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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度干預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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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適度干預原則

  適度干預原則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它要求國家依法正當地干預經濟,發揮對市場的輔助性作用;權衡成本收益,遵循經濟法的價值目標謹慎地干預經濟。在中國,由於體制轉型過程中的特殊情況,貫徹適度干預原則尤其需要加強法律國家干預的規制和理順市場與政府的關係,重塑國家的經濟職能

適度干預原則的分類

  雖然中西方經濟法適當干預原則提出的過程不盡一致,但它們對適當干預原則的理解卻是高度一致的。它們都認為,所謂適當干預原則,是指國家或經濟自治團體應當在充分尊重經濟自主的前提下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一種有效但又合理謹慎的干預;其作為經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具體要求有二,即正當干預和謹慎干預。

  (一)正當干預

  正當干預是適度干預原則對國家干預的最基本要求。它要求國家或經濟自治團體對社會經濟主體經濟活動之干預必須仰賴於法律之規定,不得與之相抵觸,也不得在法律並無授權的情形下擅自干預。為此,必須做到:

  首先,國家干預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哈耶克說,“政府的全部活動應該先確定並有公開規則的制約——這些規則能使人們明確地預見到特定情況下當局如何行使強制力,以便根據這些認知規劃自己的行為”,因此,國家只能在經濟法事先確認的市場失靈的範圍內干預經濟,不得隨意擴張。

  其次,國家干預必須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式進行。現代經濟法十分關註程式的法制化建設,強調國家干預之程式化運作。認為只有通過嚴格的程式限制國家干預,才能在充分對話的基礎上實現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避免國家干預負作用的發生。

  第三,國家干預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方式。國家干預經濟往往要綜合運用多種手段,需要在運用法律、貨幣、財稅、金融通用手段的同時,兼用經濟計劃產業外貿政策及必要的行政手段。但是為尊重市場的基礎性調節作用,確保政府干預的經常化和有效化,正當干預要求國家採取經濟法所規定的法律手段,主要通過間接的巨集觀調控影響市場主體經濟行為以使市場機制順利運行。

  (二)謹慎干預

  謹慎干預是對國家干預更高層次的要求。它要求國家或經濟自治團體在行使自由裁量權進行干預時應當謹慎從事,符合市場機制自身的運作規律,不可因干預而壓制市場主體的經濟自主性與創造性和阻礙經濟的高速、穩定的發展。具體講,這主要是指:

  第一,國家干預不可取代市場的自發調節成為資源配置的主導型力量。市場經濟是一種以市場為導向以及作為資源配置主要手段的經濟體制,它十分強調市場的主體性。而國家干預作為一種強制性的外部力量,只是在市場失靈的時候才充當“替補隊員”介入市場,具有輔助性。

  第二,國家干預不可成本大於收益。國家干預活動是一系列預測、決策、執行、檢查、監督行為的綜合,是信息的收集、儲存加工、輸出、反饋過程,它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另一方面,國家干預可以改善經濟運行狀態,增加社會總產出,它可以取得一定的收益。

  第三,國家干預不可違背經濟法所追求的經濟自由經濟公平經濟效率經濟安全價值目標。“法律原則即是規則和價值觀念的匯合點”,經濟法的適度干預原則是經濟法規則的基礎,也是經濟法維護社會整體市場自由競爭秩序、保障市場公平、高效運行的價值目標的生動體現。

中國貫徹適度干預原則的途徑

  正因為中國貫徹經濟法適度干預原則存在上述這些困難,我們在貫徹適度干預原則時一定要特別註意選擇適合中國國情的途徑。應當作如下選擇:

  首先應加強法律對國家干預的規制以確保正當干預。中國貫徹適度干預原則的一大難題就是政府缺乏依法行政意識,因此我們必須建立一整套規範、控制國家干預市場,包括主體資格認定,干預範圍、程式、手段、力度等內容在內的法律制度,使國家干預法制化、規範化。針對中國干預主體濫用權力、違背程式干預嚴重的現狀,在把這些國家干預的活動納入法制軌道的過程中,尤其要加強對干預主體的法律控制,讓具有監督權的主體對政府機關在實行經濟管理活動中是否依法干預、是否合理干預進行事前或事後的審查和控制。另外,還應著重加強對國家干預程式的法律規制,要求國家巨集觀經濟決策微觀經濟管理和救濟中必須按照法定的步驟和方式行事。

  其次應在理順市場和政府的關係的基礎上重塑國家的經濟職能以確保謹慎干預。在中國貫徹適度干預原則的另一困難就是國家因市場和政府的雙重問題而無法高效地發揮輔助性作用干預市場。因此我們必須在首先明確市場機制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地位和國家在市場經濟中的輔助者、服務者和巨集觀調控者地位的前提下,重塑和再造國家的經濟職能。一方面針對政府職能錯位的問題,糾正原有的錯位的國家經濟職能。在梳理原有國家經濟職能體系的基礎上限制、削弱政府的某些本該屬於市場、企業的權力或職能,即放棄社會資源指令性計劃配置和直接生產經營的權力,把屬於企業的自主權切實還給企業,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法人實體市場競爭主體;把屬於市場調節的職能切實轉移給市場,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更好地發揮基礎性作用;把經濟活動中的社會服務性及某些執行性、操作性職能轉移給社會中介組織,以防止國家干預過度造成政府失靈。另外,為切實發揮國家干預在剋服市場失靈方面的作用,還應強化、拓展、增加某些巨集觀調控職能,提升政府財政金融行政組織方面的能力科學決策有效管理能力,以便及時扭轉簡政放權過程中出現的國家調控權威下降和調控能力弱化的局面,創造一個有利於市場機制良性運作和逐漸成熟的體制、政策和社會經濟環境。另一方面,針對中國市場短缺不能充分有效實現資源配置的問題,中國國家干預還應承擔部分地替代市場、培育市場和推進市場化改革的功能。在市場機制尚不能充分發揮作用的領域,國家應代替市場行使一部分資源配置職能,以適應經濟發展需要;在市場進程緩慢的情況下,國家要拆除市場發展所面臨的各種障礙,培育並創造能夠促進市場發展的經濟條件;為減少無序狀態,緩解矛盾衝突,國家應全力推進體制轉軌,促進市場化改革目標的實現,向社會公眾灌輸市場經濟觀念併在社會普遍推行市場經濟原則使之逐步合法化,為失業人員提供保險,創造就業機會等等。

  適度干預原則是經濟法現代化的產物,是市場化、法治化對國家干預經濟行為提出的內在理性要求。它一方面反映了對市場理性的尊重,另一方面體現了對政府完全理性假設的否定,完全符合經濟法現代化的理念。可以說,適度干預原則被真正貫徹之日,就是市場發達、政府成熟之時。針對中國市場短缺、國家經濟職能錯位的特殊國情,中國經濟法特別應把握時機,努力創造各種條件貫徹適度干預原則以促成市場和政府的成熟,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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