是與否,均應給發函方以明確答覆的一種函證形式。例如,為了函詢債務人所欠款項是否正確時,就需將其欠款的日期、憑證、號碼、摘要和餘額詳細填列清楚,以便對方按要求逐一回答,並將對方回函作為查明該項債務的審計證據。這種方法雖然手續麻煩,但能取得書面證據。它適用於對金額大、疑點多的賬項的審查。

  ②消極式詢證函。消極式詢證函是審計人員根據審計函證業務的需要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發函後,只要求對方對有差錯或問題的賬款進行答覆的一種函證形式。採用這種方法時,如果對方認為正確的就可以不復函。此法雖然手續簡單,但如果收函方不認真對待,則往往達不到函證的目的。它適用於對金額小、疑點少的賬項的審查。

  2.觀察法

  觀察法是指審計人員親赴現場,對被查事項進行觀察、調查,從中發現問題的一種方法。在被查單位盤存財產物資時,審計人員親赴現場,對被查單位盤存的實施情況進行觀察,看其盤存方法是否適當,手續是否完備,數量是否真實,計價是否正確等,從而推斷資產的真實情況。採用這種方法,可以瞭解到從會計資料中難以查明的問題。但如果被查單位對所查事項已有準備,則此法往往流於形式,難以查出問題。因此在採用此法時,不宜使被查人員瞭解所查內容,以便使其像平時一樣正常工作。這種方法適用於對財產盤存,以及內部控制制度的實施情況的實地考察,也適用於對資源利用、勞動效率等經濟效益方面的考核。

  3.專項調查方法

  專項調查方法是指審計人員對選定的審計專題進行調查,從中發現問題的一種方法。專項調查法主要是為加強巨集觀經濟控制服務的。採用這種方法時,調查項目的選擇,一般應圍繞黨的中心工作,針對重大問題,在目標上具有巨集觀性和針對性。調查對象的確定,往往涉及經濟活動的各個領域和專業管理及監督的各個部門。調查的範圍可大可小,單位可多可少。在對象上,具有廣泛性和可縮性。調查內容可以是財務收支問題,可以是財經法紀問題,也可以是經濟效益問題,並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的建議和措施,供領導決策。在內容上,具有綜合性和建設性。在方法上,具有靈活性和規範性。可以根據不同的審計對象,因地制宜地選用適當的具體方法,並按持有的規範,統一認識,明確調查的範圍、目的、方式、要求,擬定調查提綱實施調查,寫出調查報告。這種方法目的明確,針對性強,實效性大,廣泛適用於對國民經濟各行各業帶有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的調查。

  (三)審計調整

  審計調整是指通過審計對被查單位不符合審計標準會計事項進行糾正。它是審計結束階段的一項重要工作,審計人員應根據審計結論,對其中涉及賬務調整的事項編製“賬目調整通知書”通知被查單位據以調賬。審計調整是行使審計職權貫徹審計結論的重要手段。調整通知書則是審計報告的主要附件,又是被查單位調賬的合法憑證。

  審計調整的內容十分廣泛,主要包括糾正原賬務處理中各種弊錯,以及通過審計需要核實增減的各項內容等。這是一項很複雜的工作。因為:

  ①任何一筆賬目的調整,都會涉及到一系列憑證、賬簿報表的更動,牽一發而動全身。

  ②事後審計大多是跨月或跨年審計,此時前期會計事項已經結束並已編報會計報表,再要調整前期賬目,勢必要更正許多已經結賬的賬戶記錄並修改會計報表,實際工作中確有許多困難。因此,審計調整不僅要求能正確地貫徹審計結論,而且必須考慮到重查單位調賬中的實際困難。進行審計調整,應掌握兩條基本原則:一是通常只提出原始的調整分錄,至於以後的一系列核算內容及有關憑證賬表則由被查單位按會計核算原理自動調整。二是除特殊情況外,應在保證正確反映財務狀況財務成果的前提下,儘可能地調整審計時當月的賬務並力求簡化調整分錄。現將調整工作中應掌握的要點分述如下;

  (1)無論是故意或無意差錯,凡最終影響到財務狀況財務成果正確性的會計事項,都必須進行調整。但最終並不影響財務狀況和財務成果的差錯,可以只提審核意見不作調整分錄。例如總分類聯正確,所屬明細賬有誤,以致各明細賬餘額之相與總賬不符,以及在成本計算費用分配中總數正確分配對象之間有差錯等。雖然都屬於會計差錯,但最終並不影響財務成果,這類問題一般不必進行審計調整。

