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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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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交易(Related Transactions)

目錄

什麼是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是指公司或是其附屬公司與在本公司直接或間接占有權益、存在利害關係的關聯方之間所進行的交易。關聯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上市公司發起人、主要股東董事監事、高級行政管理人員及他們的家屬和上述各方所控股的公司。

  關聯交易在公司的經營活動特別是公司併購行動中,是一個極為重要的法律概念,涉及到財務監督信息披露少數股東權益保護等一系列法律環境方面的問題。

  1992年4月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深圳市上市公司監管暫行辦法》,將關聯交易稱為關聯人士交易,將其列為重大交易,按規定必須披露交易的辦理程式,同時規定了幾種關聯人士交易可獲得豁免。1997年5月22日,財政部頒佈的《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披露》中規定:在企業財務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則視其為關聯方;如果兩方或更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將視其為關聯方。這裡的控制是指有決定某個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的權力,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得利益;所謂重大影響,則是指對某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決定這些政策。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內容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一)購買或銷售商品

  (二)購買或銷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

  (三)提供或接受勞務;

  (四)代理

  (五)租賃

  (六)提供資金(包括以現金實物形式);

  (七)提供擔保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

  (十)許可協議;

  (十一)贈與;

  (十二)債務重組

  (十三)非貨幣性交易

  (十四)關聯雙方共同投資

  (十五)交易所認為應當屬於關聯交易的其他事項。

關聯交易的種類

  根據交易對公司及股東權益影響的大小,可將關聯交易分為輕微關聯交易,普通關聯交易,重要關聯交易;

  根據交易對象的不同,可將關聯交易分為企業與企業之間的交易,企業與關鍵人員之間的交易等;

  按交易的計價原則,可將關聯交易分為市場價交易、協議價交易、優惠價交易;

  按交易是否合法,可將關聯交易分為合法交易和非法交易。

關聯交易舞弊

  所謂關聯方交易舞弊,是指管理當局利用關聯方交易掩飾虧損,虛構利潤,並且未在報表及附註中按規定做恰當、充分的披露,由此生成的信息將會對報表使用者產生極大誤導的一種舞弊方法。通常,上市公司會採用以下幾種關聯交易來虛構利潤。

  (1)關聯購銷舞弊。所謂關聯購銷舞弊,是指上市公司利用關聯方之間的購銷活動進行的舞弊。根據我國會計準則規定,當上市公司和子公司兄弟公司之間發生購銷往來時,需在合併報表中予以抵消;當上市公司和母公司之間發生購銷往來時,由於上市公司提供的是單個報表,而非合併報表,因此無法抵消,但需在附註中詳細披露關聯方及關聯方交易的內容。

  (2)受托經營舞弊。受托經營舞弊是指管理當局利用我國目前缺乏受托經營法規的制度缺陷,採用托管經營的方式服務於利潤操縱的目的,它是報表欺詐的一種新方法。在實務中,上市公司往往將不良資產委托給關聯方經營,按雙方協議價收取高額回報。這樣就不僅避免了不良資產生成的虧損,還憑空獲得一塊利潤,而這筆回報又常常是掛在往來賬上的,沒有真正的現金流入,因此只是一種虛假的“報表利潤”。

  (3)資金往來舞弊。儘管我國法律不允許企業問相互拆藉資金,但仍有很多上市公司因募集到的資金沒有好的投資項目,就拆借給母公司或其它不納入合併報表的關聯方,並按約定的高額利率收取資金占用費,以此虛增利潤

  (4)費用分擔舞弊。所謂費用分擔舞弊,是指上市公司通過操縱與關聯方之間應各自分攤的銷售和管理費用,實現調節利潤的目的。在上市公司和集團公司之間常常存在著關於費用支付和分攤的協議,這就成為上市公司操縱利潤的一種手段。當上市公司利潤不佳時,集團公司會通過種種手段,如調低上市公司費用交納標準,代替承擔上市公司各項費用,甚至退還以前年度交納的費用等,“幫助”上市公司提高利潤。

