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方交易轉移定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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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企業轉移定價是企業的戰略性行為,但也是企業逃稅避稅和操縱財務報告、轉移資金的常用手段。關聯方交易轉移定價的規範主要包括稅務調整和信息披露。正常交易原則是稅務調整的基本原則,但調整的方法有多種,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靈活選用。為了使會計信息使用者正確認識企業的關聯方交易,從而評價企業的機會和風險,應當在財務報告中詳細披露關聯交方易轉移定價的詳細情況。
《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的披露》準則規定:“在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本準則將其視為關聯方;如果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準則也將其視為關聯方。”具體包括: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其他企業或受其他企業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業控制的兩個或多個企業;合營企業;聯營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受主要投資者、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直接控制的其他企業。
所謂關聯方交易,是指在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業務的事項,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主要有:購銷商品或其他資產(如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提供或接受勞務、代理、租賃、融資、擔保和抵押、管理合同、研究開發項目的轉移許可仇議等。
由於關聯關係的存在,將可能影響關聯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在非關聯方之間可能不會發生,即使發生,關聯方之間交易可能不會按與非關聯方之間交易的金額進行。因為企業與非關聯方之間的交易一般是按照公允市價進行,但是由於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的財務經營決策有著重大的影響,因而關聯方之間的交易的定價較為靈活,往往高於或低於公允市價。根據美國學者對164家美國跨國公司的調查表明,在內部交易中採取正常交易價格的只占35%.關聯方交易行為的不確定性和交易價格的非市場性、多樣性,使其定價政策成為交易的核心內容。
關聯方交易轉移定價主要包括關聯方之間貨物和勞務購銷活動的轉移定價,貸款利息、無形資產、租賃資產的轉移定價及資產、股權的轉移定價。從理論上來講,企業轉移定價制定的方法主要有以市價為基礎和以成本為基礎兩種。但企業在進行關聯交易時,往往根據其戰略需要進行調整。因此,關聯方交易的實際轉移價格往往與理論價格有差異。在有些情況下,關聯方交易的轉移定價甚至與其成本或市價相差甚遠。
關聯方轉移定價主要有以下目的:
1.減輕稅負
利用關聯方轉移定價避稅,一方面是利用不同企業、不同地區稅率及免稅條件的差異,將利潤轉移到稅率低或可以免稅的關聯企業;另一方面是將盈利企業的利潤轉移到虧損企業,從而實現整個集團的稅負最小化。我國在稅制改革以後,國內企業之間稅率差別變小了,但不同地區不同企業的稅務政策仍有差異,如特區的企業與一般地區企業的稅率、高新技術企業與一般企業在稅率和免稅優惠上,仍存在相當大的差別。企業集團經常通過在關聯企業間人為地抬高或降低交易價格,調節各關聯企業的成本和利潤,以達到減輕其稅負,使各關聯企業的共同體獲取最大利潤的目的。
