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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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控制是指通过某种方式或手段对传播媒介实行管理规范和监督控制。通常包括国家和政府的政治控制,利益群体和经济势力的控制,广大受众的社会监督控制,传媒的内部控制等。媒介控制不仅包含着国家和政府与媒介的关系、利益群体和经济势力与媒介的关系、广大受众与媒介的关系,而且包含了自由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竞争和秩序、生产与消费、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等各种复杂的矛盾,因而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媒介控制的社会影响因素[1]
媒介本身的社会性,决定我们不能脱离相应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结构去孤立地研究媒介及其控制,而应把它放在媒介所处的广泛而复杂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背景中进行研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媒介并非只是社会的文本,它还是一个社会机构,并与外部世界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结成多角的关系。进一步说,媒介究竟是国家机器,是企业,还是人民发表言论的舞台?或者说三者兼而有之?这种种界定或许正说明了大众传媒天生便与权力有难以言说的不解之缘,所以它参与编织了一张社会权力的表现和执行之网,从而寻找一种多分平衡的支点。我们所理解的大众传播在媒介控制意义上其实是一种制度化的社会传播。换句话说,由于大众传播是从事信息的大量生产和传播的产业,并且它的内容与社会现象、价值和行为规范具有直接的关系,且由于传播过程的特殊性赋予它巨大的社会影响力,所以无论在哪个国家,都会把它纳入社会制度的轨道。
英国学者J·科纳曾指出: “大众传播是通过大型组织的工业生产活动产生出来的,这种生产组织的政策和职业规范存在于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的结构之中。”事实上,每个国家在对待大众传媒上都有各自的传播制度和政策体系。这些传播制度和政策,都是在维护特定社会制度的根本方向起重大作用。我们理解大众传播制度是在特定的社会制度下进行的,这一社会制度是指在特定的社会活动领域中围绕着一定目标形成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比较稳定的和正式的社会规范体系。所以媒介控制的社会因素首先是社会政治制度层面上的,不存在完全脱离特定社会制度下而独立发生其社会传播行为的传媒机构,只有作为社会构成之必要部件而存在的传媒机构。
正如我们提到的所谓经济学与政治学意义的差别,当一种新的观念会促进社会的进步时,经济学考虑更多的是这一观念给人类带来的效益,而政治学上更多的考虑是对这一观念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毫无疑问,当这种观念对政治意义上的负面影响太大时,制度掌控者必然会对这种观念进行多种手段的控制,因为只有如此才能按其预定意图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转。这样的理论应用到传播行为中,一切控制性质的行为都可能在这里找到一定依据。
20世纪,在整个西方社会,大众传播的发展可以说是与法律共进的。在这一时期,科学领域取得了相当的成绩,科学推动了技术的发展,凭借技术,人类进入了超越时空进行资讯交流和其他种种信息沟通的新时代。然而,技术并非在真空中实施,它需要在法治的、秩序井然的社会里起作用。这些社会可能是开放的或比较民主的,其成员可以相对自由的表达他们的意见,并以任何可以利用的方式相联络、沟通、交流;也可能是一个封闭的、极权的社会,而且极权使人们的交往方式受到很多貌似客观而实质是社会政治制度强加的条件的限制。例如古登堡发明的活动式铅字尽管使得向大众传播思想和文化成为可能,但在伊丽莎白时代的英格兰和其他的地方,许可证的发放却使获得印刷设备的机会被严格限制在几个被统治当局认为是安全的印刷商范围内。正是这一对大众传播首创技术的的法律限制,才导致了约翰·弥尔顿发出了激动人心的呼吁—— 出版与新闻自由。由此可见,技术虽然是大众传播必不可少的前提,但社会的政治制度却通过法律最终确定技术应如何发展以达到某种程度上的普遍意义,从而在前提上完成其对媒介的控制。
