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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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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割法(Profit split method,PSM)

目录

什么是利润分割法

  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应用利润分割法一般应进行贡献分析或残值分析。贡献分析是通过计算综合净利,检验关联企业关联交易中的功能,通过分析财务数据资料来规定利润分割的百分比,然后进行转让定价的调整。残值分析是通过计算综合净利,检验关联企业在关联交易中的功能,按贡献分割残值,如对关联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的分割问题。运用利润分割法通常是分割净利,在不可能确定受控交易的费用分摊时,才分割毛利然后分摊费用。

利润分割法的分类

  最终合并利润在关联企业之问进行分割通常有两种方法:

  一是贡献分析法,即利润的划分要依据各关联企业对某笔受控交易贡献的相对价值。在确定某一关联企业所做贡献的相对价值时,首先要分析其在交易中履行的具体职能、使用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和承担的风险,同时还要考虑其所做贡献的市场价格或报酬。

  二是剩余利润分析法,即首先将经营收入在各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分配,分配的原则是使每个关联企业分得的收入都能够弥补其成本费用并得到与其从事的经营活动相对称的报酬,在计算该对称报酬时应参考非关联企业从事相似经济活动所应取得的报酬水平;在经过上述第一阶段的收入分配以后,余下的则为关联企业集团的剩余利润,对这笔剩余利润的分配主要是考虑各关联企业所特有的资产,尤其是其中的无形资产,因为这些特有的无形资产应当能给企业带来一笔特殊的报酬。在剩余利润的具体分配比例上,企业无形资产的开发费用可以是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

利润分割法的定义

     贡献分析是通过计算综合净利,检验关联企业在关联交易中的功能,通过分析财务数据资料来规定利润分割的百分比,然后进行转让定价的调整。残值分析是通过计算综合净利,检验关联企业在关联交易中的功能,按贡献分割残值,如对关联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的分割问题。运用利润分割法通常是分割净利,在不可能确定受控交易的费用分摊时,才分割毛利然后分摊费用。

  利润分割法分为一般利润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

  一般利润分割法根据关联交易各参与方所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确定各自应取得的利润。

  剩余利润分割法将关联交易各参与方的合并利润减去分配给各方的常规利润的余额作为剩余利润,再根据各方对剩余利润的贡献程度进行分配。

优势

  利润分割法通常不需要直接依赖于严格可比的交易,因而可以应用于缺乏独立可比交易的个案。利润分配一般基于关联企业自身之间功能的划分。

  在利润分割分析中,独立企业的外部资料,主要用以评估各关联企业对交易所做贡献的价值,与直接确定利润划分无关。同时,利润分割法还反映了独立企业在面临同样情形时,可能采取的合理做法。

  其次,根据利润分割法,因为对交易双方都做了评估,所以受控交易的任一方都不会面临不可接受的利润结果,从而便于在调整时为双方所接受。因此分割利润在适用时具有很强的灵活性,特别是在分析受控交易中交易方通过提供无形资产的使用而作出的贡献时,这一点尤为重要。这种两面分析方法,也可用来划分规模经济或其他联合效率经济产生的利润,其结果一般能够使得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满意。

劣势

  与其他四种可采取的方法相比,在利润分割法中,用来评价各关联企业对受控交易的贡献价值的外部市场数据与交易本身的联系不够紧密。外部市场数据越贫乏、内容越空洞,利益分配的结果就越主观,这在一定程度上有违可比分析的初衷。

  利润分配法似乎比较容易被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接受与操作,因为此方法一般较少依赖独立企业的信息。但事实上,情况却有所不通。

  首先,关联企业和税务机关同样难以获取国外关联公司的信息,而且独立企业通常不会运用利润分割法来确定其转让定价(合资企业可能例外)。

  其次,难以衡量参与受控交易的所有关联企业的合并收入和成本,它要求在共同原则下簿记核算(包括会计账簿和记录),并对会计办法和货币进行调整。

  最后,当利润分割法用于营业利润时,可能会难以确认与这些交易有关的适当的营业费用,也难在该交易和关联企业的其他经济活动之间分配这些成本费用。

利润分割法实例

  例如:甲国A公司与乙国的B公司是关联企业,A公司的经营资产为5000万美元,B公司的经营资产为1.5亿美元。A公司的销售成本为1000万美元,取得的经营利润为200万美元;B公司当期取得的经营利润为300万美元。现甲国要根据利润分割法来确定A公司向B公司的合理销售价格,并且用经营资产规模作为衡量对利润贡献大小的惟一参数。由于A、B公司的经营资产规模之比为1:3,所以各自取得的利润之比也应为1:3,这样,A公司的利润就应在两个公司500万总利润额中占四分之一,即125万美元,而B公司的利润应为375万美元。由于A公司的销售成本为1000万美元,其向B公司的合理销售价格应为l125万美元。

  又如:甲国A公司是一个制药公司,拥有两种药品的商标权,A公司将药品的商标使用权和药品加工权转让给了乙国的子公司B,B公司生产出药品后全部销售给A公司,然后A公司再将药品在甲国进行销售。甲国税务部门用利润分割法进行利润分摊,并将A、B公司在获利过程中发挥的功能分为4种,即:销售、加工制造、销售方面的无形资产和制造方面的无形资产。税务部门按照成本外加100%的加价确定销售和制造功能的利润;A、B两公司的总利润扣除销售和加工制造利润后的剩余利润再按55%的比例分割给B公司拥有的制造方面的无形资产功能,按45%的比例分割给A公司拥有的销售方面的无形资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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