2.調節利潤以樹立新建公司在當時的形象
關聯企業間的母公司為使其控股的新建公司占有市場,往往通過低價向新建公司提供原材料、零部件或勞務,而高價購買其產品的做法,提高新建公司的利潤率和競爭力,使其在市場競爭中站穩腳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往往以低廉的價格通過關聯交易將優質資產轉移到上市公司,以增強上市公司的獲利能力,改善其財務狀況。
3.謀取私利
將企業資產和利潤轉移到主要投資者、關鍵管理人員及其家屬所控制或有重大影響的企業,從而達到為少數人謀取私利的目的。
通過轉讓定價,可使與其有關的上市公司利潤虛增,矇蔽投資人,使投資人高估其獲利能力和經營狀況。
5.轉移資金
許多國家在國內資金和外匯相對短缺的情況下,大都採取一些限制資金轉移的措施,此時,跨國公司往往通過轉移定價以高價向處於該國的子公司發運貨物或提供勞務等方法,實現資金的轉移。國內企業控股股東與上市公司之間也經常為了轉移資金而以非公允價格進行交易。
6.規避風險
跨國公司通過轉移價格,可將利潤轉出,以躲避東道國政治風險,降低預期的外匯風險,減少通貨膨脹損失。對於國內企業而言,通過關聯交方易轉移定價可實現產業結構轉移與優化。
現代責任會計中為了考核各個利潤中心的業績,往往通過制定內部轉移定價,來考核各中心的盈利能力。
一定的關聯交易,可以降低交易費用,改善企業的財務狀況,實現行業結構優化,因此,關聯交易有其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由於關聯交易與市場公允價格之間的差異導致不同形式的利潤轉移,過分偏離市場價格的關聯方交易轉移定價勢必對市場各參與主體的利益產生影響。主要表現在:
1.上市公司通過關聯方交易轉移定價進行稅負轉移,減少企業總體稅負,造成國家稅收收入損失。
2. 上市公司通過轉移定價操縱利潤,粉飾財務報表。為了取得配股資格、避免被ST、PT摘牌下市,實現預定的盈利指標,以及其他經濟和政治的原因,每到年末,關聯交易便大大增加。上市公司往往通過不正當的關聯交易,虛增公司的利潤。盈餘信息是財務報表的重心,是投資者進行決策的重要依據。大量的非正常關聯交易,使得投資者無法區分高質量的公司和低質量的“檸檬”,從而導致社會資源配置的低效率。
3.非正常定價的關聯交易可能使上市公司成為控股股東的提款機,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相當部分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利用關聯交易轉移資金至母公司或其控制的關聯企業,如低價向上市公司收購產品再以市場價格出售以獲取差價、向上市公司高價提供原料、無償或低於正常利率占用上市公司資金、向上市公司高價轉讓低質量資產等。這實際上是吮吸了上市公司的營運能力、盈利能力和償債能力,侵蝕了中小股東的利益。
4.非正常定價的關聯交易有悖於公平交易原則。一些關聯企業利用轉移定價展開不正當競爭,壟斷市場,干擾市場交易秩序。
5.一些外資企業的外商投資者可能利用轉移定價低價向其國外公司銷售商品或原材料,或者高價從其國外公司進口原材料或機器設備等,來轉移在我國賺取的盈利,達到少交或不交所得稅的目的。這嚴重損害了我國的國家利益。
理論上,關聯方交易是企業通過與關聯方發生資產或債權債務的轉移,達到企業預期目的的一種自主性企業行為,是不可避免的,轉移定價是企業自身的戰略行為,不應予以干涉。但關聯方交易轉移定價對國家稅收、投資者和其他企業的利益都有著較大影響,如果沒有一個游戲規則,將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損害證券市場和整個社會的效率。因此,有必要對關聯方交易的轉移定價進行調整與規範。
1.國外對關聯方轉移定價的規範
判別轉移價格是否合理,必須有一個標準,美國倡導的“正常交易準則”目前已被各國廣泛接受。依據此原則,在確認跨國公司某一項轉移價格是否合理時,稅務部門將參照同類產品在相似的銷售條件下,由相互獨立的買賣雙方交易時形成的價格為標準價,將二者進行比較,得出結論。如果轉移價格超越了“正常交易準則”確定的標準,稅務部門有權實施“轉移價格審計”,調整並重新分配該公司的利潤、扣除額及其他收入項目,按照調整後的數額確定納稅人的真實應稅所得額,強制其交納稅款及罰款。
為了評價跨國公司的轉移定價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準則”,美國稅法中規定了三種計算交易價格的方法:
