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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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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Tax avoidance)

避稅(Tax Avoidance)

目錄

避稅定義

  避稅是指納稅人利用稅法上的漏洞或稅法允許的辦法,作適當的財務安排或稅收策劃,在不違反稅法規定的前提下,達到減輕或解除稅負的目的。其後果是造成國家收入的直接損失,擴大了利用外資的代價,破壞了公平、合理的稅收原則,使得一國以至於國家社會的收入分配發生扭曲。

避稅特征

  避稅特征 :

  1、非違法性;

  2、低風險、高收益;

  3、策劃性。

避稅產生的原因

  1、利益的驅動。在利益驅動下,納稅人除了在成本費用上做文章外,也打稅收的主意,以達到利益的最大化。

  2、稅收管轄權的選擇和運用、稅制要素、徵稅方法等方面存在差別,造成了稅務的不公平性,給避稅行為提供了便利的外在條件。

  3、稅收法律、法規本身存在漏洞。由於納稅人定義的可變通性、課稅對象金額的可調整性、稅率的差別性、起徵點與各稅稅收上的優惠政策等,使納稅人的主觀避稅願望能夠通過對現有政策的不足之處的利用得以實現。

  4、各國各地之間為了吸引外來投資,加快經濟發展,以改善投資環境為由,出台優惠政策,犧牲稅收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為企業避稅提供了便利條件。

避稅產生的後果

  避稅雖然沒有違反現有法律法規,但其危害性卻不能忽視。

  1、避稅行為直接導致了國家稅收收入的減少。

  2、侵犯了稅收法律法規的立法意圖,使其公正性、嚴肅性受到影響。

  3、避稅行為的出現對於社會公德及道德造成不良侵害,使誠信納稅受到威脅,造成守法經營在市場競爭上處於不利地位。

避稅的條件

  跨國公司通過內部保險公司避稅的手法是,在一個無稅或低稅(所得稅)的國家(地區)建立內部保險公司,然後母公司子公司以支付保險費的方式把利潤大量轉出居住國,使公司集團的一部分利潤長期滯留在內部保險公司所在的避稅地。不過,跨國公司要想通過建立內部保險公司的方式避稅,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內部保險公司不能成為母公司所在國的居民公司,否則母公司所在國仍要對內部保險公司的利潤徵稅。母公司設在實行管理機構所在地標準的國家,必須註意這個問題。因為對於這類國家而言,內部保險公司雖然建在避稅地,但如果其董事會經常在母公司所在國召開,或者內部保險公司的董事大多數居住在母公司所在國,或者內部保險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由住在母公司居住國的少數董事控制,那麼這時建在避稅地的內部保險公司就很可能被母公司居住國判定為本國的居民公司。從而對其行使徵稅權。

  (2)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向內部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費必須能夠在繳納所得稅時作為費用稅前扣除。目前,在這個問題上各國的規定不一。美國稅法規定,美國公司向其母公司完全擁有的內部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費不能作為費用扣除;其理由是,這種內部保險公司並沒有把經濟風險轉移到公司集團以外的公司,而危險分擔是保險的基本原則。但美國稅法規定,如果一家保險公司不是由一家跨國公司擁有,而是由多個集團公司擁有,而且每個集團公司對該保險公司持股不超過5%,則這時向該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費可以作為費用扣除。美國稅法還規定,如果內部保險公司的業務絕大部分(71%以上)是與非關聯的受保人(包括版關聯的受保人,如客戶、雇員和關聯企業的供貨人)進行的,那麼與該內部保險公司相貫線的美國企業按正常交易原則向其支付的保險費就可以在稅前扣除。如果內部保險公司與關聯的受保人是同一母公司控制下的姊妹公司,則關聯受保人向內部保險公司繳納的保險費也可以扣除。

避稅和逃稅

  避稅和逃稅,雖然都是違反稅法的行為,但二者卻有明顯區別:

  1、適用的法律不同。避稅適用涉外經濟活動有關的法律、法規;後者僅適用國內的稅法規範。

  2、適用的對象不同,前者針對外商投資獨資、合作等企業、個人;後者僅為國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3、各自行為方式不同。前者是納稅義務人利用稅法上的漏洞、不完善,通過對經營財務活動的人為安排,以達到規避或減輕納稅的目的的行為;後者則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納稅到期前,有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其他財產收入的行為,達到逃避納稅的義務。一般情況下不構成犯罪,嚴重的構成偷稅罪,手段情節突出的可構成抗稅罪