關聯交易的優缺點

關聯交易的積極意義

  1、關聯方相互瞭解、彼此信任。出現問題協調解決,交易能高效有序地進行,可降低交易成本,增加流動資金周轉率,提高資金的營運效率,可避免信息不對稱

  2、通過集團內部適當的交易安排,可以使配置在一定程度上最優加強企業間合作,達到企業集團規模經濟效益。

  如:內部組織成員的技術選擇和勞動組合的專門化(產供銷一體化)。

  3、優化資本結構、提高資產盈利能力、及時籌集資金、降低機會成本,通過併購、聯合等形式擴大規模,向集團化和跨國公司方向發展。

關聯交易的消極意義

  1、影響上市公司獨立經營能力,抗外部風險能力下降

  如:一些公司原本是控股公司的一個生產車間或者工廠,而控股公司則成為上市公司的原料採購基地和產品銷售市場

  上市公司向控股公司銷售產品、提供勞務

  上市公司向控股公司購買原材料及勞務

  由於上市公司的獨立性差,對關聯方依賴較強,導致市場競爭力下降。若關聯方自身難保,則上市公司就可能進入低谷了。

  2、各方利益失衡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會利用自身優勢,“欺負”上市公司,如向上市公司高價出售原材料;低價購買產成品;搶占公司前景好的投資項目;掠奪了公司的利潤;挪用上市公司公開募集的資金或無償拖欠上市公司的貸款;要求上市公司一公司債券抵消方的債務;要求上市公司為自身或其他關聯方提供擔保等。

  控股公司為了保住上市公司的殼,也會在上市公司即將摘牌的時候給與“註資”,例如低價出售優質資產,高價收購上市公司的產品

  如果需要滿足上市公司在融資的條件,控股股東也可能會給與註資的。

  3、關聯交易會損害債權人、中小股東的利益

  控股股東犧牲自身利益來增加上市公司的利潤,為上市公司保住了“殼”,或者是為發行債券股票創造了條件,最終還是會侵害債權人和中小股東的利益,由於股東本身也有可能虧損,註入資金太多不是以足額現金形式產生的利潤,而只是賬面利潤,最終上市公司有了利潤或是募集到資金後通過轉移資金及利潤等形式賺回更多的資金。

  從長遠看,損害了中小投資者、債權人的利益。

  4、對上市公司的危害

  通過不正當的註資,粉飾會計報表,保住了上市公司的殼,或者滿足配股、發債的調價,最終還是會在競爭中暴露出來

  5、可用來規避政府稅

  關聯企業間可能利用協議價格在資產轉移、原材料、產品或勞務購銷等方面進行收入和費用的調整,有利於高賦稅的一方,或者虛構並不存在的交易來轉移收入和分攤費用,或者通過互拆藉資金的方式調解利息費用。

上市公司關聯方交易的目的[1]

  (一)節約交易費用。新制度經濟學認為,交易費用是為了獲得準確的市場信息所需要付出的成本,以及談判和經常性契約的費用,包括:①事先的交易費用,即為獲取市場信息,簽訂契約,規定交易雙方的權利、責任等所花費的費用;②簽訂契約後,為解決契約本身存在的問題,如變更條款,撤銷契約等所花的費用。在現實經濟生活中交易費用不可能為零,因此,每個企業在收益不變的情況下,總是力圖節約交易費用。許多關聯方交易也是出於節約市場交易費用的目的,即用費用較低的關聯方交易替代費用較高的市場交易。

  關聯方交易作為一種獨特的交易,其節約交易費用的功能主要表現為,關聯交易中的信息成本、監督成本、執行成本低於市場交易,而組織管理成本則少於企業內交易。尤其在我國目前的資本市場上,由於集團公司多以資產剝離方式將其中的一部分資產或某條生產線進行股票發行上市,集團內關聯方交易能節約交易費用的功能就愈加顯現。