然而,社会的发展需要并会产生民主,因为民主意味着人民大众享有必要的自由,而没有强有力的民主制度,就不存在强有力的自由,民主教会人们如何像尊重自己以及自己的权利一样去尊重他人和他人的权利。这反映在西方的媒介社会运作上就是他们宣扬的媒介是绝对自由的、公正的第四权力机构,仿佛在告诉人们,作为社会机构之一的媒体永远是在公正的立场上对社会上所发生的事实进行报道。水门事件或许可以作为此中有力的一个论据,两名记者居然能把总统拉下台。当然,这也可以说仅是一个导火线,但事实是尼克松确实下台了,所以,我们必须首先承认这是西方长时间的民主观念传播通过其社会影响所带来的一个结果。不过,这一事件也给社会的政治制度(尤其是为政府服务的制度)一个强烈的警示——媒介控制在任何时候都是必要的和重要的。
换个角度,如果两个人是真正意义上的平等,便根本谈不上控制,恰恰是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群体之间存在着程度不一、意义不一的“平等”的倾斜,控制才能发挥作用。就权力的本质而言是把一个人的意志强加在其他人的行为之上的能力。所谓“生而平等”,其实根本不是从诞生那一刻开始就平等的,只有当他在其社会政治领域的法律的意义上被称为公民时,我们说他才具备了与他人平等的条件。人不应当是一个自然的生命,而应当是逻辑意义上的文明状态下的公民,他才能是这样社会的一个条件。这里便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两个比较重要的概念——弱势群体和新闻专业主义。
所谓弱势群体,应当包括几层含义:第一是他们在现实生活中处于一种很不利的状况之中,从更具现实性的意义上来说,就是其物质生活的贫困状态;第二是弱势群体的造成有很多属于其社会的原因,如社会福利制度、性别、受教育程度等等;第三是在社会和政治层面,他们也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强势群体可以动用自己所掌握的资源,影响公共舆论,影响掌控社会统治权的政治家的态度,进而影响政府的决策。而弱势群体往往是处在被掩盖的层面,如果政府和媒介都不为他们说话,他们便很难有与社会平等对话的权利。我们可以看到一个社会的弱势群体越多,政府和媒介留给他们的话语空间便越少。
新闻专业主义是西方新闻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也是西方新闻从业者恪守的最主要的新闻职业规范之一,其核心理念是客观新闻学和新闻工作者的独立地位与独立作用。新闻专业主义的思想起源于美国,其前提是新闻自由,美国建国以来,大众媒介逐步赢得了新闻自由,报业自由(或称出版自由、言论批评自由)和知情权也即信息获取自由。但是,当媒体把其自由的主要敌人对准了政府,问题便尖锐地摆在我们面前了——是让媒体监督政府还是由政府控制媒体?媒体也许会说是政府滥用职权才导致了社会的腐败和危机。反过来,政府也许会指责正是媒体失去控制的过激行为才导致了一系列不利于社会稳定的事件。也许正是基于此,戴维·巴特勒才说“新闻出版自由很大程度上是政府为了树立民主的形象而编造的神话。实际上没有一个政府— —无论它是民主的还是专制的允许大众媒介免受某种形式的规定和限制而自由发展。传播媒介提供了言论自由的假相,像一条栓在长皮带上的狗,掩盖了约束的现实。” 2所有制度下的媒介都将受到应有的控制, “维护新闻出版自由” 的神话迫使政府在对待媒介的问题上争取相对慎重的态度,即用隐蔽的和间接的手段对其进行控制。这“隐蔽”和“间接” 除了政治上的和文化上的手段而外,更主要的是经济上的和表现在媒介内部的所谓的“自律”上的。
通过经济操作而完成的间接性控制,其核心问题如果放在传媒政治经济学的角度上看,其实就是商品生产的运行逻辑如何制约传媒的再生产?谁以何种方式操纵这种再生产?理清这两个问题,我们也许能较为深刻地理解所谓传媒公正与独立的实质。