(1)可比不受控制定價法。該法要求母公司將產品銷售給子公司的價格應與同種貨物由獨立的買賣雙方交易時的價格相一致,並將交易所得同與其經營活動相類似的獨立企業的獲利相比較,得出可比利潤的上下限。此法最能體現“正常交易準則”的要求。但是在質量、數量、商標、品牌甚至市場的經濟水平的差別等方面,直接對比並非易事。
(2)轉售定價法。此法將從事交易的母、子公司視為相互獨立的供銷雙方,它要求供應方的轉移價格相當於銷售方轉售給第三方的價格減去合理的銷售毛利。合理的銷售毛利是指轉售者獲得的毛利要與市場上同類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毛利相一致。
(3)成本加成定價法。此法是在生產者或銷售商的實際成本上加毛利來確定轉移價格的方法,毛利的確定須參照執行同種職能的獨立公司所享有的毛利水平。當無法取得可比價格或無法取得可參照信息時,稅務部門將利用“利潤分配法”來評估轉移價格。此法將跨國公司的整體利潤按各成員所占用的資產、履行的職責及承擔的風險比例進行分配,通過考察各成員的利潤間接評估轉移價格的合理性。
跨國公司有權依據自己的情況選擇一種訂價策略,一旦選定,就必須嚴格按該法的具體規定轉移價格,並前後期一致。跨國公司可與稅務部門事先達成“預訂價格協議”,明確轉移價格的方法,然後依協議行事。這樣,跨國公司可按規定,在一定時期內避免稅務部門的轉移價格審計。
0ECD1996年最新指南規定,符合正常交易原則的認定方法有五種,即可比非受控定價法(CUP)、轉售定價法(RPM)、成本加成定價法(CPM)、交易凈利潤率法(TNMM)和利潤分割法(PSM)。前三種是傳統交易法,是確定關聯企業之間交易是否正常的直接方法,但由於交易的商品質量、生產時間、地點、條件等因素的不同,要確定一個使納稅雙方及不同徵稅機關都接受的正常交易價格並非易事,因此0ECD規定,在上述三種方法無法實施時,可採用後兩種方法,以利潤為基礎,通過比較具體交易項目的利潤,推斷轉移價格是否合理,從而將應稅所得調整到合理正常。
2.我國對轉移定價的調整與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根據稅收徵管法及外商投資企業與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對於購銷活動,其調整順序是:
(1)按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
(2)按再銷售給無關聯關係的第三者價格所應取得的利潤水平;
(3)按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
(4)按其他合理的方法。
這裡的前三種方法與國外類似。但是,我國對於其他合理方法,並無相應的具體規定,在實際稅收徵管中,往往採用核定利潤率調整,其結果往往有違正常交易原則。對於調整次序, 0ECD1979年開始制定轉讓定價指南時就不贊成對各種方法規定機械的順序,而鼓勵靈活實用地選擇合適的調整方法。1995年,0ECD再次重申了這一點,只不過指出,只有在傳統交易法不適用的情況下才能採用交易利潤法(包括交易凈利潤率法、利潤分割法)。美國1992年也宣佈取消對使用次序的規定,只要求對方法的選擇應列出相應的理由以證明其符合最優法規定。因此,對於人為地規定調整方法的選擇次序,並無依據,只要符合正常交易原則,就可以採用。同時,我國對轉移定價調整方法的規定也過於簡單,缺乏可操作性。
應借鑒0ECD關於轉移定價調整的規定,對調整方法作出詳細規範,並引進交易利潤法,以便在無法取得可比市場交易價格時通過比較利潤推斷轉移價格是否合理。同時,為了節省調整成本,可擴大採用目前國外較為普遍的預約定價協議制度,即企業向稅務機關事先報告關聯方交易的轉移定價方法,經認可後作為計徵所得稅的依據。對於轉移定價方法的選擇,應規定企業保持前後一致,不得隨意變更。
關聯方交易轉移定價規範的必要性[1]