  (二)調整利潤。關聯企業之間通過轉移定價等方式實現利潤的轉移。具體來說,上市公司調整利潤包括以下兩種意圖:①降低稅負。一種情況是由於上市公司與其關聯企業之間在稅收待遇上有差異,如稅率高低、減免稅期限不同等,導致利潤從高稅負企業向低稅負企業的轉移。目前非常普遍的情形是:上市公司享受所得稅優惠,而母公司集團所得稅稅率較高,因此上市公司在這種情況下便成為集團公司的避稅港。另一種情況是,當上市公司與其關聯企業有盈有虧時,利潤往往被轉移至虧損企業,使整個集團稅負減少,這種情況在上市公司中也較常見。許多上市公司都是從集團公司中剝離出來的,基本上是集團公司中的佼佼者,盈利較多,而其他關聯企業獲利能力則相對較差。在這種情況下,利潤可能會從上市公司轉至其它虧損的關聯企業。②粉飾業績。一是通過有利的轉讓價格、虛假銷售來實現收入的增加或成本的降低;二是通過資產重組來調整利潤,如母公司折價將優質資產註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剝離其不良資產等。

上市公司關聯方交易的特征[1]

  從制度經濟學角度看,關聯方交易是介於市場交易與企業內管理交易之間的一種獨特的交易,其特征如下:

  (一)關聯方交易雙方的地位實際不平等。在關聯方交易中,雙方當事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均是獨立的法人組織,因而從錶面上看,關聯方交易應歸屬於市場交易。但事實上由於關聯方交易當事人之間存在控制與被控制、影響與被影響的關係,有可能導致交易按某一方的意願達成,而另一方則失去了平等談判的機會,從這個意義上說,關聯方交易更像是管理交易。正是由於雙方在法律上平等而在事實上不平等,不公平的關聯方交易才可以在合法的外衣下產生。

  (二)關聯方交易具有特殊的目的。關聯方交易除了具有購買原材料、銷售產成品等與一般市場交易相同的目的外,還有一些特殊目的,如節約市場交易費用,調節利潤以降低稅負等。

  (三)關聯方交易具有隱蔽性。一般信息使用者很難從報表中分辨哪些是公平的,哪些是不公平的關聯方交易,更無法確定關聯方交易對該企業業績的影響。關聯方交易的隱蔽性為上市公司隨意調整利潤提供了方便之門。

上市公司關聯方交易會計信息披露的原則[1]

  正是由於關聯方交易具有隱蔽性且雙方當事人實際地位不平等,才使得信息使用者經常對關聯方交易給予特別的關註。為了更好地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使投資者、債權人更好地評價企業的實際經營能力及所受到關聯方交易的影響程度,上市公司在進行關聯方交易會計信息披露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即反映關聯方交易和事項主要按其經濟實質和財務事實,而不僅是按其法律形式。判斷是否屬於關聯方交易的標準是:在關聯方之間發生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

  (二)重要性原則,即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不能事無巨細,面面俱到,而應對關聯方交易中的重大事項進行重點披露,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①對存在控制關係的關聯方,由於其對上市公司有重大影響,因此不論有無關聯方交易事項,都應在報表附註中披露其基本情況;②零星的關聯方交易,如果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影響較小或幾乎沒有影響,可以不予披露;③類型相同的非重大交易可以合併披露,但以不影響會計報表閱讀者正確理解企業報表為前提;④對企業財務狀態和經營成果有影響的關聯方交易,如果屬於重大交易,應當分別關聯方以及交易類型披露。

  (三)相關可靠性原則,即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關聯方交易會計信息真實可靠且具有決策相關性。可靠性要求上市公司無論何時何地,以什麼方式披露信息,都應當保證所披露的關聯方交易會計信息是真實可靠的,為了實現信息的真實可靠,註冊會計師審計負有重大責任。相關性則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在內容上不僅是歷史的反映,而且具有前瞻性,即可以幫助投資者對公司未來的經營狀況作出理性判斷,以形成科學的投資決策