避稅與反避稅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特別是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後,企業涉外交往和經營越來越普遍,外商參與我國經濟建設的程度也越來廣泛和深入,一方面給我國經濟增添了新的活力,推動了中國經濟持續高速的發展,另一方面企業避稅的問題也日趨嚴重,手段和方式也多種多樣。如何有效防範避稅已成為稅務機關的當務之急。為此,本文將與大家一起研究探討避稅與反避稅,分析避稅的概念、動機、手段以及造成的危害,並著重就轉讓定價避稅與反避稅中存在的問題,結合我國稅收法律制度以及工作實際構思相應對策和措施,以堵塞稅制漏洞,強化徵管,保障國家利益

避稅的方式

  我國外商投資企業的避稅行為,主要表現為通過轉讓定價進行避稅。轉讓定價是指跨國公司人為地提高或壓倒交易價格,通過所參股的關聯企業,把利潤從高稅區轉移到低稅區或避稅地,以此達到不納稅或少納稅的目的。對避稅行為的規制,我國稅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交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所得額。

涉外企業避稅的主要方式

  企業避稅的方式多樣,從目前情況歸納,大致常用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利用稅收的差異性避稅。利用國與國之間、地區與地區之間稅負差異避稅,如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等等;利用行業稅負差異避稅,如生產性企業,商貿企業,外貿出口企業;利用不同納稅主體稅負差異避稅,如內外資企業、民政福利企業等;利用不同投資方向進行避稅,如高新技術企業;利用組織形式的改變,如分設、合併、新辦;改變自身現有條件,享受低稅收政策,如改變企業性質,改變產品構成,改變從業人員身份構成等。利用特殊稅收政策,如三來一補出口退稅

  2、利用稅法本身存在的漏洞。利用稅法中的選擇性條文如增值稅購進扣稅的環節不同,房產稅的計稅方法(從租從價)不同;利用稅法條文的不一致、不嚴密,如對起徵點、免徵額等;還有利用一些優惠政策沒有規定明確期限的,如投資能源、交通以及老少邊窮地區再投資退稅等,無時間限制。

  3、轉讓定價避稅。關聯企業高進低出,或者低進高出,轉移利潤,涉及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增值稅等;改變利息、總機構管理費的支付,影響利潤;改變出資情況,抽逃資本金等,逃避稅收。

  4、資產租賃避稅。如關聯企業中,效益好的向效益差的高價租賃設備,調節應納稅所得,求得效益好的企業集團稅收負擔最小化;關聯企業之間資產相互租賃,以低稅負逃避高稅負,如以繳納營業稅逃避繳納所得稅

  5、避稅地避稅。納稅人利用國與國之間、地區與地區之間特區、開發區、保稅區稅收優惠政策,在這些低稅負地區虛設常設機構營業、虛設中轉銷售公司或者設置信托投資公司,轉移利潤從而減少納稅。

  6、讓利銷售避稅。讓利銷售減少銷項稅額,大幅降低銷售價格,以換取價格優勢,增強產品市場競爭力,但國家稅收(如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受到影響,對企業有益而對稅收不利。

  7、運用電子商務避稅:電子商務是指交易雙方利用國際互聯網區域網等進行商品和勞務交易。電子商務活動具有交易無國籍無地域性、交易人員隱蔽性、交易場所虛擬化、交易信息載體數字化、交易商品來源模糊性等特征。電子商務給避稅提供了更安全隱蔽的環境。企業利用電子商務的隱蔽性,避免成為常設機構和居民法人,逃避所得稅;利用電子商務快速的流動性,虛擬避稅地營業,逃避所得稅、增值稅和消費稅;利用電子商務對稅基的侵蝕性,隱蔽進出口貨物交易和勞務數量,逃避關稅。因而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既推動世界經濟貿易的發展,同時也給我國在內的各國稅收制度提出了國際反避稅的新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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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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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179.127.* 在 2020年2月20日 14:20 發表

合理避稅需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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