由於關聯關係的存在,將可能影響關聯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在非關聯方之間可能不會發生,即使發生,交易價格也可能不同,因為非關聯方之間的交易一般按照公允市價進行。但是,由於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的財務、經營決策有重大的影響,因而關聯方之間交易的定價較為靈活,往往高於或低於公允市價。美國學者對164家美國跨國公司的調查表明,在內部交易中採取正常交易價格的只占35%。關聯方交易轉移定價對參與交易各方的利益都有著較大影響,因此是關聯方交易中的核心問題。從理論上來講,轉移定價制定的方法主要有以市價為基礎和以成本為基礎兩種。但是,企業在進行關聯交易時,往往根據其戰略需要對交易價格進行調整。因此,關聯交易的實際轉移價格往往或多或少背離其理論價格。在有些情況下,一些企業出於種種日的,轉移定價與其成本或市價往往相去甚遠。具休而言,關聯交易轉移定價主要有以下目的。
- 1.實現稅負最優化
利用不同企業、不同地區稅率及免稅條件的差異,採用“高進低出”或“低進高出”的方法,將利潤轉移到稅率低或可以免稅的關聯企業,以逃脫稅負;或者將盈利企業的利潤轉移到虧損企業。從而實現整個集團稅負的最小化。
- 2.扶持新建公司或上市公司
母公司為使其控股的新建公司打開局面、占有市場,往往以較低的轉移價格向新建公司提供原材料、零部件或勞務,再以高價購買其產品的做法。降低子公司的成本,提高其利潤率和競爭力,使其在市場競爭中站穩腳跟。在我國,控股股東往往以低廉的價格通過關聯交易將優質資產轉移到上市公司,以增強其獲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盈利能力,達到包裝上市或取得配股資格等目的。
- 3.盈餘管理
與國外主要利用會計政策選擇進行盈餘管理不同,在我國資本市場L,上市公司進行盈餘管理更多地是通過關聯交易。特別是每到年底,上市公司往往就進行大員的關聯交易,特別是資產重組和資本運營類的關聯交易,利用轉移定價來粉飾會計報表,誤導投資人高估其獲利能力和經營狀況,從而做出錯誤的決策,或者矇騙監管當局以取得配股資格,或者逃避監管和處罰。
此外,關聯交易轉移定價還是跨國公司轉移資金以及規避東道國政策、匯率、通貨膨脹等風險的重要手段。
由此可見,轉移定價是企業(集團)管理當局戰略的一部分,是規避風險、實施戰略轉移、實現整個集團的經營業績最大化和稅負最優化安排的重要手段,是組建企業集團價值的重要體現。一定的、正常的關聯交易轉移定價有其積極作用。
對關聯萬交易的轉移定價進行調整,往往是稅務機關進行的,其目的在於防止企業利用轉移定價逃稅避稅,但是,轉移定價影響的不僅僅是稅收,尤其對上市公司而言,財務粉飾和轉移資金的考慮往往要超過避稅的考慮。因此,會計也應對關聯方交易的轉移定價進行充分的反映,以便信息使用者能夠正確評價企業關聯方交易及其影響,鑒別企業真正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對於關聯方交易轉移定價的會計處理有兩種思路,一是在會計報表中用公允市價重新計量,即按照不存在關聯關係時的市場價格進行調整;二是在財務報告中詳盡披露關聯方交易的信息。由於許多交易具有不可比性,對各種交易按照公允市價重新計量幾乎是不可能的,會計作為一個信息系統,主要是反映經濟事項,而不應重新對交易進行定價。因此,對於關聯方交易的轉移定價,比較可行的是在財務報告中詳細披露轉移定價的要素。事實上,目前國際上大多數準則制定機構和證券監管機構也是這麼做的。如加拿大,企業不但要披露關聯交易所使用的計量基礎,而且應鼓勵披露有關交易價格如何決定的信息,以幫助使用者評估該企業關聯交易的影響。對於以賬麵價值計量的交易,應揭示其賬麵價值與交易價值的差異。英國FRS指南也認為,理解財務報表所必要的關聯交易的其他要素,包括了對重要資產轉移金額與正常市場價格之間的差異的說明。而香港聯交所則要求發行H股的上市公司,若發生非國家政策或計劃規定的、與關聯方的交易,如控股股東向上市公司提供原材料、水電等,不單要有足夠的披露,更要公司能確認這樣的安排是否符合企業的利益。
我國1997年發佈了《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的披露》準則,要求在發生關聯方交易時,應在報表附註中披露關聯方交易的性質、交易類型及其交易要素,要披露的交易要素包括:交易的金額或相應比例;未結算項目的金額或相應比例;定價政策。準則《指南》對定價政策的解釋是:“指關聯方之間進行交易時確定交易價格的原則,例如,交易價格的確定是否與非關聯方價格相一致。如果關聯方交易沒有金額或只有象徵性金額的交易,也應當披露是如何進行交易的”。中國證監會《關於提高上市公司財務信息披露質量的通知》規定,上市公司關聯方交易的價格與交易對象的賬麵價值或其市場通行價格存在較大差異,且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董事會應對定價依據等作出充分披露。