  (四)例外原則,即對那些不符合常規的關聯方交易(即例外)進行重點反映、說明。尤其是當關聯方交易定價政策與市場定價存在重大差異時,上市公司應充分披露造成這種差異的原因,並就該種差異對本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可能造成的影響進行說明。不符合常規的關聯方交易的背後往往隱藏著一方對另一方利益的侵害,為保護每一位股東的利益,上市公司應對不符合常規的關聯方交易進行重點披露。

  (五)統一性原則,即要求上市公司在進行關聯方交易信息披露時應遵照會計準則的規定,按照統一的內容和格式在會計報表附註中進行說明,這既有利於證券市場規範化發展,也有利於投資者對會計報表的理解。

對上市公司關聯方交易會計信息披露的實際考察[1]

  縱觀深滬兩市800多家上市公司1998年度財務報告,可以發現,絕大多數公司都在會計報表附註中就關聯方交易進行了較為詳細的披露,這無疑有利於投資者更好地評價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細讀之後,筆者認為,其中尚有不少缺陷急需改進:

  (一)披露內容不完整。《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的披露》明確規定,企業支付給關鍵管理人員如董事、總經理、總會計師等的報酬屬關聯方交易,應在附註中予以披露,但上市公司1998年報中很少有此項內容。此外,關聯方交易中的定價政策是應予以披露的重要交易要素,但許多上市公司年報對此沒有任何披露,嚴重影響投資者對信息的正確理解。

  (二)避重就輕。上市公司在披露關聯方交易信息時,對關聯方關係信息披露一般能做到充分明瞭,但涉及到處於核心地位的關聯方交易則含混其辭,語焉不詳,讓讀者甚是費解。許多上市公司在披露關聯方交易信息時,往往對其交易和交易內容避而不談,或輕描淡寫,更談不上將關聯方交易與真正的市場交易進行比較,使讀者根本分不清此種關聯交易到底是有利的還是不利的,也無法確定關聯方交易對公司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的影響。這種會計信息的模糊披露方式,使信息使用者產生不信任感和不安全感,也為上市公司粉飾業績、轉移利潤提供了遮羞布。因此,有關方面應強制上市公司在披露會計信息時增添一些涉及關聯方交易的提示性說明,向信息使用者合理揭示關聯方交易對本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的影響程度,遏制非法關聯方交易的蔓延,保護廣大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利益。

關聯方交易中不合理的避稅形式[2]

  避稅是指納稅人以不違法的手段和方法,利用稅法的某些不完善之處,通過資金、費用、成本、利潤轉移等方法躲避納稅義務以期達到最大限度地少納稅或不納稅的一種經濟行為,避稅行為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可以接受的避稅,指納稅人根據國家稅收政策導向,通過對納稅方案的優化選擇,精心安排自己的經濟事務,以減輕稅收負擔,這使得納稅人實現其避稅願望成為可能,亦即當稅法等規定紕漏過多或不夠嚴密時,納稅人納稅的願望就有可能通過對這些稅法中的不足之處的利用得以實現;另一類是不可以接受的避稅,即狹義的避稅,指納稅人違背國家的納稅意圖,利用稅法上的漏洞和含糊之處, 曲解稅法的含義,其實質是違法的,是以不違法或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屬於逃稅行為,避稅的實質就是納稅人把納稅對象在不違背稅法的前提下適當調整, 從而使它的適用稅率降低,或者使其應稅所得額減少,進而達到少納稅或消除納稅的目的。