在西方,许多媒介机构本身就是以赢取剩余价值为目的的企业,对于这样的媒介机构来说,广告通常是一个重要的,有时基至是最重要的利润之源。自然而然地,广告商(相当意义上的社会经济权力的运作者)的要求就会对媒介的内容、方针等方面产生重要的影响。我们可以说广告收益的增长使得媒介能够在经济上不依赖政府或某一政党。但与此同时,另一种声音似乎也开始了,这就是说,广告的增加并没有带来期望中的媒介自由,它反而成了一种新的控制形式。市场——这种更加隐蔽、更加难察觉的而且还更多有效的自立的形式取代了原有形式。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所成功占据的地方,法律的约束力已经不能使新闻出版业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工具。
在“如何控制”这个问题上,批判性的政治经济学者多强调结构的控制而不是人的控制,对他们来说,谁是社会经济权力的所有者和控制者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们在社会经济的宏观架构中所处的位置,以及所承受的社会压力。商品化社会所造就的专业化的管理者必须考虑利润问题,因为他们所在的位置决定了他们的核心任务— —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毕竟,没有人可以毫无限制地生产用于传播的产品,也没有消费者可以随意选择某一传媒产品完全按自己的理想态势去完成其社会运作。人们的消费选择其实是受制于他们在社会整体经济结构中被架构的位置。因此,当越来越多的媒介落人了越来越少的财团手里时,传媒的讯息和观点性言论来源就不可避免地会越来越狭窄,而消费者可以选择的“自由”的空间也自然大受其伤,媒介控制也便在这不易觉察的伤痛中得以合情合理地实现。
而另一方面,媒介是按照自己对社会的认知理解的,基至以喜好来选择报道的内容,从而建构一定的社会现实的。对消费者来说,媒介给予的信息是预制的,即传媒对初始信息经过选择、过滤、基至再生成了的,况且,它不会平等对待一个社会现实事件,而是按照自身立场来决定哪些事实应该被选择、被接受、被强调、被解释以及被赋予某种意义。媒介预制的真实与社会本身的客观的真实不仅不可能完全吻合,而且有非常大的差别,并且这种差别有时候很可能是实质性的。但对于大多数受众来说,不可能理性地、清醒地分别出这两种“真实”的差异。媒介正是通过这虚幻的、歪曲现实的“真实”来控制和影响其消费者的。美国政治学家科恩说,媒介在对人们的思考方式上可能是无能为力的,但单在人们思考什么上面却有很突出的作用,这就是媒介在“自律”中完成的被控制。因为媒介的报道内容仅仅是单个真实事件的积累,由于传媒无法描述单个事实在社会架构中的大致地位及其与真实社会存在之间的关系,因此单个事件并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真实世界。那媒介中的从业者呢?从业者是在其复杂的社会环境下工作的,新闻生产绝不是单纯地镜子般的反映,而是从业者充分运用职业技能,与具体情境中的各方势力折中、妥协的动态建构。
在信息传播活动中,首要的问题就是传者如何将社会事实的事件转化为传播中的事件。在这里,所谓事实,大抵上指的是社会生活中不断变动的各种各样的事件、情况,这些事实既有其量的无限性,又有其质的丰富性和广阔性,同时,它总是呈现出一种莫测的动态,所以这类事实一旦转化为传播的事实,就必然是传播者对其某种时空条件下的能动反映的结果,这样,消费者所接触到的理所当然的是经过无数道工序处理了的预制的信息。任何社会的大众传媒机构都是服务于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集团的利益的,而且这种“服务”是在其直接或间接的操控下完成的,所以大众媒介即使在提供娱乐时,也在教给公众各种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以使接受者能够作为现存社会的一员顺利进入和接受现存的社会制度。美国学者理查德·伯雷说过:“对大众市场的诉求会促进社会协调一致,对社会地位的诉求会促进妒忌竞争,对恐惧的诉求会促进焦虑的产生,对新事物的诉求会导致否定传统、经验和历史,对性的诉求会萌生色情。”正是由于媒体的某些具有强大影响力的诉求,才使得其中的道德问题引起社会的重视,公众的力量因此而成为另一个迫使媒介遵守其道德规范的制约因素。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说媒介的自我控制其实不过是外部控制得以内化的结果而已。
其实,不论在宏观上还是在微观上,传媒的社会性自然使其具备了身份上的多重性,这些属性与属性的各类矛盾,都完全可能成为对媒介控制具有相当影响力的社会因素,并进一步外化为或这或那的控制行为。
- ↑ 唐英.论影响媒介控制的社会因素[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