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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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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媒介控制

  媒介控制是指通過某種方式或手段對傳播媒介實行管理規範和監督控制。通常包括國家政府的政治控制,利益群體和經濟勢力的控制,廣大受眾社會監督控制,傳媒的內部控制等。媒介控制不僅包含著國家和政府與媒介的關係、利益群體和經濟勢力與媒介的關係、廣大受眾與媒介的關係,而且包含了自由與責任、權利與義務、競爭秩序生產消費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等各種複雜的矛盾,因而是個非常複雜的問題。

媒介控制的社會影響因素[1]

  媒介本身的社會性,決定我們不能脫離相應的社會制度社會結構去孤立地研究媒介及其控制,而應把它放在媒介所處的廣泛而複雜的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背景中進行研究。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說,媒介並非只是社會的文本,它還是一個社會機構,並與外部世界的政治、經濟、文化等結成多角的關係。進一步說,媒介究竟是國家機器,是企業,還是人民發表言論的舞臺?或者說三者兼而有之?這種種界定或許正說明瞭大眾傳媒天生便與權力有難以言說的不解之緣,所以它參與編織了一張社會權力的表現和執行之網,從而尋找一種多分平衡的支點。我們所理解的大眾傳播在媒介控制意義上其實是一種制度化社會傳播。換句話說,由於大眾傳播是從事信息大量生產傳播產業,並且它的內容與社會現象、價值和行為規範具有直接的關係,且由於傳播過程的特殊性賦予它巨大的社會影響力,所以無論在哪個國家,都會把它納入社會制度的軌道。

  英國學者J·科納曾指出: “大眾傳播是通過大型組織的工業生產活動產生出來的,這種生產組織的政策和職業規範存在於社會的政治、經濟和法律的結構之中。”事實上,每個國家在對待大眾傳媒上都有各自的傳播制度和政策體系。這些傳播制度和政策,都是在維護特定社會制度的根本方向起重大作用。我們理解大眾傳播制度是在特定的社會制度下進行的,這一社會制度是指在特定的社會活動領域中圍繞著一定目標形成的具有普遍意義的、比較穩定的和正式的社會規範體系。所以媒介控制的社會因素首先是社會政治制度層面上的,不存在完全脫離特定社會制度下而獨立發生其社會傳播行為的傳媒機構,只有作為社會構成之必要部件而存在的傳媒機構。

  正如我們提到的所謂經濟學政治學意義的差別,當一種新的觀念會促進社會的進步時,經濟學考慮更多的是這一觀念給人類帶來的效益,而政治學上更多的考慮是對這一觀念可能造成的社會影響。毫無疑問,當這種觀念對政治意義上的負面影響太大時,制度掌控者必然會對這種觀念進行多種手段的控制,因為只有如此才能按其預定意圖維持社會的正常運轉。這樣的理論應用到傳播行為中,一切控制性質的行為都可能在這裡找到一定依據。

  20世紀,在整個西方社會,大眾傳播的發展可以說是與法律共進的。在這一時期,科學領域取得了相當的成績,科學推動了技術的發展,憑藉技術,人類進入了超越時空進行資訊交流和其他種種信息溝通的新時代。然而,技術並非在真空中實施,它需要法治的、秩序井然的社會裡起作用。這些社會可能是開放的或比較民主的,其成員可以相對自由的表達他們的意見,並以任何可以利用的方式相聯絡、溝通、交流;也可能是一個封閉的、極權的社會,而且極權使人們的交往方式受到很多貌似客觀而實質是社會政治制度強加的條件的限制。例如古登堡發明的活動式鉛字儘管使得向大眾傳播思想和文化成為可能,但在伊麗莎白時代的英格蘭和其他的地方,許可證的發放卻使獲得印刷設備的機會被嚴格限制在幾個被統治當局認為是安全的印刷商範圍內。正是這一對大眾傳播首創技術的的法律限制,才導致了約翰·彌爾頓發出了激動人心的呼籲—— 出版與新聞自由。由此可見,技術雖然是大眾傳播必不可少的前提,但社會的政治制度卻通過法律最終確定技術應如何發展以達到某種程度上的普遍意義,從而在前提上完成其對媒介的控制。