  1.轉移定價避稅

  這是關聯交易避稅最主要的方式,或者是關聯交易避稅中的核心問題,即利用不同地區,不同性質的企業間的稅率差異,通過關聯交易的不合理定價降低稅負,轉移定價,是指企業集團內部成員企業之間或其他關聯企業之間相互提供產品,勞務或財產而進行的內部交易作價,也包括同一企業內部各部門之間的內部交易作價、轉移定價避稅有多種形式:收入與費用的轉讓定價、勞務收入的轉讓定價、貸款業務的轉讓定價、無形資產的轉讓定價等。

  關聯交易轉移定價具有正反兩方面的效應,應該說,利用關聯交易非正常定價的最初動機就是避稅,企業集團經常通過在關聯企業間人為地抬高或降低交易價格來調節各關聯企業的成本和利潤,以達到其逃脫稅負的目的。例如,在所得稅流轉稅(關稅增值稅)領域,利用關聯交易避稅最為嚴重的是一些外資企業,這些外資企業賬面連續多年虧損但卻不斷增資,之所以如此,就是因為一部分外資企業的外商投資者利用轉移定價或者低價向其國外關聯公司銷售商品或原材料,或者高價從其國外關聯公司進口原材料和機器設備等,或者二者兼而有之,這嚴重損害了我國的稅收利益

  2.收購虧損關聯企業避稅

  集團公司、母子公司等關聯企業之間以銷售資產方式進行重組,可以是子公司向母公司註入資產,可以是子公司向母公司出售資產,也可以是母子公司之間互相置換資產,我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彌補,但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所以,如果盈利企業收購虧損企業,就可以將虧損企業的虧損逐年彌補盈利,從而減少應納稅額,合法避稅。

  3.利用優惠條款避稅

  我國屬於發展中國家,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存在著經濟發展不平衡、資金短缺、技術落後等問題,因而我國主要利用優惠政策來引導投資方向,吸引外資和外國先進技術。根據稅法規定:對向能源,交通設施以及“老少邊窮”地區投資分得的利潤,在五年內減半征收所得稅;以分得的利潤再投資於上述行業和地區的,免徵所得稅,為此,一些企業為了減少應納稅額而努力掛靠上述行業和地區,更有甚者,有的企業在優惠期滿後,變更企業名稱,重新享受稅收優惠待遇。

  4.租賃方式避稅

  從避稅角度看,租賃也是企業用以減輕稅負的重要方法,對承租人來說,其好處在於既可以避免因長期擁有機器設備而承擔的負擔和風險,又可以以支付租金的方式沖減企業的利潤,從而減少納稅額,併為企業今後繼續從事這種無本贏利的經營方式奠定基礎,對出租人來說,租賃也給他帶來好處,他不必為如何使用或利用這些設備款而操心,同時,還可以輕而易舉地獲得租金收入。此外,出租人的租金收入要比一般性經營利潤收入享受較多的稅收優惠措施。

  5.信托方式避稅

  信托避稅法是通過在某一特別稅收優惠地區設置信托機構,讓非優惠區的財產掛在優惠區信托機構下,利用稅收優惠避稅的方法,在特區設置信托機構,實行財產信托是常見的一種。所謂財產信托,是指企業將其擁有的機器、設備、房產虛設為避稅地的信托財產,然後將這部分財產的經營所得,利潤收入掛在特區信托公司的名下,以達到逃避納稅義務的目的。

規制關聯方交易中不合理避稅的對策[2]

  1.完善關聯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由於控股股東在關聯方交易中有決定權,具有利用會計政策的選擇權為自身謀利的行為動機,並且利用關聯方交易操縱利潤,因此,必須進一步完善與關聯方交易相關的會計準則和制度體系的制定工作,提高關聯方交易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完整性、真實性和透明度。一方面是對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披露應加強管理,另一方面,目前我國關於上市公司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的規定不夠全面,只要求披露關聯交易方,關聯交易的內容、數量、金額以及該項交易對公司的影響,對關聯交易定價基礎的披露沒有要求,也缺少第三人對此次關聯交易的公允性提出意見。

