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潤分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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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潤分割法(Profit split method,P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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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潤分割法,是指將企業與其關聯方的合併利潤或者虧損在各方之間採用合理標準進行分配的方法。應用利潤分割法一般應進行貢獻分析或殘值分析。貢獻分析是通過計算綜合凈利,檢驗關聯企業在關聯交易中的功能,通過分析財務數據資料來規定利潤分割的百分比,然後進行轉讓定價的調整。殘值分析是通過計算綜合凈利,檢驗關聯企業在關聯交易中的功能,按貢獻分割殘值,如對關聯企業研究與開發費的分割問題。運用利潤分割法通常是分割凈利,在不可能確定受控交易的費用分攤時,才分割毛利然後分攤費用。
最終合併利潤在關聯企業之問進行分割通常有兩種方法:
一是貢獻分析法,即利潤的劃分要依據各關聯企業對某筆受控交易貢獻的相對價值。在確定某一關聯企業所做貢獻的相對價值時,首先要分析其在交易中履行的具體職能、使用的資產(包括無形資產)和承擔的風險,同時還要考慮其所做貢獻的市場價格或報酬。
二是剩餘利潤分析法,即首先將經營收入在各關聯企業之間進行分配,分配的原則是使每個關聯企業分得的收入都能夠彌補其成本費用並得到與其從事的經營活動相對稱的報酬,在計算該對稱報酬時應參考非關聯企業從事相似經濟活動所應取得的報酬水平;在經過上述第一階段的收入分配以後,餘下的則為關聯企業集團的剩餘利潤,對這筆剩餘利潤的分配主要是考慮各關聯企業所特有的資產,尤其是其中的無形資產,因為這些特有的無形資產應當能給企業帶來一筆特殊的報酬。在剩餘利潤的具體分配比例上,企業無形資產的開發費用可以是一個重要的參考因素。
貢獻分析是通過計算綜合凈利,檢驗關聯企業在關聯交易中的功能,通過分析財務數據資料來規定利潤分割的百分比,然後進行轉讓定價的調整。殘值分析是通過計算綜合凈利,檢驗關聯企業在關聯交易中的功能,按貢獻分割殘值,如對關聯企業研究與開發費的分割問題。運用利潤分割法通常是分割凈利,在不可能確定受控交易的費用分攤時,才分割毛利然後分攤費用。
利潤分割法分為一般利潤分割法和剩餘利潤分割法。
一般利潤分割法根據關聯交易各參與方所執行的功能、承擔的風險以及使用的資產,確定各自應取得的利潤。
剩餘利潤分割法將關聯交易各參與方的合併利潤減去分配給各方的常規利潤的餘額作為剩餘利潤,再根據各方對剩餘利潤的貢獻程度進行分配。
優勢
利潤分割法通常不需要直接依賴於嚴格可比的交易,因而可以應用於缺乏獨立可比交易的個案。利潤分配一般基於關聯企業自身之間功能的劃分。
在利潤分割分析中,獨立企業的外部資料,主要用以評估各關聯企業對交易所做貢獻的價值,與直接確定利潤劃分無關。同時,利潤分割法還反映了獨立企業在面臨同樣情形時,可能採取的合理做法。
其次,根據利潤分割法,因為對交易雙方都做了評估,所以受控交易的任一方都不會面臨不可接受的利潤結果,從而便於在調整時為雙方所接受。因此分割利潤在適用時具有很強的靈活性,特別是在分析受控交易中交易方通過提供無形資產的使用而作出的貢獻時,這一點尤為重要。這種兩面分析方法,也可用來劃分規模經濟或其他聯合效率經濟產生的利潤,其結果一般能夠使得納稅人和稅務機關都滿意。
劣勢
與其他四種可採取的方法相比,在利潤分割法中,用來評價各關聯企業對受控交易的貢獻價值的外部市場數據與交易本身的聯繫不夠緊密。外部市場數據越貧乏、內容越空洞,利益分配的結果就越主觀,這在一定程度上有違可比分析的初衷。
利潤分配法似乎比較容易被納稅人和稅務機關接受與操作,因為此方法一般較少依賴獨立企業的信息。但事實上,情況卻有所不通。
首先,關聯企業和稅務機關同樣難以獲取國外關聯公司的信息,而且獨立企業通常不會運用利潤分割法來確定其轉讓定價(合資企業可能例外)。
其次,難以衡量參與受控交易的所有關聯企業的合併收入和成本,它要求在共同原則下簿記核算(包括會計賬簿和記錄),並對會計辦法和貨幣進行調整。
最後,當利潤分割法用於營業利潤時,可能會難以確認與這些交易有關的適當的營業費用,也難在該交易和關聯企業的其他經濟活動之間分配這些成本費用。
例如:甲國A公司與乙國的B公司是關聯企業,A公司的經營資產為5000萬美元,B公司的經營資產為1.5億美元。A公司的銷售成本為1000萬美元,取得的經營利潤為200萬美元;B公司當期取得的經營利潤為300萬美元。現甲國要根據利潤分割法來確定A公司向B公司的合理銷售價格,並且用經營資產規模作為衡量對利潤貢獻大小的惟一參數。由於A、B公司的經營資產規模之比為1:3,所以各自取得的利潤之比也應為1:3,這樣,A公司的利潤就應在兩個公司500萬總利潤額中占四分之一,即125萬美元,而B公司的利潤應為375萬美元。由於A公司的銷售成本為1000萬美元,其向B公司的合理銷售價格應為l125萬美元。
又如:甲國A公司是一個製藥公司,擁有兩種藥品的商標權,A公司將藥品的商標使用權和藥品加工權轉讓給了乙國的子公司B,B公司生產出藥品後全部銷售給A公司,然後A公司再將藥品在甲國進行銷售。甲國稅務部門用利潤分割法進行利潤分攤,並將A、B公司在獲利過程中發揮的功能分為4種,即:銷售、加工製造、銷售方面的無形資產和製造方面的無形資產。稅務部門按照成本外加100%的加價確定銷售和製造功能的利潤;A、B兩公司的總利潤扣除銷售和加工製造利潤後的剩餘利潤再按55%的比例分割給B公司擁有的製造方面的無形資產功能,按45%的比例分割給A公司擁有的銷售方面的無形資產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