註冊會計師在審計中應對交易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交易價格的公允性,信息披露的充分性與準確性予以適當關註,並恰當地表示審計意見。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二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規定,報告期內發生的關聯方交易,若對於某一關聯方,報告期內累計交易總額高於3 000萬元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以上或占本期凈利潤的10%以上的,須披露詳細情況。如果發生的交易屬不同類型,應按以下要求分別披露:
(1)購銷商品、提供勞務發生的關聯方交易,至少應披露以下內容:關聯交易方、交易內容、定價原則、交易價格、交易金額、占同類交易金額的比例、結算方式及關聯方交易事項對公司利潤的影響。可以獲得同類交易市場價格的,應披露市場參考價格,實際交易價格與市場參考價格差異較大的,應說明原因。
(2)資產、股權轉讓關聯方交易,至少應披露:關聯交易方、交易內容、定價原則、資產的賬麵價值、評估價值、轉讓價格、結算方式及獲得的轉讓收益,轉讓價格與賬麵價值或評估價值差異較大的,應說明原因。
(3)公司與關聯方(包括未納入合併範圍的子公司)存在債權、債務往來、擔保等事項的,應披露形成的原因及其對公司的影響。
(4)其他重大關聯方交易。同時規定,監事會應對關聯方交易是否公平,有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等事項發表獨立意見。應該說,這些要求還是較為嚴格的。
但從實際情況來看,上市公司關聯方轉移定價的披露存在較多問題:很多公司沒有披露交易金額或定價政策,對關聯方交易定價的確定依據或未作說明,或說明的定價方式各式各樣,缺乏可比性和可理解性,往往只列示“按協議價格”、“按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優惠價”、“成本價”,沒有具體說明制定價格的方法和基礎,只有少數企業披露優惠的具體比例、成本加成比例。實際上,正常市價、批發價、合同價、協議價、計劃價格等方法,是概念模糊的提法,並未明確其與市價的關係,披露所能傳遞的信息十分有限,信息使用者往往無法對關聯交易作出判斷。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情況:
一是上市公司在年底為了取得配股權等目的,便藉助關聯交易來使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更加好看,也就是進行盈餘操縱,因此,在監管不嚴的情況下,上市公司對關聯方交易的轉移定價便故意三緘其口,以掩蓋企業的真實情況。
二是部分企業擔心過分的披露會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因為轉移定價的披露會涉及到企業的成本、銷售價格等,這些往往是企業的商業秘密,一旦為競爭對手知曉,可能造成企業的競爭逆勢,因此企業往往不願主動披露詳細的轉移價格信息。
三是目前會計準則和其他信息披露規則還很不完善,缺乏詳細的可操作性強的規定。如《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的披露》準則要求披露關聯方交易的定價政策,但是,無論是準則還是指南都缺乏具體的細節,沒有要求企業披露決定該定價政策的基本因素及其與市價的可比性,從而將模糊性帶人披露中,成為監管規範的一個漏洞,致使一些上市公司在具體操作中無所適從,而另一些上市公司則據以逃避披露監管。事實上,轉移定價是關聯方交易中的核心問題,因此,關聯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尤其應側重披露轉移定價信息。
- ↑ 李明輝.試論關聯方交易轉移定價規範.《決策借鑒》.2002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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