  然而,社會的發展需要並會產生民主,因為民主意味著人民大眾享有必要的自由,而沒有強有力的民主制度,就不存在強有力的自由,民主教會人們如何像尊重自己以及自己的權利一樣去尊重他人和他人的權利。這反映在西方的媒介社會運作上就是他們宣揚的媒介是絕對自由的、公正的第四權力機構,仿佛在告訴人們,作為社會機構之一的媒體永遠是在公正的立場上對社會上所發生的事實進行報道。水門事件或許可以作為此中有力的一個論據,兩名記者居然能把總統拉下臺。當然,這也可以說僅是一個導火線,但事實是尼克鬆確實下臺了,所以,我們必須首先承認這是西方長時間的民主觀念傳播通過其社會影響所帶來的一個結果。不過,這一事件也給社會的政治制度(尤其是為政府服務的制度)一個強烈的警示——媒介控制在任何時候都是必要的和重要的。

  換個角度,如果兩個人是真正意義上的平等,便根本談不上控制,恰恰是個體與個體之間,個體與群體之間存在著程度不一、意義不一的“平等”的傾斜,控制才能發揮作用。就權力的本質而言是把一個人的意志強加在其他人的行為之上的能力。所謂“生而平等”,其實根本不是從誕生那一刻開始就平等的,只有當他在其社會政治領域的法律的意義上被稱為公民時,我們說他才具備了與他人平等的條件。人不應當是一個自然的生命,而應當是邏輯意義上的文明狀態下的公民,他才能是這樣社會的一個條件。這裡便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兩個比較重要的概念——弱勢群體和新聞專業主義。

  所謂弱勢群體,應當包括幾層含義:第一是他們在現實生活中處於一種很不利的狀況之中,從更具現實性的意義上來說,就是其物質生活的貧困狀態;第二是弱勢群體的造成有很多屬於其社會的原因,如社會福利制度、性別、受教育程度等等;第三是在社會和政治層面,他們也往往處於弱勢的地位,強勢群體可以動用自己所掌握的資源,影響公共輿論,影響掌控社會統治權的政治家的態度,進而影響政府的決策。而弱勢群體往往是處在被掩蓋的層面,如果政府和媒介都不為他們說話,他們便很難有與社會平等對話的權利。我們可以看到一個社會的弱勢群體越多,政府和媒介留給他們的話語空間便越少。

  新聞專業主義是西方新聞學中的一個重要概念,也是西方新聞從業者恪守的最主要的新聞職業規範之一,其核心理念是客觀新聞學和新聞工作者的獨立地位與獨立作用。新聞專業主義的思想起源於美國,其前提是新聞自由,美國建國以來,大眾媒介逐步贏得了新聞自由,報業自由(或稱出版自由、言論批評自由)和知情權也即信息獲取自由。但是,當媒體把其自由的主要敵人對準了政府,問題便尖銳地擺在我們面前了——是讓媒體監督政府還是由政府控制媒體?媒體也許會說是政府濫用職權才導致了社會的腐敗危機。反過來,政府也許會指責正是媒體失去控制的過激行為才導致了一系列不利於社會穩定的事件。也許正是基於此,戴維·巴特勒才說“新聞出版自由很大程度上是政府為了樹立民主的形象而編造的神話。實際上沒有一個政府— —無論它是民主的還是專制的允許大眾媒介免受某種形式的規定和限制而自由發展。傳播媒介提供了言論自由的假相,像一條栓在長皮帶上的狗,掩蓋了約束的現實。” 2所有制度下的媒介都將受到應有的控制, “維護新聞出版自由” 的神話迫使政府在對待媒介的問題上爭取相對慎重的態度,即用隱蔽的和間接的手段對其進行控制。這“隱蔽”和“間接” 除了政治上的和文化上的手段而外,更主要的是經濟上的和表現在媒介內部的所謂的“自律”上的。

  通過經濟操作而完成的間接性控制,其核心問題如果放在傳媒政治經濟學的角度上看,其實就是商品生產的運行邏輯如何制約傳媒的再生產?誰以何種方式操縱這種再生產?理清這兩個問題,我們也許能較為深刻地理解所謂傳媒公正與獨立的實質。

  在西方,許多媒介機構本身就是以贏取剩餘價值為目的的企業,對於這樣的媒介機構來說,廣告通常是一個重要的,有時基至是最重要的利潤之源。自然而然地,廣告商(相當意義上的社會經濟權力的運作者)的要求就會對媒介的內容、方針等方面產生重要的影響。我們可以說廣告收益的增長使得媒介能夠在經濟上不依賴政府或某一政黨。但與此同時,另一種聲音似乎也開始了,這就是說,廣告的增加並沒有帶來期望中的媒介自由,它反而成了一種新的控制形式。市場——這種更加隱蔽、更加難察覺的而且還更多有效的自立的形式取代了原有形式。在市場,這隻看不見的手所成功占據的地方,法律的約束力已經不能使新聞出版業作為一種社會控制工具。