  2.完善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強化推行獨立董事制度

  2001年8月21日,中國證監會頒佈了《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要求在我國的上市公司中建立獨立董事制度,這標志著我國已經廣泛關註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中小投資者保護等問題,但是在執行過程中,由於企業對獨立董事的激勵通常較小,企業並沒有最大限度地調動獨立董事的積極性來行使其職責,因此,我國要強化規範獨立董事制度,對上市公司的關聯方交易發表獨立的意見。

  3.規範關聯企業關係

  由於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目的之一是為國有企業改革服務,很多企業上市採用控股的子公司上市這種“剝離上市”和關聯企業自身行為的不規範,使上市公司與控股大股東或第一大股東之間發生關聯方交易的頻率過高,為了避免上市公司利用關聯方交易操縱利潤,在企業改組上市過程中,應該規範關聯企業之間的關係,對有關企業上市之前的改製,資產重組時應將供應、生產、銷售組成具有獨立完整的系統並迫使上市公司具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這樣會大大地減少關聯方交易的產生,為杜絕不當關聯方交易打下堅實的基礎。

  4.完善稅收制度,加強反避稅立法

  目前,我國的稅收法規在不同地區、部門、行業、稅收主體之間的稅收待遇上存在一定差別,如1994年稅制改革統一了國內企業所得稅,但是,仍然存在著國內企業所得稅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兩種不同的所得稅,這就給納稅人提供了避稅機會。因此,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國實際並借鑒外國反避稅經驗,制定符合我國情況的防範轉讓定價避稅的實施規則,以控制轉讓定價為重點,規範和促進我國反“避稅”工作的深入開展

  5.強化稅收徵管,提高徵管人員素質

  我國100萬的稅務人員中,反避稅人員不足200人,人才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我國的反避稅工作進度,相對於目前上市公司愈演愈烈的關聯交易來說,反避稅人員更是遠遠不足,應加強專業反避稅人員的培養。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1.3 關聯方交易的目的、特征及信息披露
  2. 2.0 2.1 簡毅芳.關於關聯方交易中避稅問題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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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5條)

提示:評論內容為網友針對條目"關聯交易"展開的討論,與本站觀點立場無關。
218.57.175.* 在 2009年3月27日 21:36 發表

好好 在完善就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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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7.205.* 在 2009年7月9日 17:29 發表

謝謝版主,幸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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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0.250.* 在 2009年11月5日 20:52 發表

多謝了,說得非常的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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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4.101.* 在 2010年1月4日 15:15 發表

好,多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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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83.207.* 在 2010年2月26日 11:01 發表

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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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7.23.* 在 2010年2月26日 23:03 發表

多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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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87.64.* 在 2010年3月22日 12:35 發表

謝謝版主,幸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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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87.64.* 在 2010年3月22日 12:46 發表

請教版主: 現有A.B.C三家企業,A是股份制企業,B是A的全資子公司,C老闆是A的一家中小股東。A有部分加工業務交與B,還有部分加工業務交給C,但問題是這些業務其全資子公司B都能做好。請問A與B之間和A與C之間是否均為關聯交易?他們的關聯交易有什麼不同?謝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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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235.* 在 2010年5月17日 09:57 發表

謝謝樓主,對我很有幫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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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0.187.* 在 2010年9月16日 16:10 發表

謝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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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106.43.* 在 2011年3月16日 16:38 發表

頂樓主,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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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82.213.* 在 2011年6月9日 16:19 發表

非常感謝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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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38.152.* 在 2011年12月27日 16:33 發表

關聯交易金額占同期銷售額的比重,這個是不是有一個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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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20.213.* 在 2014年6月14日 10:17 發表

O(∩_∩)O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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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id ebbd8779dccbdba14e2876a74d41b0e0 (討論 | 貢獻) 在 2022年8月1日 23:15 發表

關聯方交易作為一種獨特的交易,其節約交易費用的功能主要表現為,關聯交易中的信息成本、監督成本、執行成本低於市場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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