  (2)一項調整事項涉及到一系列賬戶變動時,為簡化手續,一般只需提出原始調整分錄,可以省略以後的調整事項。

  (3)會計年度內的調整事項,如為當月審計應調整當月賬目;如為跨月審計,除特殊情況外,一般均可在次月(即查賬當時的月份)中調整。調整方法可只提出原始的調整分錄,也可以直接對最終結果進行調整,省略中間的調整環節。

  (4)跨年度的調整事項,如上年會計報表尚未報出,應調整上年賬目,即視同會計年度內的調整。如會計報表已經報出,可在次年有關賬戶中調整。但應分清兩種情況:凡只涉及時務狀況變動的調整事項,可直接調整次年的有關賬戶;凡涉及財務成果變動的調整事項,必須進行上年利潤調整。

  ①只涉及財務狀況變動的調整事項,由於與利潤及利潤分配無關,只需糾正不正確的財務狀況,因此可在次年直接對有關賬戶進行調整。

  ②涉及財務狀況變動的調整事項,最終必然涉及到利潤增減,由於上年結賬時已進行了利潤分配。因此,必須調整上年利潤和利潤分配。為了避免年度間利潤的混淆,凡在次年審計中發現問題,需要調整上年利潤時,應通過“利潤分配——末分配利潤”賬戶進行調整。

  (5)凡涉及債權債務、應交款項、利潤分配等經濟責任的調整事項,必須明確各方權責,並且作出相應的調整分錄,不能只作單一原始調整分錄。

  二、檢查方法

  檢查方法是指在審計過程中所採用的各種檢驗、查證的方法。這些檢查方法,按照其檢查的對象的不同,可以劃分為資料檢查法實物檢查法

  (一)資料檢查法

  資料檢查法,亦稱查賬法。它是指對會計憑證賬簿報表以及其他有關資料進行檢查的一種方法。按不同標準,又可將其劃分為各種不同的具體方法。這些標準主要有:按審計查賬的順序的不同,可以把查賬方法分為順查法逆查法、按照檢查內容的詳略程度的不同,可以把查賬方法分為詳查法抽查法、按照檢查形式的不同,可以把檢查法分為審閱法核對法復演算法等。

  1.按審計的順序分類

  資料檢查法,按其審計的順序不同,可以分為順查法逆查法

  (1)順查法,亦稱正查法。它是指按照會計核算程式,依次進行審查的一種方法。順查法的特點是:先從原始憑證審查入手,再由點到面依次審查記賬憑證明細分類賬總分類賬,直到會計報表的有關項目,以確定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側重於記賬表的機械核對,審查重點在於會計憑證。例如,審查某廠已交稅金是否真實、合法時,一般無從已交稅金有關的原始憑證查起,依次審查記賬憑證應交稅金明細分類賬、總分類賬,直至資產負債表中的有關項目。

  順查法的優點是:先從原始憑證入手,然後依次逐步審查,簡便易行,所查問題全面、系統、結果準確。缺點是:審查業務量大,耗時費力,由於機械審查,閉塞思路,重點不突出,往往重小失大。

  (2)逆查法,亦稱倒查法。它是指按照與會計核算程式相反的順序審查的一種方法。逆查法的特點是:先從會計報表審查入手,逐步倒查,針對可疑賬項或主要項目,審查總分類賬和明細分類賬,進而審查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藉以查證問題,確認責任。側重於對整體的分析審查,根據分析審查的結果,再確定審查的重點對象。審查重點在於:數額較大的收支,容易發生錯弊行為的收支,增減變化異常的業務,以及內容不清的可疑賬項等,以便確定主要經濟業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例如審查某廠利潤指標完成情況是否真實合法時,一般先從審查損益表入手,針對損益表中的具體項目,再查其有關的總分類賬和明細分類賬,員後審查有關的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

  逆查法的優點是:從會計報表審查入手,根據發現的線索進行分析審查,重點突出,審查業務量小,省時省力。缺點是:對未發現線索的問題,容易疏漏,所查問題不夠全面、詳盡,往往重大失小。

  順查法與逆查法的審計程式相反,各有利弊。在實際工作中,應將這兩種方法結合使用,揚長避短,互為補充,可以收到事半功倍之效。

  2.按檢查內容詳略程度分類

  檢查方法,按其檢查內容詳略程度不同,可以分為詳查法和抽查法:

  (1)詳查法,亦稱細查法、精查法。它是指對被查單位被查期內與被查事項有關的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資料進行全面仔細審查的一種方法。例如審查某企業8月份銷售收入是否真實時,就要對該企業8月份記錄銷售業務有關的憑證、賬簿、報表,進行全面詳細審查。

  (2)抽查法又稱“選查法”,是指查賬人員在執行查賬程式時,從被查對象總體中,按照一定的方法,有選擇地抽選一定數量的樣本進行測試,並根據測試結果,推斷總體特征的一種方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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