  在“如何控制”這個問題上,批判性的政治經濟學者多強調結構的控制而不是人的控制,對他們來說,誰是社會經濟權力的所有者和控制者並不重要,重要的是他們在社會經濟的巨集觀架構中所處的位置,以及所承受的社會壓力。商品化社會所造就的專業化的管理者必須考慮利潤問題,因為他們所在的位置決定了他們的核心任務— —追求利潤的最大化。畢竟,沒有人可以毫無限制地生產用於傳播的產品,也沒有消費者可以隨意選擇某一傳媒產品完全按自己的理想態勢去完成其社會運作。人們的消費選擇其實是受制於他們在社會整體經濟結構中被架構的位置。因此,當越來越多的媒介落人了越來越少的財團手裡時,傳媒的訊息和觀點性言論來源就不可避免地會越來越狹窄,而消費者可以選擇的“自由”的空間也自然大受其傷,媒介控制也便在這不易覺察的傷痛中得以合情合理地實現。

  而另一方面,媒介是按照自己對社會的認知理解的,基至以喜好來選擇報道的內容,從而建構一定的社會現實的。對消費者來說,媒介給予的信息是預製的,即傳媒對初始信息經過選擇、過濾、基至再生成了的,況且,它不會平等對待一個社會現實事件,而是按照自身立場來決定哪些事實應該被選擇、被接受、被強調、被解釋以及被賦予某種意義。媒介預製的真實與社會本身的客觀的真實不僅不可能完全吻合,而且有非常大的差別,並且這種差別有時候很可能是實質性的。但對於大多數受眾來說,不可能理性地、清醒地分別出這兩種“真實”的差異。媒介正是通過這虛幻的、歪曲現實的“真實”來控制和影響其消費者的。美國政治學家科恩說,媒介在對人們的思考方式上可能是無能為力的,但單在人們思考什麼上面卻有很突出的作用,這就是媒介在“自律”中完成的被控制。因為媒介的報道內容僅僅是單個真實事件的積累,由於傳媒無法描述單個事實在社會架構中的大致地位及其與真實社會存在之間的關係,因此單個事件並不能構成一個完整的真實世界。那媒介中的從業者呢?從業者是在其複雜的社會環境下工作的,新聞生產絕不是單純地鏡子般的反映,而是從業者充分運用職業技能,與具體情境中的各方勢力折中、妥協的動態建構。

  在信息傳播活動中,首要的問題就是傳者如何將社會事實的事件轉化為傳播中的事件。在這裡,所謂事實,大抵上指的是社會生活中不斷變動的各種各樣的事件、情況,這些事實既有其量的無限性,又有其質的豐富性和廣闊性,同時,它總是呈現出一種莫測的動態,所以這類事實一旦轉化為傳播的事實,就必然是傳播者對其某種時空條件下的能動反映的結果,這樣,消費者所接觸到的理所當然的是經過無數道工序處理了的預製的信息。任何社會的大眾傳媒機構都是服務於占統治地位的社會集團的利益的,而且這種“服務”是在其直接或間接的操控下完成的,所以大眾媒介即使在提供娛樂時,也在教給公眾各種價值理念和行為規範,以使接受者能夠作為現存社會的一員順利進入和接受現存的社會制度。美國學者理查德·伯雷說過:“對大眾市場的訴求會促進社會協調一致,對社會地位的訴求會促進妒忌競爭,對恐懼的訴求會促進焦慮的產生,對新事物的訴求會導致否定傳統、經驗和歷史,對性的訴求會萌生色情。”正是由於媒體的某些具有強大影響力的訴求,才使得其中的道德問題引起社會的重視,公眾的力量因此而成為另一個迫使媒介遵守其道德規範的制約因素。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才說媒介的自我控制其實不過是外部控制得以內化的結果而已。

  其實,不論在巨集觀上還是在微觀上,傳媒的社會性自然使其具備了身份上的多重性,這些屬性與屬性的各類矛盾,都完全可能成為對媒介控制具有相當影響力的社會因素,併進一步外化為或這或那的控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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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唐英.論影響媒介控制的社會因素[J].西南民族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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